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噪声检测北京天盛佳境环境监测评价有限公司按照GB12348-2008进行环境噪声排放的检测,要注意的问题1、委托检测方,要清楚环境噪声的检测点所处的功能区;2、检测仪器仪器精度2型以上,测量35dB(A)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级声级计,并定期检验合格。
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
3、测点位置选择,有一般规定和其他规定。
要根据现场情况,按照规定,进行确定测点位置4、测量记录的记录表要满足其“18点”要求。
5、严格按照“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的方法及“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的方法,进行测量环境噪声。
本中心具有CMA环境噪声排放.检测的有效资质进行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检测,要委托有CMA检测资质的环境检测检测机构去检测。
本中心关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检测的检测资质,在本中心的计量认证证书的附表中都可以查到。
它们在本中心的计量认证证书编号:R的附表(发证日期:2013年01月05日)中的序号依次为:7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因此,本中心,是你信得过的、具有上述委托检测内容的CMA检测资质的环境检测检测机构,你可以放心委托检测。
本中心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我们有老中青三结合的精干技术队伍,有先进的检测仪器,有过硬的检测技术管理体系,本检测中心保证竭力做到行为公正,方法科学,结果准确,服务满意。
如果您认可我们检测中心,有意委托我们为您进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检测服务,真诚欢迎您联系我们:热线电话:010- 010—免费电话:400-6939-315联系人赵经理李经理主要检测业务范围:1、依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进行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检测。
2、依据《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进行住宅、学校教室、机关办公室,以及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检测。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前言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颁布时间:2008年8月19日。
实施时间:2008年10月01日。
*注:《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已废止,并由《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取代,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标准值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eq(dB(A))类别昼间夜间Ⅰ55 45Ⅱ60 50Ⅲ65 55Ⅳ70 55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监测方法测量方法5.1 测量仪器5.1.1 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GB3785 和GB/T17181对2 型仪器的要求。
测量35 dB 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 型声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
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T 15173 对1 级或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当需要进行噪声的频谱分析时,仪器性能应符合GB/T3241 中对滤波器的要求。
5.1.2 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5.1.3 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噪声检测北京天盛佳境环境监测评价有限公司按照GB12348-2008进行环境噪声排放的检测,要注意的问题1、委托检测方,要清楚环境噪声的检测点所处的功能区;2、检测仪器仪器精度2型以上,测量35dB(A)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级声级计,并定期检验合格。
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
3、测点位置选择,有一般规定和其他规定。
要根据现场情况,按照规定,进行确定测点位置4、测量记录的记录表要满足其“18点”要求。
5、严格按照“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的方法及“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的方法,进行测量环境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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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测量方法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控制。
工业企业内部的噪声控制;工业企业与居民区、公共建筑等敏感区域之间的隔离带或缓冲带的噪声控制;工业企业因生产需要而进行的临时性或紧急性的维修、检修、试车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工业企业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噪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限于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6-2008 环境噪声标准GB/T 3785.1-2010 声学电声学仪器第1部分:麦克风GB/T 3785.2-2010 声学电声学仪器第2部分:声级计GB/T 15173-2010 声学校准麦克风用声源HJ/T 2.4-2009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HJ/T 2.5-2009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处理与评价3. 术语和定义3.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并向周围环境传播的噪声,以及工业企业内部设施、设备、车辆等运行所产生并向周围环境传播的噪声。
3.2 厂界指工业企业占地范围的边界线,包括围墙、护栏等隔离设施。
3.3 厂界点指在厂界上选取的代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水平的点位。
3.4 厂界点A声级指在厂界点处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测量方法,以A计权特性对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进行频率加权后得到的声级。
3.5 厂界点等效A声级指在厂界点处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测量方法,在一定时间内对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进行能量平均后得到的A声级。
3.6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指工业企业在厂界点处的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的最大允许值。
4.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工业企业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按照厂界点所在区域的功能划分,分为四类,如表1所示。
工业区厂界噪声标准值昼间(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工业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噪声污染不仅对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造成严重影响,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为了规范工业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我国制定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明确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的标准值。
本文将重点介绍工业区厂界噪声标准值昼间的相关规定。
二、标准值范围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工业区厂界噪声标准值昼间分为四个等级,具体如下:1. 0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昼间噪声限值为55分贝(dB)。
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噪声限值为60分贝(dB)。
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昼间噪声限值为65分贝(dB)。
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昼间噪声限值为70分贝(dB)。
三、标准值计算方法工业区厂界噪声标准值昼间的计算方法如下:1. 噪声源距离厂界最近点的距离(L)。
2. 噪声源到厂界距离在100米以内的,按直线距离计算;在100米以上的,按曲线距离计算。
3. 噪声源在厂界内外的声级差(ΔL)。
4. 根据噪声源声级和距离,查阅《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表格,得到噪声源在厂界外的噪声标准值。
5. 根据噪声源声级和距离,计算噪声源在厂界内的噪声标准值。
四、特殊情况下的噪声标准值1. 当噪声源为连续噪声时,昼间噪声标准值应按照连续噪声的最大值计算。
2. 当噪声源为间断噪声时,昼间噪声标准值应按照间断噪声的平均值计算。
3. 当噪声源为突发噪声时,昼间噪声标准值应按照突发噪声的最大值计算。
4. 当噪声源同时产生连续噪声和间断噪声时,昼间噪声标准值应按照连续噪声和间断噪声的最大值计算。
