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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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合伙企业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是司法考试商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合伙企业法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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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制度概述

1.合伙的概念

合伙的概念既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给出,也可以从组织形态的角度给出。就法律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属于非法人组织。

2.合伙的特征(与公司对比)

(1)共同出资

(2)共同经营

(3)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3.合伙的分类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1)关于合伙人的人数。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

(2)关于合伙人的行为能力。合伙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创始合伙人;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且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3)关于合伙人的职业禁止。

(4)关于合伙人的种类: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5)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形式更加多样,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等。

合伙人违反出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可是使用“公司”,但不得使用"有限责任"。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财产的范围:出资财产和积累财产。

2.合伙财产的性质

出资财产:以所有权出资的归全体合伙人共有,以使用权出资的归合伙人单独所有。

积累财产:全体合伙人共有(特殊的按份共有)。

3.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合伙企业财产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1)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2)财产份额内部转让: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3)财产份额出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因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分割: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

四、合伙事务的决议和执行

1.合伙事务的决议

(1)一般事务

按约定→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人合性的体现。

(2)特别事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份额;吸收他人入伙。

2.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执行是为实现合伙目的而进行的业务活动。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执行合伙事务的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由此产生的收益和亏损均归属合伙企业。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则进行决议。

(3)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①不再执行合伙事务;②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③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④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3.合伙人的竞业禁止

绝对的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受限制的自我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

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五、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与债权人的关系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债权人抵销权、代位权的禁止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法律敎育网

(5)合伙份额的强制执行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六、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1.入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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