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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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6民用航空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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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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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基础部分、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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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型、项目部分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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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和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和续签



执照有效期 五年; 资格证书有效期 五年; 保证执照和资格证书连续有效应当在有效期满前获得 民航局授权人员对执照和资格证书有效性的续签
执照、资格证书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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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资格证书管理模式

民航总局负责: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 础部分和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 工作
考官中心作为民航总局飞行标准斯在执照管理方面的技 术支援机构,承担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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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6R1执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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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具有I类签署 按照CCAR-145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航线维修、A 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定期检修以及结合检修进 行的改装工作航空器; 按照CCAR-43部的规定,对航空器进行维修工作并批 准其恢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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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适用范围; CCAR-66R1执照类别;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执照、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 执照、资格证书的管理模式; 执照、资格证书的考试 执照、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签署 执照、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和续签 执照、资格证书的义务 等效安全/罚则/附加规定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一、执照申请和资格要求1.申请人必须是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并符合所申请的维修级别的相应技术标准。

2.申请人需完成民航总局规定的执照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文件。

二、维修级别和执照类型1.按照民航总局的规定,维修级别分为机械和电子两类,每类维修分为多个级别。

2.申请人根据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选择适合自己的维修级别进行申请。

三、执照考试和培训1.所有申请人在申请执照前必须通过民航总局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和实践两部分。

2.考试合格后,申请人需参加由具备相应技术资质的维修单位或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课程。

四、执照发放和管理1.执照由民航总局进行发放,有效期为5年。

在有效期内,持证人需完成每年规定的维修人员补习和考试。

2.持证人需保管好自己的执照,不得转借或复制。

如发现执照遗失或损坏需立即向民航总局进行报备和补办手续。

五、执照更新和升级1.执照持证人在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内,需向民航总局申请更新执照。

更新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文件,并通过民航总局组织的补习和考试。

2.持证人在维修工作中表现突出,并具备相应的工作年限和培训经历,可以申请升级维修级别。

六、执照的撤销和暂停1.对于严重违反民航法规和维修规范的维修人员,民航总局有权撤销其执照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2.对于涉及安全风险的情况或执照持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民航总局有权暂停其执照的使用。

以上是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该规则是为了维护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运行可靠所制定的,对于保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从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在正确的管理下,能够有更多的合格维修人员为航空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5.25【实施日期】2020.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20年5月22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5月25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6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与管理活动。

第66.3条管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依法对航空器维修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66.4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第66.5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权限取得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后,可以维修放行除复杂航空器之外的其他航空器。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上加注复杂航空器的机型签署后,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方可维修放行对应型号的复杂航空器。

第二章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66.6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条件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年满18周岁;(b)无影响维修工作的色盲或者色弱;(c)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下同)学历;(d)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e)具备至少1年的经所在单位授权从事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算在内),或者为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并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实作培训;(f)通过本规则第66.11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g)完成本规则第66.12条要求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h)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航空器维修相关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民航执照证书

民航执照证书

一、根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机型签署的情况下颁发。

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ME)和航空电子(AV)两个专业。

航空机械专业划分为以下类别:●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ME-TA●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ME-PA●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ME-TH●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 ME-PH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参加笔试、口试及基本技能考试,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三、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项目部分。

部件修理人员应当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参加笔试及基本技能考试,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获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下列专业划分:●航空器结构,其英文代码为STR●航空器动力装置,其英文代码为PWT●航空器起落架,其英文代码为LGR●航空器机械附件,其英文代码为MEC●航空器电子附件,其英文代码为AVC●航空器电气附件,其英文代码为ELC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项目签署的情况下颁发。

申请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CCAR66民用航空法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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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则

警告或暂扣3至6个月或者吊销执照 (见书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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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规定



执照认可 持有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地区民用航空器维修u人员执照或者资格证书的,需 要 民航总局认可的,按照民航总局与该执照或者资格 证书颁发国或者地区的民用航空当局签订的协议执行。 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从事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按照国家 体育总局航空体育运动适航委任代表组的规定办理体 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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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适用范围; CCAR-66R1执照类别;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执照、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 执照、资格证书的管理模式; 执照、资格证书的考试 执照、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签署 执照、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和续签 执照、资格证书的义务 等效安全/罚则/附加规定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获得签署后,可对执照签 署项目类别范围内的修理项目具有签字放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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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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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具有II类签署 除具有机型I类签署的权利外,按照CCAR-145部放 行,按照工作单完成A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定期检修 和其他改装工作的航空器;

民航维修人员规章管理制度

民航维修人员规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维修人员管理,确保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安全、高效、优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民航维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飞机维修工程师、航线维修工程师、定检维修工程师、部附件维修工程师等。

第三条民航维修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本制度,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四条民航维修人员职责:(一)负责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检查、调试、试验等工作,确保航空器安全运行;(二)严格执行维修规程和操作规范,保证维修质量;(三)发现航空器故障,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四)参加民航维修培训和技能考核,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五)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民航维修人员形象。

