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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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第五条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

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

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对于符合拆迁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法律解读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法律解读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法律解读随着城市发展和改造的进一步推进,房屋拆迁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

为了规范和保护拆迁过程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本文将对《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法律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拆迁法律法规。

一、拆迁范围和程序《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明确了拆迁的范围和程序。

根据该条例,拆迁范围包括城市更新、灾害重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下的房屋拆除。

拆迁程序主要包括征收决定的发出、协商补偿方案的确定、补偿费用的支付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公民合法财产的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拆迁补偿和安置《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对拆迁补偿和安置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条例,被拆迁人有权获得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拆迁补偿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费、搬迁费等内容。

拆迁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价值、使用年限、损毁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同时,被拆迁人还有权获得住房安置。

拆迁补偿安置应当根据被拆迁人的实际需求,提供相当于被拆迁房屋价值和使用权益的住房。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的基本居住权和财产权的保障。

三、合法权益的保护《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保护。

根据条例,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员在进行拆迁工作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进行充分协商,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拆迁补偿和安置的监督和投诉渠道。

被拆迁人有权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要求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投诉并给予回应。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处罚《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章明确了拆迁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拆迁工作的进行。

对于违反拆迁管理条例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主要内容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主要内容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主要内容一、《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由于国家未制定统一的评估办法,一些地方制定的评估办法有一定缺陷,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由于估价人员对拆迁评估价格内涵、估价目的、原则、时点、技术路线与方法等理解不一致,对参数确定、可比案例的选取存在一定差异,造成不同估价机构对同一标的出具的估价报告结果相差较大。

二是有些地方在选择拆迁估价机构问题上,程序不够公开,也没有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意愿,被拆迁人意见较大。

三是缺乏有效的拆迁估价纠纷调处机制,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疑义时缺乏必要的救济渠道。

四是少数拆迁估价机构行为不规范,为了承揽业务、迎合委托人的要求,出具不实的估价报告;另外,在房地产评估中,被拆迁人不配合或者阻挠估价人员查勘现场,也影响估价结果的准确性。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针对目前拆迁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建设部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制定并下发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指导意见》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明确了拆迁评估价值标准。

明确了拆迁估价为被拆迁房屋的公开房地产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同时对拆迁评估包含的内容做了规定,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等。

拆迁房屋装修的补偿,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另行委托评估。

其他几项补偿,执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标准。

另外,《指导意见》还规定政府要每年定期公布一次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作为拆迁评估的参考。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1. 引言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规划与更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城市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的必要工作。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到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土地规划等方面,需要遵循相关规定,确保该工作的合法、公正、公开、有序进行。

本文就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相关规范作出详细解释和说明。

2. 法律法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最主要的法规,本规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条例》为依据。

具体规定如下:2.1 拆迁依据拆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为社会公共利益及其它合法利益服务,经征收决定或协议达成后,执行区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规划,依法变更用地,并报相应的审批机关批准。

2.2 拆迁补偿拆迁补偿于征收房屋时约定,应当达到法定标准;若无法达到法定标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限期内就拆迁补偿进行协商或裁决,并依法向征收者支付拆迁补偿款项。

2.3 拆迁范围拆迁范围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必须体现城市规划提出的要求和功能定位,避免因拆迁造成的不利影响。

拆迁定点也应当渗透市民的参与,保护被拆者的合法权益。

2.4 拆迁补偿金支付征收房屋后,补偿金应当及时支付,并开具票据。

若拖欠支付,相关政府部门应当马上启动法律程序,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3. 拆迁程序拆迁程序是指按照规定程序、按照法律程序把房屋拆迁出去的行为,下面介绍拆迁程序:3.1 准备工作政府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地区的城市规划和城市更新战略,拟定优秀的拆迁执行方案,并根据城市更新规划图按区域分别规定拆除房屋时间表及拆迁顺序。

3.2 发送征收通知征收部门应当向征收范围人员发出提前通知,明确具体范围和拆迁时间,征收通知书需要在拆迁前60至90日给与当事人签收,让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

3.3 协议签署当事人自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10日内到区县征收部门签署征收协议书。

3.4 款项支付征收部门需要根据征收协议和签定购房协议的价格支付应有的款项。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的通知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的通知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公布日期】2004.04.08•【字号】哈房发[2004]15号•【施行日期】200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的通知(哈房发[2004]15号)各县(市)拆迁办,各拆迁承办单位、各开发建设单位:现将《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二00四年四月八日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申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市内各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

