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果诉比利时案评析
关于国际法上管辖与豁免的冲突
国际法上管辖与豁免的冲突【案例1】皮诺切特(Augusto Pinochet)案皮诺切特(Augusto Pinochet)是智利的前国家元首和军队统帅,被控在执政期间犯有包括灭绝种族、酷刑在内的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
1998年9月,皮诺切特因病到英国治疗,应西班牙请求,英国当局在伦敦拘捕了皮诺切特。
10月28日,英国高等法院裁定“作为前国家元首享有免于英国法院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豁免权。
”11月25日,英国上议院法庭推翻了这一裁决,认为皮诺切特不享有豁免权。
1999年1月18日,上议院举行听证会,开始对“皮诺切特案”进行重新审理。
1999年3月24日,上议院最后裁定皮诺切特败诉。
其间,西班牙、比利时、卢森堡等欧洲国家都先后向联合王国政府提出正式请求引渡皮诺切特的要求。
在西班牙皮诺切特被指控在其执政期间犯有灭绝种族罪、酷刑罪以及恐怖主义罪行(terrorism)。
依据西班牙《1985年司法权力组织法》(缩写为LOPJ1985)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及《西班牙宪法》第十三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西班牙对皮诺切特可能犯有的灭绝种族罪有管辖权。
但是西班牙最高刑事法庭在决定是否起诉皮诺切特的时候却遭遇到管辖权抗辩。
2000年3月,英国以皮诺切特身体状况不宜接受审判为由,拒绝了西班牙的引渡请求,准许皮诺切特回到智利。
2000年6月,智利圣地亚哥上诉法庭裁定皮诺切特不再享有终身参议员的豁免权。
【案例2】比利时逮捕令案(Arrest Warrant)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的调查法官基于普遍管辖原则签发了“缺席审判逮捕令”,要求逮捕刚果民主共和国当时在任的外交部长阿普杜拉耶·耶罗迪亚(Abdulaye Yerodia),指控其犯有1993年比利时《反暴行法》规定的“严重违反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罪行”和危害人类罪。
根据该法第7条以及1999年的修正案,比利时可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犯罪嫌疑人行使普遍管辖权。
布鲁塞尔判决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
布鲁塞尔判决
• 上世纪80年代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发生了一个案件:一名 女子在半夜不慎掉下露台受重伤,一名男子在路过的时候 发现了伤者。这名男子洗劫了毫无反抗能力的受伤女子, 然后又不忍女子伤重而亡,于是报了警后离开。但事件的 经过被附近的监控摄像头拍摄下来,于是警察成功抓获了 这名男子,并予以起诉。 • 经过长达四周的激烈辩论和商讨后,法庭做出该男子 无罪释放的判决。当时法官给予的判决宣言是这样的:每 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对于拯救生命而 言,抢劫财物不值一提。虽然单纯从法律上说,我们不应 该为了一个人的善行而赦免其犯下的罪,但是如果判决他 有罪,将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极度负面的影响。我宁愿 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遵纪守法 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
延伸思考
这个案件让我想到了一个大家熟知的民事案件“彭宇案” 的判决,法官认为,彭宇给老人的钱就是其将人撞倒的证据 (法官最著名的一句话问话是: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送她 去医院?)。曾有人说,救人好比一场豪赌,赢了的就只是 平安无事,而输了的就可能倾家荡产。南京“彭宇案”纠缠 而成的心结,一直存在于社会,潜伏于人心,既是道德滑坡 的标志,还是诸多缺德行为的遮羞布和挡箭牌,人们之所以 冷漠,实在是对事实人情做权衡之后的无奈抉择。法院判决 会对社会带来较大的影响,法官在判决书上必须要充分说理 ,清楚的写明各个法律依据,不能含糊其辞。 在我看来, 在布鲁塞尔判决中,法庭不仅仅是单纯的赦 免了一个抢劫犯,更深远的,是对救死扶伤的鼓励,是对整 个社会保持良好风气的促进传承。
从皮诺切特案观国际刑法
从皮诺切特案观国际刑法、国际人权法之新发展陈弘毅今以1999年于英国终审法院判决之皮诺切特案来管窥国际刑法、人权法之发展趋势。
先介绍国际刑法之一般情形。
国际刑法,引美学者P.C.Bassiouni之观点“文明所应获得之评价,非决定于科技、强弱,应取决于人道主义水平及对法治之尊重。
面对如此之任务,法学家就更加任重而道远。
……国际刑法乃正义体现之因素。
”定义乃国内刑法之国际方面与国际法中之刑事方面之结合,关注国际罪行(International Crime),将罪犯绳之以法。
很多由条约,习惯法组成。
对于大规模侵犯人权之政府之最高领导人,过去三百年来,并不被追究其责。
在其国内法仍得豁免。
现如何处理?国际刑法可追溯至16世纪之海盗罪,发生于公海,形成惯例:每一国家之刑事法院皆得管辖之--这是普遍管辖权之起源。
19世纪,海盗罪作为一项国际犯罪已得承认。
现代国际刑法源于1947纽纶堡之欧洲军事法庭,对纳粹之高层领导人的几类罪行:如侵略罪、战争罪(指违反国际人道法)、危害人类罪(如大屠杀、大规模使用酷刑等)等进行了审判。
东京设立了远东军事法庭。
它们的判决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如个人承担责任,不得以接受上级命令或本国法律之要求作为抗辩。
六十年代,Eichman案亦涉及之。
他是逃亡至阿根廷的纳粹头目,被以色列绑架并指控之。
其抗辩曰以色列无管辖权。
但以方主张普遍管辖权。
绑架行为固乃不当,但其管辖权多被国际社会承认。
七十年代,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猖獗,故人们主张规范之。
如劫机、绑架人质、跨国贩毒等。
故条约签订了一些。
后来该管辖权模式亦适用于人权领域。
如八十年代《禁止酷刑公约》中亦如此。
一项著名者即“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dactereautjudicore)。
或曰此足以构成对罪犯之“天罗地网”也。
九十年代,冷战结束。
1993年设立前南法庭,1994年设卢旺达法庭。
欧洲国家亦有起诉相关个人之案例。
如德国、奥地利、瑞士、瑞典、丹麦等国。
法学-从香港“刚果案”看国际法的国家豁免原则
从香港“刚果案”看国际法的国家豁免原则从香港“刚果案”看国际法的国家豁免原则摘要:近期发生在香港的"刚果案",使我们的视线又聚焦在国际法中的国家豁免原则之上。
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走向,以及国际经济的深入化和复杂化,应该也是时候对我国外交政策中的豁免原则进行重新思考了。
关键词:刚果案国际法国家豁免一,对"刚果案"的介绍和思考近期发生在香港的"刚果案",使我们的视线又聚焦在国际法中的国家豁免原则之上。
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走向,以及国际经济的深入化和复杂化,应该也是时候对我国外交政策中的豁免原则进行重新思考了。
