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跟踪记分管理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跟踪记分管理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皖教秘基[2012]3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2.04.27【实施日期】2012.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跟踪记分管理制度的通知(皖教秘基〔2012〕35号)各市教育局,广德县、宿松县教育局:近年来,全省教育系统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关于建立各市规范办学行为督查通报与月报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坚决制止违规补课严格处罚违规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开展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和明察暗访等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多数学校、幼儿园办学行为基本规范。
但仍存在部分学校课时节数安排过多、双休日组织补课,个别学校双休日组织学生考试,少数幼儿园存在“小学化”倾向,个别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查处力度不够,违规办学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促进各地及时有效地查处纠正来信、来函、来电、来访等反映的各种不规范办学行为,保障我省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规定有效执行落实,督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规范本地办学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全省规范办学行为的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立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跟踪记分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记分对象省教育厅根据平时各地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情况对各市教育局以及所辖县(市、区)教育局分别进行记分。
二、记分内容1. 各市规范办学行为督查通报与月报制度执行情况。
督查通报原则上每年2次,并报教育厅。
月报在下一个月的5日前上报,通报、月报内容与要求见《关于建立各市规范办学行为督查通报与月报制度的通知》(皖教秘基〔2010〕29号)。
2.人民群众通过政风行风热线、中安在线-网上问政、省教育厅规范办学行为平台等新闻、网络媒介反映的规范办学行为问题及各地查处回复情况。
安徽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来源:www-gopep-cn)
安徽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安徽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改革试点的目标是:到2012年,在全省范围内初步规范各类招生、办班、收费行为,并规范教材管理;到2015年,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实现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建立起稳定的、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秩序。
为实现上述目标,安徽省出台了三项改革措施:1.进一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一是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化建设,扩展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及运动场地、实验室设施的建设,提高图书资料及音体美器材的装备水平。
二是深化农村中小学课程改革,鼓励各地开展城乡教育一体化和教育资源共享等区域性的改革实验。
三是配齐配强教师,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工作,特别要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四是加强校长、教师培训工作,落实培训经费、提高培训质量。
五是提升普通高中现代教育技术水平,加快实施高中学校“班班通”工程,鼓励广大教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
2.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一是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方案,开齐开足课程。
高度重视信息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课等项课程的开设,并将其纳入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评价之中。
二是确保节假日师生的法定休息时间,严禁中小学校以任何名目利用寒暑假、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
三是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包括学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每天参加集体锻炼的时间和睡眠时间等。
四是严格规范日常考试,不组织、不参加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全面推行日常考试无分数评价;严禁公布学生考试成绩。
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但不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相挂钩。
五是学校统筹各学科教师的作业布置,控制作业数量、精选作业内容,提倡布置探究性、实践性的家庭作业。
3.健全评估与督导制度。
对学校执行课程计划的情况,学生课外作业量及睡眠时间、集体补课和按学生考试成绩排名与公布名次等问题进行严格督查。
安徽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安徽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安徽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一、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小学、初中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分配”原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所有户籍在当地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初中学校就读。
招生时间、入学条件、报名办法、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
非正常跨区域招生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在10%以内。
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随意提前招生或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坚决制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将“奥数”及其它变相培训与入学挂钩,严禁将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入学挂钩。
高中招生必须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招生,并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20%(不含择校生)以内;除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学校或班级外,任何学校不得跨市招生,不得提前招生;要继续坚持将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201 3年所有的市指标分配比例至少达到60%,有条件的市达到70%。
二、严格控制班容量小学每班控制在45人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人;初中每班控制在50人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5人。
高一年级招生班容量严格控制在50人以内,三年内不得超过55人。
三、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均衡编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制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举办“快慢班”、“强化班”、“特优班”、“实验班”及其它变相的重点班。
以市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
在新学年开学前,所有县(市、区)统一举行义务教育中小学新生均衡编班仪式,公开实行电脑随机编班,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有专人参加巡视,并邀请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监督,保证编班工作的公开与透明。
四、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在新学年开学前保证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与当地学生一样平等入学就读。
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
附件1: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制定本规范。
一、规范招生行为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
