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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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保障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安全,加强同业合作,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在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包括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和他行同业存放我行的人民币账户。

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分为约期存款账户和一般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账户开立第四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

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由本行法人机构统一开立,由运营管理部集中管理,未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各支行不得随意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或为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资金安全、调拨灵活、提高盈利”的原则,选择资信可靠,服务质量高、有业务合作的同业机构。

第七条本行存放于他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只能在存放行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也只能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八条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遵循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制度。

同业存款账户(包括我行存放他行同业账户、他行存放我行同业账户)一级法人应当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

最新银行存放同业对账管理制度

最新银行存放同业对账管理制度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存放同业对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银行”)存放同业对账管理,防范由于人为记账失误造成的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行存放同业对账管理的原则为:及时核对、尽快调整、真实记录。

第三条企业银行各分支机构须每日对各个存放同业账户及存放央行账户进行对账。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未达账项是指对同一笔业务由于对账双方业务处理的时间差异所形成的一方已进行账务处理,而另一方因未收到相关信息,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情况;差错是指由于人为失误或系统错误等原因造成的记账错误。

第二章存放同业对账及处理第五条存放同业对账是指我行分支机构与其账户行之间往来账务的事后核对,是保证存放同业资金划拨及时、准确和安全的监督措施。

第六条存放同业对账采取分别管理、逐户核对的方法。

我行各分支机构需每日对各自持有的账户进行对账,对发生的付款、收款业务按对账要素逐笔核对。

第七条对账要严格按照对账要素认真逐笔核对,对账要素包括业务参号、发生日期、付款行、收款行、金额等。

第八条存放同业对账以两个工作日为一个对账期限,即从业务发生的当日算起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对账。

超过两个工作日未处理的未达或错帐视为待查账务。

对于待查账务,上级行应敦促业务经办机构尽快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条对于已发现的未达账项,各分支机构必须首先查找是否为自身原因引起未达。

如非自身原因则应立即向对方发出查询。

已发出查询在下一工作日未见回复的,应再次发出查询,同时以电话方式与账户行进行联系。

对于收到的其他银行查询,各被查询机构应据实、详尽回复。

第十条差错查询的原则处理差错的查询和回复通过业务处理系统的电报收发进行,对于电报查询应该做到及时明确、有疑必查。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差错处理的原则(一)更改有据。

在存放同业对账过程中,若发现问题或有疑问,须认真查询、确认回复,对业务要“有据而改”,不得随意变更,更不得存疑处理。

(二)金额不变,进行同业往来账目处理时,必须保持付款金额和收款金额一致,且每笔业务一一对应,不得一笔付款对应多笔收款、一笔收款对应多笔付款,更不得多笔对多笔处理。

同业存放业务流程

同业存放业务流程

同业存放业务流程同业存放呢,简单来说就是金融机构之间的一种资金存放关系。

比如说,银行A 把钱存到银行B那儿,这就是同业存放啦。

一、前期了解。

咱们先得知道哪些机构能做这个同业存放呢。

一般就是银行、信用社这些金融机构啦。

那怎么找合适的存放对象呢?这就像找小伙伴一起玩耍一样,得看看对方的信誉好不好。

要是对方老是不靠谱,那可不能把钱放那儿。

可以看看对方的评级呀,那些评级高的,就像好学生一样,相对来说更让人放心。

而且还要了解对方的利率情况,毕竟咱把钱放出去,也是想有点收益的嘛。

如果一家给的利率超级低,那咱可能就要再考虑考虑了。

二、洽谈协商。

找到觉得还不错的对象之后,就要开始谈啦。

这就像是讨价还价的小市场一样。

双方要商量好存放的金额是多少。

这个金额可不能随便定,得根据自己的资金状况和对方的承受能力来。

就像你不能让一个小口袋装下一座山一样。

然后就是存放的期限,是短期的,比如三个月呀,还是长期一点的,像一年呢?这得根据自己的资金安排来。

如果自己很快就可能要用这笔钱,那就只能是短期存放啦。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还得商量好利息怎么算,是按固定利率呢,还是浮动利率。

这就像商量怎么分糖果一样,得达成一致才行。

三、签订合同。

谈好了之后,可不能空口无凭呀,得签个合同。

这个合同就像是双方的一个约定书。

里面要把刚才商量好的那些内容都写清楚,像存放金额、期限、利率这些,一个都不能少。

而且还要写清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呢。

比如说,如果一方提前支取了,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果对方没有按时支付利息,又该怎么办。