"'刚果案'起诉者是美国对冲基金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该公司承接1亿400万美元(约1亿3100万新元)仲裁判决债项后,于2008年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在香港执行针对仲裁败方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判决。
基金公司要求,将中国中铁拟投向刚果的逾亿美元开采铜钴矿入门费抵债。
香港律政司介入诉讼。
"对于美国对冲基金的诉求,刚果方面以"自己是主权国家,享有豁免权"的理由进行抗辩。
如此使得这场诉讼的中心论点集中在了国际法中的"主权豁免原则"之上。
中国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对此事予以了特别的关注,在香港高院以及上诉庭审判之前,外交部就两度发出了信件强调了中央政府对此事的立场。
之后不久,外交部的第三封信件被评价为"内容详细,措辞强烈",对香港予以警告。
信中除重申中央政府的"绝对豁免原则"立场之外,还列举了香港一意孤行将产生的五大恶劣影响:1,不符合香港的特区地位;2,使得中国的国家外交立场收到质疑;3,受影响国家向中央政府交涉,影响国际间的友好关系;4,使得中国海外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5,妨碍了发展中的穷困国家减免债务。
总之,北京方面的要求就是:回归后香港的一切外交事务均须交由中央政府决定,香港应适用中国政府统一的外交豁免制度。
国际法院刚果诉比利时逮捕令案简析
[ 键 词 ] 外 交特权 ;豁免 ;国际强行 法;国际刑 法 关 [ 中图分类号 ] D 2 90 [ 文献标识 码]A [ 文章编号 ]17 9 9 (0 6)0 62— 3 0 2 0 3—0 5 0 0 9— 5
初步反对主张 ,因为 比利时反对法 院对此案有 管辖
权 ;二 、法院判 决 比利时签发的逮捕令违背 了 比利 时王 国对刚果共和 国所承担 的国际义务 ,并且 侵犯
后 ,长期处 于军人 的统 治 之 下。19 9 7年 反 政 府武 装派别领导人卡 比拉在 乌干达 、卢旺达等 国支持下
武装推翻了蒙博 托政权 ,并组建 了救 国政府 , 自任
书 的规定 ,构成 了反人道罪。 比利时认 为 ,该逮 捕
响。特别是冷战后 ,国际法律秩序组织化趋 势 日益
凸现 ,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 国际争端方 面发 挥 了重 要 的作用 。本案是发展 中国家通过 国际法 院起 诉发 达国家侵犯其 国家主权并获得胜诉 的案 件 ,必将增 强发展 中国家 利用国际司法机构维护 自身合法 权益
拒绝受理本案的标 准 ,主要 问题仍 旧是比利 时司法
机关签发的逮捕令是否违反国际法 ,况且刚 果的最
际法规则作为法律依据。国际法 院在接 到刚果 的申
诉状之后 ,受理 了此 案,初步认定 国际法院对该案 有管辖权 。随后 ,双方分别提交 了答辩状 。法庭 于 20 年 1 01 0月 1 5日至 1 9日举行 了听 证会 ,充分听
令签发 的法律依据是 l9 9 3年 6月 1 6日比利 时颁 发 的一 项 国内法律 ,其主要 内容是关 于惩 罚严重违 反 - 一
国际法院——关于2000年4月11日逮捕令案(刚果民主共和国诉比利时)
国际法院——关于2000年4月11日逮捕令案(刚果民主共和国诉比利时)(2002年2月14日)在本案关于对2000年4月11日逮捕令案(刚果民主共和国诉比利时)的判决中,法院以13票对3票判决比利时于2000年4月11日颁发并发行对阿布杜拉耶·耶罗迪亚·恩多贝西先生的逮捕令违反了应对刚果(金)遵守的义务,因为它侵犯了国际法赋予刚果民主共和国在任外交部长的刑事管辖的豁免和不可侵犯权。
同时,法院以10票对6票判决比利时必须根据自己的选择撤销2000年4月11日的逮捕令,并且通知逮捕令流通的国家。
法院在做出如上判决之后,以15票对1票判决对刚果于2000年10月17日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并且判决此案可受理。
法院判决刚果的起诉存在标的,因此驳回比利时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反对意见。
本案法官组成如下:庭长,Guillaume; 副庭长,Shi; 法官,Oda, Ranjeva, Herczegh, Fleischhauer, Koroma, Vereshchetin, Higgins, Paya-Aranguren, kooijmans,Rezek, Al-Khasawneh, Bergenthal, Judges ad hoc Bula-bula, Van den Wyngaert, Registrar Couvrenur.庭长Guillaume、法官Korama 法官Rezek附加了个别意见,法官Higgins, Kooijmas and Buergenhal附加了联合个别意见,法官Oda 法官Al-Khasawneh等附加了异议意见,法官Ranjeva附加了声明。
法院作出裁决的执行部分内容,全文如下:基于这些理由,法院,(1)(A)以十五票对一票,驳回比利时针对管辖权、案件的可受理性提出的反对意见。
赞成:庭长Guillaume;副庭长Shi ;法官Ranjeva、Herczegh、Fleischhauer 、Koroma 、Vereshchetin 、Higgins 、Parra-Aranguren 、Kooijmans、Rezek、Al-Khasawneh、Buergenthal;专案法官Bula-Bula、Van den Wyngaert;反对:法官Oda;(B) 以十五票对一票,裁定法院具有对刚果民主共和国2000 年10 月17 日提出的申请书的管辖权;赞成:庭长Guillaume;副庭长Shi ;法官Ranjeva、Herczegh、Fleischhauer 、Koroma 、Vereshchetin 、Higgins 、Parra-Aranguren 、Kooijmans、Rezek、Al-Khasawneh、Buergenthal;专案法官Bula-Bula、Van den Wyngaert;反对:法官Oda;(C) 以十五票对一票,裁定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请求书不是没有客体,因此该案不是无实际意义的案例;赞成:庭长Guillaume;副庭长Shi ;法官Ranjeva、Herczegh、Fleischhauer 、Koroma 、Vereshchetin 、Higgins 、Parra-Aranguren 、Kooijmans、Rezek、Al-Khasawneh、Buergenthal;专案法官Bula-Bula、Van den Wyngaert;反对:法官Oda;(D) 以十五票对一票,裁定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请求书可以受理;赞成:庭长Guillaume;副庭长Shi ;法官Ranjeva、Herczegh、Fleischhauer 、Koroma 、Vereshchetin 、Higgins 、Parra-Aranguren 、Kooijmans、Rezek、Al-Khasawneh、Buergenthal;专案法官Bula-Bula、Van den Wyngaert;反对:法官Oda;(2) 以十三票对一票,裁定2000 年 4 月11 日对阿布杜拉耶•耶罗迪亚•恩多贝西先生颁布并在国际间发行逮捕令,违反了比利时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应遵循的法律义务,因为它们侵犯了国际法赋予刚果民主共和国现任外交部长的刑事管辖豁免权和不可侵犯性;赞成:庭长Guillaume;副庭长Shi ;法官Ranjeva、Herczegh、Fleischhauer 、Koroma 、Vereshchetin 、Higgins 、Parra-Aranguren 、Kooijmans、Rezek、Buergenthal;专案法官Bula-Bula;反对:法官Oda、Al-Khasawneh;专案法官Van den Wyngaert;(3) 以十票对六票,裁定比利时必须基于自己选择撤销2000 年 4 月11 日的逮捕证,并通知逮捕令流通的国家。
