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13•【字号】渝府办发〔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4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教委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13日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市教委市科技局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在渝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提升高校院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分配改革试点1.对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
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对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高校院所开展试点,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试点高校院所在财政资金支持下形成的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职务科技成果,在需要转化时,所有权可以让渡给科研人员,由科研人员自主实施转化,高校院所可以从转化金额中收取不超过30%的资源使用费,用于补给物资条件支持、人力资源支出和科研后续再投入。
鼓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以技术许可的方式进行成果转化,以作价入股和自行实施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可依据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的价格收取资源使用费,让渡程序、收取比例等细则由高校院所自主制定。
提升重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水平的政策建议
内部资料 妥善保存软科学成果摘要第32期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编印 2007年12月28日编者按:软科学研究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代表课题研究组专家的观点,供市领导、市级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提升重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水平的政策建议课题组运用国内外创新理论、产学研结合理论及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理论,在对国内外产学研结合实践的分析基础上,针对我市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了提升我市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水平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政策引导,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1、引导非政府资金进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领域的政策亟待加强。
由于高新技术项目的高投入性和高风险性,决定了政府不可能成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资金的主要供给者,政府资金只能起杠杆作用,通过少量的政府资金引导其他社会资金积极介入高科技行业。
要弥补高校科研资金不足,民间资本是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从国内外理论及实践看,民间资本可以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起到巨大的贡献作用。
就重庆市情况来看,民营经济是重庆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实力且有介入高校科研活动的迫切愿望,但是,从总体上来看,重庆市民间资本基本上还徘徊在高校科研活动之外,不能有效介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应考虑制订相关措施支持民间资本介入高校科研活动,要注意加强民间资本参与高校科技活动投资的配套政策的建设与完善,如民间资本投入的税收优惠、民间资本退出机制等。
2、制订优惠政策,加强风险投资机构建设。
针对目前重庆市风险投资机构少,资金规模小的现状,政府应加强对我市风险投资体系的建设:一是风险投资来源方面。
可以考虑设立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各种证券、保险基金或是民间资本积极参与风险投资;二是风险投资优惠政策方面。
应结合重庆风险投资的现状和发展规划,制定出行业监管、税收优惠、融资政策、投资运作和退出机制等一系列配套政策,争取有实质性突破;三是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方面。
2024年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三篇)
2024年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科研管理,奖励在公司科研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特别是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规定了技术创新奖、引进科研成果奖、技术攻关奖、职务专利授权奖及实施应用奖申报、评审、奖励的有关要求、程序等事宜。
1.3本办法所称技术创新是指在公司范围内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在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提供新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等方面有显著效果的技术行为。
包括提高产量、降低消耗、改善产品质量、优化工艺技术指标等。
第二章评审机构及程序2.1科研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由公司领导、专家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2科研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是公司内部科研成果奖的终评机构。
其主要职责:其主要职责:2.4评奖项目评审程序采取不记名投票简单多数法,按得票多少确定评审结果。
专利授权奖及实施奖由科研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申报要求3.1技术创新奖、引进科研成果奖、职务专利实施奖应分别在创新成果投产之日起一周年、引进科研成果正常应用一周年、职务专利正常实施应用一周年后申报。
超过两周年未申报的公司不再受理。
3.2技术创新奖、技术攻关奖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申报;引进科研成果奖由成果引进单位申报;职务专利授权奖和实施奖分别由专利设计人和实施单位报。
____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应根据申报类别,完整、准确填写《美乐仕奖励申报表》一式一份报产学研办。
技术鉴定证书;技术总结报告;实创经济效益证明书;以及成果(项目)概况、主要技术内容、主要创新点、主研人员及协作人员及在项目完成过程中所承担的主要工作,按顺序装订成册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文件。
概况、主要技术内容、转化实施情况、引进成果主要建议者及主要转化实施人员所承担的主要工作、引进科研成果的有关协议、按顺序装订成册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文件。
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修订)
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修订)【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7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26【实施日期】2020.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79号)《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于2020年3月26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3月26日《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999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三章服务机构第四章转化实施第五章技术权益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协同创新发展能力,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维护国家总体安全。
第四条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服务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与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局面,为广大师生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弘扬创新文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科技人员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本办法中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新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切职务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活动。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学校科技人员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该成果的所有权归学校。
成果的研究发明者、主要负责人或团队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应当符合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应当维护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的学科建设,有利于师生员工积极性的发挥。
第五条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决定权,但应充分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意愿。
成果完成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六条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职务科技成果成功转化之后,学校将对成果完成人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并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时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学校成立XX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划和政策,全权对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处置,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园,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科学技术研究院是学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科技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汇总和认定,确认成果的权属。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管理办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教科[2008]1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9.05【实施日期】2008.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教科〔2008〕10号)各高校:为了加强对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的管理,切实推进产学研合作,特制订《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五日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的管理,促进产学研一体化,加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优秀科技成果进行的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推动产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以下简称“优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平竞争、强化效益”的原则,提高重庆高校优秀成果的转化率。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条件第四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主要围绕重庆市科技发展布局和产业发展重点实施资助,主要资助方向为:(一)支持高校科技成果在重庆市相关产业的转化。