这个合同就像是一个小法律一样,保护着双方的权益。

四、资金划转。

合同签好了,那就开始动真格的啦,把钱划过去。

这个划转过程也得小心谨慎呢。

要确保资金准确无误地到达对方的账户。

这就像寄一个超级重要的包裹一样,不能出一点差错。

现在有很多先进的支付系统可以帮忙完成这个划转,但还是得仔细核对信息。

五、存续期间管理。

钱存过去了,也不是就万事大吉了。

在存放的这段时间里,还得时不时地看看情况。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同业存单的发行、投资和交易,加强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不含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上面向金融同业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总行本部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四条总行专门委员会及职能部门职责(一)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1.负责制定同业存单的年度发行计划,并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2.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同业存单发行的时机、金额、期限、利率水平等重要发行要素;3.根据全行流动性管理需要,拟定同业存单投资计划,对同业存单投资实行额度管理。

(二)金融市场部金融市场部为我行同业存单的发行、投资及交易部门。

主要负责:1. 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同业存单业务管理的相关制度;2. 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要求,完成我行同业存单银行间市场承销发行工作,并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发行额度注册;3. 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要求,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同业存单发行与投资交易;4.牵头组织或配合同业存单客户的营销与维护,共同做好同业存单的发行工作;5. 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发行信息披露工作;6. 其他同业存单相关的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部1.负责制定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交易的相关核算办法,开设相关会计科目;2.在规定时间内配合金融市场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做好披露本行财务报表等信息工作;3.负责同业存单的付息兑付工作。

(四)运营管理部1.负责落实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交易的会计核算工作并做好账务处理;2.负责同业存单的登记托管及清算结算相关工作。

(五)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同业存单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分行职责配合总行做好客户推荐和营销工作,确保本行同业存单的顺利发行和客户资金的稳定。

同业存放业务流程

同业存放业务流程

同业存放业务流程同业存放业务呀,可有意思啦。

同业存放呢,就是金融机构之间的一种资金存放的业务哦。

比如说银行A把钱存到银行B那儿,这就是同业存放啦。

一、业务发起。

二、协商洽谈。

找到目标机构后,两边的人就开始聊天式的协商啦。

这边会说“我们有笔钱想放你们这儿呢,你们利率能给多少呀?”那边就会回答“我们这利率得根据市场情况还有你们存放的金额和期限来定呢。

”就像两个朋友在商量怎么合作赚钱一样,互相讨价还价,找到一个双方都觉得还不错的利率和存放条件。

这个过程中呀,大家还会聊聊最近金融市场的行情,就像唠家常似的。

三、签订协议。

等两边都谈妥了,就该签协议啦。

这个协议就像是一份合同,把双方说好的那些事儿都写得清清楚楚的。

比如说存多少钱,存多久,利率是多少,什么时候可以支取之类的。

签协议的时候大家都还挺严肃的,毕竟这是有法律效力的东西嘛。

不过在这之前的那些协商过程,就充满了那种轻松的聊天氛围。

四、资金划转。

签好协议后,存放资金的那一方就开始操作把钱划过去啦。

这就像你在网上给朋友转账一样,不过这个金额可能就大得多啦。

负责资金划转的工作人员得特别小心,得确保金额准确无误地转到对方账户上。

这就像是在护送一个很重要的宝贝,一点都不能出错呢。

五、存续期管理。

钱存过去之后呢,也不是就不管了哦。

两边的金融机构都会时不时地看看这笔同业存放业务的情况。

存放方会看看自己的钱在那边安不安全,收益是不是按照协议在正常计算。

接收方呢,也得好好管理这笔钱,不能乱挪用之类的。

就像你把东西寄存在朋友家,你会时不时关心一下,朋友也得好好保管你的东西一样。

六、支取或续存。

等到存放期限快到的时候,就又有新的选择啦。

存放方如果需要这笔钱,就可以要求支取。

要是觉得在对方那儿放得还不错,也可以选择续存。

这时候又得像刚开始那样,两边再商量商量,要是续存的话,利率有没有变化之类的。

同业存放业务其实就是金融机构之间这种充满人情味的资金往来啦,大家互相合作,互相帮忙,在金融市场这个大圈子里愉快地玩耍呢。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同业存款是指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存放资金,以获取相应利息收益的一种业务行为。

