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用益物权

合集下载

物权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三编 第十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三编 第十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权变更登记。刘某对换得的“洞子 例土”进行了耕种。2004年陈某换得

的“下鱼田边边土”因修遂渝高速

公路被征用,陈某与刘某为补偿款
经 营
的归属发生争议。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0
刘某于2004年12月起诉至法院,请

求陈某归还承包的“下鱼田边边
十 二 章
土 地 承
12—2
土”0. 161 3亩,并确认刘某享有该 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法院经审理,

生继承的问题。故张某要求按其母的
遗嘱继承土地0. 7亩的上诉请求,不
予支持。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18
刘某与陈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

换纠纷案
12—2
十 二 章
土 地
璧山县某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案方璧式山向县本人村民农政户府刘于某19发94包年了9月4亩30土日地给, 例刘某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
张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辽中县某村民委员会 单方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并退还耕 种的土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5




土 地
引 例





张某与辽中县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 土地承包合同属于其他形式的土地 承包,并非家庭承包。张某承包的 土地面积较大,该合同继续履行将 剥夺和限制其他村民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现辽中县某村民委员会解除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 包法》实施后及国家调整农村有关 政策情况下提出的,
12—1
十 二 章
土 地
法院,经调解达成协议,高某同意 返还,但是高某没有返还。2005年3

民法典与物权法修改对照表(物权编)

民法典与物权法修改对照表(物权编)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四条【船舶等物权登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中安全、应急的相关论述

《民法典》中安全、应急的相关论述

《民法典》中安全、应急的相关论述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撰立法的先河,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民法典也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涉及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特别是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有关的内容也有了新的规定,我们一起去看看吧!安全生产方面关于高空抛物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在原《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

增加了禁止性原则规定,列明“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明确了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责任和义务,如果抛物、坠物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物业公司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要与侵权人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新增了有关机关的调查义务规定,督促公安机关等部门查清实际侵权人;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调查机构的责任,突出对具体侵权人的追责,侵权责任主体更加明确,更好地保障了公民权利,维护公平原则。

关于场所经营者的安全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在原《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

增加了“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明确了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的追偿权,填补了《安全生产法》中关于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的空白,完善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关于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关于工作中致人损害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在原《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完善。

增加了“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权利;将“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删掉“补充”二字,意味着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在责任承担上无先后顺序。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pdf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物权概念)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3--物权的保护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3--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物权保护争讼程序的规定。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物权的保护是物权法律制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物权的民法保护,主要是通过物权请求权实现的。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除去妨害,这种权利叫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主要内容是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权利。

物权的民法保护还有侵权请求权的方法,即对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害物权的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可以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权权利人行使保护物权请求权,可以直接向行为人请求,也可以通过民事程序等方法进行。

本条规定的就是物权权利人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行使物权请求权,保护自己的物权。

和解通常被认为是“私了”,调解是通过第三人进行调停,仲裁是当事人协议约定仲裁条款选择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裁决解决,诉讼则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解决。

案例评析某某与霍城县人民政府、霍城县清水河镇人民政府、霍城县清水河镇清水河村村民委员会、何某草场侵权赔偿纠纷案[1]案情:上诉人某某为霍城县清水河镇清水河村牧民,涉案草场有霍城县政府颁发的草原使用证。

上诉人发现第三人何某侵占上诉人草场并开始种植经济林。

为此上诉人多次找霍城县政府、清水河镇政府,霍城县草原站处理第三人何某侵占草场问题,都未给予解决。

故上诉人请求第三人停止侵占并支付赔偿。

法院认为,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上诉人认为其作为持有合法登记的草原使用权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畴。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33条的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3 用益物权

民法典物权编3 用益物权
基于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与经济制度,各国民法上的用益物权类型多有不同,体现了 较为突出的固有法特征。
第324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 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325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326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 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由承包合同约定,但应当根据从事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
例:开发性承包经营(如开荒造林),周期较长,需要多年投资,期限 可以长些。既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又避免期限过长不利于保护土地所有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为 1.创设取得
——承包取得。
第333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 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移转取得
——通过互换、转让等方式取得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33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 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335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 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基于非法律行为
(1)家庭承包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 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依据《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符合条件,并经法 定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成员承包经营:
A.只限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B.只能够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C.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 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D.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承包。

民法(第二版)-第三编物权法共130页

民法(第二版)-第三编物权法共130页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二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与债权共同构成近现代财产权体 系的两大基石 (二)物权概念的生成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 展进程 (三)物权是人对人的权利而不是人对物的 权利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物权的特征 (一)客体为物
一般而言,作为客体的物只能是特定物、独立物、有 体物。 (二)具有绝对性
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 (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六)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
普通物权指由民事基本法所规定的物权,又称民法上 的物权。
特别物权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 又称准物权、特许物权。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五节 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和变动,应以
追及效力 优先效力
对内优先效力 对外优先效力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支配效力 支配效力为物权最基本的效力,指物权人得以
通过管领、控制等方式支配标的物的法力。 (一)直接支配
指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时,其对标的物所具 有的支配力。 (二)间接支配
指物权人不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通过与 标的物直接占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支配标的 物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物的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 思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进行优先支配的物权,包括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又称限制物权。 (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这是以物权客体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如地
上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如抵
高等教育出版社
四、不动产物权的公示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性质