(二)支持高校与重庆市企业或其他单位联合开展的产业化技术攻关。
(三)支持高校在重庆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等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四)对重庆市汽车摩托车、石油天然气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冶金、电子信息、综合能源、劳动密集型产业等7大产业集群及农业、生物、医学、交通等产业和公共服务领域的优秀成果转化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与节能环保密切相关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五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资助对象为所有在渝高校,申请优秀成果转化资助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重庆市产业、技术政策。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模版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模版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将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为具有经济价值的产品、技术或服务的过程。
为了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和激励奖励制度。
下面是一个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和激励奖励制度模版。
一、组织实施1.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和指导意见。
2.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评价机制,通过评估项目的技术、经济和市场前景,确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优先级和资金支持。
3.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专家库,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科技成果的评估和转化工作,提供技术和市场支持。
4.加强与工业界、投资机构和企业的合作,建立技术转让和投资合作机制,促进科技成果的市场化。
5.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体系,包括项目的立项、进展和成果评估等环节,确保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
二、激励奖励制度1.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奖励制度,通过奖励方式鼓励科技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
2.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奖,对取得重要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给予奖励,包括财务奖励、荣誉奖励和职称晋升等。
3.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专利权激励机制,对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提供专利保护和专利权分配。
4.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包括项目的研发经费和市场推广费用等。
5.对科技成果转化后的经济效益进行分成,将一定比例的收益返还给科研人员和科研团队,激励其进一步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三、监督和评估1.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进展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定期组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评审和评估,通过评估结果调整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和指导意见。
3.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数据库,记录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情况和效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通过以上的组织实施和激励奖励制度,可以有效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科技成果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同时,也能够激励科研人员和团队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融合。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1. 背景科技成果转化是推动创新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
为了更好地促进学院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制定本《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
2.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和成果。
3. 转化组织实施机制3.1 技术转化团队的组建为了更好地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学院将组建专业的技术转化团队。
该团队将由学院科研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科技成果的评估、保护、推广和转化。
3.2 科技成果评估与保护学院将建立科技成果评估与保护机制,对科技成果进行专业评估,并提供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确保科技成果的价值和权益受到充分保护。
3.3 转化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科研人员可根据自己的科技成果,申报转化项目。
学院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潜力。
3.4 转化项目支持与推广学院将为转化项目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资源支持和政策支持。
同时,学院还将采取多种方式,如组织技术交流、举办科技成果展示会等,推广转化项目并增加项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5 转化成果的落地和推广学院将积极推动转化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发展。
通过与相关企业和机构的合作,推动转化成果的实际应用和市场化落地。
4. 激励奖励制度4.1 激励奖励对象本制度的激励奖励对象为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科研人员和转化项目团队。
4.2 奖励方式学院将根据科技成果的转化效果和社会经济效益,给予科研人员和项目团队相应的奖励。
奖励形式可以是荣誉称号、奖金、资金扶持等。
4.3 激励奖励评定机制学院将建立激励奖励评定机制,根据科技成果的转化效果、经济效益等因素进行评定。
评定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团进行,决策结果公正公平。
5. 实施和监督学院将依据本制度,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并定期对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估。
同时,学院还将组织相关培训,提升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意识和能力。
(最新版)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X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发展,深化我校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进一步调动教师投身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修正)、《关于印发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XXXX〕16号)和X科技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
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
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包括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完善和科技成果的转让、产业化;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的转让和产业化,即可商品化的科技成果从科研领域转移到生产领域,从知识形态转变为物质形态,从成果持有者转移到社会需求者,从而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实际生产中,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并获得预期收益的活动或过程。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
学校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认定和管理机构,确认成果的权属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学校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研究机构(不能以行政部门、二级学院等二级单位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否则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均是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范本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范本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的过程。
为了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并激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转化工作,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个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的范本,以供参考。
一、组织实施1. 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推进计划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情况和目标,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推进计划。
该计划应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的重点领域、目标和时间表,并确定相应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 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小组成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小组,负责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
该小组由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包括科研机构、企业、政府等,以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协调和平衡。
3.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提供相关的服务和支持,包括技术评估、项目推介、资金支持等。
