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六章票据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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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应注意的问题
• (1)起诉时,提供所丧失票据的书面证明; • (2)付款人或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持票人提供担保。
• 失票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从票据到期日起将票面金 额及相关费用提存。 • (3)丧失的票据重新出现并提示付款的;
• A.付款人应拒付; • B.失票人与持票人对票据权利有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可向法院起诉。 • C.争议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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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可挂失止付的对象: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 (2)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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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挂失止付的票据(根据票据法原理): (1)已经付款的票据不得挂失止付; (2)对挂失止付通知失效的票据不得挂失止付; (3)对完全空白的票据不得挂失止付。
第六章 票据丧失及其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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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票据丧失及其补救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票据丧失(失票)——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 占有。
绝对丧失 失票 相对丧失 票据灭失:票据作为一 种物已经消灭 票据遗失:票据因遗 失、被盗等脱离持票 人的占有
失票人——一般指持有票据的权利人,但有时也可能是票据债务人 (如签发后、交付前丧失)。
• (一)挂失止付制度
• 1、概念和性质 • **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含代理付款人) ,接受挂失通知的付款人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据款项被他人取得( 包括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的一种补救措施。
• ** 从性质上讲,挂失止付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票 的后果问题。 • 2、适用范围 • ** 下列票据丧失后不能挂失: • (1)未记载付款人(属于无效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 的票据(止付通知无法送达); • (2)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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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丢失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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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起诉讼制度
• 1.概念: • 票据诉讼: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直接向法院通过提 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令出票人补发票据 ,或者债务人付款,或者判令非法持有票据人返还 票据的一种救济措施。 • 2.适用情形 • (1)在不知票据占有人的情况下,失票人可以在 票据权利届满之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 债务人付款,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拒 绝付款或者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的,可向法院提起 诉讼;(支付票据款项之诉) • (2)在明知票据非法持有人的情况下,失票人可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非法持票人返还票据。(返还 票据之诉) 2013-8-8 17/41
4.期限
(1)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否则挂失止付失效; (2)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法院证明的,从3日期满后延长12 日(15日)
收到法院止付通知的,按通知办理止付。 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的,可以付款,对冒领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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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挂失止付的效力 • (1)对付款人——有效期内,不得付款;挂 失通知前被冒领,不承担责任; • (2)对挂失人——止付期限届满之后,对正 当持票人不得以票据丧失为由进行抗辩。( 因此,挂失止付的效力不确定,是一种救急 措施、临时性预防措施。) • (3)对持票人——付款人符合规定的止付不 能构成持票人向前手行使追索权的法定理由 。
(3)申请催告的票据与申报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裁定驳回 申报;公示催告程序继续。 (4)票据一致的,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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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法院对申请人与申报人的争执作出 结论前,如果持票人向付款人申请付款,付款人是否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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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权判决
** 宣告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使票据失去效力的判 决。(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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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据丧失的补救
• 一、国外规定
• • • • • • (一)法国 未承兑汇票遗失:向其前手主张权利; 承兑汇票:经法庭判决并提供担保后,向其前手主张权利; 汇票(无论是否承兑)、本票遗失:证明所有权——向法院提供必要担保(担保 期三年)——请求法院给予命令支付 (二)德国 公示催告——向法院提供担保——向汇票承兑人和本票出票人提出付款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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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示催告受理对票据转让的影响
•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质押、贴现票据权利的行为无 效,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 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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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权利申报的处置 (1)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
(2)通知利害关系人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 期间查看该票据;
• 本案参考结论 • 原告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中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
• 法院判决 • 益佳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支票的出票人,在作出票据并将之 交付于收款人之前,遗失支票,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和平 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换取转帐支票,其取得支票有重大 过失,负有主要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由益佳有限责任公司承 担支票金额30%偿付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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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示催告制度
1、概念和性质
** 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 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期限 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失票人则请 求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 离的一种制度。
** 从性质上讲,它是一种独立性较强的法定措施,其 效力也比较确定,是一种公力救济。
• 3.特点 • (1)在失票人提起诉讼之前,他可以向付款 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3日内起诉) • (2)诉讼的被告具有特殊性:付款人和其他 票据债务人;票据非法持有人。 • (3)诉讼请求的内容: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 据债务人付款或清偿票据金额、请求非法持 票人返还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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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权判决须经申请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为之;