及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调整学校招生范围,每年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划片招生范围、时间、计划及有关要求。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效化解择校现象。
择校生不得突破省规定的比例。
2、普通高中招生实行属地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校不得擅自组织任何具有招生性质的面试、测试等活动;禁止普通高中擅自提前招生和发放录取通知书。
普通高中招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总数----------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的30%。
任何学校不得以借读名义接受计划外的“择校生”,不准安排计划外的插班生。
省级示范高中招生指标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其中,初中阶段非本校学籍且学习时间未满二年的学生,不得享受本校示范高中分配指标。
普通高中招生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逐步加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招生录取中的权重。
3、中小学招生实行“六公开”原则,即: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范围、公开招生程序、公开录取方式,公开录取结果。
所有要求公开的内容必须在当地的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学校公示栏等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学生的监督。
4、加强招生宣传管理。
招生宣传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实施。
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中考、高考成绩;禁止排列中考、高考名次;禁止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考升学率、中、高考状元;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学生、社会发布其他各种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1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一、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小学、初中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分配”原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所有户籍在当地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初中学校就读。
招生时间、入学条件、报名办法、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
非正常跨区域招生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在10%以内。
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随意提前招生或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坚决制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将“奥数”及其它变相培训与入学挂钩,严禁将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入学挂钩。
高中招生必须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招生,并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20%(不含择校生)以内;除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学校或班级外,任何学校不得跨市招生,不得提前招生;要继续坚持将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2013年所有的市指标分配比例至少达到60%,有条件的市达到70%。
二、严格控制班容量小学每班控制在45人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人;初中每班控制在50人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5人。
高一年级招生班容量严格控制在50人以内,三年内不得超过55人。
三、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均衡编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制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举办“快慢班”、“强化班”、“特优班”、“实验班”及其它变相的重点班。
以市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
在新学年开学前,所有县(市、区)统一举行义务教育中小学新生均衡编班仪式,公开实行电脑随机编班,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有专人参加巡视,并邀请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监督,保证编班工作的公开与透明。
四、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在新学年开学前保证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与当地学生一样平等入学就读。
教育部《中小学生行为规范(2024年修订)》全文
教育部《中小学生行为规范(2024年修订)》全文教育部《中小学生行为规范(2024年修订)》全文第一章:总则本行为规范的制定旨在引导中小学生树立正确的行为观念,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二章:学习行为规范1. 学生应当按时到校上课,不迟到、不早退。
2. 学生应当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
3.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完成作业,不抄袭、不作弊。
4. 学生应当尊重教师和同学,不打骂、不欺负他人。
5. 学生应当遵守校园秩序,不乱扔垃圾、不破坏公物。
第三章:生活行为规范1. 学生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勤换衣。
2. 学生应当遵守饭堂纪律,不浪费食物、不插队。
3. 学生应当文明用语,不说脏话、不恶作剧。
4. 学生应当爱护环境,不乱涂乱画、不乱摘花草。
5. 学生应当尊重他人隐私,不偷窥、不偷拍。
第四章:安全行为规范1. 学生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过马路。
2. 学生应当注意防火安全,不玩火、不私自使用电器。
3. 学生应当遵守游泳安全规定,不擅自下水、不离开指定区域。
4. 学生应当学会自我保护,不随意接触陌生人。
5. 学生应当注意食品安全,不乱吃零食、不分享食品。
第五章:网络行为规范1. 学生应当正确使用网络,不浏览不良信息、不传播谣言。
2. 学生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泄露他人信息、不随意添加陌生人。
3. 学生应当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侵犯版权、不盗用他人作品。
4. 学生应当文明交流,不恶意攻击他人、不传播恶意言论。
5. 学生应当合理安排上网时间,不沉迷网络游戏、不影响学习和身体健康。
第六章:奖惩措施学校将根据学生的行为表现,对其进行奖励或惩罚,以激励良好行为,纠正不良行为。
第七章:监督与评估学校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评估,并向家长和学生本人反馈评估结果。
第八章:附则本行为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取代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教育部《中小学生行为规范(2024年修订)》的全文内容。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7.08•【字号】皖教基〔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皖教基〔2015〕14号各市、县(区)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及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有关要求,按照突出重点、疏堵结合和标本兼治的原则,现就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和普通高中毕业班级补课行为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和标准。
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课程,合理安排各年级每个学期所学科目数量和教学进度,不得随意增加或压缩各年级所学科目和课时,切实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依法治教的重要措施来抓。
全面深化课程改革,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二、严格遵守禁止有偿补课“六条禁令”。
各地、各学校要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将治理中小学违规补课作为重点内容。
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教育部《严禁中小学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提出的六条禁令,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对《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迁就。
三、严格教辅材料选用范围和数量。
各地、各学校要认真落实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各项要求,严格执行“一科一辅”政策,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之外向学校、学生推荐征订教辅资料。