五、噪声监测与控制1. 工业企业应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对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确保噪声排放符合标准值。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行业行政法规,即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44号文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批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由国家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概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是行业行政法规,是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订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4号)关于发布《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08年08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01日(中央法规)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批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补充了0 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臵、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_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_12348-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348-2008代替GB 12348-90,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Emisson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 at bounda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8-19 发布2008-10-01 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补充了0 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本标准于1990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7 月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与原标准相比,《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一是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三是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四是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此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此标准执行。
《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见表1)单位:db(A)《标准》规定,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分贝,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分贝。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米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相应限值减10分贝作为评价依据。
对于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标准》规定,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
(见表2、表3)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单位:db(A)说明: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
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表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单位:db(A)其中,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与原标准相比,《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一是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三是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四是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此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此标准执行。
《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见表1)单位:db(A)《标准》规定,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分贝,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分贝。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米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相应限值减10分贝作为评价依据。
对于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标准》规定,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
(见表2、表3)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说明: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
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表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单位:db(A)其中,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频率噪声限值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频率噪声限值时间:2009-3-26 10:16:11与原标准相比,《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一是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三是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四是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此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此标准执行。
《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见表1)表1《标准》规定,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分贝,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分贝。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米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相应限值减10分贝作为评价依据。
对于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标准》规定,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
(见表2、表3)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表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其中,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标准》规定,测点布设应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3.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在厂界外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4厂界
有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
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的厂界为其实际占地边界。
4.1厂界环境噪声排放的限值
4.1.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表1 单位dB(A)
4.1.2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
4.1.3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限值超过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频率噪声限值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频率噪声限值时间:2009-3-26 10:16:11与原标准相比,《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一是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三是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四是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此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此标准执行。
《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见表1)表1《标准》规定,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分贝,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分贝。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米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相应限值减10分贝作为评价依据。
对于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标准》规定,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
(见表2、表3)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表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其中,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标准》规定,测点布设应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频率噪声限值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频率噪声限值时间:2009-3-26 10:16:11与原标准相比,《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一是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三是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四是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此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此标准执行。
《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见表1)表1《标准》规定,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分贝,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分贝。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米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相应限值减10分贝作为评价依据。
对于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标准》规定,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
