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六章票据的丧失

合集下载

2019司法考试《商法》预习知识点: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2019司法考试《商法》预习知识点: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2019 司法考试《商法》预习知识点:票据的丧失与补( 一) 概念票据的丧失与补救是指在票据权利人因某种原因丧失对票据的实际占有,使票据权利的行使遭到一定障碍时,为使权利人的票据权利能够实现,而对其提供的特别的法律救济,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

(二)挂失止付1.挂失止付的概念。

挂失止付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占有时,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保护自己的票据权利,通知票据上的付款人,请求其停止票据支付的行为。

2.挂失止付中的当事人。

(1)挂失止付的提起人。

挂失止付的提起人应为丧失票据的人,即失票人。

一般来说,失票人当然为票据的持有者即持票人。

但此处所称的票据持有者并不一定为票据权利人。

我国票据法第15 条只规定失票人能够通知挂失止付,并未限制失票人资格。

所以只要是丧失票据实际占有的当事人,均可通知挂失止付。

(2)挂失止付的相对人。

挂失止付的相对人应为丧失的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在票据上载明代理付款人时,也包括代理付款人。

所以无法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如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的银行汇票等,不能挂失止付。

3.挂失止付的效力。

挂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

所以,付款人在接到止付通知后,应停止对票据的付款。

如果其仍对票据实行付款,则无论善意与否,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挂失止付仅仅失票人丧失票据后能够采取的一种临时补救措施,以防止所失票据被他人冒领。

票据本身并不因挂失止付而无效,失票人的票据责任并不所以免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能因挂失止付得到最终的恢复。

另外,挂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3款就明确规定,失票人能够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三)公示催告1. 概念。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的场合,由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向未知的利害关系人发出公告,告知其如果未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提出证券,则法院会通过判决的形式宣告其无效,从而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提出证券的一种特别诉讼程序。

票据丧失及补救措施ppt课件

票据丧失及补救措施ppt课件
24
①、因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依法停止支付,使票据权利人 在一定期间内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②、公示催告期间不得转让票据;允许转让票据权利的, 善意的权利受让人必然受到保护,公示催告就失去了意义;
③、公示催告期间不得质押、贴现该票据;
25
定义:
即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
“……遇到水火盗贼或者途中遗失者,由失票人觅殷实 的保证人出具保证书后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并登报存案。 银行得暂以止付,即由银行将款项送交银行公会暂为保 存,俟手续办妥再行付款。倘另有纠葛被银行查出者, 虽请求挂失止付,不生效力。倘未来挂失之前款已付出, 银行不负责任”。
11
条件:票据丧失 可申请的票据种类:银行承兑汇票、支票以及商业承兑汇
挂失止 付
公示催 告
除权判 决
提起诉 讼
票据丧失
绝对丧失 相对丧失
票据灭失:票据作 为一种物已经消灭
票据遗失:票据因 遗失、被盗等脱离
持票人的占有
票据丧失的构成要件
1.必须存在票据丧失的客观事实。
2.必须是票据权利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 成票据丧失的事实。
3.所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 票据。

20
21
申请公示催告必须同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
②、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有效的票据;
③、申请人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仍的票 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如
:收款人、最后一个背书人;
发布公告后: 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催告利害 关系人申报权利;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当写明具体内

第六章 票据法

第六章  票据法

3.票据是无因证券
权利人占有票据就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的原
因、资金关系。票据产生的原因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 效力。 4、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和处分都以票据的存在为条
件,票据权利不能离开票据而存在。
5、票据是设权证券 6、票据是金钱证券 7、票据是流通证券
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P102 三、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P103 四、票据法上的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 票据发行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 收款人、付款人三种。 (二)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 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 等。
本票:“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 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支票:“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三类票据共同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三项: 票据种类— 即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 票据金额— 票据金额必须确定,以中文大写与阿拉 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无效; 出票日期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某些应该记载的事项没有记载, 适用法律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无效。p112
7、只要按照法定方式做成的票据方才有效,这是因 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 文义性 D. 无因性
8、票据当事人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均以票 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的事项的 影响,这是因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文义性 D.无因性
第Hale Waihona Puke 节票据行为(2)任意记载事项 当事人选择记载的事项,该事项一经记载,即发 生法律效力。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行 为人不作记载,对票据效力不发生影响,一旦作了记 载,就发生法律效力。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票据丧失是指在票据权利人失去票据的情况下,怎样补救自己的权益。