论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与普遍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以刚果诉比利时逮捕令案为视角
在乌 于达 、 卢旺这 等国支持下武 装推 翻 J蒙博托政 权 , 井组 建了救 国政府 , 闩任总统 兼国防部长 . 任命 耶罗迪亚 ・ 卜 阿 拉 耶・ 恩东 巴希担任外 交 与国际合作 同务部部长 .同时也任命 了其他政 府部长 . 国内局势逐 渐稳 定.。2 0 . 。0 0年 4月 1 1 1日, f a 时王国布鲁塞 尔 司法机 关的一名法 官范德梅 尔斯 向比 li l
时司法机关签发的逮捕令是否违反国际法 , 况且刚果 的最终诉
讼请求直接来源于 申诉书中的实质诉讼事项。 因此 , 国际法 院
又驳 回了比利时 的第二项抗辩。 随后 比利 时又做 出第三项抗辩 :因为 耶罗迪亚 ・ 卜 阿 拉 耶・ 恩东 巴希不再担任 刚果 民主共 和国政府外交部长 以及 其 他政府公职 , 已成为 刚果 的普通公 民 , 常情 况下 , 现 通 涉及 到 个人权利 的国际保 护问题 , 受害人 应先 向东道 国法 院寻求 救 济, 倘若 救济失败 , 国籍 国可行使外 交保 护权 以保 护本 国公 民的合法权益 。寻求外 交保护的方式很 多 , 向国际司法机 关
利时和外 司法机 关以救国际刑警组织 发出国际逮捕令 . 请
随后 ,0 0 l 20 年 O月 i 7日+刚果民主共和同政府 向国际 法院提起 埝。在 申诉状 中+ 刚果请求 同际法院裁定撤销 比 利时政府签发的通缉令 及其他有关诉 睑请求闱0 果政府援 引 r 条约和国际习惯等 国际法 规则作为法律依据 : 际 法院在 【
活动对 国际法 的发展产生 了不可 忽视 的影响 。特 别是冷 战 后, 国际法律秩序组 织化趋势 日益凸现 , 国际法 院在和平解
化, 但并未使双方原有的法律争端终结。不过 , 将刚果 的起诉 书与答辩状相比, 似乎刚果的诉讼请求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从国 际法院习惯法的角度来讲, 倘若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与答辩状 中 的诉讼请求相距甚远, 甚至是完全变成为另外一项争端 , 国际法 院应拒绝受理此案。 然而 , 本案中案 睛及诉讼请求的微妙变化并 未达到国际法院拒绝受理本案的 标 准 , 要 问题 仍 旧是 比利 主
在国际刑法领域推进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的互动——评《国际刑法学——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犯罪的法律控制》
际刑法领域 , 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方面, 都有许多问 题没有现成的答案可循 , 需要研究者进行探索。 因此, 作为一本有价值的教材 ,就必须做到既注重学术创
新, 又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将学术性和实用性有机 结合。
维普资讯
: 誓 l评 广 场
在际法域进际治中法的动 国刑领推国法与国治互
评《 刑法学 国际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 犯罪的法律控制》
张 琼
国际刑法和国际刑法学是 2 世纪发展起来的一 O
术创新精神 , 显现出作者多年来在该领域的学术研究 和学术积累,例如在第四章 “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中,作者重视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有机统一与协调 , 提出既要保护主权 , 又要尊重人权 。 在第五章“ 国际刑 法的主体” 作者依据最新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实践 , 中,
基本知识 , 又为博士生的课题研究提供线索。
国际刑法学》 一书中, 在对国际刑法基本原则 邵沙平教授的国际刑法学体现了 科学性和发展 怀。在 《 性的有机结合, 因此, 无论是国际刑法的基本理论, 还 是国际刑法的具体制度, 作者都从历史来源、 现实制 度以及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以使初学者知道现行有效
分析了国家 、 国际组织和个人这三类 国际刑法主体的
门 新兴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 也是近年来
国际社会最为关注、 发展最为迅速的国际法新领域。
邵沙平教授从上个世纪 8 O年代开始率先在我国高校 给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设《 国际刑法》 这门课程。9 3 19 年
武汉大学出版社 出版了她撰写的 《 现代 国际刑法教 程》 一书, 该书出版后广收好评 , 被一些著名大学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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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对刚果诉比利时通辑令案判决的述评赵劲松【摘要】〖摘要〗: 刚果诉比利时通辑令案是国际法院今年刚作出的一项判决,主要涉及到外交关系法和国际人道法的一些问题.目前,国际社会对这些问题存有争论.而本案的判决一则澄清了这些问题,二则发展了国际法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和国际强行法规则.【关键词】〖关键词〗: 外交特权豁免国际强行法国际人道法【全文】2002年4月14日,国际法院就刚果诉比利时通辑令案作出判决。
对于本案的三项判决,法院绝大多数法官表示赞同。
这三项判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法院受理了刚果的申请,驳回了比利时的初步反对主张,因为比利时反对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二、法院判决比利时签发的通辑令违背了比利时王国对刚果共和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并且侵犯了刚果政府外交和国际合作部部长的外交特权和刑事豁免权;三、法院判决比利时王国必须撤销其签发的国际通辑令,并将这一情况通知有关的国家或国际组织。
本案是国际法院成立以来,受理的第一件涉及到外交关系法(外交特权和豁免)和国际人道法(普遍管辖权)适用的案件。
诚然,国际法院的判决只对案件争端当事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对任何第三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但是,由于国际法院是现今国际上适用法律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法律机构,通过其司法活动,对国际法的演变和发展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特别是冷战后,国际法律秩序组织化趋势日益凸现,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案是发展中国家通过国际法院起诉发达国家侵犯其国家主权并获得胜诉的案件,必将增强发展中国家利用国际司法机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