第五条民航维修人员权利:(一)享有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二)参与维修工作计划、技术研讨和业务培训;(三)对违反民航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章考核与奖惩第六条民航维修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一)年度考核:对维修人员年度工作表现、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二)专项考核:对维修人员在特定项目、任务中的表现进行考核。

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八条对考核优秀的维修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维修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证书与执照管理第九条民航维修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第十条民航维修人员执照分为基础执照和机型执照。

(一)基础执照:证明维修人员具备民用航空器维修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二)机型执照:证明维修人员具备特定型号民用航空器的维修能力。

第十一条民航维修人员执照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应进行复训和考核。

第五章保密与纪律第十二条民航维修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保守民用航空器维修技术秘密。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 工作程序手册范本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 工作程序手册范本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Civil Aircraft Maintenance Personnel License Examination Administration工作程序手册颁发日期:2008-4-20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RV003) 经民航总局飞标司批准执行批准人:批准日期: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目录民航总局授权书 ............................................................................ ........................................................................ 4 主任声明 ............................................................................ ............................................................................... ..... 5 版本更新记录 ............................................................................ . (6)有效页清单 ............................................................................ ................................................................................7 手册发放清单 ............................................................................ . (8)第一章考管中心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 9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证书及考试............................................................................. .......................... 13 第三章考试申请条件和执照/证书的申请条件............................................................................. .................. 16 第四章报名,考试,颁证流程............................................................................. ............................................ 19 第五章考试报名和受理程序............................................................................. ................................................ 20 第六章考试程序 ............................................................................ .................................................................... 24 第七章执照/证书的申请,受理,颁发和续签程序............................................................................. .......... 29 第八章执照更换和补发程序............................................................................. ................................................ 34 第九章信息和档案管理............................................................................. ........................................................ 35 第十章考试委任代表的遴选办法及其职责............................................................................. ........................ 37 第十一章执照考试专家委员会............................................................................. ............................................ 39 第十二章执照考试题库的编辑,修订和管理............................................................................. .................... 43 第十三章考点的建立和管理程序............................................................................. ........................................ 44 第十四章考试的设施设备和人员要求............................................................................. ................................ 48 第十五章罚则 ............................................................................ ........................................................................ 51 第十六章附录 ............................................................................ (52)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3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民航总局授权书为加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及考试的管理, 进一步贯彻维修人员执照培训与考试分离的原则,提高维修和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和水平,根据 CCAR-66 部和民航飞函 (2002)437 号文件,特授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称为考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作为民航总局飞标司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方面的技术支援机构, 开展维修人员执照管理的研究工作.制定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及其持续修订工作. 根据CCAR-66 部的要求,与飞标司持续适航监察员一起实施航空器维修人员, 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维修管理人员证书的考试工作. 并授权考管中心在民航总局飞标司批准的考试委任代表专家库中挑选考官执考(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 . 根据 CCAR-66 部要求对执照基础部分考试申请人资格和执照初次/续签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 协助飞标司建立执照考试档案,持照人员档案和"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系统" ,并进行管理和维护. 授权的各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民航总局飞标司批准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进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并随时接受民航总局飞标司的监督和检查. 民航总局飞标司授权人:2002.10.12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4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主任声明作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 (以下称"考管中心)主任,我在此正式声明: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是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 , 员执照,维修管理人员书申请指南》 (AC-66R1-01)《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 , 和委任单位代表》(CCAR-18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执考委任代表管理办法》 , (总局飞发(2005)10号)及相关的咨询通告和民航总局飞标司授权工作的具体要求编写的,该程序手册强调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执照基础部分考试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并建立考试和执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考试管理中心按本程序手册有关规定接受民航总局飞标司的检查. 本程序手册由考管中心负责制定和修改,并报飞标司审批后生效. 我将严格的按照本程序手册规定做好各项工作, 并经常检查下属对程序手册的贯彻执行情况.