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84号令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抗菌药物三级管理及要求
抗菌药物三级管理及要求1. 介绍抗菌药物是指能够抑制或杀灭细菌的药物,广泛应用于临床医疗中。
然而,由于滥用和不当使用,导致了抗菌药物耐药性的迅速增加。
为了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并减少耐药性的发展,我国实施了抗菌药物三级管理制度。
2. 抗菌药物三级管理制度2.1 三级分类根据临床应用的重要性和治疗需求,我国将抗菌药物分为三个等级:特殊级、限制级和非限制级。
•特殊级:包括高毒性、高耐受性和仅适用于治疗重大传染病等情况下使用的抗菌药物。
这些药物通常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审批,并由特定医院或机构配备和管理。
•限制级:包括具有较高毒性或较高耐受性、广谱抗生素以及对公共卫生具有重要意义的抗菌药物。
这些药物需要经过医院药事委员会的审批,并严格控制其使用。
•非限制级:包括较低毒性、较低耐受性、狭谱抗生素以及治疗常见感染的抗菌药物。
这些药物可以在医生的指导下正常使用。
2.2 药品准入许可对于特殊级和限制级抗菌药物,需要进行药品准入许可。
申请者需要提供相关临床试验数据,以证明该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审批机构将根据这些数据评估并决定是否批准该药物进入市场。
2.3 医生处方管理医生在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时,需要按照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
特殊级和限制级抗菌药物必须由专科医生开具处方,并在处方上注明使用理由、用量、使用时限等信息。
非限制级抗菌药物可以由普通医生开具处方。
2.4 药店销售管理为了避免滥用和不当使用,我国对抗菌药物的销售进行了严格管理。
特殊级和限制级抗菌药物只能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内销售,需要有医生的处方才能购买。
非限制级抗菌药物可以在普通药店出售,但需要由执业药师进行咨询和确认。
3. 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重要性3.1 避免耐药性的发展滥用和不当使用抗菌药物是导致耐药性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可以减少细菌对药物的耐受性,延缓耐药性的产生。
3.2 减少不良反应抗菌药物可能会引起一系列不良反应,包括过敏反应、肝毒性、肾毒性等。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卫生部司(局)便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杭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相应数量的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2更新版
•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 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 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 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 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
•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 (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 事项;
• (四)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 (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
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 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
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 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 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临床科室和医 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 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 生行政部门报告。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限制使用 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 每半年报告一次。
•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 菌药物合理应用。
•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 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 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 必要手续。
•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 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 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 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
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 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 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 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 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市人民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各临床科室:为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药械科负责全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医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由药械科、医务科、护理部、感染性疾病科、感染办、检验科等职能部门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抗菌药物管理工作领导组(名单见附表)。
(1)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2)制定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3)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4)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教育。
(5)感染性疾病科负责对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6)检验科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常见致病菌分布和耐药监测工作,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1、抗菌药物由药械科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械科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2、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仿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3、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 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 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 种。
三级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指标
三级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指标在三级医院中,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至关重要。
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既可以有效治疗感染症,又能有效预防耐药菌株的产生。
为了规范抗菌药物的使用,三级医院通常会制定一系列的管理指标,旨在提高治疗效果,减少药物滥用和耐药性的发展。
1. 抗菌药物使用率三级医院应该根据临床需要和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抗菌药物使用率目标。
抗菌药物使用率的监测可以帮助医院评估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调整。
同时,良好的使用率也能有效地控制细菌耐药的发展。
2. 抗菌药物选择指导原则针对不同类型的感染症,三级医院应该建立起科学的抗菌药物选择指导原则。
这些原则通常基于病原体分布、药敏试验结果和患者个体情况等综合考量,旨在提高抗菌药物的治疗效果,减少不必要的使用。
3. 抗菌药物使用持续时间控制抗菌药物使用的持续时间也是一个重要的管理指标。
在治疗感染症时,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疗效变化,及时评估是否需要延长或缩短抗菌药物的使用时间。
临床应用管理指标要求医务人员在使用抗菌药物时严格遵循相应的时间控制。
4. 不良反应监测和反馈在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中,医务人员需要密切监测患者是否出现不良反应。
对于出现不良反应的患者,应及时停止相应的抗菌药物使用,并反馈给医院药事管理部门进行记录和分析,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结语三级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指标的建立和执行,对于提高抗菌药物的使用效果、降低细菌耐药性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医院管理部门和医务人员应共同努力,严格遵守管理指标要求,不断完善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机制,为患者提供更为安全和有效的治疗服务。
以上内容为三级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指标的基本要点,希望对相关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有所帮助。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三级医院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三级医院
一、背景
随着抗菌药物滥用和耐药菌株的增加,抗菌药物的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抗菌药物在三级医院的临床应用,减少抗菌药物滥用和耐药菌株的扩散,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三级医院内各科室的抗菌药物使用。
三、管理要求
1. 用药指征
•临床应用抗菌药物需明确指征,不能随意使用。
对于疑似感染需进行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后方可使用抗菌药物。
2. 用药方式
•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和药敏试验结果选用最适当的抗菌药物,并规范用药方案,包括用药剂量、频次、疗程等。
3. 用药监测
•抗菌药物使用后需定期监测患者的病情变化及药物不良反应,必要时调整用药方案。
4. 抗菌药物审批
•医院设立抗菌药物使用审批制度,由医务部门负责审批医师开具的抗菌药物处方,提高使用抗菌药物的规范性。
5. 抗菌药物管理