对于票据丧失,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回答:一、票据丧失情况的判断和确认要确定票据是否丧失,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票据的丧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无法找到票据或票据遗失、失窃、被盗等情况。

在判断票据是否丧失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查找仔细:持票人在发现票据丢失后,应该仔细回忆和查找,确认是否自己遗失或放错地方。

2. 通知及时:持票人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或票据出票人等相关机构,以保证自己的权益。

3. 证据充分:持票人应保留相关证据,如报案证明、通知书等,以备日后使用。

二、票据丧失的法律效果票据丧失不会自动导致持票人权益的丧失,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丧失的票据,持票人仍然可以行使其在票据上所享有的权利。

这也是保障票据持有人权益的一种方式。

三、丧失票据的补救方法对于票据丧失,持票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补救自己的权益:1. 补办手续: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或付款人申请补办票据手续,以便继续行使自己在票据上所享有的权益。

在办理补办手续时,持票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证明票据的丧失。

2. 公告声明:持票人可以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发布公告声明,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况,以防止他人恶意使用票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申请银行协助:持票人可以向银行申请协助,银行可以尽职调查,并要求相关人员提供合法证据。

同时,银行也可以通过系统查询等方式,确认票据丧失的真实性。

4. 起诉追回:如果持票人发现票据丧失后,相关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回丧失的票据及其权益。

四、避免票据丧失的预防措施在实际生活中,为了防止票据丧失,持票人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 妥善保管:持票人应该妥善保管票据,避免将票据放置在易丢失的地方,如提包口袋、公共场所等。

2. 复印备份:持票人可以对重要票据进行复印,并将复印件妥善保存,以备需要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8【实施日期】2004.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节背书第三节承兑第四节保证第五节付款第六节追索权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代理】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盖章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会计经验:什么是票据的丧失?

会计经验:什么是票据的丧失?

什么是票据的丧失?
票据的丧失是指票据持有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

绝对丧失是指票据的灭失,如票据被查禁、被毁损等;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因自己的意志而丧失票据,如票据被盗窃、被遗失等。

票据权利是以占有票据为前提的,一旦票据丧失,特别是相对丧失后,持票人就无从行使票据权利,而且存在着被他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危险,如支票一旦遗失,就存在着被冒领的危险。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票据法》规定了挂失止付和公示催
告两种补救措施。

 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将票据丧失的情形通告付款人停止付款。

《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不明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再经法院将权利判决后,宣布丧失的票据无效,票据权利人才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对此《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票据法讲义》PPT课件

《票据法讲义》PPT课件

11
4、票据解释28: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 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受理。
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 款的票据;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支取
现金的支票。
精选ppt
12
三、公示催告的程序 (一)由失票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公示催
告的申请 公示催告只能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
精选ppt
10
2、票据解释25: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 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 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票据解释27: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 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 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精选ppt
如果该票据在此之前已经付款,付款人 或代理付款人不再接受挂失止付。但付款 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 款的除外。
精选ppt
7
三、挂失止付的效力
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付款后,无 论任何持票人在挂失止付有效期内请求付款,都 不得支付,否则责任自负。
15-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 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 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 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失效,付款人或代理 付款人向持票人付款,不再承担责任。
精选ppt
8
第三节 公示催告
一、公示催告的概念和性质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
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 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 相分离,失票人可以依据法院判决请求票据付款 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从性质上讲,它是一种独立性较强的法律措施, 其效力也较确定,是一种公力救济。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法》第15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
• •
• •
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 的票据除外。 •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外规定没
• 公示催告期间:
《规定》第33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公示催 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涉外票据 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 《民诉法》第219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 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 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 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 《民诉解释》第449条“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 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法 律意义???)
• 公示催告事项:

• •
• •
• •
《民诉解释》第447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一十九条规定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 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 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义务人、行权 日期等事项;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 (四)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利害关系人 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规定》第32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 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 《民诉解释》第448条“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 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 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李绍章票据权利的丧失和补救问题,其实是票据权利保护的问题。

尽管票据权利的保全和票据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对票据权利的保护,但票据权利保全是为了使票据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而设置的一种特殊制度。

票据法律责任是违反票据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票据权利的保护则是指为了使票据权利人顺利实现其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所采取的救护措施。

票据丧失之后如何补救,恰恰是票据权利保护的范畴。

那么,何为票据丧失?票据丧失之后的保护措施又有哪些呢?一、票据的丧失票据权利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也就是说在票据在没有持票人放弃占有之意思的情况下,脱离持票人的占有。