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保证考试和执照管理工作质量,并随时接受飞标司的监督检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主任: 日期:2002 年 11 月(签字)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5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版本更新记录版本号 Rev 001 Rev 002 Rev 003 颁发日期插入日期责任人2002.11.25 2006.4.30 2008.4.20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6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有效页清单章次页次日期章次页次日期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7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手册发放清单发放日期单位或个人民航总局飞标司华北管理局维修处华东管理局维修处东北管理局维修处西南管理局维修处西北管理局维修处中南管理局维修处管理局维修处考点考点考点厦太考点考点考点考点广汉考点考点海航考点考点考点考点考点考点飞标培训中心册数负责人联系手机传真注:手册修订批准后,及时通知手册持有单位和个人并更新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8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第一章第1条概要考管中心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称"考管中心)是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部件修理执照基础部分和维修管理人员证书的指定执考单位.受民航总局飞标司直接领导,是飞标司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方面的技术支援机构,负责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考试题库及其持续修订工作,并对执照考试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 考管中心主要负责执照考试管理,题库管理,经历审核(考试申请,执照申请和续签) ,执照颁发,档案管理,考官选派,考试计划等工作,具体考试工作由各考点负责. 考管中心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下设考试管理,题库管理,执照和档案管理及行政和财务管理四个岗位及下属 20 个考点.根据考点性质,分为民航地区管理局考点, 中国民航总局批准的 CCAR-147 培训机构考点和其他航空公司考点, 根据考点性质不同, 监考要求不同,见第六章第十条监考. 考管中心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考管中心主任考管中心副主任执题库试管理理管理理管案管档务考和财照政和行地区管理局考点点考点机构考其他 147第2条考管中心主任职责(1) 接受民航总局的授权, 贯彻执行民航总局颁发的与考管中心工作容相关的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9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法规规章,适航管理程序及咨询通告.对工作程序手册实施和考管中心的工作全面负责. (2) 负责建立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和执照管理体系和信息化系统. (3) 负责考试大纲,执照教材的编写和修订工作. (4) 负责考点的建立和审核工作. (5) 协助总局飞标司进行考官培训. (6) 听取适航管理部门,飞机维修单位对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工作的意见,及时修改,优化工作程序手册. (7) 负责民航总局飞标司和民航大学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3条考管中心副主任职责 (1) 协助考管中心主任的工作,重点负责日常考试管理,考试质量检查和题库管理工作. (2) 完成考管中心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4条考试质量题库管理职责 (1) 负责建立考试质量检查及评估体系,并负责该体系的持续改进,负责日常考试质量检查. (2) 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投诉,负责受理考生查分申请并将结果通知考生. (3) 负责考试计划的审核. (4) 负责执照题库的持续修订工作,所有题库至少每年修订一遍,并每年增加总题量 15%的新题.负责题库的管理和安全工作.(5) 定期出卷并分析,跟踪考试试题统计结果,对超出监控值界限的试题,进行分析,评估和修改. (6) 及时跟踪试题反馈记录,确认修改的按照试题修改程序执行. (7) 定期向考管中心主任和考试专家委员会反馈试题统计和分析报告. (8) 负责 CCAR-66/CCAR-147 考试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技术保障和考点的技术支援工作. (9) 维护互动咨询,回答考生咨询.(10)完成考管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 第 10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第5条考试管理职责(1) 负责执照基础部分考试申请的受理和考试资格审核. (2) 远程考试的维护工作和考点的技术支援工作. (3) 定期发布,更新职责围的新闻,信息,公告和程序. (4) 维护互动咨询,回答考生咨询. (5) 负责远程考试监控和录象工作并将录象资料交档案科保存. (6) 负责计算机考试机房和口试室设备日常维护工作. (7) 负责执照打印工作. (8) 完成考管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6条行政及财务管理职责(1) 负责考管中心的财务工作. (2) 在民航总局飞标司批准的执照考试执考委任代表专家库中, 确定每次口试执考委任代表和基本技能考试执考委任代表的人选. 负责考试委任代表的联系及考试组织安排.负责对委任代表的考核工作. (3) 负责按照考试计划通知民航地区管理局监考. (4) 负责对,外的协调和接待工作. (5) 负责上级部门和部文件的管理工作. (6) 负责考试信息,动态和新闻的发布工作. (7) 定期向考点配发和成绩单. (8) 完成其他后勤工作. (9) 完成考管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7条执照和档案管理职责(1) 负责执照基础部分申请的受理和资格审查工作. (2) 负责执照续签的受理和资格审查工作. (3) 负责执照颁发的相关手续及执照的发送工作. (4) 负责执照档案的建立和管理.(5) 负责执照统计工作.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11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6) 负责执照信息,动态新闻的发布工作. (7) 完成考管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8条各考点职责(1) 负责本考点的考试计划的制定和报审工作; (2) 负责本考点的考场安排; (3) 代表考管中心负责本考点考试的实施工作; (4) 负责收取本考点考试费和执照工本费, 给考生开发票并及时向民航总局清算中心上缴所收的考试费和执照工本费; (5) 协助监考人员监考,维持正常的考试秩序; (6) 本手册中规定的考点需要完成的其他工作.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12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第二章第1条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证书及考试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证书根据 CCAR-66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执照和书的包括下列类别: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书. 第2条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机型签署的情况下颁发. 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 ME 和航空电子 AV 两个专业. 航空机械 ME 专业划分为以下类别: 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 ME-TA 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 ME-PA 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 ME-TH 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 ME-PH 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首先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考试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参加笔试, 口试及基本技能考试,成绩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执照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第3条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项目部分.部件修理人员首先应当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考试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参加笔试及基本技能考试,成绩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执照申请,经审核批准获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 第 13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下列专业划分: 航空器结构,其英文代码为 STR 航空器动力装置,其英文代码为 PWT 航空器起落架,其英文代码为 LGR 航空器机械附件,其英文代码为 MEC 航空器电子附件,其英文代码为AVC 航空器电气附件,其英文代码为 ELC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项目签署的情况下颁发. 申请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第4条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书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书(以下简称维修管理人员书)申请人首先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考试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参笔试考试(必须参加民航总局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 ,成绩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证书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获得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书. 第5条考试类型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考试应该在民航总局批准的考试地点进行,考试类型如下: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包括笔试,口试,基本技能考试三项. 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包括笔试,基本技能考试两项. 管理人员书考试采用中文或英文笔试,两种语言形式具有同等资格. 第6条考试大纲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考试的容,围,出题数量,难度等级按照 CCAR-66R1 和有关 AC 的要求定义. 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和增加专业,增加类别考试按照 AC-66R1-0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要施.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和增加专业考试按照 AC-66R1-03《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要施.