鉴于本案的重要性,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评述该案:1. 刚果和比利时争端的范围;2. 国际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3.本案对国际法的发展一、刚果和比利时争端的范围刚果原属于比利时的殖民地。
1960年独立以后,长期处于军人的统治之下。
1997年反政府武装派别领导人卡比拉在乌干达、卢旺达等国支持下武装推翻了蒙博托政权,并组建了救国政府,自任总统兼国防部长,另任命耶逻迪亚•阿卜拉耶•恩东巴希担任外交与国际合作国务部部长及其他政府部长①。
对香港终审法院就“刚果金案”提请人大释法的看法【精品论文】
对香港终审法院就“刚果金案”提请人大释法的看法【精品论文】对香港终审法院就“刚果金案”提请人大释法的看法==================================================================== == 【出处】《法学》2011年第8期【摘要】香港终审法院最近就刚果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刚果金)诉美国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公司(以下简称FGH公司)一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解释基本法的请求。
这是终审法院第一次根据基本法第158条的有关规定提请释法,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与法律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积极、慎重、高度专业性地处理本次释法,并尤其需要处理好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积极回应释法请求,严格遵循宪法、基本法有关规定和原则,用好用足解释权;第二,从“一国两制”的高度深入研究本次释法可能导致的对香港原有法律的改变,处理好贯彻统一的外交政策和维护香港司法独立的关系;第三,法律解释案应避免过于具体、僵硬的表态,应当将本次案件的实质决定权留给终审法院行使,从而鼓励其提请释法的行为;第四,通过本次释法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解释机制和程序,尤其应当吸纳内地宪法学专家的意见来加强释法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关键词】香港终审法院;刚果金案;人大释法【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香港终审法院于2011年6月8日就刚果金和中国中铁(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等上诉人诉美国FGH公司一案(以下简称刚果金案)下达了初步判决书,其中就该案所涉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13条、第19条有关款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解释请求。
基本法第158条规定了解释权与解释程序的问题,并且终审法院也有义务在一定条件下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某些条款的含义进行解释,以作为下达终局判决的依据。
经过1999年吴嘉玲案等一系列有关基本法解释的法律争议之后,本次终审法院的提请释法实际上是香港回归之后的第一次——即遵循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和程序所进行的提请。
刚果诉比利时案评析
刚果诉比利时案评析法学112班贾贝贝 11221040210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庭的一个调查法官于2000年4月11日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外交部长耶罗迪亚发布了一个“缺席的国际逮捕令”,指控其实施或共谋了违反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罪行和反人类罪行。
该逮捕令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展开,而此时耶罗迪亚尚是刚果的外交部长。
根据比利时1993年6月16日通过的《关于惩处违反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6月8日其附加的第一第二议定书的法律》和1999年2月19日修正的《惩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法律》,耶罗迪亚被控的行为应当受到比利时国内法的惩罚。
2000年10月17日,刚果向国际法院起诉比利时,请求法院宣布“比利时应当撤销该国际逮捕令”。
在刚果提出诉讼后,耶罗迪亚被停止外交部长的职务,不久被停止所有的官方职务。
本案中一个重要的但是被国际法院回避掉的问题就是普遍管辖权的问题,这个问题关系到国际法,特别是国际刑法的发展,也是近年来讨论激烈的问题。
赵劲松博士认为,国家主权平等以及外交特权和豁免是强行法规则,而预防和惩治战争罪和反人道罪也是强行法规则。
因此,若援引前项强行法规则,就会减损后项强行法规则的效力。
同样,若适用后项强行法规则,也会减损前项强行法规则的效力。
法院在处理强行法冲突问题上,采取了巧妙的手法。
一方面,承认了刚果政府外交部长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另一方面,重申了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犯罪行为应受到国际社会或国家的惩治。
从程序的角度讲,比利时司法机构签发的通缉令违反习惯国际法规则,因此,必须对本国的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从实体法的角度,并不意味着对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国家或国际组织可以视而不见而任其逍遥法外,完全可以采取其他合法的方式处理。
正如判决书中所说的,司法机关的管辖权和管辖豁免权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因为管辖权并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而豁免权的放弃并不意味着管辖权,特别是本案中刚果政府并未放弃豁免权,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更无权通缉甚至审判外交部长。
2014司法辅导: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方法
2014司法辅导: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方法
从总体上说,国际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国际法为准绳。