对于银行而言,同业存款除了可以获取一定的利息收益外,还可以增强其资金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拓宽其资金来源渠道。

但同时,同业存款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需要银行严格实施同业存放管理办法,以保证风险可控、合规经营。

一、同业存放管理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银行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同业存放业务,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风险可控原则:银行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控制同业存放规模,避免风险集中和资金流动性风险。

3.利益平衡原则:银行应当在对同业存放方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规定合理的存款利率,保证存款人合理回报。

4.信息透明原则:银行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公开同业存放业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

二、同业存放管理主要内容1.风险评估:银行应当对同业存放方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包括评估其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应当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确定不同的存款利率。

2.业务规模:银行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水平,合理控制同业存放规模。

应当考虑到同业存放的稳健性和可继续性,避免资金集中和流动性风险。

3.业务流程: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规范同业存放业务的办理手续、系统维护和风险控制等。

同时,要严格执行业务流程,确保同业存放业务的合规和安全。

4.风险预警:银行应当建立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

对发现的风险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避免风险潜在化。

5.信息披露:银行应当及时公开同业存放业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包括业务规模、同业存放方情况、存款利率等。

与此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透明、真实、准确。

三、同业存放管理的实施程序银行实施同业存放管理的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业务立项:银行应当通过同业联络会、自行拓展和委托拓展等方式开展同业存放业务。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

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保障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安全,加强同业合作,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在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包括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和他行同业存放我行的人民币账户。

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分为约期存款账户和一般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账户开立第四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

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由本行法人机构统一开立,由运营管理部集中管理,未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各支行不得随意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或为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资金安全、调拨灵活、提高盈利”的原则,选择资信可靠,服务质量高、有业务合作的同业机构。

第七条本行存放于他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只能在存放行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也只能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八条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遵循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制度。

同业存款账户(包括我行存放他行同业账户、他行存放我行同业账户)一级法人应当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

银⾏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银⾏存放同业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存放同业资产管理,规范存放同业资产业务流程和会计核算,特制订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包括商业银⾏、政策性银⾏、信⽤社等银⾏机构,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银⾏⾦融机构(以下简称其他⾦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放同业资产,是指我⾏存放在境内外银⾏或其他⾦融机构的资⾦。

第四条存放同业资产按资⾦性质可分为存放同业结算性资⾦和存放同业⾮结算性资⾦。

存放同业资产中的结算性资⾦主要⽤于与其他银⾏同业之间因票据、现⾦等⽇常结算业务往来⽽在相关⾦融机构开⽴银⾏账户的存放同业业务。

⾮结算性资⾦主要⽤于为加强与同业合作、扩⼤资产规模、获取存放资⾦收益⽽主动办理的存放同业业务以及因总⾏资⾦流动性管理需要与相关⾦融机构开展的存放同业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各业务发起单位指我⾏在地区以外设⽴的分⾏及总⾏各业务经营部门;总、分⾏所属县域⽀⾏、以及吉利区⽀⾏按分⾏模式管理。

第⼆章存放同业账户管理第六条存放同业账户遵循“先审批,后开⽴”的原则。

第七条在同⼀地区,各分⾏原则上只能在⼀个⾦融机构的分⽀机构开⽴⼀个存放同业结算性账户,原则上不允许各分⾏开⽴存放同业⾮结算性账户;总、分⾏所属城区⽀⾏不允许开⽴存放同业账户。

第⼋条为了减少风险资产的占⽤,各业务发起单位在开⽴存放同业账户时,原则上应选择政策性银⾏、商业银⾏和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融资产管理公司等⾦融机构开⽴存放同业账户。

第九条为加强存放同业账户管理,保证资⾦安全,存放同业账户的账务应按季度办理对账。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条总⾏授信评审部是全⾏存放同业资产的授信管理部门,总⾏授信评审部根据其他⾦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信誉状况等因素审查并报贷款审查委员会确定我⾏存放同业资产的⾦融机构范围及其授信额度。

第⼗⼀条总⾏计划财务部是存放同业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存放同业的开户审批⼯作,核定存放同业⾮结算性资产的期限、利率等,根据全⾏资⾦流动性状况,对存放同业资产进⾏统⼀调配。