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14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维修管理人员书考试按照 AC-66R1-04《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培训大纲》要施. 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15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第三章第1条考试申请条件和执照/证书的申请条件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申请条件(1) 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且 (2) 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 2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 1 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或 (3) 不具备(2)款所述学历,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 3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 1 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或 (4) 经过 CCAR-147 部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5) 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注:1) 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包括所有机械,化工,电子,电气等工科类专业学历. 2) 航空器维修工作可以包括: 在非民用的航空器上的维修工作; 申请人在已获CCAR-145 维修许可批准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 从事维修相关(质量控制,工程技术,生产计划,技术培训)的工作; 申请人在已获批准的航空运营人的维修系统从事维修相关(工程技术, 维修计划和控制,质量管理,培训管理)工作; 申请人在已获得 CCAR-147 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从事维修专业教学的工作; 从事适航维修管理的工作. 第2条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申请条件(1) 申请人应当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且 (2) 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 2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 年应当持续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16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或 (3) 不具备(2)款所述学历或者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 3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 1 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或 (4) 经过 CCAR-147 部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5) 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注:1) 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包括所有机械,化工,电子,电气等工科类专业学历. 2) 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可以包括: 在非民用的航空器部件上的修理工作, 申请人在维修单位从事维修相关工作 (质量控制, 工程技术, 生产计划, 技术培训)的工作; 在已获得 CCAR-147 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从事维修专业教学的工作; 从事适航维修管理的工作. 第3条新增专业/类别考试申请条件(1) 对于已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维修人员, 欲新增专业的申请人应从事新增专业的维修工作累计在 1 年以上, 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 6 个月应当持续从事所新增专业的维修工作. 对于欲新增其它类别 (如 PA+TA) 应从事所申请增加类别的实际维修工作 , 累计在 6 个月之上, 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 3 个月应当持续从事新增类别的维修工作. (2) 对于已取得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修理人员, 欲新增专业的申请人应从事新增专业的修理工作累计在 1 年以上, 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 6 个月应当持续从事所新增专业的修理工作. 第4条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书考试申请条件(1) 具有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身体健康;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17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2) 从事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相关工作不少于 5 年, 其中包括不少于 2 年的维修管理工作; (3) 具有听,说,读,写并正确理解工作中所使用中文的能力.配备翻译可视为满足本项要求的一种方式. 注:1) 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包括所有机械,化工,电子,电气等工科类专业学历. 2) 航空器/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可以包括: 在非民用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的维修/修理单位从事的维修相关工作; 在维修单位从事维修相关工作(质量控制,工程技术,生产计划,技术培训); 在已获批准的航空营运人的维修系统从事维修相关工作(工程技术,维修计划和控制,质量管理,培训管理) ; 在已获得 CCAR-147 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从事维修/修理专业教学工作; 从事适航维修管理的工作. 第5条执照/证书的申请条件维修执照,修理执照和管理人员书的申请条件与各自的考试申请条件相同, 同时必须满足: 最近 60 天体检合格; 维修执照申请人需持有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成绩合格证;修理执照的申请人需持有笔试和基本技能考试成绩合格证; 管理人员书需持有笔试成绩合格证.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18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第四章熟悉申请条件报名,考试,颁证流程熟悉考试科目查询考试计划熟悉报名要求首页公告栏《注册说明》个人注册/登陆选择考试计划报名审核结果查询首页公告栏《各考点交费方式汇总》审核结果未通过查询未通过原因,并做适当修改.联系报考考点,交费等事宜查询考场安排考试准备登陆在线考试系统考试领取考试类型口试理论笔试基本技能索取成绩单首页公告栏《办理执照注意事项》执照证书办理申请执照类型部件修理执照基础部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维修管理人员书1. 《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2.执照基础部分笔试,基本技能考试合格成绩单复印件3.学历证明复印件4.工作经历证明(质量经理签字,质控部门盖章)5.申请之日前 60 天的健康证明1.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2.执照基础部分笔试,口试,基本技能考试合格成绩单复印件3.学历证明复印件4.工作经历证明(质量经理签字, 质控部门盖章)5.申请之日前 60 天的健康证明1.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2.管理人员书笔试考试合格成绩单复印件3.相关培训证明4.学历证明复印件5.从事维修工作年限及维修管理工作的工作经历证明 (质量经理签字,质控部门盖章)6.申请之日前 60 天的健康证明执照证书办理申请执照领取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19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第五章考试报名和受理程序第1条考试报名办法为保证个人信息的真实,严肃和有效性,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和维修管理人员书考试的报名工作均采用网上个人注册和报名.已批准的 CCAR-147 基础培训机构的正式学员,可以通过该机构的质量部门报名考试. 根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网址上公布的考试时间和地点, 参加笔试, 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在各考试计划所设定的报名期进行网上在线报名.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中心网址:.skyexam. 第2条考生网上在线报名流程个人通过考管中心平台在线报名,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 查询考试计划和报名期限查询"公告栏"公布的全年考试计划(但该考试计划可能因各种原因进行调整,应以"考试计划"的时间为准) ,做好准备. 通过首页的"考试计划"或导航栏的"考试计划" ,查询全国各考点的考试计划安排,确定要参加的考试地点和时间. 考试计划在线报名的起止时间,一般为考试首日前 20-10 个工作日,以各考试计划设定的日期为准.考管中心有权根据各考点的考试安排,调整报名的起止日期. (2) 网上个人注册/登录首次使用考管中心(.skyexam.)的考生,必须进行个人注册.注册时, 要按照要求填写资料,上传照片.每人只能有一条注册信息,以前在旧考试系统中参加过考试或虽报名没参加考试者,个人信息均已经存在于本系统,不能再次注册. 点击首页上左上角的"个人注册" ,仔细阅读注册须知,并按照注册须知详细填写真实,准确的个人资料信息,完成个人注册(要切记自己设定的登录名和密码) .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20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已注册的考生,通过登录框输入用户名(即登录名)/密码/验证码,点击下方的"考生登录" ,登录本系统. 个人信息,除个别重要信息外,均可以在登录后进行修改. 若出现下列情况: (a)注册的有误或换代升级, (b)更换。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的说明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的说明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的说明一.修订背景)(以现行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CCRA-65AA-R1)是在对1991年2月发布施行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下简称CCAR-65AA-R1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CCRA-65)全面修订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于1995在施行的5年中对规范维修人员资格,年12月发布施行。

