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果诉比利时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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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果诉比利时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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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庭的一个调查法官于2000年4月11日对

刚果民主共和国外交部长耶罗迪亚发布了一个“缺席的国际逮捕令”,

指控其实施或共谋了违反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罪行和

反人类罪行。该逮捕令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展开,而此时

耶罗迪亚尚是刚果的外交部长。根据比利时1993年6月16日通过的

《关于惩处违反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6月8日其附

加的第一第二议定书的法律》和1999年2月19日修正的《惩处严重

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法律》,耶罗迪亚被控的行为应当受到比利时

国内法的惩罚。 2000年10月17日,刚果向国际法院起诉比利时,请

求法院宣布“比利时应当撤销该国际逮捕令”。在刚果提出诉讼后,

耶罗迪亚被停止外交部长的职务,不久被停止所有的官方职务。

本案中一个重要的但是被国际法院回避掉的问题就是普遍管辖权

的问题,这个问题关系到国际法,特别是国际刑法的发展,也是近年

来讨论激烈的问题。

赵劲松博士认为,国家主权平等以及外交特权和豁免是强行法规

则,而预防和惩治战争罪和反人道罪也是强行法规则。因此,若援引

前项强行法规则,就会减损后项强行法规则的效力。同样,若适用后

项强行法规则,也会减损前项强行法规则的效力。法院在处理强行法

冲突问题上,采取了巧妙的手法。一方面,承认了刚果政府外交部长

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另一方面,重申了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犯罪行为

应受到国际社会或国家的惩治。从程序的角度讲,比利时司法机构签

发的通缉令违反习惯国际法规则,因此,必须对本国的行为承担国际

责任。从实体法的角度,并不意味着对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战

争罪和反人道罪),国家或国际组织可以视而不见而任其逍遥法外,

完全可以采取其他合法的方式处理。正如判决书中所说的,司法机关

的管辖权和管辖豁免权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因为管辖权并不意味着豁

免的放弃,而豁免权的放弃并不意味着管辖权,特别是本案中刚果政

府并未放弃豁免权,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更无权通缉甚至审判外交部

长。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国际法院的做法为以后处理类似的强行法冲

突问题,提供了解决冲突的样式,从而发展了强行法冲突的习惯国际

法规则。

我很赞同赵劲松博士的观点,本案集中于国际法规范冲突之时的

突出问题进行评析,但是以此牵连到普遍管辖权和国际法院专属管辖

权之间的矛盾。尽管法院没有对普遍管辖权的问题做出正面的论述,

但是通过其肯定在任外交部长外交豁免权的不可侵犯性的态度中,可

以看出法院是否定比利时提出的对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普遍管辖是排

斥外交豁免权的观点的,法院坚持外交豁免的绝对性。法院这样的态

度与皮诺切特案中英国上议院的态度完全不同,后者认为智利前国家

元首皮诺切特对其执政期间涉嫌实施的国际罪行不享有豁免权。而英

国上议院的观点似乎在国际实践中颇有呼应。2002年7月1日生效的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27条第2款规定:“因职务能力而附加于某人的豁免或特别程序性规则,不得妨碍本法庭对该人实施管辖。”同时,《前南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第7条第2款及《卢旺达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第6条第2款以相同的措辞规定:“任何被指控者的职务地位,无论其是作为国家或政府的首脑或者是作为对政府负责的官员,不得免除该人的刑事责任,也不得减轻处罚。”另外尚未正式生效的《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第7条也规定,“即使以国家元首或政府的身份行事”,在犯有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行的情况下,也不能免除刑事责任或减轻刑罚,其中也提到了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因此,在本案之前,一些人深信国际刑法的发展趋势必将是限制外交豁免权以便对某些国际罪行进行审判,而法院的这次判决无疑给这个趋势来了个“急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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