该平台应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和质量为目标,为科研人员提供创新创业的机会。
4. 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推进计划,推进具体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重点关注具有市场前景和社会需求的科技成果,鼓励科研人员主动参与项目申报和实施,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和支持。
5.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宣传和推广通过宣传和推广,提高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认识和重视。
组织举办科技成果转化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科研人员的转化能力和意识。
二、激励奖励制度1. 科研人员成果转化奖励设立科研人员成果转化奖励制度,鼓励科研人员主动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奖励可包括奖金、荣誉称号、晋升职称等,以及提供创业资金、技术支持和平台资源等。
2.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对于成功转化的科技成果项目,给予相应的奖励。
奖励形式可以是项目资金扶持、税收减免、研发补贴等。
同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评价机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贡献程度,对项目进行评估,以决定奖励的额度和方式。
3. 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力度。
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对于具有重大意义和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额外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以降低企业和科研人员的风险和成本。
重庆市科研机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实施细则
重庆市科研机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实施创新创业共享行动,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经费支持相协调的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科研机构行业科技供给质量和科技成果转化效能,根据《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号)精神,结合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利用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设立重庆市科研机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专项”),采取验收结题后拨付资金的方式,引导和支持科研机构利用科技人才、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成果等资源,与行业企业合作,先行投入资金实施项目,有针对性地推进行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增强科研机构在区域创新体系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三条引导专项坚持“目标导向、产研合作、竞争择优、事前立项、事后资助”的原则,支持科研机构组织实施技术与产品开发项目和成果应用示范项目。
技术与产品开发项目以市场需求、企业投入为导向,重点支持科研院所围绕企业需求,研究开发具有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和关键部件,增强科研机构科技创新能力和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成果应用示范项目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支持科研机构依托行业企业,推广应用具有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和辐射带动作用的科技成果,提升科研机构成果转化收益和企业经济效益。
第四条引导专项项目的申报主体为重庆市科研机构。
包括市级科研院所、区县科研事业单位和全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引导专项项目根据类别不同,实行不同的实施周期、资助经费、生成方式和立项要求。
技术与产品开发项目的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申报项目时,科研机构须事先与企业达成研究开发与试验发展合作协议,约定项目研发内容、研发投入方式及额度等主要事项。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提升我校教职员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维护学校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假设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当前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我校(含直属医院)教职员工在职期间利用本单位的科研条件及各级政府支持的科研经费,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模式,开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那么,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当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法律, 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公司指导协调、落实全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六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公司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管理,制定并执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
第三章科技成果推广第七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公司负责整理、发布学校科技成果信息和企业需求信息,以及提供其他中介服务。
除本方法另有规定外,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原那么上必须通过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公司进行转化。
第八条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及成果完成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和受让方信息,公示时间为15天。
第九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公司每年向领导机构报送学校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二)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三)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收益提取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收益提取办法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成为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提升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途径。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不仅推进了产学研合作,也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然而,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现金收益提取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围绕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收益提取办法展开讨论,旨在为大学科技园区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二、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收益提取的基本情况1.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收益多种多样,包括现金、股权、专利使用费等,其中现金收益是最为直接和常见的收益形式。
2.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收益提取方式多样,包括专项账户、科研单位银行账户等,不同提取方式需要符合不同的管理规定。
一般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收益提取需要经过管理机构的审核和审批。
3.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收益提取实行税收政策,需要根据税收法规进行缴纳,一般经费需要预留一定比例的税金。
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收益提取需遵循的政策规定1. 遵循国家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收益需要缴纳一定的税金。
一般经费需要预留一定比例的税金。
同时,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改动中,科研人员需要及时了解和适应最新税收政策。
2. 遵循国家资金管理规定:根据国家资金管理规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收益提取需要经过管理机构的审核和审批,并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如果管理不当,可能会出现资金管理上的纠纷。
3. 遵循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包括专利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科研人员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管理规定。
同时,不同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也需要遵循不同的规定,比如企业收购、技术转让、股权转让等。
四、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收益提取具体办法1. 总体办法:(1)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应及时提取,并按照缴税、资金管理等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法规进行规避风险;(2)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提取方式应当合理,根据资金用途和经费预算进行调整,并与管理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3)科技成果的收益提取应当遵循国家税收政策、资金管理规定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规定,避免出现管理上的不当和纠纷。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的融合发展,加强科技成果管理和转化工作,制定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目的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推动科技成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促进科技创新,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大学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1.3 定义(1)科技成果: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试验验证等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科学性、技术性和经济可行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
(2)科技成果转化:指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市场化产品和技术服务的一个过程,包括利用成果进行产业化、知识产权转让、咨询服务、技术服务等。