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结合实际操作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银行人民币及外币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确保支付是指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应在保证我行拥有正常支付能力的前提下,保持账户中留存有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

防范风险是指全行资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存放同业资金的流动情况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应及时报告。

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对资金头寸进行灵活调度,提高资金效益。

第二章人民币存放同业资产管理
第四条总行及各分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为总行及各分支机构的人民币主账户。

第五条因信贷、结算以及费用支出等业务需要,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可以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辅助账户。

第六条人民币存放同业资产账户按资金性质分为结算性账户和非结算性账户。

结算性账户指企业银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除此之外的为非结算性账户。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是全行存放同业资产的授信管理部门,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信誉状况等因素审查并报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确定企业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的金融机构范围。

第八条总行资金部门负责审批分、支行营业部门上报的人民币结算性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合规性及结算业务量等。

第九条总行资金部负责审批分、支行资金部上报的人民币非结算性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量、期限及利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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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同业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 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等有关法律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业务是指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

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存款、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业务类型。

第三条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并且遵循平等自愿、恪守信用和规范操作的原则。

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机构业务部是本行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四条本行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实行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

机构业务部负责专营本行同业业务。

授信审批部负责对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和审批管理。

风险管理部负责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范畴,开展同业业务风险的监测、计量工作。

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同业业务合同及其他法律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对同业业务开展提出建议,并对同业业务的成本收益进行核算。

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业务的授信额度支用审查、资金划拨及内部记账处理。

监察审计部负责对同业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业务经办机构应当认真做好同业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

第六条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应当与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签订合同或协议。

非制式化合同或协议文本格式及主要条款应由法律合规部审核通过。

第七条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根据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实施分类管理,并依据同业交易业务类型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反映。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江西省农村信⽤社(农商银⾏)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第⼀条为规范江西省农村信⽤社(农商银⾏)存放同业⾏为,防范资⾦风险,提⾼资⾦效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江西省农村信⽤社资⾦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指存放同业业务是指省联社及辖内成员⾏社资⾦富余时,根据资产配置的需要或因办理⽀付结算等业务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确保资⾦安全的前提下,在其他⾦融机构开⽴账户,协议存⼊相应款项的业务。

第三条协议存放同业业务应遵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存放同业业务需符合以下要求:(⼀)接受存款⾏原则上是具有办理存放同业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

(⼆)必须与接受存款⾏签订正式的存放同业协议。

(三)成员⾏社办理存放同业业务,除符合以上要求外,接受存款⾏必须同时具有其上级⾏同意办理资⾦存放业务的批准⽂件,且存放同业协议利率原则上应明显⾼于系统内约期存款的实际利率。

第五条利⽤全国⾦融机构间债券市场以回购等⽅式融⼊外部资⾦的,根据资⾦融⼊成本,可开展有效益且安全的协议存放同业业务。

第六条严禁以存放同业的形式购买理财产品等。

第七条辖内成员⾏社开展存放同业业务,实⾏事前报备咨询制度。

第⼋条成员⾏社事前报备咨询时,需提供以下材料:(⼀)江西省农村信⽤社(农商银⾏)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

(⼆)江西省农村信⽤社存放同业款项协议书。

(三)接受存款⾏的上级⾏对存放同业业务利率、期限及⾦额的授权书。

(四)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辖内各成员⾏社应制定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防范资⾦风险。

第⼗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条本办法⾃下发之⽇起施⾏。

附件:、江西省农村信⽤社(农商银⾏)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江西省农村信⽤社农商银⾏存放同业报备咨询业务操作流程、⾦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放协议、⾦融机构活期同业存放协议、江西省农村信⽤社(农商银⾏)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江西省农村信⽤社存放同业业务审批表、江西省农村信⽤社(农商银⾏)存放同业报备咨询回复书。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

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银行存放同业对账管理制度

银行存放同业对账管理制度

ⅩⅩ银行ⅩⅩ存放同业对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ⅩⅩ银行ⅩⅩ(以下简称“ⅩⅩ银行”)存放同业对账管理,防范由于人为记账失误造成的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行存放同业对账管理的原则为:及时核对、尽快调整、真实记录。

第三条ⅩⅩ银行各分支机构须每日对各个存放同业账户及存放央行账户进行对账。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未达账项是指对同一笔业务由于对账双方业务处理的时间差异所形成的一方已进行账务处理,而另一方因未收到相关信息,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情况;差错是指由于人为失误或系统错误等原因造成的记账错误。