从客观上说,票据丧失的情况包括绝对丧失和绝对丧失两种情况。

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因遗失、被盗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因票据焚烧、毁损而失去票据的占有。

从主观上考察,票据的丧失须为票据权利人非出于自己本意而失去对票据的占有。

显然,若因持票人的本意而丧失票据占有,则属于持票人对票据权利之处分,不属于票据法上的票据丧失,自无疑问。

票据的绝对丧失,不存在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或票据被他人善意取得的可能。

失票人虽然暂时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但是采取法定的补救措施后,票据权利可以得到恢复。

而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则与此有所不同,因票据作为权利财产依然存在,如果失票人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则有可能产生票据金额被他人冒领或票据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

之所以如此,其票据法理在于,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根据“权票不分”原则,票据的占有与票据权利密不可分。

持票人丧失了票据,就意味着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但是,为了对票据权利加以保障,票据法为此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关于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法,各国立法例,颇不一致,大约有四种。

一是失票人可提供担保,向出票人请求交付复本或者新票据,英国票据法即采此种方法;二是失票人可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裁判命令支付,法国商法即采此种方法;三是失票人可请求法院公示催告,并声请除权判决,德国票据法即采此种方法;四是失票人可以止付的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即采此种方法。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丧失及补救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丧失及补救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丧失及补救知识点:票据丧失及补救(一)票据丧失概述1.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丧失了票据的票据权利人,称为失票人。

2.票据丧失的具体情形,可以是票据的物质形态的根本变化,比如被烧毁、撕毁,泡成纸泥等,也可以虽然存在,但是脱离了持票人的占有,例如被遗失、被盗、被抢。

3.由于票据权利的行使须提示票据,因此失票人无法证明和行使其权利,甚至可能被他人所利用。

因此法律上设置了几种制度对失票人提供法律救济: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

(二)挂失止付1.挂失止付的概念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形通知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下同),付款人接到通知后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他人取得票据金额的临时性救济措施。

2.挂失止付适用的票据种类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3.程序失票人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后,通知付款人。

付款人收到后,应当暂停止付。

付款人在收到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4.挂失止付的效力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申请人是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只能由人民法院认定。

申请挂失止付的当事人,必须在申请之前已经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或者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否则,挂失止付失去效力。

如果申请人已经采取了这一措施,付款人应继续暂停止付。

但是,如果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还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三)公示催告程序1.公示催告程序的含义公示催告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一种非诉讼程序。

票据法

票据法

二)无权代理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在票据上明示被 代理人的名义,表明自己为被代理人代理的 意思并签章的行为。 无权代理的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成立,持票人自然可以依民法理论 主张本人承担授权人的义务,本人不得以无 权代理为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也可以根据 票据法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直接请求行为 人承担票据义务,行为人不得以表见代理成 立而主张抗辩。
三)票据行为的特点
1、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 2、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 3、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 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是指依法成立的各个票据行为,分别依其在票据上 所记载的文义独立发生效力,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 影响,一个票据行为的无效,不会影响到同一票据 上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这一性质也被称为票据行 为独立原则。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2、票据是一种完全证券。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4、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5、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6、票据是一种提示证券。 7、票据是一种交付证券 8、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
三、票据的种类


一)法律上的分类 1、立法模式 1)分立主义;认汇票与本票为票据,支票 与汇票和本票分别立法。 2)合并主义/‚包括主义:规定票据包括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立法。我国属此种。
目录(二)

第二编 汇票
第十三章 汇票的意义、特点与种类 第十四章 出票 第十五章 背书 第十六章 承兑 第十七章 保证 第十八章 付款 第十九章 追索权 第二十章 汇票的复本、誊本和粘单 第二十三)


第三编 本票 第二十二章 第二十三章 第二十四章 第二十五章 第四编 支票 第二十六章 第二十七章 第二十八章 第二十九章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制度浅析(1)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制度浅析(1)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制度浅析(1)内容提要: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其本意丧失其对票据的占有,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两种。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用各种救济措施弥补和保护票据权利丧失人的权利成为一个既重要又棘手的问题。

本文对失票救济做了法理和制度上的考察和分析,希望能够为理论和实践提供一点参考。

关键词:票据丧失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一、票据丧失的概念及其性质分析票据丧失既是一个法律用语,在法律上有特定的含义并为我国票据法所提及,一般认为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分为绝对的丧失和相对的丧失两种。