(3)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指依托于大学或研究机构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用于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
(4)基础科研成果:指具有原创性、探索性、基础性质的科技成果,包括理论成果、实验研究成果等。
(5)应用科技成果:指将基础科研成果转化为应用产品和技术服务的科技成果。
1.4 主管部门教育部科技司是本办法的主管部门,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建设和管理2.1 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建设大学应该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转让及其他技术服务;(2)协调大学内部资源,组织科技成果的评审及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维护;(3)管理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
2.2 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管理(1)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应成立机构管理工作组,负责机构内部的管理工作。
(2)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应按照科技成果的性质和应用方向,制定转化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质量和应用效果。
(3)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应按照实际需要和科技成果的管理要求,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制度,并监督和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
(4)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突出校内研究团队的领军作用,建设优秀的专业化科技转化队伍。
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科教兴渝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和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利于保护环境与资源。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实行科研、生产相结合。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维护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
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转化重点领域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公布经认定的市重大转化项目目录。
市和区县(市)科学技术、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把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年度计划和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组织实施、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调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布限制使用或淘汰的落后技术及产品。
第六条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单位及其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应当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签订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参加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已有,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技成果转化,规范其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重庆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是指学校师生员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师生员工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收入包括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收入和科技成果作为股权投资所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条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管理,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转化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行使股权管理,负责科技成果股权收入的收取,及时划转学校并通知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和成果完成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负责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入分配。
第三章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大类,设立科学技术开发及转让收入科目、成果转让奖励支出科目,对科技成果转化收、支按项目加科目进行核算。
第四章收入分配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收入分配比例如下:1、5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含印花税)。
奖励方式可由成果完成人选择两种或其中一种。
(1)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转入成果完成人银行卡;(2)转入成果完成人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用作其他课题启动费等,按照《重庆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2、20%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
3、10%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科研发展基金。
4、10%作为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科研及学科建设经费。
5、10%作为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成果及转让管理费。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及股权收益分配1、以技术入股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或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技术股权50%归成果完成人、50%归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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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技成果转化,规范其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重庆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是指学校师生员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师生员工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收入包括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收入和科技成果作为股权投资所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三条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管理,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转化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行使股权管理,负责科技成果股权收入的收取,及时划转学校并通知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和成果完成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负责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入分配。
第三章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大类,设立科学技术开发及转让收入科目、成果转让奖励支出科目,对科技成果转化收、支按项目加科目进行核算。
第四章收入分配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收入分配比例如下:
1、5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含印花税)。
奖励方式可由成果完成人选择两种或其中一种。
(1)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转入成果完成人银行卡;
(2)转入成果完成人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用作其他课题启动费等,按照《重庆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2、20%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
3、10%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科研发展基金。
4、10%作为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科研及学科建设经费。
5、10%作为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成果及转让管理费。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及股权收益分配
1、以技术入股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或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技术股权50%归成果完成人、50%归学校。
2、学校拥有的技术股权由资产经营公司持有,并负责管理,学校获得的股权收益按如下比例处置:
(1)40%由学校统筹,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
(2)20%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科研发展基金;
(3)20%作为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科研及学科建设经费;
(4)10%作为资产经营公司管理费;
(5)10%作为产学研合作办公室管理费。
第五章办理流程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让须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到款后,成果完成人持《技术转让合同》到计财处核算科开具重庆市地方综合服务发票。
特殊情况需预借发票的,成果完成人填写《科研项目预借票据申请单》,可向计财处核算科预借。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开具重庆市地方综合服务发票免征营业税条件:使用科技部制定的技术转让标准格式合同文本,以重庆大学名义签订,经科技处审查登记并加盖“重庆市技术合同登记10号专用章”。
第九条成果完成人持到款通知单到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办理转化收入分配手续,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开具《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让收入分配单》(见附件)。
第十条成果完成人持到款通知单及《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让收入分配单》在计财处办理转化收入入账及分配手续。
1、信息科编制项目财务代码。
2、核算科收入柜台办理入账及分配。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所称成果完成人除指课题第一责任人外,还包括参加本课题组研发的所有人员。
课题组应根据参与人员的贡献大小,对奖励及经费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