中学义务教育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12条规定
中学义务教育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12条规定评估领域评估内容具体评估办法自评复评自律机制1. 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小组,每学期都有学校“减负”工作具体目标和措施,定期开展“减负”自查并有自查报告。
对投诉件及举报意见能及时有效地整改。
查看相关文件、档案资料及投诉整改记录,不符合要求则不达标。
A2. 在学校大门口醒目位置安装统一制作的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监督公示牌,公布市、县(市)区两级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将本学期的课程安排、作息时间、课外文体活动、校历等教学活动安排在学校宣传栏、教室等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师生和家长监督。
实地查看学校大门口、宣传栏、教室等公示情况。
没有安装监督公示牌为不达标。
具体公示内容少一项为基本达标,少2项及以上为不达标。
A 招生分班 3. 学校(包括民办学校)不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方式招生,公办学校零择校或择校率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召开学生座谈会或进行问卷调查,采访部分家长。
有违规行为或择校率超过规定范围为不达标。
A4. 不分快慢班,学生均衡编排、师资均衡配置,从XX年秋季起新年级做到平行班学生均衡编班。
查阅班级学生名册和教师配备情况,召开学生座谈会或进行问卷调查,采访家长。
有违规行为不达标。
A课程计划 5. 按规定开齐开足音、体、美课程,初中科学实验(教师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开出率达到规定要求。
查看学校总课表、班级分课表和教师任课表,学生座谈或问卷调查。
未按规定开设音、体、美课程不达标。
实验开出率未达到80%为不达标,达到80%以上但未到100%的为基本达标。
A6. 认真落实大课间活动和课外活动,确保学生每天1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
查看学校作息时间表、大课间和课外活动安排表,进行学生座谈或问卷调查。
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明显未落实为不达标,落实有所欠缺基本达标。
A 作息时间 7. 小学、初中学生在校上课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不组织通校学生参加学校的晚自修;住校生晚自修每天不超过2课时。
《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正式出台
《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正式出台
5月27日,从全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出台。
《规范》对中小学的招生行为、办班行为、教学行为、收费行为、教师行为以及教材管理进行了严格细致的规范。
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普通高中招生实行属地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校不得擅自组织任何具有招生性质的面试、测试等活动,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的30%,任何学校不得以借读名义接受计划外的"择校生",不准安排计划外的插班生。
《规范》要求,全省中小学要严格控制班额和班级数:小学每个班级不超过46人,初中不超过50人,普通高中不超过56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课程计划,按规定开齐开足课程,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
严禁中小学校以任何名目利用寒暑假、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
不得组织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全面推行日常考试无分数评价。
《规范》还要求严格控制作业总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小时以内;初中家庭作业每天在1个半小时之内;高中布置作业要涵盖所有学习领域且总量不超过2个小时。
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
附件1: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制定本规范。
一、规范招生行为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
及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调整学校招生范围,每年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划片招生范围、时间、计划及有关要求。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效化解择校现象。
择校生不得突破省规定的比例。
2、普通高中招生实行属地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校不得擅自组织任何具有招生性质的面试、测试等活动;禁止普通高中擅自提前招生和发放录取通知书。
普通高中招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30%。
任何学校不得以借读名义接受计划外的“择校生”,不准安排计划外的插班生。
省级示范高中招生指标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其中,初中阶段非本校学籍且学习时间未满二年的学生,不得享受本校示范高中分配指标。
普通高中招生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逐步加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招生录取中的权重。
3、中小学招生实行“六公开”原则,即: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范围、公开招生程序、公开录取方式,公开录取结果。
所有要求公开的内容必须在当地的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学校公示栏等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学生的监督。
4、加强招生宣传管理。
招生宣传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实施。
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中考、高考成绩;禁止排列中考、高考名次;禁止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考升学率、中、高考状元;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学生、社会发布其他各种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
5、强化中小学学籍管理。
严格执行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学籍信息化管理,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
教育和训练部《中小学生行为规则(2024年版)》全文
教育和训练部《中小学生行为规则(2024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的制定是为了加强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培养学生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规范学生的行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自觉接受教育和管理。
第二章行为规范第四条学生应当尊敬师长,礼貌待人,不得对教师和同学进行侮辱、诽谤、威胁、暴力等行为。
第五条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旷课,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业、论文和其他作品。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课堂纪律,认真听讲,不得在课堂上大声喧哗、打闹、玩手机等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学生应当保持学校环境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和财物。
第八条学生应当遵守网络安全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有损学生形象和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奖励与惩罚第九条对遵守本规则、表现优秀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表扬、奖励等激励措施。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学生,学校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则,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教育和训练部所有。
---以上就是《中小学生行为规则(2024年版)》的全文,希望所有学生能够严格遵守,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有序、美好的校园环境。
淮教[2009]21号