第三编 物权法

第三编 物权法






二、多项选择题
1、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手表出让给丙,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C、丙因善意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相邻关系 一、概念和特征 P315 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P316-P319


财产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P319 二、按份共有(概念、权利义务)P320 三、共同共有(概念、特征、权利义务) 四、准共有 P329



一、单项选择题 1、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扣押当事人的财产,其对扣押财产的 占有是( C )。 A、善意占有 B、非法占有 C、合法占有 D、恶意占有 A 2、财产所有人无权向第三人追索原物的情况是( )。 A、原物由合法占有人非法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 B、原物由合法占有人非法转让给恶意第三人的
7、土地所有人在其权利范围内享有排他的支配权,下列行为中,所 有权人依法不得请求排除的有( ABCD )。 A、地铁公司在地下开凿地铁隧道 B、电力公司在地上架设输电线路 C、电信公司在地下铺设通信光缆 D、航空公司在地上通航飞机 8、下列财产可作为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客体的有( ABD )。 A、房屋 B、交通工具 C、土地 D、林木 9、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有( ABCD )。 A、城市市区的土地 B、城镇居民的宅基地 C、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 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时,原属于其成员集体 所有的土地
A、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刘某拾得牛并据为己有,构成不当得利 B、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但应补偿刘某喂养此牛所指出的费用及劳务费

《物权法》普法教育讲义

《物权法》普法教育讲义

《物权法》普法教育讲义《物权法》普法教育讲义第一、《物权法》的意义第二、什么是物权第三、物权法的三项原则第四、物权法的概念第五、物权法的主要内容一、《物权法》的意义。

前段时间某地交警禁“黑摩”营运,将缴获的摩托车销毁。

《物权法》将阻止此类行为的发生,“黑摩”虽不能营运,但其是车主的合法财产,受《物权法》保护,交警不能随意毁坏私人的合法财产。

法学名家梁慧星有一句名言:“《物权法》将终结圈地运动和强制拆迁,使其成为历史名词”。

理由就是《物权法》规定的征地制度将商业用地排除于国家征收之外,企业取得商业用地要与土地使用权人谈判签约。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这是一句英国名谚,其实可以作《物权法》的最佳注脚。

总的来说,《物权法》是国家的基本财产法,主要为界定产权,特别是私有财产身份的确定并且私有物权具有的排他性,更重要是排除了国家机器的干涉。

二、什么是物权?简单地说,就是指权利人支配动产和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

物权首先是财产权。

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物权与知识产权区分较容易。

物权是有形财产权,具体针对房屋、土地、车辆、有价物品等。

动产以及不动产。

知识产权是无形的,看不见摸不清的,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至于物权与债权区分相对来说复杂一些。

比如我们在购买衣服,在这个简单的行为中,就产生四种权利:物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

购买衣服就形成一个买卖合同,买受人就享有债权,其就享有追索衣服的请求权。

可见债权并不实际占有衣服(物),但其享有请求债务人交付衣服(物)的权利。

一旦衣服交付,买卖人就对衣服(物)享有物权,可见物权是对衣服(物)的实际占有,也就是支配权。

支配权是物权的一项重要的特征。

物权产生支配权,债权产生请求权。

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直接控制动产、不动产,不需借助别人的帮助就可以行使权利。

请求权是指请求特定的义务人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

同时,物权也是一种对世权。

所谓对世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任何人侵害或妨害了权利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5)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7.1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5年7月10日)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十五章居住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条物权应当公示。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义务。

第七条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八条其他法律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020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020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和附属设施,并进行居住和使用的权利。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1、严格的身份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实施的一项带有福利和保障性质的制度。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特有的权利。

非本集体内的成员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得在本集体内申请宅基地。

2、无偿使用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无偿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国家给农民的一种福利。

只要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就可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而且使用权人不需要支付使用费。

但是不得随意转让和出租。

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但可以随同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

3、永久使用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可以继承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事关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农村居民在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后可以世代使用,没有时间限制,并且这种使用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犯。

宅基地上的房屋消灭后,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仍然存在,可以重新建造房屋。

当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服从集体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当自己的宅基地被征收后,有权要求集体再批给其相应的宅基地。

4、从属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依附于房屋所有权,不可单独流转,但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法律禁止单独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出卖、出租、抵押、赠与等流转行为。