但对于当事国来说,掌握诉讼方法还是非常必要的。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当事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时,要配备一个强大的律师团。
因为律师团精通法律和诉讼程序,能够在国际法院的诉讼过程中发挥很大的作用。
以刚果诉比利时案为例,刚果在临时措施诉讼中指派的律师只懂刑法而不懂国际法,结果一败涂地。
所幸的是,刚果及时纠正了这一做法,派出了精通国际法的强大的律师团,从而在第二阶段的诉讼过程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这一点是很值得学习的。
实际上,国际上一些著名国际法学者如劳特派特、小劳特派特、布朗利都曾担任过国际法院诉讼当事国的律师。
当事国在国际法院诉讼过程中,还要具备诉讼代理人。
国际法院的诉讼代理人与国内法院的诉讼代理人不同。
前者是代表国家进行诉讼,后者是代表个人或法人进行诉讼。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指派本国的外交部长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英联邦国家则指派本国的司法部长担任诉讼代理人。
当事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阐明两点。
1、应该尽一切可能说明国际法院管辖权的依据。
前者也是当事国希望通过国际法院诉讼达到的目的,所以诉讼请求绝对不能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
后者是当事国将案件提交给国际法院审理的依据,也很重要。
2、当事国应该详细地说明诉讼事由。
当事国在国际法院诉讼进行中,应该讲清楚两点。
1、把事实讲清楚。
2、把法律依据讲清楚。
只有在事实和法律都清楚的前提下,国际法院的法官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
从“德国诉意大利”案看国家主权豁免与强行法的关系
从“德国诉意大利”案看国家主权豁免与强行法的关系学号:***************学院:国际法学院专业:法学指导老师:***联系方式:188****5334从“德国诉意大利”案看国家主权豁免与强行法的关系摘要:国家主权豁免与强行法的冲突一直以来为国际法学界所关注,2012年9月,国际法院对“德国诉意大利”一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德国于二战期间入侵意大利,并对意大利公民所进行监禁和强制劳役的行为虽然触犯国际强行法,但因享有国家豁免权而最终不承担相应责任。
单从两个规则的法律位阶来看,二者之间似乎不应出现冲突,但是实践中无论是欧洲人权法院、还是国际法院所做出判决都最终认为违反强行法的行为不影响国家享有的主权豁免权。
此次国际法院也再次以其判例认定了“违反强行法不能作为国家主权豁免例外”的规则。
伴随着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发展,国际法学界对于强行法的研究开始侧重于侵害基本人权的国际犯罪领域。
越来越多的学者也开始呼吁建立新的习惯法规则,强调遵循国际法的规则体系。
为此,本文欲从“德国诉意大利”一案,探讨国家主权豁免和强行法的关系。
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首先对国家主权豁免的基本概念和本案相关案情进行介绍;第二部分介绍强行法的法律地位和近年的发展;第三部分通过对本案中国际法院的判决进行分析,探讨国家主权豁免对强行法的挑战。
Abstract:It has been a concern among international law scholars about the confliction of Sovereign immunity with jus cogens. In September 2012,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entered a final judgment on the case, " Germany v. Italy". The court held that although Germany’s actions as invading Italy during World War II, putting Italiancitizens imprison and forcing people working violated international law, it did not need to assume corresponding responsibility since Germany enjoyed State immunity.It seems there should not be a conflict between the two party according to the legal hierarchy of the two rules, but in practice, whether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or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verdict, in their final acts, that violating jus cogens does not affect the countries’ privilege of 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And in this case,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nce again cognizance the rule that a violation of national sovereignty is not the exception of jus cogens in its precedent.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international law scholars began to study jus cogens focused on areas of international crime against basic human rights. More and more scholars have begun to call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new rules of customary law and abiding by the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law.