第二章存放同业对账及处理第五条存放同业对账是指我行分支机构与其账户行之间往来账务的事后核对,是保证存放同业资金划拨及时、准确和安全的监督措施。

第六条存放同业对账采取分别管理、逐户核对的方法。

我行各分支机构需每日对各自持有的账户进行对账,对发生的付款、收款业务按对账要素逐笔核对。

第七条对账要严格按照对账要素认真逐笔核对,对账要素包括业务参号、发生日期、付款行、收款行、金额等。

第八条存放同业对账以两个工作日为一个对账期限,即从业务发生的当日算起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对账。

超过两个工作日未处理的未达或错帐视为待查账务。

对于待查账务,上级行应敦促业务经办机构尽快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条对于已发现的未达账项,各分支机构必须首先查找是否为自身原因引起未达。

如非自身原因则应立即向对方发出查询。

已发出查询在下一工作日未见回复的,应再次发出查询,同时以电话方式与账户行进行联系。

对于收到的其他银行查询,各被查询机构应据实、详尽回复。

第十条差错查询的原则处理差错的查询和回复通过业务处理系统的电报收发进行,对于电报查询应该做到及时明确、有疑必查。

第十一条差错处理的原则(一)更改有据。

在存放同业对账过程中,若发现问题或有疑问,须认真查询、确认回复,对业务要“有据而改”,不得随意变更,更不得存疑处理。

(二)金额不变,进行同业往来账目处理时,必须保持付款金额和收款金额一致,且每笔业务一一对应,不得一笔付款对应多笔收款、一笔收款对应多笔付款,更不得多笔对多笔处理。

城银行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管理办法

城银行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管理办法

晋城银行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是指我行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用于现金缴存支取、代理支付结算等结算用途的存放同业存款账户。

第二条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

第三条各分行开立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应逐户向总行提出开户申请,取得总行的书面授权。

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对开立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进行审批,其中: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对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用途进行审批;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资金进行审批。

第五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授权、管理、流程规范等工作。

第六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查复、监督对账等工作。

第二章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开立流程第七条各分行根据业务需要,向总行提出开立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申请,申请通过OA系统中“同业账户开户申请书(分行版)”电子审批流程办理。

第八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和资产负债管理部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对拟开立账户进行审批。

如果同意开户,由资产负债管理部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书面授权(授权书见附件),同时抄送运营管理部。

第九条各分行所指定经办人员负责开户资料的准备,以及具体开户的具体操作。

第十条总行运营管理部接到开户行的开户验证信息后,负责根据授权书内容,对开户行所提供的开户信息进行核实。

开户信息与授权书信息一致,则向开户行进行“同意开立该账户”回复,如果信息不一致,应与资产负债管理部进行沟通后,再进行回复。

第十一条各分行应在账户开立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开立账户的开户行、账号等信息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管理第十二条各分行应指定专门部门及人员负责所开立的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管理,管理部门和人员要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备案,部门或人员变更,需至少提前2天告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

第十三条各分行根据日常结算需求,最多可在当地寻找两家银行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其中:存款规模低于20亿元的分行,只可选择一家银行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存放同业业务是指省联社及辖内成员行社资金富余时,根据资产配置的需要或因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协议存入相应款项的业务。

第三条 协议存放同业业务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存放同业业务需符合以下要求:(一)接受存款行原则上是具有办理存放同业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必须与接受存款行签订正式的存放同业协议。

(三)成员行社办理存放同业业务,除符合以上要求外,接受存款行必须同时具有其上级行同意办理资金存放业务的批准文件,且存放同业协议利率原则上应明显高于系统内约期存款的实际利率。

第五条 利用全国金融机构间债券市场以回购等方式融入外部资金的,根据资金融入成本,可开展有效益且安全的协议存放同业业务。

第六条 严禁以存放同业的形式购买理财产品等。

第七条 辖内成员行社开展存放同业业务,实行事前报备咨询制度。

第八条 成员行社事前报备咨询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

(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款项协议书。

(三)接受存款行的上级行对存放同业业务利率、期限及金额的授权书。

(四)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 辖内各成员行社应制定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江西省农村信用社 农商银行 存放同业报备咨询业务操作流程、金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放协议、金融机构活期同业存放协议、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业务审批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咨询回复书附件: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提示:认真评估接受存款行资信情况;严格执行授权审批制度。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同业资金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同业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同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存放同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操作风险,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放同业款项是指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及按规定比例上存清算备付金后,因办理现金领缴、结算、理财投资和其他资金往来等业务需要而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第三条存放同业款项包括存放境内同业款项和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县级联社之间的存放款项纳入存放同业资金管理。