市属各县(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由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

(一)申请行政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房屋拆迁的当事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行政裁决请求和事实依据;(二)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行政裁决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3、被申请人房屋的拆迁摸底调查表;4、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5、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6、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7、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8、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9、房屋补偿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告;(三)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行政裁决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或房屋承租证;4、申请行政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5、房屋补偿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告;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31•【文号】建住房[2005]200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5]20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第五条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

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第四条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也日益频繁。

然而,由于涉及到各方利益的博弈,往往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

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二、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制定目的1.明确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确保公正、公平、合法;2.规范行政裁决机关的职责和权利,提高办案效率;3.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和诉讼权;4.防止滥用职权、腐败现象发生。

三、行政裁决机关的设置和职责1.行政裁决机关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2.行政裁决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扰;3.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裁决;4.行政裁决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和诉讼权。

四、行政裁决的程序1.申请:当事人向行政裁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2.受理: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告知当事人有关程序和期限;3.调查: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就争议事项进行调查,听取双方意见,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4.裁决: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裁决,明确争议的事实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期限。

五、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1.法律原则: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2.公正原则:公正、公平、合法处理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3.证据原则:以证据为依据作出判断,不得凭空臆断或推测;4.保密原则: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要严格保密;5.效率原则: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申请,提高办案效率。

六、行政裁决的执行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裁决;2.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3.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加强对裁决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裁决得到有效执行。

七、结语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到各方利益的博弈,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问题浅析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问题浅析

地使用证、 施工许可证、 施工进度证明等, 确保裁决的 安置房屋能够按期建成、 及时安置被拆迁人。 6拆迁现场各种资料的公示证明。 、 核实拆迁许可 证、 拆迁公告、 各种资质证书、 委托合 同、 评估报告、 安 置房源 、 补偿安置方案等是否全部公示, 是否充分保 障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 。 7受理裁决听证意见书 。 、 当未达成协议户数占总 户数一定比例如 3% 0 以上时, 当召开受理裁决 申请 应 前的听证会, 并出具听证意见书 。 8 不适宜出庭 的高龄老人 、 、 高危病人等被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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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 ( 以下简称拆迁纠纷 裁决) 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 门, 根据拆迁 当事人的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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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新华 徐州市拆迁办
行法定职责、 不作为; 如果受理, 就必须在 3 0日内做出
裁决, 并且要承受被拆迁人 的“ 充当拆迁人打手” 的指 责。 如果被拆迁入对裁决这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 依照 《 行政复议法》 《 、行政诉讼法》 鳓£ 、 市房屋拆迁行政裁
调换 房屋 为期 房 的 ,要 提 供建 设 工程 规 划许 可 证 、 土
是拆迁纠纷救济途径单一。《 条例》 规定, 拆迁
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 ,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 的, 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 , 对于达不成协议的拆迁纠 纷 , 院不再直接受理 , 法 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


根据《 条例》 的规定, 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 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 决。 目前申请裁决的当事人几乎全是拆迁人, 如果拆迁 管理部 门不依法受理,拆迁人可以起诉管理部门不履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行政强拆引是指现行条例下,由开发商或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强制拆迁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拆迁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管理条例》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力,但对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的程序没有作出规定。

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对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的程序做了一些规定。

在行政强制拆迁执行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规定,更要注重行政强制拆迁执行时的程序规定,以确保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拆迁必须遵守如下程序的规定:(一)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履行送达程序送达给被拆迁人,同时在行政裁决书不能缺少权利告知内容。

(二)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才能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三)拆迁人已经按行政裁决的规定提供了资金。

(四)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应当邀请有关行政机关、拆迁当事人代表、社区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同时,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才能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五)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2.行政裁决前的调解纪录和行政裁决书;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4.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书;5.拆迁人的补偿资金证明;6.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7.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

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并履行送达程序,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强制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被拆迁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引言城市房屋拆迁是现代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被制定和执行。

本文将对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探讨。

二级标题1:行政裁决工作的背景与意义三级标题1:城市房屋拆迁的背景城市房屋拆迁是由于城市发展需要、城市规划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而进行的强制性拆迁工作。