(2)申请人应于申报权利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 逾期不申请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申请人有权根据生效的判决向付款人申请付款。 问:如果除权判决生效的时间早于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时间, 付款人能否抗辩?应否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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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办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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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序 (1)失票人作书面通知(含失票的时间、地点、原因、票据种 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 称、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等)。缺少上述记载事项,付 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2)止付人收到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的,立即暂 停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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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案参考结论 • 公示催告程序合法。 • 参考理论分析 • 公示催告程序,是1991年4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 增加的一种程序,它是为了解决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而引起的票据权 利主体不明问题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按照规定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该票据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 的最后持有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本案申请 人是本案涉及的银行承兑汇票被盗前的最后持有人。 • 公示催告程序中最主要的一项程序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除依法 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和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外,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 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的长短,由受理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而 定,但法律规定最短不得少于六十日。本案公示催告期间定为六十日,也是 符合法律规定的。 • 公示催告,目的在于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时期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申报 权利,并且依规定期间内有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 有人申报的,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另行起诉,依普 通程序解决票据权利的归属。 • 无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就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申请人取得向支付人请求履行支付义务的权利。 • 本案属于无人申报的情况,临安市城区法院作出宣告本案涉及的银行承兑 2013-8-8 24/41 汇票无效、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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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范围 **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3、程序 (1)申请(须记载票据主要内容和票据丧失的事实经过)。
(2)审查(含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否则,7日内裁定 驳回。
(3)受理当天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止付。 (4)公告(3日内)(公告期间不少于60天,最长不超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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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失票人在所丧失的票据不会发生遭受损失的危 险时,可请求法院解除担保或者请求给付提存款项 ,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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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支票被他人冒用案
• 2000年4月1日,某人持益佳有限责任公司遗失 的一张填有食品专用的转帐支票至原告和平电子有 限责任公司处,要求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调 取现金。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未审核支票来源及 来人身份证件,就支付给该人现金人民币1万元,并 收取支票金额7‰人民币70元的手续费。该人收款后 留下一张现金收条。 • 同月27日,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将该支票解 入银行,银行以帐户存款不足为由而退票。和平电 子有限责任公司寻找该人不着。同时,益佳有限责 任公司收到银行退票,并被处罚款,方知所遗失的 转帐支票被他人冒用。 • 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要求益佳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支票金额1万元。 2013-8-8 20/41 • 本案如何确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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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案例
• 1991年3月21日,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安新华出差途经宝鸡时,被他人盗走汇往临 安采购原料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金额为30万元,出票人是某中国银行支行,持票人是红叶 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是中国银行临安分行,承兑协议编号1—1—4,交易合同号码99—110 ,未向任何单位背书转让。申请人于1999年3月26日向临安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临安市城区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 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 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之规定,决定受理申请,并于接到申请的第二天,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 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 不得少于60日。”之规定,分别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和向支付人中国银行临安分行发出停止 支付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 经60天公告期,没有利害关系人向该院申报权利。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 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 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于1999年5月30日判决: 一、宣告承兑协议编号为1-1-4和交易合同号码为99-110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发票人为 某中国银行支行、持票人为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为中国银行临安分行、票面金额为叁 拾万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的公示催告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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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理论分析 • 本案事实清楚,益佳有限责任公司遗失支票,负有保管不善 的责任。而且支票遗失后未及时采取办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 等弥补手续,其责任是明显的。本案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获取该支票,虽给付了相当的代价,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票据法》等有关规定,明知支票使用用途不符并在未审 查支票持有人身份的情况下以现金换取转帐支票,存在重大 过失,是造成他人冒用该支票的主要原因。 • 可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帐,用于转帐时,应当在支 票正面注明。 •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 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帐的,可以另行制作转帐支票,转帐支票 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 可见,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中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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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丧失的构成要件
• 1.必须存在票据丧失的客观事实;
• 2.必须是票据权利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造成票据丧失的事实;
• 3.所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 效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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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丧失的效果
• 1.票据权利不必然丧失;
• 2.原票据权利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 3.票据相对丧失情况下,票据可能被 无权利人冒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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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英国 1.另行补发票据(到期日前丧失的汇票): 失票人提供得以对抗全体第三人的担保——请求出票人(不包括票据上的其他签 名人)补发票据 补发票据
被拒绝的,请求法院强制补发

2.对丧失票据的诉讼:失票人向法院提供满意担保——裁定挂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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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规定——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 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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