淮教[2009]21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贯彻落实《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凤台县、各区教育局,各市属及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等文件的通知》(教基[2009]11号)精神,现将《淮南市贯彻落实<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淮南市贯彻落实《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等文件的通知》(教基[2009]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以下简称“二十五条”)和《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全面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制止和纠正中小学、幼儿园存在的违背教育方针、违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的错误做法;建立起稳定的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秩序,逐步构建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有利于学校规范办学、有利于教育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办人民满意教育。
二、目标任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以治理“择校热”、大班额、乱收费、违规招生、举办重点班及复读班等现象为重点,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响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规定时间,严肃治理学校办学不规范行为,维护正常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协调发展。
三、工作原则(一)坚持全市统筹、政府推动。
通过强化全市统筹,使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统一步调;各级政府是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主导者和推动者,承担指导、协调、督促等重要职责。
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
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日前,安徽省教育厅出台《安徽省中小学中小学行为规范》。
《规范》吸纳了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安徽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社会广为关注的招生、办校办班、教学、收费、教师有关活动、教材管理等六种行为作出明确规范。
在规范招生行为方面,《规范》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择校生不得突破省规定的比例;普通高中招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的30%。
任何学校不得接受计划外的“择校生”,不准安排计划外的插班生;中小学招生实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方式、录取结果“六公开”,所有要求公开的内容必须在当地的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和学校醒目的公示栏上公布;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中考、高考成绩,禁止排列中考、高考名次,禁止利用新闻媒体、悬挂横幅等形式宣传炒作高考升学率和中、高考状元;严格执行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者,教育主管部门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在规范办校办班行为方面,《规范》强调严格控制班额和班级数。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每个班级分别不超过46人、50人和56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均衡配备教师;严禁公办学校校内设置民办校或民办班,示范高中严禁在校内办复读班和招收复读插班生,毕业年级教师不得担任复读班的教学和管理工作,禁止中小学为社会上各类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幼儿园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在规范教学行为方面,《规范》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课程计划,按规定开齐开足课程,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严禁随意提前结束新课;确保节假日师生的法定休息时间,严禁中小学校以任何名义利用寒暑假、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
教育部《中小学生行为规范(2023年修饰)》全文
教育部《中小学生行为规范(2023年修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的行为,培养良好的品德和惯,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根据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学校规则第二条学校是学生研究和成长的场所,学生应当尊重学校规则和教育工作者,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课堂纪律,按时到校,认真听讲,不得迟到早退。
不得干扰他人研究,不得使用手机、电子设备等影响教学秩序的物品。
第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校园规则,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不得乱扔垃圾,不得随意涂写或损坏教育设施。
第五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班级规则,与同学友好相处,互帮互助,共同营造和谐的班级氛围。
第三章学生行为规范第六条学生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不歧视、欺负或伤害他人。
第七条学生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社会规范。
不得参与欺诈、偷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学生应当树立良好的网络伦理意识,文明上网,不发布不当言论,不散布虚假信息。
第九条学生应当热爱劳动,不拒绝劳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擅自穿越马路,不占用老弱病残人员专用座位。
第四章规范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行为评价制度,加强行为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学生的行为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行为规范,共同育人。
第五章监督与纠引第十四条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行为规范的监督和指导,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行为纠引制度,及时对学生不当行为进行提醒、批评和教育。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通过向学校或有关部门反映学生不当行为,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依法对学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纠正和教育,必要时可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可以依法予以纪律处分。
最新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
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制定本规范。
一、规范招生行为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
及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调整学校招生范围,每年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划片招生范围、时间、计划及有关要求。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效化解择校现象。
择校生不得突破省规定的比例。
2.普通高中招生实行属地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校不得擅自组织任何具有招生性质的面试、测试等活动;禁止普通高中擅自提前招生和发放录取通知书。
普通高中招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30%。
任何学校不得以借读名义接受计划外的“择校生”,不准安排计划外的插班生。
省级示范高中招生指标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其中,初中阶段非本校学籍且学习时间未满二年的学生,不得享受本校示范高中分配指标。
普通高中招生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逐步加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招生录取中的权重。
3.中小学招生实行“六公开”原则,即: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范围、公开招生程序、公开录取方式,公开录取结果。
所有要求公开的内容必须在当地的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学校公示栏等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学生的监督。
4.加强招生宣传管理。
招生宣传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实施。
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中考、高考成绩;禁止排列中考、高考名次;禁止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考升学率、中、高考状元;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学生、社会发布其他各种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
5.强化中小学学籍管理。
