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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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6日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四)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有关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等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单位订立服务合同和开展相应的咨询业务,应当与备案的专业和服务范围一致。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的收费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本办法制定如下:一、收费原则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符合市场价格,同时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服务收费标准。

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当与服务实际提供的内容及质量相符。

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应当使用合理的收费方式,不得以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不符。

二、服务项目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包括以下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提供的基本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提供的附加服务2.基本服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方案的编制•工程成本咨询•建筑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工程设计变更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提供的其他基本服务3.附加服务包括:•工程咨询的设计服务•工程咨询的技术服务•工程咨询的法律服务三、收费标准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以下因素进行确认:•服务的类型与内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的专业技术水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的服务范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的地理位置和行业地位2.收费计算方式:•基本服务的收费可采用项目固定收费方式或人员计时收费方式,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应按时间或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结算。

•附加服务的收费应按照服务内容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收费方式,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应按实际提供服务的数量及质量等因素进行结算。

四、收费管理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应当对收费进行严格管理,保证其公开、公正、透明。

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应建立收费标准确认、计算、审核、结算、监督等各项制度,确保每个环节落实。

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应当制定和公布相应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确明示、项目成本公开说明,以保证客户的知情权。

五、服务质量控制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监管,确保服务质量。

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应当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自我评估、检验和测定,以提高服务水平。

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应认真维护好客户关系,做到客户满意度最大化。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颂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工程造价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依据《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组织省内有关单位与行业内专家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2017年4月28日抄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抄送:各市造价协会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及《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3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概算编制与审核、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结算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颂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施行日期】2017.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6日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工程咨询收费标准(国家计委1283号文)

工程咨询收费标准(国家计委1283号文)

工程咨询收费标准(国家计委1283号文)工程咨询收费标准(国家计委1283号文)一、工程咨询的定义与范围根据《国家计委工程咨询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1283号文)的规定,工程咨询是指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咨询、技术经济咨询、工程监理等各个阶段的咨询服务。

本标准适用于工程咨询公司提供的各类工程咨询服务。

二、工程咨询收费的依据和原则根据国家计委的规定,工程咨询收费应遵循公平、合理、经济的原则。

工程咨询收费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咨询服务的类型和内容;2. 工程咨询服务的工期和复杂程度;3. 工程咨询师的资质和经验;4. 工程咨询服务市场的供需情况;5. 工程咨询服务市场的价格水平。

三、工程咨询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的工程咨询服务类型和级别,收费标准如下:1. 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所需的工作量和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确定收费标准,一般以工程项目的投资额的1%-2%为基准。

2. 设计咨询服务设计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设计项目的投资额的1%-3%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和设计项目的技术难度等因素确定。

3. 技术经济咨询服务技术经济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咨询服务的内容和工作量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和咨询内容的技术难度等因素确定。

4. 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监理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监理费率确定,一般以合同价款的1%-5%为基准。

四、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国家计委工程咨询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1283号文)2. 相关合同样本3. 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模板4. 工程设计咨询报告模板5. 技术经济咨询报告模板6. 工程监理合同模板五、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程咨询服务:指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咨询、技术经济咨询、工程监理等各个阶段的咨询服务。

2. 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指对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和研究的咨询服务。

3. 设计咨询服务:指对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咨询的咨询服务。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

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第73号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各市地物价局、建委:为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规范中介组织的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面向社会,承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工程造价审核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可以依据本办法收取咨询服务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属政府管理的经营性收费。

委托单位与咨询单位可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性收费标准》,结合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但收费标准上浮最高不得超过公布标准的10%。

三、工程造价审核,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不超过5%的,咨询单位的审核结论要将核增核减各项金额依据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

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费一律由委托单位支付。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单位依法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五、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试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序号咨询项目咨询收费标准说明一编制可行性报告(‰) ≤0.1亿元≤0.5亿元≤1亿元≤5亿元>5亿元以工程项目投资额为标的2.8 2.4 2.2 2 1.8二编制投资估算及概算按估算、概算总值的1‰三工程预算、结算、招标标底、投标≤1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以建,安工程。

(完整版)《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

(完整版)《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6日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建标造函[2007]8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建标造函[2007]8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颂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2033927794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2033927794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结合我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企业,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详见附表),价格浮动幅度不超过30%。

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收费,由基本费和追加费两部分组成。

基本费以“送审工程项目造价”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追加费以“项目核减(增)额”为基数按5%的费率计算。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第七条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颂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颂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I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I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洽商、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等造价咨询服务。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

符合上述条件,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第五条咨询服务单位接受委托提供咨询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咨询服务费。

咨询服务单位收取咨询服务费应考虑下列因素:1、咨询服务单位资质等级和信誉;2、咨询服务过程中的劳动耗费;3、计入收费计费基数的贵重材料及设备的多少;4、咨询服务单位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其技术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

