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专项方案和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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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专项方案和技术交底

准备工作

土方开挖前,首先应摸清地下管线电缆等障碍物,并应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将施工区域内的地上、地下障碍物清除和处理完毕。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位置或场地的定位控制线(桩),标准水平桩及基槽的灰线尺寸,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办完预检手续。

场地表面要清理平整,做好排水坡度,在施工区域内,要挖临时性排水沟。

夜间施工时,应合理安排工序,防止错挖或超挖。施工场地应根据需要安装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沟时,应根据当地工程地质资料,采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一般要降至低于开挖底面500mm,然后再开挖。

熟悉图纸,做好技术交底。

二、工艺流程

三、操作细则

1、基坑开挖应按放线定出的开挖宽度,分段分层挖土。根据土质和水文情况,采取从东向西开挖,将多余土方运至西侧空地,以保证施工操作安全。

2、在天然湿度的均质土中开挖基坑,地下水降至设计标高以下500mm 时,挖方边坡可作直立壁,不加支撑,基坑宽应稍大于基础宽(挖机斗宽度)。本工程设计挖深不大于5米,根据土质和施工具体情况进行放坡,以保证不塌方。

3、当开挖基坑的土体含水量大而不稳定,或受到周围场地限制需用较陡的边坡或直立开挖而土质较差时,应采用临时性支撑加固。开挖宽度较大的基坑,当在局部地段无法放坡,或下部土方受到基坑尺寸限制不能放较大坡度时,则应在下部坡脚采取加固措施。如采用短桩与横隔板支撑或砌砖挡土墙保护坡脚。当开挖深基坑时,则须采取半永久性的、安全可

靠的支护措施。

4、相邻基坑开挖时,应遵循先深后浅或同时进行的施工程序。挖土应自上而下水平分段分层进行,边挖边检查坑底宽度和轴线,不够时及时修整,每1m左右修边一次,至设计标高,再统一进行一次修坡清底,检查坑底宽和标高,要求坑底凹凸不超过15mm。

5、基坑开挖应尽量防止对地基土的扰动。当基坑用人工挖土,挖好后不能立即进行下道工序时,应预留150~300mm土不挖,待下道工序开始再挖至设计标高。

6、在地下水位以下挖土,应在基坑两侧随挖土随挖好临时排水沟和集水井,将水位降至坑底以下500mm,以利挖方进行。降水工作应持续到基础(包括地下水位以下回填土)施工完成。

7、在基坑边缘上侧堆土或堆放材料时,应与基坑边缘保持1m以上距离,以保证坑边直立壁或边坡的稳定。当土质良好时,堆土或材料应距挖方边缘0.8m以外,高度不宜超过1m;在已完基础一侧也不应过高填土,以免使基础、墙、柱产生歪斜、裂缝。

8、开挖基坑时,不得超过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需加深处理时,应用基土相同的土料补填,并夯实至要求的密实度,或用灰土或砂砾石填补并夯实。在重要部位可用低强度等级混凝土填补,并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

9、在基坑挖土过程中,应随时注意土质变化情况,如基底出现软弱土层、枯井、古墓,应与设计单位共同研究,采取加深、换填或其它加固地基方法处理。遇有文物,应做好保护,报告当地文化管理部门妥善处理后再施工。

10、雨期施工时,基坑应分段开挖,挖好一段浇筑一段垫层,并在基坑两侧围以土堤或挖排水沟,以防地面雨水流入基坑;同时应经常检查边坡和支护稳定情况,必要时适当放缓边坡坡度或设置支撑,以防止坑壁受水浸泡造成塌方。

11、基坑挖至基底标高,应报请监理公司由其会同设计、勘察、建设

单位、质量监督等部门,检查基底土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松软土层、坟坑、孔洞等,应作出地基处理记录,认真进行处理,完全符合设计要求后,参加各方应签证隐蔽工程记录,作为竣工资料保存。

四、质量标准

4.1一般规定

1、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2、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方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土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土方平衡调配应尽可能与城市规划和农田水利相结合将余土一次性运到指定弃土场,做到文明施工。

3、基坑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4、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排水沟方向的坡度不应小于2‰。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检查点为每100~400m2取1点,但不应少于10点;长度、宽度和边坡均为每20m取1点,每边不应少于1点。

5、土方工程施工,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标高和坡度。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定期复测和检查。土方不应堆在基坑边缘。

6、对雨季施工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4.2土方开挖

1、土方开挖前应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

2、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标高、坡度、压实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并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3、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4.3质量记录

土方开挖检验批自检记录

4.4质量控制点

1、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2、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3、基坑开挖,应设水平桩控制基底标高,标桩间距应不大于3m,并加强检查,以防止超挖;如发现局部超挖,应采用低压缩性材料,如灰土、砂砾石等分层回填夯实。

4、土方开挖应先从低处开挖,分层分段依次进行,完成最低处的挖方,形成一定坡势,以利泄水,并且不得在影响边坡稳定的范围内积水。

5、雨期施工应连续作业,基坑挖完后应尽快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以减少对地基土的扰动和破坏。

6、现场施工技术人员应对照地质报告,密切注意土层变化是否和地质报告相符,如发现不符,应报请监理单位会同设计、勘察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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