(见表2、表3)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表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其中,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标准》规定,测点布设应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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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348-2008代替GB 12348-90,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Emisson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 at bounda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8-19 发布 2008-10-01 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补充了0 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本标准于1990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7 月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
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785 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GB/T 3241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GB/T 15173 声校准器GB/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在厂界处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2 A 声级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用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A L 表示,单位dB(A)。
3.3 等效声级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等效连续A 声级的简称,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 内A 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 Aeq,T 表示,(简写为L eq),单位dB(A)。
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A式中:L A——t 时刻的瞬时A 声级;T——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3.4 厂界 boundary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
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的厂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
3.5 噪声敏感建筑物 niose-sensitive buildings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6 昼间 day-time、夜间 night-tim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3.7 频发噪声 frequent noise指频繁发生、发生的时间和间隔有一定规律、单次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如排气噪声、货物装卸噪声等。
3.8 偶发噪声 sporadic noise指偶然发生、发生的时间和间隔无规律、单次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
如短促鸣笛声、工程爆破噪声等。
3.9 最大声级 maximum sound level在规定测量时间内对频发或偶发噪声事件测得的A 声级最大值,用L max 表示,单位dB (A)。
3.10 倍频带声压级 sound pressure level in octave bands采用符合GB/T3241 规定的倍频程滤波器所测量的频带声压级,其测量带宽和中心频率成正比。
本标准采用的室内噪声频谱分析倍频带中心频率为31.5H Z、63H Z、125H Z、250H Z、500H Z,其覆盖频率范围为22H Z~707H Z。
3.11 稳态噪声 steady noise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 的噪声。
3.12 非稳态噪声 non-steady noise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大于3dB 的噪声。
3.13 背景噪声 background noise被测量噪声源以外的声源发出的环境噪声的总和。
4.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4.1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4.1.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1 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4.1.2 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
4.1.3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4.1.4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 3096 和GB/T 15190 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1.5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 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 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4.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 和表3 规定的限值。
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单位:dB(A)表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单位:dB5. 测量方法5.1 测量仪器5.1.1 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GB3785 和GB/T17181对2 型仪器的要求。
测量35 dB 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 型声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
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T 15173 对1 级或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当需要进行噪声的频谱分析时,仪器性能应符合GB/T3241 中对滤波器的要求。
5.1.2 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5.1.3 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5.1.4 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F”档,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5.2 测量条件5.2.1 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 以下时进行。
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5.2.2 测量工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
5.3 测点位置5.3.1 测点布设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5.3.2 测点位置一般规定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m 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 的位置。
5.3.3 测点位置其他规定5.3.3.1 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m、高于围墙0.5m 以上的位置。
5.3.3.2 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5.3.2 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 处另设测点。
5.3.3.3 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 以上、距地面1.2 m 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5.3.3.4 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 以上、距地面1.2 m、距外窗1 m 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
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如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
5.4 测量时段5.4.1 分别在昼间、夜间两个时段测量。
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5.4.2 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采用1min 的等效声级。
5.4.3 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
5.5 背景噪声测量5.5.1 测量环境: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
5.5.2 测量时段:与被测声源测量的时间长度相同。
5.6 测量记录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
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被测量单位名称、地址、厂界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测量时气象条件、测量仪器、校准仪器、测点位置、测量时间、测量时段、仪器校准值(测前、测后)、主要声源、测量工况、示意图(厂界、声源、噪声敏感建筑物、测点等位置)、噪声测量值、背景值、测量人员、校对人、审核人等相关信息。
5.7 测量结果修正5.7.1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dB(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5.7.2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dB(A)~10dB(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4 进行修正。
5.7.3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A)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视情况按5.7.1或5.7.2 执行;仍无法满足前二款要求的,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4 测量结果修正表单位为dB(A)6. 测量结果评价6.1 各个测点的测量结果应单独评价。
同一测点每天的测量结果按昼间、夜间进行评价。
6.2 最大声级L max 直接评价。
7. 标准实施监督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