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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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自查报告

篇一:XX公司经营情况分析及自查报告(增值税税负自查) XX公司经营情况分析及自查报告

纳税人识别号(加盖企业公章):法人:XXX 联系电话:财务负责人:XXX联系电话:一、经营情况总体介绍(一)生产的产品:有哪些产品、各项产品的主要销售对象,若产品属于工业产品(非消费品),请说明产品有什么用途。

(二)耗用的主要材料(三)主要工艺流程二、产品的理论税负

分析产品的定额成本(需要耗用哪些原材料、各种材料的单价及耗用量),其中哪些成本项目可以作进项抵扣,从而计算增值税理论税负。可参照以下表格进行表述:上表的单价用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的加权平均价。若有多种产品,且成本构成差异较大的,需要分别说明。并参照下表计算企业整体理论税负:

三、实际税负与理论税负差异的原因分析

是库存变化的影响?是不合理损耗?是期间购进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请列出具体资产)?或是其他原因?

四、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是否有未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销售收入,滞后反映销售?

2、是否有未申报边角料销售收入?

3、是否有其他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

4、是否有抵扣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等增值税扣税凭证?

5、是否有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无偿赠送或投资等而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6、是否有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而未作进项转出,或者进项转出金额不准确? 7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相关的应税劳务未作进项转出,或者进项转出金额不准确?

8、有否有抵扣不得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或不属于固定资产抵扣而进行抵扣的项目?

9、是否有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而办理作减免税处理?

10、是否有瞒报享受财政补贴收入而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 11、是否有存在其他隐瞒收入、多列成本等少报或漏报应纳税所得额的行为?

日期

篇二:增值税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及自查依据

增值税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及自查依据

一、自查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部分销项税额的自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自查1.有无将已开票的收入未及

时申报纳税。

2.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有无将收到销售款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3.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货物,有无人为调减当期销售,延期办理托收手续。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有无将发出商品未作销售收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

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额申报情况的自查

1.有无账面已记销售,但账面未计提销项税额,未申报纳税。

2.有无账面已记销售、已计提销项税额,但未申报或少申报纳税。

3.有无将以物易物不按规定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

4.用货物抵偿债务,有无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5.有无未按规定冲减收入,少报销项税额。

以物易物:税法规定同,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细则》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

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

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收取价外费用的自查

1.有无将向购货方收取的应一并缴纳增值税的各种价

外费用,未计算缴纳增值税。

《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利用关联企业转移计税价格的自查

1.有无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低于同行业其他企业同期的销售价格。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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