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人民币结算退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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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Part2:政策解读
解读2:出口退(免)税方式: ①增值税: —外贸企业“免退”税: 对出口环节增值部分免税,并退还购进环节
应与退还的进项税额。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
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 、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 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 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 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Part2:政策解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 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
点的通知
2010年3月29日 财税〔2010〕26号
经国务院批准,将现行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扩大到边境省份(自治 区)与接壤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并进行试点。经商商 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外汇局同意,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Part2:政策解读
②消费税: 外贸企业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 出口的,全额退还消费税。 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③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 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Part2:政策解读
解读3: 人民币结算退税,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
基本条件: ①指定企业:在广西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 ②指定贸易方式:一般贸易、边境小额贸
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出口退 税政策。
Part2:政策解读
陆地指定口岸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边境口岸 名单如:
……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邦、水口、凭祥、友谊关、东 兴、平孟、峒中、爱店、硕龙、岳圩、平尔、科甲。 …… 接壤毗邻国家是指:俄罗斯、朝鲜、越南、缅甸、 老挝、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 斯坦、印度、蒙古、尼泊尔、阿富汗、不丹。
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 人民币结算退(免)税政策解读
2010年6月1日
讲解提纲
●出台背景 ●政策解读 ●办税指引 ●主要政策和管理措施
Part1:政策背景
一、从1996年人民币实现了经常项目的可兑换后,人民 币在边境贸易中一直扮演着区域性结算货币的角色,尤其是 云南、广西两省(区)的对越南、缅甸和老挝等国家的边境 贸易。为促进边境小额贸易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云南省率 先试行了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 政策。
Part2:政策解读
二、出边境省份出口企业口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准 予退税的货物后,除按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提 供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外,还应提供结算银行转 账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按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 理退(免)税或免抵退税手续。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 结算的银行入账单应与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 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相匹配。
对边境省份出口企业不能提供规定凭证的上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出 口货物,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三、其他事项按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 理规定执行。
Part2:政策解读
四、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时间 为准。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 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财税 〔2003〕2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 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4〕178号)予以废止。
易 ③指定的陆地口岸:广西12个列名的陆地
边境口岸 ④指定贸易国别:越南 ⑤指定人民币结算方式:银行转账方式
Part2:政策解读
一般贸易:单边输入关境或单边输出关境的进出口贸易 方式,其交易的货物是企业单边售定的正常贸易的进出口货 物。
边境小额贸易: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 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 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 区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第一阶段: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 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按应退税额的70%退付税款; 以现金方式结算的,按应退税额的40%退付税款。 第二阶段:2004年10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 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按应退税额的100%退付税款; 以现金方式结算的,仍按应退税额的40%退付税款。 第三阶段:2010年3月1日以后 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按应退税额的100%(全额)退 付税款; 以现金方式结算的,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Part2:政策解读
一、凡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 疆、西藏、云南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 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 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 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外汇管 理部门对上述货物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在向海关 报关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对未及时提供出口收 汇核销单而影响企业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的,由企业自 行负责。
五、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 局反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Part2:政策解读
解读1:在广西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具体有: ①外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有出口经营资格的商贸企业; ②生产企业:独立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认
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出口货物实际生产 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Part1:政策背景
二、全球性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受到了 严重的冲击,美元、欧元等主要结算货币的汇率波 动也比较大。国内企业,包括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 业都有这样的呼声,希望用人民币来做贸易。
三、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 的批复》( 2008年10月18日 国函〔2008〕92号) 第三条 :“扩大以人民币结算办理出口退税的试点 。由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一般贸易以人 民币结算办理出口退税问题,并优先考虑在边境地 区扩大试点”。
Part2:政策解读
解读2:出口退(免)税方式: ①增值税: —外贸企业“免退”税: 对出口环节增值部分免税,并退还购进环节
应与退还的进项税额。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
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 、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 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 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 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Part2:政策解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 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
点的通知
2010年3月29日 财税〔2010〕26号
经国务院批准,将现行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扩大到边境省份(自治 区)与接壤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并进行试点。经商商 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外汇局同意,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Part2:政策解读
②消费税: 外贸企业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 出口的,全额退还消费税。 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③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 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Part2:政策解读
解读3: 人民币结算退税,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
基本条件: ①指定企业:在广西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 ②指定贸易方式:一般贸易、边境小额贸
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出口退 税政策。
Part2:政策解读
陆地指定口岸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边境口岸 名单如:
……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邦、水口、凭祥、友谊关、东 兴、平孟、峒中、爱店、硕龙、岳圩、平尔、科甲。 …… 接壤毗邻国家是指:俄罗斯、朝鲜、越南、缅甸、 老挝、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 斯坦、印度、蒙古、尼泊尔、阿富汗、不丹。
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 人民币结算退(免)税政策解读
2010年6月1日
讲解提纲
●出台背景 ●政策解读 ●办税指引 ●主要政策和管理措施
Part1:政策背景
一、从1996年人民币实现了经常项目的可兑换后,人民 币在边境贸易中一直扮演着区域性结算货币的角色,尤其是 云南、广西两省(区)的对越南、缅甸和老挝等国家的边境 贸易。为促进边境小额贸易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云南省率 先试行了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 政策。
Part2:政策解读
二、出边境省份出口企业口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准 予退税的货物后,除按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提 供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外,还应提供结算银行转 账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按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 理退(免)税或免抵退税手续。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 结算的银行入账单应与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 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相匹配。
对边境省份出口企业不能提供规定凭证的上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出 口货物,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三、其他事项按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 理规定执行。
Part2:政策解读
四、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时间 为准。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 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财税 〔2003〕2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 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4〕178号)予以废止。
易 ③指定的陆地口岸:广西12个列名的陆地
边境口岸 ④指定贸易国别:越南 ⑤指定人民币结算方式:银行转账方式
Part2:政策解读
一般贸易:单边输入关境或单边输出关境的进出口贸易 方式,其交易的货物是企业单边售定的正常贸易的进出口货 物。
边境小额贸易: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 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 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 区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第一阶段: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 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按应退税额的70%退付税款; 以现金方式结算的,按应退税额的40%退付税款。 第二阶段:2004年10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 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按应退税额的100%退付税款; 以现金方式结算的,仍按应退税额的40%退付税款。 第三阶段:2010年3月1日以后 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按应退税额的100%(全额)退 付税款; 以现金方式结算的,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Part2:政策解读
一、凡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 疆、西藏、云南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 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 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 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外汇管 理部门对上述货物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在向海关 报关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对未及时提供出口收 汇核销单而影响企业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的,由企业自 行负责。
五、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 局反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Part2:政策解读
解读1:在广西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具体有: ①外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有出口经营资格的商贸企业; ②生产企业:独立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认
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出口货物实际生产 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Part1:政策背景
二、全球性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受到了 严重的冲击,美元、欧元等主要结算货币的汇率波 动也比较大。国内企业,包括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 业都有这样的呼声,希望用人民币来做贸易。
三、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 的批复》( 2008年10月18日 国函〔2008〕92号) 第三条 :“扩大以人民币结算办理出口退税的试点 。由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一般贸易以人 民币结算办理出口退税问题,并优先考虑在边境地 区扩大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