在城市化进程中,房屋拆迁是推进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一环。

三级标题2:行政裁决工作的意义行政裁决工作是为了解决拆迁中产生的各类争议和纠纷,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行政裁决工作,可以确保拆迁补偿公平、高效地进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二级标题2:行政裁决的程序和要求三级标题3:行政裁决的程序1.提起行政裁决申请:申请人应向相关行政机关递交行政裁决申请。

2.行政裁决机关的受理和审查:行政裁决机关对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3.裁决委员会的组建和调查:行政裁决机关组建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裁决委员会,并进行拆迁相关情况的调查。

4.听证会的召开:裁决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行政裁决的作出:裁决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作出行政裁决。

6.行政裁决结果的通知和执行:行政裁决结果将向各方当事人通知,并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裁决。

三级标题4:行政裁决的要求1.公正性:行政裁决应当公正、客观、中立,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法律依据:行政裁决应当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裁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专业性:行政裁决机关应组建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裁决委员会,保证裁决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级标题3:行政裁决工作中的问题与改进三级标题5:行政裁决工作中的问题1.透明度不足:行政裁决工作中,一些裁决流程和结果缺乏透明度,容易引发公众的质疑和不满。

2.参与度不高: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参与度相对较低,导致裁决结果难以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支持。

拆迁行政裁决程序八大问题和对策

拆迁行政裁决程序八大问题和对策

「摘要」拆迁行政裁决是一种法定的纠纷解决机制,但同时也彰显了行政权力对于民事关系的强势介入。

缺失公正、透明的行政程序,将严重损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其对法治社会的冀期。

从实践考察,当前拆迁行政裁决程序主要面临着主管、管辖、听证、评估异议处理、书面裁决决定、强制拆迁决策、实施强制拆迁、送达等八个方面的问题。

本文从制度层面,一一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拆迁裁决,程序,问题,对策迄今,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已经走过了整整十个年头。

十年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拆迁管理法规逐渐完善,立法经历了指导思想从保障项目建设、凸显行政权力到建设和谐社会、张扬个体权利,行政主体定位从简单、全面、深入干预目标市场到重在服务、引导、调控目标市场,具体内容从单薄到丰富、从比较粗陋到相对细致、从重实体轻程序到两者并重的发展过程。

在拆迁行政裁决程序方面,五年前只有个别省、市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如今制定的地方不仅更多了,而且有的地方还提高了立法层次,颁布了政府规章。

2003年底,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裁决程序规范性文件。

一、存在问题目前,拆迁行政裁决程序上存在着一些问题。

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八个方面:(一)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件的主管之困。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拆迁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于是,一些地方出现了行政裁决机关和法院(民庭)同时受理同一拆迁地块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甚至同一宗纠纷的情况。

例如,拆迁人出于法律制度、诉讼成本等考虑,把与承租人之间的拆迁安置纠纷诉至法院,而把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补偿安置纠纷提请裁决。

这使行政裁决机关面临着怎样与法院进行权限厘定与分工协调的问题。

究竟依什么途径救济、依什么标准补偿,给被拆迁人带来了迷惑,也成为拆迁管理的一个新问题。

(二)行政裁决管辖之困。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城市房屋拆迁政策讲解

城市房屋拆迁政策讲解

《城市房屋拆迁政策讲解》定价:¥20.00 邮费:¥ 4.00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编出版社:中国市场出版社出版日期: 2005年 6月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对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城镇房屋拆迁法规、政策日益完善,有效地规范了城镇房屋拆迁行为,维护了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和《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2004年建设部分别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各地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为了使广大城镇居民,特别是拆迁当事人全面、系统、有针对性地了解和掌握城镇房屋拆迁法规、政策,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在拆迁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组织有关人员编写了《城市房屋拆迁政策讲解》一书。

该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通俗易懂。

面向普通群众,力求简明扼要,以通俗的语言来解答法律性和专业性问题。

二是实用性强。

针对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以问答的形式解答拆迁当事人在拆迁活动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三是涵盖面广。

从城镇房屋拆迁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入手,内容涉及拆迁管理、拆迁补偿安置、拆迁估价、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等多个方面,同时收录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房屋拆迁法规、规章,以及部分与拆迁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丰富。

该书既适合普通群众特别是被拆迁人阅读,又可作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学习掌握拆迁法规、政策的重要参考书。