第四条存放同业资金管理应遵循“分级管理、开户审批、防范风险、注重效益”的原则,结合自身实力和业务发展方向,审慎开展同业资金往来,用好用活存量同业资金,严格监测流动性指标,合理安排资产与负债期限,避免期限的错配引发风险累积。

第五条应当选择资金实力较强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以上(含支行)机构或县级联社开立存放同业资金账户,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不得参与高息揽存等非法经营。

第六条我单位开办存放同业业务只能在本辖区内金融机构、本市其他县级联社或本市市级金融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

办理理财投资、外汇业务和信贷资产转让等业务不受开户区域限制。

第七条营业部可根据业务需要开立存放同业资金账户,支行、分理处不得开立存放同业资金账户。

第八条根据资金状况和理财需要选择办理存放同业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业务,其中存放同业定期存款应合理选择存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财务会计部负责存放同业账户的审查备案管理工作。

营业部开立人民币存放同业账户时,应提出申请并注明开户理由和最高存款额度,经财务会计部审核,行长办公会同意后,报办事处审查备案(审批备案表见附件)。

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最高存款额度时,应重新进行审查备案。

国际业务部开立外币存放同业账户时,应提出申请并注明开户理由,经财务会计部审核,行长办公会同意后,报办事处会计管理部门会同外汇业务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条严格控制存放同业账户数量,最多只能选择2家金融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办理现金领缴业务;在人民银行办理现金领缴业务的,只能选择1家金融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辅助办理现金领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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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存放同业业务是指省联社及辖内成员行社资金富余时,根据资产配置的需要或因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协议存入相应款项的业务。

第三条协议存放同业业务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存放同业业务需符合以下要求:(一)接受存款行原则上是具有办理存放同业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必须与接受存款行签订正式的存放同业协议。

(三)成员行社办理存放同业业务,除符合以上要求外,接受存款行必须同时具有其上级行同意办理资金存放业务的批准文件,且存放同业协议利率原则上应明显高于系统内约期存款的实际利率。

第五条利用全国金融机构间债券市场以回购等方式融入外部资金的,根据资金融入成本,可开展有效益且安全的协议存放同业业务。

第六条严禁以存放同业的形式购买理财产品等。

第七条辖内成员行社开展存放同业业务,实行事前报备咨询制度。

第八条成员行社事前报备咨询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

(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款项协议书。

(三)接受存款行的上级行对存放同业业务利率、期限及金额的授权书。

(四)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辖内各成员行社应制定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2、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咨询业务操作流程3、金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放协议4、金融机构活期同业存放协议5、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6、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业务审批表7、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咨询回复书附件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提示:认真评估接受存款行资信情况;严格执行授权审批制度。

确保存放期限与本单位资金加权期限相匹配。

岗位流程管理要素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咨询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提示:必须按规定履行报备咨询手续;接受存款行必须符合省联社存放同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存放资金的对账工作。

岗位流程管理要素附件3:编号:金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放协议存款方:受款方: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JIANGXI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UNION定期同业存放协议编号:甲方(存款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乙方(受款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为规范同业存放行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存款账户信息乙方承诺具备办理存放同业业务资格并具有其上级行同意办理资金存放业务的文件;甲方同意在乙方开立资金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存款账户”),用于开展存放同业业务。

存款账户信息如下:户名:账号:开户行:二、存款金额、期限、利率1、存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2、存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存期。

3、存款利率: %4、乙方由于自身业务系统原因,在出具的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上的利率不能与本协议约定的利率一致,故导致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与本协议双方约定的利率不一致,对此,双方共同确认:存款以本协议约定的存款日期、金额及利率为准,本协议约定的存款到期后,乙方应无条件按本协议约定的金额及利率等向甲方支付。

三、存款结息方式1、甲、乙双方约定该笔存款付息方式为,自资金到达存款账户之日起计息。

2、若遇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则付息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按实际天数和原协定利率计付利息。