•医院建立抗菌药物使用档案,记录患者的用药情况,包括药物名称、剂量、用药时间等信息,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四、考核与奖惩
医院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的考核机制,对严格遵守规定的科室和医师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者进行责任追究。
五、其他
三级医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更为严格的管理办法,以更好地规范抗菌药物的
使用。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以上。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是一类广泛应用于治疗细菌感染的药物,具有广谱性、快速性、强效性等特点,但长期不适当使用会导致抗菌药物的滥用和抗菌药物耐药性的增加,导致治疗难度和费用增加。
为遏制抗菌药物的滥用,加强临床应用管理,我国实行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分为三级,即一级、二级和三级。
该制度主要针对医院的门诊和住院病患应用抗菌药物,要求医师必须按照患者感染的部位、病原体种类、药物作用谱、临床证据等因素,严格遵循分类用药的原则进行处方,同时配合药师加强药物监测和管理。
一级抗菌药物是J旨作用谱窄、副作用小、价格低廉的药物,适用于治疗轻度感染或初期感染,如青霉素、头泡菌素等。
二级抗菌药物是指作用谱较广、价格适中、毒副作用较小的药物,适用于治疗中度病情和无法使用一级抗菌药物治疗的感染,如阿奇霉素、氟瞳诺酮、庆大霉素等。
三级抗菌药物是指作用谱宽广、价格昂贵、毒副作用大的药物,适用于治疗重度感染或多重耐药感染,如碳青霉烯类、万古霉素、利奈喋胺等。
医生在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时必须参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分类用药原则。
同时,药师要加强药物监测和管理,确保医生开具的处方符合分级用药规定,对达不到分级标准的处方要及时沟通,要求医生更换药物或调整用药方案,同时对医生和病患进行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避免抗菌药物的滥用和耐药性的增加。
抗菌药物是临床治疗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药物,但抗菌药物有很强的选择性杀菌作用,若使用不当将带来不良后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是对抗菌药物应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措施,能够保证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减少抗菌药物滥用和耐药性的产生,对于全面提高临床抗菌治疗的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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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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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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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抗菌药物,主要包括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指以促进抗菌药物安全、有效、经济使用为目的,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的采购供应、处方开具、药品调剂、临床应用和监测等全过程所开展的各种监督管理、教育培训、技术支持与持续改进工作。
第三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对临床应用的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管理相应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日常工作由医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抗菌药物使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保护公众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医疗机构和临床医生在抗菌药物的处方和应用中。
第三条抗菌药物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用药、精准施治的原则。
第二章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第四条将抗菌药物分为三个级别进行管理,分级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药物的特性、耐药性等因素。
第五条第一级抗菌药物为常规使用的抗菌药物,可以由甲级医院的临床医生合理使用。
第六条第二级抗菌药物为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必须由医疗机构的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第三级抗菌药物为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必须由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授权的专家组评审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抗菌药物的处方和使用第八条临床医生在处方抗菌药物时,应当按照抗菌药物的等级进行选择,遵循抗菌药物使用的原则。
第九条临床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合理调整抗菌药物的种类、用药剂量和使用时长。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设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测系统,及时监测抗菌药物的处方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抗菌药物使用监测系统应当定期报告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四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医疗机构或临床医生,将根据违规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违规使用抗菌药物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进行教育和告诫,必要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通报。
第十六条对于发现医疗机构临床应用抗菌药物管理不规范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医疗机构并要求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级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规定.doc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担任。
第六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我院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并对各科室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二)审议我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对遴选、清退、更换抗菌药物进行全程监管,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三)定期发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及细菌耐药监测预警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
在临床实践中,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抗菌药物的使用,防止滥用和导致耐药性增加,抗菌药物的管理办法逐渐得到加强和完善。
根据最新的管理办法,抗菌药物被分为三级,具体如下:
一级抗菌药物
一级抗菌药物是指对临床主要耐药菌较敏感,临床常见、常用的抗菌药物。
这
类抗菌药物广泛适用于各种常见感染病情,疗效好,毒副作用小,耐药性较低。
医生在日常的临床实践中,应首选一级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二级抗菌药物
二级抗菌药物是指对一些常见耐药菌敏感的抗菌药物,有些抗菌素对一级抗菌
药物有交叉耐药或者对常见病原体耐药性逐渐增加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二级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但是,在使用二级抗菌药物时,应慎重考虑疗效和毒副作用,不宜滥用。
三级抗菌药物
三级抗菌药物是指对大多数常见菌株耐药或者耐药性增加的抗菌药物。
这类抗
菌药物常见于医院感染科、重症监护室等场所,用于治疗特殊耐药病原体引起的感染。
由于三级抗菌药物的使用范围较窄,可能引起更严重的副作用,应在专家指导下合理使用。
结语
通过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有利于医生更加科学地选择抗菌药物治疗感染疾病,降低耐药性的风险,提高治疗效果。
在临床实践中,医生和患者应当加强对抗菌药物的正确使用和管理,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三级公立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我院抗菌药物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降低细菌耐药性,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务人员及相关部门。
三、分级管理制度1. 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
(1)非限制使用级: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此类药物应在以下情况下使用:①根据《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②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经医师判断,认为使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更为适宜。
(2)限制使用级: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的抗菌药物。
此类药物应在以下情况下使用:①患者病情较重,需要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②经医师判断,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比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更为适宜。
(3)特殊使用级: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抗菌作用较强、抗菌谱广,经常或过度使用会使病原菌过快产生耐药的;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新上市的,在适应证、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此类药物应在以下情况下使用:①患者病情危重,需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②经医师判断,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比其他抗菌药物更为适宜。
2. 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均可开具处方;(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方可开具处方;(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方可开具处方。