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丧失的票据作为一种实物已被消灭,如焚烧、撕毁以及严重涂改而毁灭等。

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丧失的票据作为一种实物还可能现实存在,如票据的丢失、被盗、被抢等等。

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票据丧失往往大量地表现为票据的相对丧失。

绝对丧失必须是确定的,如果持票人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但不能确定是绝对丧失还是相对丧失,则应推定为相对丧失,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持票人的权益。

票据丧失以票据的有效性为前提,至少应当是票据法意义上的有效的票据,比如必须符合票据的形式要件和生效要件等等。

票据丧失的一般构成要件除了票据的有效性这一当然性前提要件外还应当具备:1、票据必须脱离票据权利人的占有,这又包括绝对的脱离和相对的脱离。

2、对票据权利人来说其主观上脱离是非自愿性的。

也就是说丧失票据并非出于持票人的真实意愿。

如果是合法持票人自愿主动放弃或转让该票据,则该行为将对获票人产生积极的法律后果。

其由此而获取的票据权利将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可能存在对原持票人的权利救济问题了。

值得一提的是因受欺诈而丧失票据是否是一种自愿的行为,存有争议。

在此情形下,尽管原持票人表面上是出于自愿交出票据,但实际是因被误导和蒙蔽的结果,它只是一种形式上、假意的自愿,而非真实愿望的表达,我们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意思表示。

所以,受欺诈而导致的票据丧失依然有权得到法律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2号
发布日期: 2004.08.28
实施日期: 2004.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票据法规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05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汇票
第一节出票
第二节背书
第三节承兑
第四节保证
第五节付款
第六节追索权
第三章本票
第四章支票
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
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
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
票据。

国际商法-票据法

国际商法-票据法

背书的注意事项


1、背书必须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完成; 2、背书转让票据时,必须就票据金额的 全部予以背书; 3、背书人在背书时可以记载“不得转让”
例如:
A(出票人)
B(收款人) D E
c F
加注禁 止转让
(三)承兑
1、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 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2、承兑仅适用于远期商业汇票; 3、承兑应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 由承兑人签章。 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承兑视为拒绝 承兑。
第六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一 、 票 据 欺 诈 行 为 的 法 律 责 任
票据欺诈行为
出票人在出票时 作虚假记载、 骗取财物 冒用他人票据、故意 使用过期或作废 票据,骗取财物 付、出、持票人恶意 串通,实施前六项 行为之一
伪造、变造票据
故意使用 伪造、变造的票据
签发空头支票 或故意签发 与实际不符的支票 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 的汇票、本票, 骗取资金
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概念
依法发行的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一种有价证 券。
(二)票据种类

各国的票据法对票据所包括的种类有不 同的规定。
法国德国: 汇票、本票两种 英美等国: 汇票与本票属于票据,支票归 属于汇票的范畴。 日 本: 汇票、本票、支票。 中 国: 汇票、本票、支票。
2.出票地
7.收款人名称。
(3)种类:
1、出票人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2、附商业票据
光票
跟单汇票
3、付款日期
即期汇票(见票即付)
远期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4、承兑人
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管理办法规定(3篇)

票据管理办法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贴现、承兑、保证、追索等。

第三条票据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证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国家对票据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票据权利人应当依法行使票据权利,不得滥用票据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和格式第七条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八条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九条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十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十一条票据的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票据的名称应当明确,如汇票、本票、支票等;(二)票据的金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并注明大小写;(三)票据的出票日期应当填写实际出票日期;(四)票据的收款人名称应当准确无误;(五)票据的出票人名称应当准确无误;(六)票据的付款人名称应当准确无误;(七)票据应当加盖出票人印章或者签字。

第三章票据的签发和取得第十二条票据的签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出票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出票人应当对票据的金额、收款人名称等事项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记载;(三)出票人应当保证在票据到期时能够支付票据金额。

第十三条票据的取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取得票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行为;(二)取得票据应当是真实的票据权利人;(三)取得票据应当是按照票据的记载事项进行。

第四章票据的转让和背书第十四条票据的转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转让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行为;(二)转让应当是真实的票据权利人;(三)转让应当是按照票据的记载事项进行。