严格执行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学籍信息化管理,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依法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意见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依法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5.17•【字号】皖教基[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依法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意见(皖教基〔2013〕10号)各市、县(区)教育局:为促进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政府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结合当前全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现就依法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审批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对不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的,要向申请者讲明教育发展形势和要求,防止盲目建设和资源浪费。
对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的,要按照规定的设置标准,加强对举办者法定条件、经费保障、规划用地、学校章程、决策机构等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充分听取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咨询意见。
不符合办学条件或未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的,不予以审批设立。
未经批准,民办学校不能举办分校或校外教学点(班)。
二、规范招生行为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当地中小学招生统一管理,在媒体上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学校名单,依照设立审批时确定的办学规模和实际办学条件安排招生计划。
加强对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审核,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与审核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并使用规范明确的机构名称、办学类别、办学地点、收费标准等事项,广告中不使用不合实际的词语,不在校区外摆摊招生,抢拉生源,发布户外广告要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中、高考升学率,不欺骗和误导学生及家长,不做不负责任的许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皖政办[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8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省教育厅)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整体上进入了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
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好每一所学校,推动基础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教,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安徽的迫切需要。
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中小学管理进一步加强,乱招生、乱收费等现象得到遏制,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
同时,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违规办学、学校管理松弛、办学行为无序等问题,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各级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大力倡导科学的教育观,切实保障基础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组织排查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环境。
安徽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安徽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安徽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一、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小学、初中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分配”原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所有户籍在当地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初中学校就读。
招生时间、入学条件、报名办法、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
非正常跨区域招生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在10%以内。
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随意提前招生或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坚决制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将“奥数”及其它变相培训与入学挂钩,严禁将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入学挂钩。
高中招生必须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招生,并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20%(不含择校生)以内;除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学校或班级外,任何学校不得跨市招生,不得提前招生;要继续坚持将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201 3年所有的市指标分配比例至少达到60%,有条件的市达到70%。
二、严格控制班容量小学每班控制在45人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人;初中每班控制在50人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5人。
高一年级招生班容量严格控制在50人以内,三年内不得超过55人。
三、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均衡编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制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举办“快慢班”、“强化班”、“特优班”、“实验班”及其它变相的重点班。
以市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
在新学年开学前,所有县(市、区)统一举行义务教育中小学新生均衡编班仪式,公开实行电脑随机编班,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有专人参加巡视,并邀请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监督,保证编班工作的公开与透明。
四、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在新学年开学前保证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与当地学生一样平等入学就读。
教育系统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办法【完整】
教育系统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中小学办学行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二条规范办学行为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强化督查、严格问责,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有效机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中小学办学行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中小学校。
第二章规范教学行为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
各中小学要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全部课程,不得挤占音、体、美、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
倡导普通高中通过选修课的开设引导学生进行不同发展方向的修习,不提倡采取文理分班的方式进行分科学习。
高三年级第一学期结束之前,不得进入高考复习阶段。
第五条深入开展“阳光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保证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
县直学校保证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10 天,初中学生不少于20 天,普通高中不少于30 天。
农村中小学要从实际出发,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外活动。