四、培训与考核1. 医师和药师应定期接受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2. 医师和药师应参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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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担任。
第六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我院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并对各科室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二)审议我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对遴选、清退、更换抗菌药物进行全程监管,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三)定期发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及细菌耐药监测预警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五)分析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防止发生药源性事故,确保抗菌药物使用安全。
(六)负责完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并对违规使用抗菌药物的科室和个人进行处罚。
(七)负责对科室抗菌药物责任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对医院全年抗菌药物整体检查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价,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及工作目标。
第七条医务处为抗菌药物管理的牵头部门,医院感染管理科、药剂科、检验科微生物室、网络信息中心等部门共同参与抗菌药物应用管理。
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八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制定我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市卫生局备案,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不得采购。
第九条抗菌药物的采购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购进抗菌药物品种符合卫生部和天津市卫生局有关要求;(二)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十条抗菌药物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
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剂科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十一条因特殊治疗需要,需使用我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剂科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第十二条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应严格控制,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
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三条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剂科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第十四条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临床科室、药剂科可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
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我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第十五条根据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进行严格限定,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对临床执业医师和药师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工作,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考核合格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考核合格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考核合格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征。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成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于24小时内填写《抗菌药物越级使用审批表》,由科室主任签字同意后上报医务处审批。
第十九条严格控制抗菌药物使用比例和强度,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4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第二十条住院患者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剖宫产手术除外),抗菌药物品种选择和使用疗程合理。
第二十一条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其中,腹股沟疝修补术(包括补片修补术)、甲状腺疾病手术、乳腺疾病手术、关节镜检查手术、颈动脉内膜剥脱手术、颅骨肿物切除手术和经血管途径介入诊断手术患者原则上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
第二十二条接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50%;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80%。
第二十三条每年院长与临床科室主任签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责任状,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科室主任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一)药剂科负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监测内容包括抗菌药物品种、剂型、规格、使用量、使用金额,使用量和使用金额分别排名前10位的抗菌药物品种,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使用强度、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诊疗抗菌药物预防使用率,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率、使用强度,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急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等指标。
负责监测抗菌药物销售情况,对使用异常增长、使用量排名半年以上居于前三位,且频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和企业违规销售、频繁发生严重药物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进行调研,并分析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
(二)检验科微生物室负责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对细菌耐药信息进行统计、分析、评价。
(三)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数据的统计工作。
(四)药剂科、检验科微生物室每季度向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提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和细菌耐药监测相关信息。
(五)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发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及细菌耐药监测预警信息,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和细菌耐药进行干预,对超指标使用抗菌药物的科室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六)针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的不同,采取下列相应的干预措施:1、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全院医务人员。
2、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提示临床医务人员慎重经验用药。
3、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提示临床医务人员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4、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
当病情需要,遇到高度敏感的致病菌时,特殊情况由专家会诊、科主任签字,药剂科主任同意后方可使用。
使用时应继续监测细菌及药敏变化,发现由敏感变为耐药应立即停用。
干预何种抗菌药物主要根据该药物的细菌耐药性,同时应参考该药物在我院用量、时间及有无可替代的药物等因素第二十五条临床药师应积极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报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数据信息,对临床合理选用抗菌药物提供技术支持;积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治理方案的制订、病例分析、医嘱审核、咨询等工作。
感染性疾病科医师应积极参与疑难疾病的诊治工作,并参与抗菌药物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二十六条医务处每月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医师工作业绩考核、绩效考核、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等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对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科室及个人,视情形予以处罚:(一)根据监测及点评结果,每季度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前10名医师,在全院范围内通报表扬,受到表扬2次及以上者,年终给予奖励。
(二)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一个月,一个月后需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三)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处方权六个月,六个月后需重新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其处方权。
1、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2、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3、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4、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仍进行调剂的,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六个月,六个月后需重新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其调剂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