CCAR-65AA-R1促进维修人员素质的提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民航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现代民用航空器新技术的不断应用、国际民航组织对我国民航安全评估提出的要求和所造成的影响和中国民航总局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所面临的新形势,迫使我们必须对维修人员的管理方法和思路提出新的要求,以适应今后民航事业的发展。

二.修订思路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一)根据国际民航组织附件一的要求,结合我国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和CCAR-65AA-R1部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采取向国际标准看齐的原则;(二)根据国际上现行趋势,CCAR-65AA-R1修订后将更名为CCAR-66部;(三)根据民航总局法规体系制定的原则,清理原有的CCAR-65AA-R1部法规体系内容,将所有程序/咨询通告/适航管理文件中的要求性内容充实到CCAR-66部中。

(四)考虑与CCAR-145/CCAR-121AA的协调;三.修订过程本次修订于1999年中旬开始准备并收集有关资料和意见,2000年2月完成初稿;2000年4月和9月分别在厦门和北京召开了各管理局适航处及民航院校参加的修订研讨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01年2月下发征求意见稿180份,广泛在各管理局/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站等各种类型维修单位征求书面意见,反馈意见经综合整理后共58条,均根据情况分别进行了处理。

为全面、综合听取意见,我们于2001年5月又在北京召开了有各管理局/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站等代表参加的修订研讨会,并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形成此报批稿。

ccar61民航维修执照细则执照管理规章培训

ccar61民航维修执照细则执照管理规章培训
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第61.5 条 机构与职责
(a)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 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工作,负责全国民用航空器驾 驶员、飞行教员与地面教员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A 章 总则
第61.1 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
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制定本规则。
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目录
A章 总则
G章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B章 一般规定
H章 飞行教员执照
C章 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 I章 地面教员执照
D章 学生驾驶员执照 J章 罚则
E章 私用驾驶员执照 K章 附则
F章 商用驾驶员执照
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37 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 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R1)的决定》已经2004 年12 月16 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1 月15 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14•【文号】民航总局令第46号•【施行日期】1995.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的决定(民航总局令第46号1995年12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决定对一九九一年二月十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第17号令)作全面的修改和补充,要点如下:一、保留原来的《维修人员执照》、《维修检验人员执照》和《外籍维修人员认可证》,增加《维修人员上岗证》和《维修管理人员培训证书》,以加强对直接维修人员和高级维修管理人员的规范化要求和管理,促进整体维修技术与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下放有关证件的审批和管理权限,除保留一部分证件必须由民航总局直接颁发外,将大部分证件交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办理,《维修人员上岗证》交由经批准的维修单位自行颁发和管理。