该书的编写工作得到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河北、河南、沈阳、南京、成都等省、市拆迁管理部门有关同志的大力支持。

在此,谨表示衷心的感谢。

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知识解读

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知识解读

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知识解读
据北京拆迁律师所知,以前在对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进行裁决时,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行政裁决的提起、如何裁决、裁决文书的内容及有关期限等规定不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操作起来也比较随意,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不法拆迁人谋取非法利益所利用的对象。

由此,因补偿不公、缺乏必要程序制约引发了一系列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在这样一个大的社会背景下,建设部于2003年紧急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这一部门规章成为处理城市房屋拆迁过程巾进行行政裁决的明确规定,虽然该规程并未解决行政裁决中的所有问题,但显然对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起到了看得见的作用。

这一部门规章,也是各地依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更加详细的、更具可操作性的关于行政裁决的地方性法律规定的一个依据。

其内容包含了与城市房屋拆迁相关的各种行政裁决措施,具体包括行政裁决申请、行政裁决不受理情形、行政裁决的程序、中止行政裁决的情形、终结行政裁决的情形、行政强制拆迁、违法行政强制拆迁的责任等等。

对于被拆迁入及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而言,这一规程是应当深入了解的,且要对该规程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以方便掌握。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北京拆迁律师王振嵩【/mlist474/59363/】。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解读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解读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解读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将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程明确了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的程序,确立了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裁决原则,规范了拆迁强制执行行为,是对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补充和完善。

一、可申请行政裁决的情形《规程》第二条:“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规程》指出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可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二、不可申请裁决的情形《规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四)房屋已经灭失的;(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规程》指出,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房屋已经灭失的;以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这五种情况不可申请裁决。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拆迁人或被拆迁人申请裁决应提交的资料《规程》第五条:“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甘建房[2004]45号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甘建房[2004]45号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
正文:
----------------------------------------------------------------------------------------------------------------------------------------------------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
(甘建房〔2004〕45号2004年2月20日)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比例在30%以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裁决申请前举行听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决定进行听证的,应当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于听证前7日书面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

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员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㈡拆迁人提出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以及有关的建议;
㈢被拆迁人就达不成拆迁协议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辨,提出有关证据,对拆迁人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关证据及建议进行质证;
㈣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㈤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四、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拆迁管理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

附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略)——结束——。

押题申论模拟试卷之拆迁问题01

押题申论模拟试卷之拆迁问题01

一、注意事项1.申论考试是对应考者阅读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参考时限:阅读40分钟,作答11O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作答。

二、资料1.据报道,建设部向媒体通报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这份已于200 6年3月1日开始实行的规程从程序方面规定了很多有利于被拆迁人的制度规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对被拆迁人权益的关注和保障。

城市拆迁的目标应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但在实践中有一些拆迁却正在走向人民利益的对立面。

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缺乏规范而公正的拆迁制度。

而建设部制定的上述《规程》则把对拆迁人权益的保护予以程序化,这有极为重要的积极作用。

如《规程》中规定在拆迁过程中申请强制执行需集体讨论、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强制拆迁前要开听证会、不服行政裁决可以起诉、未经裁决不得强行拆迁、胁迫强制拆迁将被严惩等。

这些规定一方面对政府在拆迁中的行政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另一方面也从程序上为被拆迁人的权益提供了保障。

但是,我们在为政府的自我规范叫好的同时,却不得不思考更深层次的问题,那就是在拆迁行为中,政府究竟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不断出现的拆迁矛盾和纠纷已经表明,拆迁问题表面上看是一个城建纠纷问题,实际上它已牵涉到政府职能的定位等多方面问题。

例如,尽管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取消了统一拆迁,并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委托进行拆迁。

但在某些地区,有些政府行政部门以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由,强行介人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

它们往往越俎代庖,由一个直接行使政府权力的机构,摇身一变马上又成为直接的拆迁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由于政府本身就成为拆迁纠纷的一方当事人,这就使得政府的行政裁决已经没有任何实质意义,更没任何公正可言。

2.重庆市九龙坡区中心地带杨家坪,步行街对面、轻轨站旁是一个直径超过百米、深度超过1O米的大坑。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已成为城市进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为了更好地调整城市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城市进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不仅涉及拆迁程序和安置问题,还涉及到拆迁补偿和协商等方面。