第六条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
幼儿园不留书面作业,小学一、二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得超过半个小时,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得超过1 小时。
初中各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超过一个半小时。
高中布置作业要涵盖所有学习领域,书面家庭作业要控制在2 小时以内。
要提倡教师布置分层次的弹性作业,布置探究性、实践性家庭作业,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其自主学习的能力。
第七条严格作息时间。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 小时、7 小时、8 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 小时、9 小时、8 小时。
中学住校生晚自习时间不得超过2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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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一、严格规范招生秩序
小学、初中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分配”原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所有户籍在当地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初中学校就读。
招生时间、入学条件、报名办法、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
非正常跨区域招生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在10%以内。
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随意提前招生或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坚决制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将“奥数”及其它变相培训与入学挂钩,严禁将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入学挂钩。
高中招生必须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招生,并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20%(不含择校生)以内;除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学校或班级外,任何学校不得跨市招生,不得提前招生;要继续坚持将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201 3年所有的市指标分配比例至少达到60%,有条件的市达到70%。
二、严格控制班容量
小学每班控制在45人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人;初中每班控制在50人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5人。
高一年级招生班容量严格控制在50人以内,三年内不得超过55人。
三、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均衡编班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制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举办“快慢班”、“强化班”、“特优班”、“实验班”及其它变相的重点班。
以市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
在新学年开学前,所有县(市、区)统一举行义务教育中小学新生均衡编班仪式,公开实行电脑随机编班,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有专人参加巡视,并邀请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监督,保证编班工作的公开与透明。
四、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在新学年开学前保证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与当地学生一样平等入学就读。
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按照《山西省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晋教基〔2012〕43号)要求组织实施。
从2013起,进
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享受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具体报名、审核、录取办法及条件由各市制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2014年起,我省境内父母经常居住地连续三年接受高中教育并有正式学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提供家长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高中阶段学籍证明前提下,即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享有与我省考生相同的招生录取待遇。
五、严禁公办高中举办高考补习班
所有公办高中学校不得举办高考补习班,不得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不得与任何机构联合在校外举办补习班,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往届高中毕业生在本校报名参加高考。
六、严格规范考试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学生考试成绩,更不得依据考试成绩对学生、班级或教师排列名次、进行奖惩。
严格加强对高考信息的管理。
除考生本人和招生录取学校外,省级招生机构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高考考生成绩的有关信息,其他各级招生机构也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考生报名及考试成绩等信息。
严禁单纯以高考成绩为依据排名排队,对学校、校长和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和惩罚。
严禁各地各高中学校进行高考升学率或高考状元等强化应试教育的宣传报道。
七、严格教辅材料选用
要严格按照一科一辅、学生自愿购买、学校无偿代购的原则,在省颁布的《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公告》范围内进行征订和选用,学校或教师不得统一组织学生购买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公告》以外的教辅材料。
八、严格执行作息时间
小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8小时,小学生不得上早、晚自习;走读学生到校时间小学夏季不早于7︰30,冬季不早于7︰50,初中夏季不早于7︰00,冬季不早于7︰30。
寄宿制学校要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10小时,初中生不少于9小时。
高中学校由各市教育局制定下发全市统一的作息时间表并确定放假时间,小学和初中学校由各县教育局分别按走读制、寄宿制订全县统一的作息时间。
九、严格规范课程开设
所有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设置方案,开足开全课程。
要高度重视音乐、美术、
科学、综合实践、通用技术、理化生实验等课程的开设,不得随意挤占这些课程的课时,严禁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加课时、赶超教学进度的行为,严禁占用法定节假日、午休或自习时间组织集体补课。
要保证体育课课时,坚持大课间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
十、全面规范改制学校
继续巩固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成果,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再复核,防止反弹,复核后,对未达到规范要求的学校一律执行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对清理规范不到位、存在“公私不明”或“一校两制”问题的普通高中取消招生计划。
十一、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小学、初中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和我省的“八项规定”,严禁以招收特长生、捐资助学等方式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坚决禁止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行为。
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收费要严格按照省教育、财政、物价等三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借读生、自费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十二、严格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切实采取措施大力提升广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教学业务能力,不得以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更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公办中小学教师不得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兼职或参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及其他个人组织的有偿补课;不得组织进行有偿家教、补课或介绍学生参加有偿补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