三、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视情况对各种证件的持有人进行抽查或考核,或者对《维修人员执照》和《维修检验人员执照》的人员实施年度检查。

四、对于维修作业中由于维修人员违章操作或者施工组织者指挥失当,造成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损坏,危及飞行安全、影响航班正常或者发生人员伤亡等情况,由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颁发《维修人员管理指令》,及时通报,加以纠正。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作全面修正后,重新公布。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1991年2月10日制定,1995年12月14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加强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2019-04-22第一章总则第6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申请机型签署的人员。

第66.3条管理机构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和考试的管理、以及机型签署。

第66.4条术语和定义本规则所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a)飞机,指固定翼飞机;(b)旋翼机,指直升机和自转旋翼机;(c)复杂航空器:指CCAR-23部规定的通勤类飞机,CCAR-25规定的运输类飞机,以及任何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可变桨距螺旋桨、或者涡轮发动机的飞机;CCAR-29部规定的运输类旋翼机,以及任何有涡轮发动机且审定驾驶员数量超过1人的旋翼机;(d)发动机类别,指根据发动机工作原理划分的类别,包括涡轮式和活塞式发动机;(e)维修经历,指已经获得所在单位授权独立完成维修工作开始计算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为维修经历;(f)航空器评审报告,指航空器评审组根据CCAR-21部开展的运行符合性评审结论所形成的报告。

第66.5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第66.6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限制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机型签署的方式限制其适用的航空器型号。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66.7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向民航局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b)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c)具备至少2年的民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经历;(d)经过本规则第8条要求的航空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e)按照本规则第9条的规定,航空维修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并通过实作评估;(f)按照本规则第10条参加了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g)守法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民航法规

民航法规

第一章法规框架1.大会:大会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每3年召开一次,详细审查该组织的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援助项目,同时就以后工作对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下属机构提出指导。

每个国家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并且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实行多数裁定原则。

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部,是为了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而制定的。

该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3.《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部,是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培养合格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为取得CCAR-66部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和部件的人员提供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其监督检查。

规章中规定任何培训机构在获得有效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前,不得颁发本规定中的培训合格证书。

4.《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3部,是为保证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和飞行安全,规范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和改装工作制定,,,,。

第二章航空器证书1.适航,即适航性(Airworthiness)的简称,是民用航空器一种属性的专用词。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2.适航管理就是对适航性进行控制。

3.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4.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初始适航管理,另一类是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的控制;持续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维修的控制。

5.适航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立法、颁证和监督检查。

6.初始适航管理的颁证工作的对象主要是航空产品,同时还包括与之有关的零部件。

适航法规 4 5

适航法规  4 5

五章66部《民用航空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定》4CCAR-66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种类执照(指维修人员)的申请条件?资格证书(指维修管理人员)申请条件部件维修人员的执照申请条件?执照申请人通过哪些方式满足维修经历要求?(不同问法)执照基础部分由谁负责考试、颁发,机型、项目签署由谁负责?(执照的管理模式?)CCAR-66执照基础部分的颁发程序执照机型、项目的签署需要提交的资料?(自己加的)有效期和续签CCAR-66执照持有人的权利CCAR-66执照持有人的义务?(维修人员、部件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的义务?伪造执照申请材料的处罚哪些情形可暂扣和吊销执照(或资格证书3-6个月)AR-66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种类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2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项目部分)3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2.执照(指维修人员)的申请条件?基础部分申请条件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年满18岁,身体健康;②至少具备以下任一经历:a.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2年(含)以上,其中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b.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c.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③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机型部分申请条件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签署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已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②取得了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证明文件;③维修经历满足以下要求:a.机型Ⅰ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3年的维修经历;b.机型Ⅱ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5年的维修经历,其中从事Ⅱ类维修工作累计至少2年;c.Ⅰ类和Ⅱ类机型签署的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1年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1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6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签署前1年内获得的。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2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2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2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07•【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6.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2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8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7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6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注册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工作的人员的执照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从事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第66.3条执照类别本规则所称执照包括下列类别:(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b)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第66.4条管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66.5条定义本规则所用术语含义如下:(a)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b)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c)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d)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e)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以下简称CCAR-147部)获得了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f)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按照CCAR-147部获得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但民航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机构。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适用于从事哪些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适用于从事哪些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适用于从事哪些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是中国民航局颁布实施的一项管理规定,规范了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和部件修理工作的人员的执照管理。

该规则适用于从事以下民用航空器的维修和部件修理:1.商用航空器:包括客运机、货运机和商务机等用于商业运营的民用航空器。

这些航空器在运营过程中需要定期检查、维修和修理,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

2.通用航空器:指用于私人或非商业运营的民用航空器,如私人飞机、教练机、运动航空器等。

这些航空器在维护和修理方面的要求与商用航空器相似,需要符合相应的维修标准和规定。

3.直升机:无论是商用直升机还是通用直升机,都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修理,以确保其飞行安全。