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wants to investig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national law of sovereign immunity and jus cogens in the light of "Germany v. Italy" case. The thesis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a introduce to the basic concept of national sovereign immunity and the relevant facts in this case; the second part mainly discusses the legal status of jus cogens and development in recent years; the third part will analyses the relationship of State sovereign Immunity and jus cogens from analyzing the precedent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关键词:国家主权豁免强行法德国诉意大利费里尼诉德国Key words: State sovereign immunity jus cogens Germany v. Italy Fellini v. Germany目录摘要 (2)绪论 (5)正文 (6)一、国家主权豁免的概念 (6)(一)国家主权豁免的定义和性质 (6)(二)从“绝对主权豁免”到“相对主权豁免” (7)(三)“费里尼诉德国”案中,意大利宪法法院认定德国不享有主权豁免 (8)二、国际强行法的法律地位..................................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浅析对国际刑法中普遍管辖权的认识
浅析对国际刑法中普遍管辖权的认识一、刚果诉比利时逮捕令案简析国际法院自1946年成立后,直到2000年才受理了第一起涉及外交特权和豁免以及普遍管辖权两项国际法上的权利相冲突的案件,即刚果诉比利时逮捕令案。
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布鲁塞尔法官凡登·米尔斯依据比利时法律规定的普遍管辖权,向刚果民主共和国当时的外交部长艾柏杜雷·耶罗狄亚·恩多姆巴斯发出逮捕令,指控他1998年8月多次公开发表“煽动种族仇恨的言论”,这些言论据说导致西族人遭到非法逮捕和不公正审判,并造成几百人死亡,因此构成反人类罪。
四个月后即2000年10月17日,刚果对比利时提起诉讼,请求国际法院做出处理,要求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定,即比利时政府的逮捕令无效、应被撤销。
刚果政府的理由为,比利时的国内法及其对普遍管辖权的行使不符合国际法规则,有违联合国成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以及普遍管辖权的行使应以“被告位于起诉国的领土”为前提,是对“在任外交部长具有绝对的刑事司法合作豁免权”这一国际习惯法规则的侵犯。
比利时的答辩理由为,比利时的国内法规定及其普遍管辖权的行使符合《日内瓦公约》,并且签发逮捕令与法院审判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对被告位于哪一国家的要求不同。
国际法院受理后于2002年4月14日做出了对刚果有利的判决,以比利时政府发出的逮捕令不符合“外交部长绝对的刑事豁免权”这一国际习惯法规则为由,裁定比利时必须撤销该逮捕令并通知其他收到通缉令的国家。
该案涉及的两个核心问题是国际刑法中的普遍管辖权以及对普遍管辖权的外交特权和豁免。
(一)普遍管辖权问题从逻辑上讲,只有当某一国在国际法中对某一特定事项享有管辖权时,才会出现关于行使该管辖权的豁免问题。
本案中,国际法院的几名异议法官在其联合个别意见中指出:豁免的问题在概念上依赖于已经存在的管辖,如果没有管辖权的话,豁免问题根本就无从谈起。
但是,如同库罗马法官所主张的那样,由于刚果在最后陈述中并未对对方的管辖权问题请求法院进行处理,因此基于“不得超越诉讼请求规则”法院决定不对这一问题做进一步的讨论,因为无论比利时对此罪行是否享有普遍管辖权发布逮捕令,都不会影响其行为的不法性。
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
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2009年12月英国一家法院受理了加沙地带巴勒斯坦人委托的一名律师的起诉,该起诉指控以色列前外交部长齐皮 利夫尼犯有战争罪,因为她在2008年底支持以军在加沙地带发动“铸铅”军事行动,并导致巴勒斯坦平民丧生。
英国法院签发了逮捕令,决定将逮捕利夫尼。
(联合国2009年3月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这场军事行动致使包括431名儿童和114名妇女在内1440名巴勒斯坦人死亡,其中大部分为平民。
联合国加沙冲突真相调查团2009年9月公布报告说,以军实施的行为构成战争罪且在某些方面可能构成反人类罪)该案在英以色列和英国之间引起了轩然大波,逮捕令引发以色列方面强烈不满,2009年12月15日以色列政府召见英国驻以色列大使汤姆·菲利普斯,提出抗议,以色列总理内塔尼亚胡在一份声明中形容签发逮捕令是“荒谬的举动”。
他还指派国家安全顾问阿拉德召见英国驻以色列大使菲利普斯,敦促英国政府“采取措施……挫败损害以色列自卫能力的企图”。
利夫尼也因此而取消了当月将对英国进行的访问。
2005年9月,以军驻加沙部队前最高指挥官、退役少将阿尔莫格抵达伦敦机场后立即乘机返回,因为他听说警察已在航站楼等着逮捕他。
(阿尔莫格2002年参与一次暗杀哈马斯前军事领导人的袭击行动,袭击造成包括9名儿童在内的14人死亡。
亚阿隆也因相同事件遭起诉。
)以色列副总理亚阿隆2009年10月原本应邀赴英参加一个犹太人慈善机构的善款筹集活动,但他得知自己可能因涉嫌战争罪而遭逮捕后取消了行程。
2009年9月,一些律师援引普遍管辖权向英国一家法院起诉以色列国防部长巴拉克,法院以巴拉克在职拥有外交豁免权为由予以驳回。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结束尤其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缔结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在国际社会确立了对战争罪、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等国际罪行的管辖权,而早在第二世界大战后进行的纽伦堡审判中,就确立了“纽伦堡七原则其中“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则明确犯有国际罪行的人不能因为其官方身份而免除其责任或减轻刑罚。
刚果诉比利时逮捕令案简析
刚果诉比利时逮捕令案简析刘研法学122 12221040219 2000年4月11日,布鲁塞尔初审法院的调查法官,依照比利时1993年立法,在比利时法院起诉刚果民主共和国其时在任的外交部长阿普杜拉耶罗迪亚努多姆巴西,罪名是严重违反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罪行和反人类罪。
布鲁塞尔初审法院的调查法官基于对反人类罪的普遍管辖原则,签发逮捕令,该逮捕令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发出。
然而,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认为比利时在1993年立法基础上发出的逮捕令违反了国际法上关于一国外交人员享有外交豁免特权的国际习惯法规则,于2000年10月17日向国际法院起诉比利时,请求法院宣布比利时撤销国际逮捕令。
在刚果提出诉讼不久后,耶罗迪亚被停止所有的官方职务。
2000年12月8日,国际法院就刚果诉比利时通辑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关于外交代表、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的管辖豁免权在国际法中已经明确的建立起来,且已得到了各国的普遍承认。
由此法院从习惯法角度判决比利时签发的通辑令违背了比利时对刚果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侵犯了刚果政府外交特权和刑事豁免权,因而其必须撤销其签发的国际通辑令。