票据法第六章票据的丧失资料

票据法第六章票据的丧失资料

2019/4/30
9/41
(二)公示催告制度
1、概念和性质
** 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 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期限 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失票人则请 求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 离的一种制度。
** 从性质上讲,它是一种独立性较强的法定措施,其 效力也比较确定,是一种公力救济。
不得少于60日。”之规定,分别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和向支付人中国银行临安分行发出停止
支付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

经60天公告期,没有利害关系人向该院申报权利。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
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
(1)除权判决须经申请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为之;
(2)申请人应于申报权利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 逾期不申请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申请人有权根据生效的判决向付款人申请付款。
问:如果除权判决生效的时间早于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时间, 付款人能否抗辩?应否抗辩?
2019/4/30
14/41
公示催告办案流程
• (2)在明知票据非法持有人的情况下,失票人可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非法持票人返还票据。(返还
票据之诉)
2019/4/30
17/41
• 3.特点 • (1)在失票人提起诉讼之前,他可以向付款
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3日内起诉) • (2)诉讼的被告具有特殊性:付款人和其他
票据债务人;票据非法持有人。
• 3.票据相对丧失情况下,票据可能被 无权利人冒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3-8-8
7/41
3、程序 (1)失票人作书面通知(含失票的时间、地点、原因、票据种 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 称、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等)。缺少上述记载事项,付 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2)止付人收到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的,立即暂 停支付。
11/41
• 4.公示催告受理对票据转让的影响
•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质押、贴现票据权利的行为无 效,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 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2013-8-8
12/41
4、对权利申报的处置 (1)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
(2)通知利害关系人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 期间查看该票据;
2013-8-8 9/41
(二)公示催告制度
1、概念和性质
** 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 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期限 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失票人则请 求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 离的一种制度。
** 从性质上讲,它是一种独立性较强的法定措施,其 效力也比较确定,是一种公力救济。
2013-8-8
4/41
第二节 票据丧失的补救
• 一、国外规定
• • • • • • (一)法国 未承兑汇票遗失:向其前手主张权利; 承兑汇票:经法庭判决并提供担保后,向其前手主张权利; 汇票(无论是否承兑)、本票遗失:证明所有权——向法院提供必要担保(担保 期三年)——请求法院给予命令支付 (二)德国 公示催告——向法院提供担保——向汇票承兑人和本票出票人提出付款请求
• 本案参考结论 • 原告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中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
• 法院判决 • 益佳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支票的出票人,在作出票据并将之 交付于收款人之前,遗失支票,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和平 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换取转帐支票,其取得支票有重大 过失,负有主要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由益佳有限责任公司承 担支票金额30%偿付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4.期限
(1)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否则挂失止付失效; (2)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法院证明的,从3日期满后延长12 日(15日)
收到法院止付通知的,按通知办理止付。 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的,可以付款,对冒领不负责任。
2013-8-8 8/41
• 5、挂失止付的效力 • (1)对付款人——有效期内,不得付款;挂 失通知前被冒领,不承担责任; • (2)对挂失人——止付期限届满之后,对正 当持票人不得以票据丧失为由进行抗辩。( 因此,挂失止付的效力不确定,是一种救急 措施、临时性预防措施。) • (3)对持票人——付款人符合规定的止付不 能构成持票人向前手行使追索权的法定理由 。
• (4)失票人在所丧失的票据不会发生遭受损失的危 险时,可请求法院解除担保或者请求给付提存款项 ,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2013-8-8 19/41
转让支票被他人冒用案
• 2000年4月1日,某人持益佳有限责任公司遗失 的一张填有食品专用的转帐支票至原告和平电子有 限责任公司处,要求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调 取现金。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未审核支票来源及 来人身份证件,就支付给该人现金人民币1万元,并 收取支票金额7‰人民币70元的手续费。该人收款后 留下一张现金收条。 • 同月27日,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将该支票解 入银行,银行以帐户存款不足为由而退票。和平电 子有限责任公司寻找该人不着。同时,益佳有限责 任公司收到银行退票,并被处罚款,方知所遗失的 转帐支票被他人冒用。 • 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要求益佳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支票金额1万元。 2013-8-8 20/41 • 本案如何确定责任?
(3)申请催告的票据与申报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裁定驳回 申报;公示催告程序继续。 (4)票据一致的,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在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法院对申请人与申报人的争执作出 结论前,如果持票人向付款人申请付款,付款人是否应付款?
2013-8-8 1离、使票据失去效力的判 决。(不得上诉)
• 3.特点 • (1)在失票人提起诉讼之前,他可以向付款 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3日内起诉) • (2)诉讼的被告具有特殊性:付款人和其他 票据债务人;票据非法持有人。 • (3)诉讼请求的内容: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 据债务人付款或清偿票据金额、请求非法持 票人返还票据。
2013-8-8 18/41
2013-8-8 2/41
二、票据丧失的构成要件
• 1.必须存在票据丧失的客观事实;
• 2.必须是票据权利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造成票据丧失的事实;
• 3.所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 效票据。
2013-8-8 3/41
三、票据丧失的效果
• 1.票据权利不必然丧失;
• 2.原票据权利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 3.票据相对丧失情况下,票据可能被 无权利人冒领。
• 4.应注意的问题
• (1)起诉时,提供所丧失票据的书面证明; • (2)付款人或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持票人提供担保。
• 失票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从票据到期日起将票面金 额及相关费用提存。 • (3)丧失的票据重新出现并提示付款的;
• A.付款人应拒付; • B.失票人与持票人对票据权利有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可向法院起诉。 • C.争议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1)除权判决须经申请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为之;
(2)申请人应于申报权利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 逾期不申请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申请人有权根据生效的判决向付款人申请付款。 问:如果除权判决生效的时间早于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时间, 付款人能否抗辩?应否抗辩?
2013-8-8 14/41
公示催告办案流程
• • •
(三)英国 1.另行补发票据(到期日前丧失的汇票): 失票人提供得以对抗全体第三人的担保——请求出票人(不包括票据上的其他签 名人)补发票据 补发票据
被拒绝的,请求法院强制补发

