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鉴定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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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2012】960司法征询
意见稿的书面质证意见
一、司法征询意见书编制说明及结论部分明显不规范,主要表
现在:①造价计算依据中应当明确‘相关资料’的具体包含哪些内
容?不能含糊不清。②预算书采用人材机信息价的具体月份及采用
的理由要明确。③现场测量数据应当由原被告双方认可,鉴定单位
做到了吗?④仅仅只测量建筑面积任何造价工程师都是无法准确计
算工程造价的,这是基本常识。⑤鉴定报告没有加盖编制人及审核
人的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请核实三人是否有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
和司法鉴定资格)。
二、上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不能对建筑物进行‘残值评估’,
理由是:①‘残值评估’是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内容,造价工程师不
具备资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②上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没有资产评估或房地产估价资格,依法不能对房地产进行‘残值估价’。(注:**集团虽然有资产评估公司,但是独立法人单位,与
本案无关)③残值评估结论明显错误,通常建筑物残值是‘对可回
收利用的建筑材料的变现价值进行测算’。本案争议工程的可回收
利用建筑材料除拆除废钢筋外基本全是建筑垃圾,不可能有如此之
高的残值价(1060090元)。④上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的
残值率是如何计算的?有无关规定及依据。
三、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审价范围不完整,缺少大量工程内容。
例如:
1、没有计算建筑物内的给排水及电气工程、室外供配电系统(含配电室)及室外给排水管道工程、室外道路等内容。
2、建筑物土建预算书存在缺漏项、少计算工程量、部分指标明显偏低等情况,应当重新计算。例如:①预算书中没有计算一层窗及外墙涂料、室外钢楼梯也没有计算;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底层每户钢门面积约9平方米以上,但预算书仅仅计算了24平方米钢门面积,计算数量明显偏少;③所有二层门窗均没有计算;
④现场实测建筑面积3505.84平方米,钢筋计算总量为65.23吨,经济指标仅为18.6公斤/平方米,明显偏低。本案争议工程底层为门面房,钢筋混凝土柱梁较多,含钢量至少为50公斤/平方米。⑤楼地面工程中仅仅计算了2CM厚水泥砂浆明显不合理,尤其在底层地面时更不可能采用这种做法!被告申请法庭现场踏勘,必要时开凿查看。
附部分图片:
(所有二层窗、门及外墙涂料、瓷砖均未计算造价)(室外钢扶梯、钢平台、外门窗及室外路面均未计算造价)
(室外给排水、窨井、道路均未计算造价)
(二层配电室未计算造价)
(所有室内给水、排水、电气安装工程均未计算造价)
四、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考虑施工措施费用明显不符合规定及工程实际情况。措施费通常是指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文
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等。
争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可能没有采用脚手架、不可能没有临时设施费用发生,否则施工工人就没有住宿地方。根据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规定,本案争议工程措施费率采用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的3.3%--3.8%较为合理。
五、本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何没有采用93定额计算工程造价?采用2000定额是否经过原被告同意?虽然93定额已被上海市定额站声明作废,但在实践中采用93定额的情况大量存在。并且93定额的人工含量明显高于2000定额。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12年10月27日附施工措施费规定:
沪建交〔2006〕445号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6-07-05
索取号AB4101086-2006-004 载体类型纸质发布机构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编号沪建交〔2006〕445号记录形式文本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关键词内容描述
沪建交〔2006〕445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根据现行标准规范和招标文件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作业环境,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的相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进行报价。
评标人应当对投标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和相应的费用报价进行评审,报价不应低于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用的90%,否则按废标处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