直升机的维修和部件修理的工作范围与固定翼飞机类似。

4.无人机:近年来,随着无人机的广泛应用,对无人机的维修和部件修理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从事无人机维修和部件修理的人员也需要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获得相应的执照。

维修和部件修理工作涉及到民用航空器的机械、结构、电气和电子设备等多个方面,要求从事该工作的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根据规定,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和部件修理工作的人员需要通过相应的培训和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的执照才能合法从事相关工作。

总之,《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适用于从事商用航空器、通用航空器、直升机和无人机等民用航空器的维修和部件修理工作的人员。

这些工作涉及到航空器的多个方面,包括机械、结构、电气和电子设备等,要求从业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通过培训和考试获得相关执照。

这一规则的落实,有助于确保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民航机务执照人员管理制度

民航机务执照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航机务执照人员的管理,确保民航飞行安全,根据《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务人员。

三、管理职责1.民航局:负责制定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核、审批、发放、吊销、换发、补发等工作。

2.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核、审批、发放、吊销、换发、补发等工作,并监督、指导民航维修单位对机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3.民航维修单位:负责对机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确保机务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素质,遵守民航相关法律法规。

四、机务人员资格要求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民航机务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备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3.通过民航机务人员执照考核,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4.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团队协作精神和沟通能力。

五、机务人员执照管理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分为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2.机务人员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民航维修单位注册。

3.机务人员执照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换发。

4.机务人员执照遗失、损坏的,应在一个月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补发。

5.机务人员因故不能继续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应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吊销执照。

六、机务人员培训与考核1.民航维修单位应定期对机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2.机务人员应参加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的执照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3.机务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复考,复考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七、监督检查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民航维修单位及机务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制度的落实。

CCAR-66R1

CCAR-66R1



申请之日前1年是否持续从事所申 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可申请
CCAR-66 讲义
19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四、执照的申请
(一)申请条件 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2)机型部分申请条件 a.已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b.取得了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培训机构颁
发的培训证明文件
CCAR-66 讲义
CCAR-66 讲义
30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五、执照的考试
(二)考试成绩:70分(含)以上合格,维修人 员执照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 (三)考试实施管理部门:执照考试管理中心
CCAR-66 讲义
31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五、执照的考试
(四)考试方法:按照考试大纲要求进行 1、笔试: 2、口试: 3、基本技能考试:
或其授权人员对执照的有效性进行续签
CCAR-66 讲义
36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七、执照、资格证书的管理和监督
(一)监察员手册 机型签署审查程序 持续监督检查程序 处罚程序
(二)数据库/软件系统 考试系统 执照基础部分签署、颁发系统 机型/项目签署系统
CCAR-66 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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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注意的问题
CCAR-66 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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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四、执照的申请
(一)申请条件 2、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1)基础部分申请条件
CCAR-66 讲义
23
是否满18周岁身体健康


是否能正确读写相关文件文字


不可申请
是否具备中专(含)以上航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改革探究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改革探究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改革探究发布时间:2021-11-11T07:38:31.515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2期作者:李婷[导读] 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人员是否具备最基本的业务素养能力,直接影响到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人员只有满足了维修执照的基本管理法规标准,才能从事航空器维修维修放行的业务实践领域。

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北京 100621摘要: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人员是否具备最基本的业务素养能力,直接影响到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人员只有满足了维修执照的基本管理法规标准,才能从事航空器维修维修放行的业务实践领域。

在目前的现状下,相关管理部门针对民用航空器的专门维修人员着眼于全面改革执照管理规则,旨在严格要求维修从业人员达到良好的实践技术能力素质,确保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因此,本文重点探讨了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执照管理规则创新变革措施要点。

关键词: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改革措施要点民用航空器如果表现为运行使用故障,那么维修业务人员应当及时针对民用航空器进行全面的维护检修工作。

维修航空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满足民航局所制定的维修资质级别要求,确保航空器的各个部位故障能够得到及时排除与处理。

否则,不具备基本业务素养技能的航空器维修人员很有可能导致航空器出现更大程度损坏,甚至还会直接威胁到飞机乘客与机组人员的人身安全。

由此能够判断得出,航空器的维修操作实施业务人员必须要达到执照管理的基本规章要求标准,相关管理部门有必要通过展开综合监管的实践工作举措来严格要求维修从业人员,督促维修业务人员积极实现自身多方位的业务素养能力提高。

一、民用航空器维修差错产生的人为因素(一)信息感知方面航空器的具体维修实施人员针对航空器的故障产生部位必须要进行准确的感知判断,确保维修操作技术人员针对航空器的故障信息能够予以全面感知[1]。