2.对丧失票据的诉讼:失票人向法院提供满意担保——裁定挂失止付
2013-8-8 5/41
二、我国的规定——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 起诉讼
2013-8-8
15/41
银行承兑汇票丢失补救措施
2013-8-8
16/41
(三)提起诉讼制度
• 1.概念: • 票据诉讼: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直接向法院通过提 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令出票人补发票据 ,或者债务人付款,或者判令非法持有票据人返还 票据的一种救济措施。 • 2.适用情形 • (1)在不知票据占有人的情况下,失票人可以在 票据权利届满之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 债务人付款,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拒 绝付款或者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的,可向法院提起 诉讼;(支付票据款项之诉) • (2)在明知票据非法持有人的情况下,失票人可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非法持票人返还票据。(返还 票据之诉) 2013-8-8 17/41
第六章 票据丧失及其补救
2013-8-8
1/41
第六章 票据丧失及其补救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票据丧失(失票)——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 占有。
绝对丧失 失票 相对丧失 票据灭失:票据作为一 种物已经消灭 票据遗失:票据因遗 失、被盗等脱离持票 人的占有
失票人——一般指持有票据的权利人,但有时也可能是票据债务人 (如签发后、交付前丧失)。
2013-8-8 21/41
• 参考理论分析 • 本案事实清楚,益佳有限责任公司遗失支票,负有保管不善 的责任。而且支票遗失后未及时采取办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 等弥补手续,其责任是明显的。本案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获取该支票,虽给付了相当的代价,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票据法》等有关规定,明知支票使用用途不符并在未审 查支票持有人身份的情况下以现金换取转帐支票,存在重大 过失,是造成他人冒用该支票的主要原因。 • 可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帐,用于转帐时,应当在支 票正面注明。 •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 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帐的,可以另行制作转帐支票,转帐支票 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 可见,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中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 。
2013-8-8 23/41


• •

• •
• 本案参考结论 • 公示催告程序合法。 • 参考理论分析 • 公示催告程序,是1991年4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 增加的一种程序,它是为了解决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而引起的票据权 利主体不明问题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按照规定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该票据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 的最后持有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本案申请 人是本案涉及的银行承兑汇票被盗前的最后持有人。 • 公示催告程序中最主要的一项程序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除依法 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和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外,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 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的长短,由受理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而 定,但法律规定最短不得少于六十日。本案公示催告期间定为六十日,也是 符合法律规定的。 • 公示催告,目的在于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时期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申报 权利,并且依规定期间内有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 有人申报的,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另行起诉,依普 通程序解决票据权利的归属。 • 无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就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申请人取得向支付人请求履行支付义务的权利。 • 本案属于无人申报的情况,临安市城区法院作出宣告本案涉及的银行承兑 2013-8-8 24/41 汇票无效、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的判决,是正确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