5、范围的严格限制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使用范围是有严格限制的。

《土地管理法》62 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362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 –(2)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成公司 出资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即转归公司拥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应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司破产时,该项财产应列入破产财产,参与破产 分配
2013-7-14 25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消灭原因
• (1)承包地的提前收回
2013-7-14
2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 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 的权利。 –制度价值:
• 1、规范物的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 2、促进物尽其用 • 3、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2013-7-14 3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11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 (一)设立方式
–1、有偿出让(主要方式,第137条) –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 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建设,使用权人向国 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法律行为。
• 拍卖、招标、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协议方式 • 签订书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民事法律行为)
居住权
6
四、用益物权的体系
• (一)大陆法上用益物权的体系
–地上权,指以在他人土地上建筑或保有建筑物、构筑物或 其他定着物为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指为特定土地设立的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人役权指为特定人设立的使用收益他人财产的权利
• 用益权,指以保存物的本体为条件,对他人之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 利。(非消耗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可让与的权利) • 使用权,与用益权相比,对他人之物仅享有使用权。 • 居住权,指非所有人居住他人房屋的权利。
–1、家庭承包方式: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设定
• (1)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特征
–主体限定、双务、要式(书面)、有偿或无偿(自留地、 口粮田)、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功能
• (2)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
•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
–合同生效,权利即设立;登记对抗主义(第127条第1款)
–2、承包方的义务
• (1)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义务 •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13-7-14
法定义务
27
• (二)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了解)
–根据土地的实际归属情况,发包方有所不同(《土地承 包法》第12条) –1、发包方的权利
–2、无偿划拨(严格限制划拨的范围和程序) –划拨,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无偿取得取得国 有土地的使用权。 –特征:
• 公益目的性、无偿性、无期限性、行政性、转让受限制
2013-7-14 12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 2、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第136条)
• 流转方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 • 流转形式: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转包、出租未改变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承包关系 –互换,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相互之间 –转让消灭了承包人和发包方之间的承包关系,在受让人与发 包方之间形成新的承包经营关系(《土地承包法》第41条)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 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 《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 • 《农村土地承包法》 • 《物权法》
–物权法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
2013-7-14 20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权利主体是一切农业经营者
• 家庭承包--土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 其他方式的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集体 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四荒地”
2013-7-14
23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流转
• 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
–平等协商、自愿、有偿;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2013-7-14 8
第九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 重难点: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和特征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2013-7-14
• (二)转让
–1、转让与出让的关系
• 差异:出让(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建设用地 使用权——转让(使用权人—受让人)
–2、转让与出租
• 出租不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013-7-14
14
• (二)转让
–3、转让的条件
• (1)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 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 以上,属于成片开 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4、转让的特征
• (1)客体一般限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2)须订立书面合同,进行物权变更登记 • (3)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如:用途固定) • (4)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上物一并流转(即 遵循“房地一体”原则,第146、147条)
2013-7-14 15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2、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实质即征收土地上的建 筑物)
• 收回者的义务:应当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 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3、因使用权人的违法行为而收回(房管法) –4、其他法定事由的收回
2013-7-14 17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 (二)消灭效果
–1、他物权 –2、限制物权 –3、客体主要是不动产; –4、以直接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 –5、其成立和实现以占有他人之物为前提; –6、标的物须于用益物权消灭后原状返还所有人
2013-7-14
4
三、用益物权与债权性利用权
• 对他人动产、不动产利用的方式:
–一是设定用益物权;二是设定合同债权
• 两者的差异:
–1、效力不同。物权(绝对权)-债权(相对权) –2、存续期间不同。前者长期存续,后者合意 –3、转让性不同。前者一般可转让
2013-7-14
5
四、用益物权的体系
( 一 ) 大 陆 法 上 用 益 物 权 的 体 系
2013-7-14

用益物权
地上权
地役权
役权
人役权
永佃权
用益权 使用权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30条
•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愿交回土地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 • (4)承包地被征收(《物权法》第132条) • (5)承包方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消灭后果:
9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 家所有的土地表面或其上下建造并保有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的用益物权。 –立法称谓:
• 《民法通则》:国有土地使用权 • 《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使用权 • 《公司法》:土地使用权
2013-7-14
10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2013-7-14 18
第十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概念和特征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变动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效力 • 重难点: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和特 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
2013-7-14
19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指自然人或集体经济组织,以从事种植业、 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为目的对农民集体所 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依照承 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 利。
–永佃权(农用权),指以支付地租为代价而在他人所有的 土地上为永久性耕种或畜牧的权利。 –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 收益的权利。
2013-7-14 7
• (二)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以上四种构成用益物权体系的主体框架 –5、特许物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第118、119、 122、123条) –舍弃居住权、典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返还土地、回复原状。
2013-7-14 26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 (一)承包方的权利义务(了解)
–1、承包方的权利
• • • • • • (1)占有、使用、收益权 (2)自主经营权 (3)依法流转的权利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5)优先承包权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原则:
•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 益物权。
相关信息
•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成立
–债权形式主义,登记设立(第139条)
2013-7-14
13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 (一)流转方式:
–转让、互换、抵押、赠与、出资、出租等 –流转取得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剩余年限。
–1、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地上物的归属?
• 现行行政法规:由国家无偿取得 • 借鉴:
–1.日本:土地所有人的购买权(自愿,地上权人不得拒绝) –2.德国:土地所有人对建筑物的补偿义务(强制购买) – 土地所有人的延长期限请求权 –3.地上权人的续展优先权 –4.地上权人有益费用偿还请求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