3、若该笔同业存款超出协议存期未支取,逾期天数按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利率计付活期利息。

4、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年利率/360天)*实际天数四、存款凭证及印鉴1、甲方资金到达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后,乙方根据本协议及实际到账数额,向甲方开立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存款证实书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甲方须在乙方预留相关印鉴,凭加盖印鉴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用于资金的支取。

五、存款存入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按协议约定金额将资金存入存款账户,存款的起止日期以存款的实际到账日为准。

六、存款支取本协议约定的存款期限到期后,甲方凭存款证明书及预留印鉴向乙方支取,并将支取账户告知乙方。

七、存款提前支取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甲方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支取本协议约定存放资金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提前支取部分的款项按以下方式计息:满3个月按 %计息,满6个月按 %计息,如不满3个月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

2、若乙方出现未按期支付本息或其他事件(包括发生挤提、财务状况或清偿能力恶化、涉及可能影响甲方存放资金安全的重大事件),甲方有权提前支取而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利息按协议利率执行。

八、存款查询甲方有权主动查询该笔资金的有关事项,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查询安排,查询事项包括:资金存放营业网点查询、账户余额对账单、重要单证核实、印章印模核实、资金流向等。

九、补充条款1、2、3、十、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协议条款,如需变更本协议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未达成书面意见的,本协议条款依然有效。

2、乙方单方面要求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需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对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存放的资金,乙方应按照协议利率执行,以该笔资金起息日到实际支付日的实际天数为准计算。

十一、保密条款除依据法律、法规或双方有约定的情况外,双方对协议存款的利率、金额等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十二、保证及违约责任1、乙方应保证及时支付甲方存款本金和利息,如逾期不能支付本金和利息,乙方应对尚未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按照延期支付的实际天数,按日利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双方应按本协议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及相关条款,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十三、争议解决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提交甲乙双方签约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十四、协议的生效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并自甲方全部支取本协议项下存款本息且甲方履行完本协议项下规定责任之日起自动终止。

2、本协议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其他1、如本协议约定存款期限与实际资金到账期限不一致时,以实际资金到账期限为准;2、本协议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因水灾、风灾、旱灾、地震、战争、动乱、罢工、封锁、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甲方:乙方:(签章)(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或授权委托人(签章):签约地点: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附件4:编号:金融机构活期同业存放协议存款方:受款方: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JIANGXI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UNION活期同业存放协议合同编号:甲方(存款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乙方(受款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为规范同业存放行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存款账户信息乙方承诺具备办理存放同业业务资格并具有其上级行同意办理资金存放业务的文件;甲方同意在乙方开立资金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存款账户”),用于日常资金往来。

存款账户信息如下:户名:账号:开户行:二、存款利率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存放活期存款资金。

2、甲乙双方约定,活期同业存款利率为 %。

3、甲乙双方同意:(1)如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或银行间资金市场利率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根据情况作出相应调整;(2)甲方或乙方需修改协议利率的,必须提前五日以书面形式提出。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协议。

三、存款结息方式双方同意此存款账户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

乙方于每季末21日向甲方支付同业存款利息,遇节假日顺延。

四、协商的事项五、合作期限本协议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六、存款查询甲方有权主动查询该账户资金的有关事项,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查询安排,查询事项包括:账户余额对账单、重要单证核实、印章印模核实、资金流向等。

七、存款支取1、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安全、畅通、快捷的资金结算服务,确保甲方资金可随时支取。

2、为便于乙方准备清算资金头寸,甲方因经营需要调拨大额头寸时,因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八、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协议条款,如需变更本协议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未达成书面意见的,本协议条款依然有效。

2、本协议期满,双方无异议,将视作自动延长协议期。

3、甲、乙双方单方面要求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并需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

九、保密除依据法律、法规或双方有约定的情况外,双方对协议存款的利率、金额等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十、违约责任因乙方工作差错或主观原因发生支付延误,影响甲方经营并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对造成的损失给予全额赔偿。

十一、争议解决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提交甲乙双方签约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十二、协议的生效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并自甲方全部支取本协议项下存款本息且甲方履行完本协议项下规定责任之日起自动终止。

2、本协议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其他1、本协议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2、因水灾、风灾、旱灾、地震、战争、动乱、罢工、封锁、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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