信息感知因素构成了影响航空器检修维护实践效果的最关键因素,因为航空器的检修维护操作人员如果进行了错误的信息感知判断,那么通常会影响到航空器的维修处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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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2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8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7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6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注册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工作的人员的执照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从事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第66.3条执照类别本规则所称执照包括下列类别:(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b)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第66.4条管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66.5条定义本规则所用术语含义如下:(a)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b)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c)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d)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e)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以下简称CCAR-147部)获得了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f)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按照CCAR-147部获得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但民航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机构。

第66.6条执照的保存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将证件随身携带以便于接受检查。

第66.7条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持有人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任何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不得从事第66.15条、第66.25条中所规定的工作。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第66.8条专业和类别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经考试合格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和航空电子两个专业。

航空机械专业,其英文代码为ME;航空电子专业,其英文代码为A V。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航空机械专业划分为以下类别:(a)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TA;(b)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PA;(c)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TH;(d)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PH。

第66.9条基础部分的考试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按照民航局颁发的考试大纲进行。

参加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申请人应当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a)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b)经过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考试包括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

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成绩70分(含)以上为合格。

考试科目按照考试大纲划分,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在90天后参加补考,考试成绩有效期为5年。

持有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基础培训或基本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等同于基本技能考试合格。

第66.10条基础部分的申请条件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b)通过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成绩合格有效;(c)最近3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d)最近3年内无严重工作不诚信行为;(e)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1)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其维修经历应当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实践工作,内容应当涵盖基本技能和具有代表性的维修任务;(2)经过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且在毕业后至少累计从事1年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其维修经历应当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实践工作,内容应当涵盖基本技能和具有代表性的维修任务。

(f)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第66.11条基础部分的审查与颁发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照下列程序审查与颁发:(a)具备本规则第66.10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b)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应依据本规则第66.10条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颁发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F66-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颁发执照基础部分的书面通知,退回其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律权利。

第66.12条机型部分的申请条件及维修经历要求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签署划分为Ⅰ类和Ⅱ类,申请人应当分别满足下列要求:(a)申请机型I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取得民航局批准的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Ⅰ类或Ⅱ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

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条的维修经历要求。

(b)申请机型Ⅱ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取得民航局批准的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Ⅱ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

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条的维修经历要求。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维修经历:(a)机型部分I类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4年的维修经历;(b)机型部分Ⅱ类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5年的维修经历;(c)机型部分I类和Ⅱ类的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1年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1年内应当至少有6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部分前1年内获得的。

当不同机型的机身、发动机系统、电子系统的构造和操作在技术上相似时,在此类机型上的维修经历可以视为是在同一机型上的维修经历;(d)最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e)最近2年内无严重工作不诚信行为。

第66.13条机型部分的审查与签署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按照下列程序审查与签署:(a)具备本规则第66.12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签署申请书》(F66-3)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b)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应依据本规则第66.12条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签署机型部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签署机型部分的书面通知,退回其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律权利。

第66.14条执照的有效期、续签及补发(a)维修人员执照有效期为自颁发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起5年,为保证维修人员执照连续有效,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获得民航局对执照有效性的续签。

(b)执照续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持照人每2年内有累计至少6个月的航空器维修经历,或者有累计至少6个月与航空器维修有关的工作经历;(2)持照人每2年至少完成一次有关工作程序和有关专项工作内容的再培训;(3)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执照失效前60天内提交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4)最近5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5)最近5年内无严重工作不诚信行为。

(c)执照丢失或者损坏后影响使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民航局申请补办或者换发。

第66.15条执照持有人的权利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及相应机型部分的人员具有下列权利:(a)具有机型Ⅰ类部分的执照持有人具有以下权利:(以下简称CCAR-145(1)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航线维修工作的航空器;(2)按照《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以下简称CCAR-43部)的规定,对航空器进行维修工作并批准其恢复使用。

(b)具有机型Ⅱ类部分的执照持有人具有以下权利:除具有机型I类部分的权利外,还可以放行按照CCAR-145部完成其他维修工作的航空器。

第66.16条执照持有人的义务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a)在执照持有人的权利范围内实施工作;(b)在生理或者心理状况不适合行使放行权时,不得行使放行权;(c)保证维修人员执照的完整和有效性;(d)接受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检查。

第66.17条等效安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或者申请人不能达到本章规定的条件,但能够满足民航局确定的达到等效安全所必需的其他补充条件的,民航局可以对其豁免本规则中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第66.18条专业和类别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项目部分。

部件修理人员申请人经考试合格获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申请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下列专业划分:(a)航空器结构,其英文代码为STR;(b)航空器动力装置,其英文代码为PWT;(c)航空器起落架,其英文代码为LGR;(d)航空器机械附件,其英文代码为MEC;(e)航空器电子附件,其英文代码为A VC;(f)航空器电气附件,其英文代码为ELC。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按《航空器部件项目通用代码表》划分。

第66.19条基础部分的考试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按照民航局颁发的考试大纲进行。

参加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申请人应当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a)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b)经过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考试形式为笔试和基本技能考试。

成绩70分(含)以上为合格。

考试科目按考试大纲划分,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在90天后参加补考,考试成绩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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