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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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深圳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名称为:深圳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区深南大道【】号特区【】大厦【】楼

【】座。

第三条公司宗旨是:以科学的管理,诚信、稳健的经管作风和创新、一流、高效的专业投资手段,严格控制风险,使投资各方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为准。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国内及境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机构。在境外的投资活动及在境内设立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子公司,须经股东会同

意。此外的投资活动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章股东

第六条公司股东共二个,名称与住所如下:

股东名称证件号码

深圳【】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七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依本章程规定领取红利;

(三)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查询和质询。

(四)通过股东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决权。

(五)公司清盘解散后,按所持股份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八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九条股东权利受到公司侵犯,股东可通过董事会书面请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权活动,并补偿由被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如公司经法院或公司登记机关证实公司未在所要

求的期限内终止侵权活动,被侵权的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退股,其所拥有的股

份由其他股东协议摊派或按持股比例由其他股东认购。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10000万人民币。各股东出资额及所占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形式

深圳【】投资有限公司 7500万 75% 现金

湖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500万 25% 现金

第十一条各股东所认缴出资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足额投入,存入公司账号。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中股东以非货币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非货币出资的作价,由全体股东商议决定。如意见不能统一,由评估机构评定。

第十三条股本转让,要用书面形式向股东会申请,经股东会同意后,由经理指定专人把公司有关账目结算清楚,方可办理股本转让手续。

第十四条受让人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认可,不认可的,由不认可的股东作为股本转让的受让人。

第十五条公司营业期限为20年。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办法遵照公司法规定执行。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组织形式及分立、合并、解散、须经

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公司修改章程,批准股本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第十九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三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

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并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七人,其中:董事长一人,董事六人。

第二十三条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委派。

第二十四条董事根据自己所代表的股东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

务。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办法按公司法规定执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纪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蓄。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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