在该判决中,法院强调国际习惯法对外交部长豁免权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其能够很好的履行国家政府职能,而不是保护其个人利益。
基于外交部长职权的内容与性质,外交部长在国外应享有完全的豁免、具有不可侵性,这样才能防止外国政府阻碍其履行职能。
同时,外交部长豁免权的使用不应该区分个人行为与官方行为,任职前的行为与任职期间的行为。
关于战争罪、危害人类罪是否能排除外交部长管辖豁免的问题,法院认为国家实践表明国际习惯法中不存在国际犯罪可以排除外交部长管辖豁免的例外规则。
法院同时分析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前南斯拉夫法庭、卢旺达法庭、国际刑事法院对官员豁免与个人刑事责任的规定,认为这些排除官员管辖豁免的规则仅适用于国际法庭,不能认定在国内法院中也存在类似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国际法院刚果诉比利时逮捕令案简析
国际法院刚果诉比利时逮捕令案简析
赵劲松
【期刊名称】《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6(020)003
【摘要】刚果诉比利时逮捕令案是近年来国际法院做出的一项判决,主要涉及到外交关系法和国际刑法上的问题.本文从该案的背景出发,在介绍国际法院判决的基础上,评析本案对国际法的发展.
【总页数】5页(P59-63)
【作者】赵劲松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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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际法院1991年葡萄牙诉澳大利亚“东帝汶案”简析 [J], 张颖军;宋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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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10(外交领事法)
伊朗示威者冲击英国驻伊朗使馆 与警察发 生冲突
英国关闭驻伊朗使馆并要求伊驻英外交人 员离境
中美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二、领事关系法
1、领事机构的建立及其职务
领事是一国根据与他国的协议,派往他国 某一城市或地区执行职务,以保护派遣 国及其公民和法人在当地的合法权益的 人员。
使馆人员的派遣:派遣国正式任命馆长之 前,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就准备派出 馆长的人选征求对方的同意。一国有权 拒绝一个他认为不能接受的人为驻在国 的外交代表。
接受国得随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 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 迎的人员。
馆长到达接受国首都后,应拜会外交部长, 商定递交国书事宜。
领馆的组成:领馆人员分为领事官员、领 事雇员和服务员。
领事官员是指派任此职承办领事职务的人 员,包括领馆馆长在内。
根据《领事关系公约》领馆馆长分为四级, 领馆也相应分为四级。
领事雇员是指担任领馆行政或技术事务的 人员。
服务人员是指受雇担任领馆杂务的人员, 如司机、传达员等。
领事的派遣:领事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 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
第十讲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法 二、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法 1、外交关系法概述
外交关系法,是关于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 则和规则的总和。
狭义的外交关系是指国家向他国派遣外交 代表或相互之间设立常设外交代表机关;
广义的外交关系还包括国家向国际组织派 遣常驻代表团和向国际会议派出代表团, 用谈判、会议或签订条约的方式,进行 交往、办理事务的关系。
派遣国应将领事委任书通过外交或其他适 当途径送至接受国政府。接受国发给领 事证书即是接受国准许的表示。
逮捕令案
比利时VS刚果(金)
• 比利时 • 普遍管辖权 1. 刚果(金) 2. 外交豁免权
(1)普遍管辖权 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
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 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 籍。
(2)外交豁免权 全称为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权。
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享 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是指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 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权之内。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 互惠的基础上,为了保证和便利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各国 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相 互给予。 外交特权和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
逮捕令案中比利时某地方法院指控刚果在任的外交部长犯有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并向其发出了国际逮捕令刚果向国际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定比利时违反了外交部长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权和绝对不受侵犯的国际习惯法规则要求比利时撤布鲁塞尔初审法院 的一位调查法官针对刚果(金))外交部长的 签发了一项国际逮捕令,指控他在刚果(金) 单独或协同他人实施了战争罪和反人道罪。 • 该逮捕令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向全世界发出, 要求相关国家拘留并引渡给比利时以便追 究其刑事责任。 • 比利时发布逮捕令的依据是比利时国内法 以及对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普遍管辖权。 • 2000年10月17日,刚果(金)向国际法院提 起诉讼,称比利时违反了根据国际法对刚 果(金)负有的国际义务,要求法院宣布比 利时应当撤销其发布的逮捕令。
1.普遍管辖权问题主要涉及哪些犯罪行为? 海盗罪、战争罪、反人类罪 破坏和平罪 、种族隔离罪
2.逮捕令案中,比利时若是想制裁刚果金外交部长要怎么做?