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应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工程造价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依据《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组织省内有关单位与行业内专家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2017年4月28日抄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抄送:各市造价协会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及《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3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概算编制与审核、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结算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完善工程咨询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委托和受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工程咨询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咨询服务的定义与范围〕本办法所称工程咨询服务,是指以技术为基础,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为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全过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主要包括规划咨询、投资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评估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和设备监理、工程项目管理等。

第四条〔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国家支持和鼓励工程咨询业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同时对工程咨询服务价格行为实行管理、监督和调控,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防止低价竞争、市场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和促进工程咨询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管理体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及各地方工程咨询协会承担行业价格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的确定第六条〔价格构成〕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由服务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一)工程咨询服务成本是指工程咨询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业务人员工资、奖金、保险和福利、专家劳务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市场调查费、人员培训费、研究开发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工程职业责任保险费、折旧及摊销以及其他应计入工程咨询服务成本的直接费用。

(二)工程咨询服务期间费用是指工程咨询服务受托方组织和提供工程咨询服务所发生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是指工程咨询服务受托方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的税金。

(四)工程咨询服务价格中的利润,按成本费用利润率核定。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颂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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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完善工程咨询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委托和受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工程咨询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咨询服务的定义与范围〕本办法所称工程咨询服务,是指以技术为基础,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为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全过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主要包括规划咨询、投资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评估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和设备监理、工程项目管理等。

第四条〔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国家支持和鼓励工程咨询业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同时对工程咨询服务价格行为实行管理、监督和调控,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防止低价竞争、市场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和促进工程咨询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管理体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及各地方工程咨询协会承担行业价格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的确定
第六条〔价格构成〕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由服务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一)工程咨询服务成本是指工程咨询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业务人员工资、奖金、保险和福利、专家劳务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市场调查费、人员培训费、研究开发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工程职业责任保险费、折旧及摊销以及其他应计入工程咨询服务成本的直接费用。

(二)工程咨询服务期间费用是指工程咨询服务受托方组织和提供工程咨询服务所发生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是指工程咨询服务受托方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的税金。

(四)工程咨询服务价格中的利润,按成本费用利润率核定。

工程咨询服务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

第七条〔定价方式〕工程咨询服务价格根据项目投资主体、委托主体以及投资规模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委托咨询服务项目以及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工程咨询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项目的工程咨询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
据工程咨询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税金及合理利润水平,统筹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工程咨询服务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价格和成本调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工程咨询服务政府指导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工程咨询服务委托方、受托方等相关方面的意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条〔政府指导基准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咨询服务,根据项目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分别采取以下方法确定基准价格:
(一)有建设项目投资额的,根据提供工程咨询服务时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按建设项目估算、概算或者预算投资总额,分档计算;
(二)没有建设项目投资额的,按工程咨询服务所耗人工日乘以人工日费用标准计算。

建设项目投资额分档计费基准价以及人工日费用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浮动幅度〕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咨询服务,委托和受托双方可以根据工程的难度、创新程度以及行业特点,在不超过基准价上下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最终价格。

第十二条〔基准价的调整〕与基准价确定年份相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超过20%,或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变动超过20%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及时开展工程咨询服务成本和价格的调查和论证,调整工程咨询服务政府指导基准价并予公布。

第十三条〔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咨询服务,委托和受托双方应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工程咨询服务价格构成,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参考同类项目的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最终价格。

第十四条〔根据质量选择工程咨询服务—QBS〕工程咨询服务委托方应在优先考虑质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价格等因素,最终选定受托方。

第十五条〔工程咨询服务受托方的禁止行为〕工程咨询服务受托方在工程咨询服务价格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咨询服务中,拒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变相规避政府指导价;
(二)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咨询服务中,以低于工程咨询服务成本、费用、税金总额的价格提供服务,或者利用优势、垄断地位操纵市场价格以牟取暴利,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工程咨询服务委托方及其他受托方的合法权益;
(三)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提高服务价格;
(四)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六条〔工程咨询服务委托方的禁止行为〕工程咨询服务委托方在工程咨询服务价格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咨询服务中,拒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变相规避政府指导价;
(二)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咨询服务中,要求工程咨询服务受托方以低
于工程咨询服务成本、费用、税金总额的价格提供服务;
(三)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三章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咨询服务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工程咨询服务双方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工程咨询服务委托方和受托方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程咨询服务价格行为进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咨询服务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对举报者给予鼓励,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新闻媒体有权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工程咨询服务受托方的法律责任〕工程咨询服务受托方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可处以责令停业整顿、暂扣营业执照、暂扣资质证书、降低资质证书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工程咨询服务委托方的法律责任〕工程咨询服务委托方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可处以违法行为所涉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价格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价格管理人员在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生效时间和解释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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