二、拆迁程序(一)程序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重要包括:1.立项:以城市规划等相关文件为基础,确定拆迁范围、计划、程序、拆迁方法等。

2.协商:政府和拆迁对象进行协商,确定拆迁补偿,达成协议。

3.公示:依据相关规定,对拆迁计划进行公示,听取社会各界看法。

4.拆除:拆迁对象搬离后,进行拆除、清理等工作。

5.验收: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确认拆迁工作合格。

(二)安置当涉及到大面积拆迁时,政府需要关注的居民安置问题。

政府需要订立合理的安置方案和支出相关费用,例如搬家补贴、租金补贴、住房补贴等。

三、拆迁补偿(一)补偿方式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重要包括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其中货币补偿是重要方式,实物补偿是相应补充。

(二)补偿标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应当依据拆迁对象在城市人口流动、房地产市场等方面的贡献大小、居住情况、物品价值等进行合理的评估,采纳快捷多样的补偿方式和标准来应对各种情况。

四、协商(一)参加方城市房屋拆迁的协商重要涉及政府、拆迁对象、社会各方代表等。

(二)内容城市房屋拆迁的协商内容重要包括拆迁家庭的搬迁、补偿、安置等事项的协商,尽量达成双方可以接受或者更优的协议。

五、调查(一)调查对象城市房屋拆迁调查的对象包括拆迁对象、拆迁环境、拆迁补偿等方面。

(二)作用城市房屋拆迁调查作为城市房屋拆迁的紧要环节,能够为政府的部署和决策供给精准科学的数据,并为相关部门订立合适的政策供给参考。

六、法律法规城市房屋拆迁事项受到民事法律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法律条文规定市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程序,依据国家、城市的规划实现对房屋、土地等财产权的征收及惩罚。

七、总结城市房屋拆迁是一个特别多而杂的事物。

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住宅设施》
【年(卷),期】2004(000)003
【总页数】3页(P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3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252号)[J],
2.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 [J],
3.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 [J],
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 [J],
5.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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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拆迁

如何应对拆迁

如何应对拆迁----摘自中国房产专业律师网2008-11-23 23:11:30| 分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应对拆迁中的关键环节(一)——三裁三听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申请主管部门对上述问题作出决定,确定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及标准。

行政裁决是拆迁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一般来说,下行政裁决前,谈判工作还处于比较主动的地位,一旦行政裁决书下发,被拆迁人就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了。

怎样应对上述的行政裁决程序呢,关键就是要把握好围绕行政裁决程序的三次听证程序,那就是行政裁决受理前的听证、作出裁决决定前的调解程序及裁决书下发后强拆前的听证。

为了规范行政裁决行为,建设部专门在2003年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发布)(以下简称“252号文”)。

1、受理行政裁决前的听证程序(1)法律依据252号文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至于“较高”“较多”的具体标准是什么,252号文中没有给与明确的规定,但规定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各个省市标准是不一样的,北京这边没有相关的规定,但北京这边规定,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外,同一拆迁项目已裁决居民户数超过拆迁范围内居民总户数5%,拆迁人再申请裁决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

(2)基本程序因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行政裁决前召开听证会,听证人员一般指定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人员担当,或者由拆迁管理部门中没有直接参加该拆迁活动监督管理的人员。

受理行政裁决前的听证会主要是就拆迁人已经实施的拆迁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听取被拆迁人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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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解读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将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程明确了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的程序,确立了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裁决原则,规范了拆迁强制执行行为,是对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补充和完善。

一、可申请行政裁决的情形《规程》第二条:“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规程》指出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可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二、不可申请裁决的情形《规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四)房屋已经灭失的;(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规程》指出,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房屋已经灭失的;以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这五种情况不可申请裁决。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拆迁人或被拆迁人申请裁决应提交的资料《规程》第五条:“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规程》第六条:“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规程》指出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裁决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裁决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四、行政裁决的程序《规程》第七条:“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三)组织当事人调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

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

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规程》指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组织当事人调解,核实补偿安置标准。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

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

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行政裁决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

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五条:“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规程》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

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规程》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十九条:“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规程》明确指出,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必须作出书面裁决并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七、强制拆迁应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规程》第二十一条:“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 二十二条:“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规程》指出,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八、行政强制拆迁违反《规程》的责任《规程》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程》明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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