• 比利时政府无论如何都不能对耶罗迪亚进行制裁, 因为耶罗迪亚在任刚果金外交部长期间的行为会 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保护,尽管他卸任,他在任期 间的行为依然会享有外交豁免权保护。 • 所以比利时政府无论如何都不能针对耶罗迪亚在 任期间的行为行使普遍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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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果诉比利时案评析
法学112班贾贝贝 11221040210
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庭的一个调查法官于2000年4月11日对
刚果民主共和国外交部长耶罗迪亚发布了一个“缺席的国际逮捕令”,
指控其实施或共谋了违反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罪行和
反人类罪行。
该逮捕令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展开,而此时
耶罗迪亚尚是刚果的外交部长。
根据比利时1993年6月16日通过的
《关于惩处违反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6月8日其附
加的第一第二议定书的法律》和1999年2月19日修正的《惩处严重
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法律》,耶罗迪亚被控的行为应当受到比利时
国内法的惩罚。
2000年10月17日,刚果向国际法院起诉比利时,请
求法院宣布“比利时应当撤销该国际逮捕令”。
在刚果提出诉讼后,
耶罗迪亚被停止外交部长的职务,不久被停止所有的官方职务。
本案中一个重要的但是被国际法院回避掉的问题就是普遍管辖权
的问题,这个问题关系到国际法,特别是国际刑法的发展,也是近年
来讨论激烈的问题。
赵劲松博士认为,国家主权平等以及外交特权和豁免是强行法规
则,而预防和惩治战争罪和反人道罪也是强行法规则。
因此,若援引
前项强行法规则,就会减损后项强行法规则的效力。
同样,若适用后
项强行法规则,也会减损前项强行法规则的效力。
法院在处理强行法
冲突问题上,采取了巧妙的手法。
一方面,承认了刚果政府外交部长
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另一方面,重申了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犯罪行为
应受到国际社会或国家的惩治。
从程序的角度讲,比利时司法机构签
发的通缉令违反习惯国际法规则,因此,必须对本国的行为承担国际
责任。
从实体法的角度,并不意味着对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战
争罪和反人道罪),国家或国际组织可以视而不见而任其逍遥法外,
完全可以采取其他合法的方式处理。
正如判决书中所说的,司法机关
的管辖权和管辖豁免权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因为管辖权并不意味着豁
免的放弃,而豁免权的放弃并不意味着管辖权,特别是本案中刚果政
府并未放弃豁免权,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更无权通缉甚至审判外交部
长。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国际法院的做法为以后处理类似的强行法冲
突问题,提供了解决冲突的样式,从而发展了强行法冲突的习惯国际
法规则。
我很赞同赵劲松博士的观点,本案集中于国际法规范冲突之时的
突出问题进行评析,但是以此牵连到普遍管辖权和国际法院专属管辖
权之间的矛盾。
尽管法院没有对普遍管辖权的问题做出正面的论述,
但是通过其肯定在任外交部长外交豁免权的不可侵犯性的态度中,可
以看出法院是否定比利时提出的对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普遍管辖是排
斥外交豁免权的观点的,法院坚持外交豁免的绝对性。
法院这样的态
度与皮诺切特案中英国上议院的态度完全不同,后者认为智利前国家
元首皮诺切特对其执政期间涉嫌实施的国际罪行不享有豁免权。
而英
国上议院的观点似乎在国际实践中颇有呼应。
2002年7月1日生效的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27条第2款规定:“因职务能力而附加于某人的豁免或特别程序性规则,不得妨碍本法庭对该人实施管辖。
”同时,《前南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第7条第2款及《卢旺达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第6条第2款以相同的措辞规定:“任何被指控者的职务地位,无论其是作为国家或政府的首脑或者是作为对政府负责的官员,不得免除该人的刑事责任,也不得减轻处罚。
”另外尚未正式生效的《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第7条也规定,“即使以国家元首或政府的身份行事”,在犯有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行的情况下,也不能免除刑事责任或减轻刑罚,其中也提到了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因此,在本案之前,一些人深信国际刑法的发展趋势必将是限制外交豁免权以便对某些国际罪行进行审判,而法院的这次判决无疑给这个趋势来了个“急刹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