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执业药师管理规定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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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用药管理制度范本

药师用药管理制度范本

药师用药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药师用药管理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药疗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药店等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师用药管理工作。

第三条药师用药管理工作应遵循“谨慎用药、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的原则,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药师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药品的性质、用途、使用方法及不良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医疗伦理,维护职业操守。

第五条药师在用药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加大或减少药物剂量,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第二章用药管理流程第六条药师在接待患者时应认真核实患者身份信息,并了解患者的病史、过敏史、用药史等情况。

第七条药师应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检查处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核实患者的用药需求。

第八条药师在发药前应检查药品的名称、规格、有效期等信息,确保药品合格。

第九条药师在提供药品服务时应向患者解释用药方法、注意事项及可能的不良反应。

第十条药师应建立患者用药档案,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记录和跟踪。

第三章用药管理要求第十一条药师应遵守医疗机构的用药管理制度,不得私自调换药品、更改药品规格、超范围配药等。

第十二条药师应加强对药品的储存和保管,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性,防止药品变质或过期。

第十三条药师应定期对药品进行清点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和处理。

第十四条药师应定期对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学习和更新,不断提升用药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药师应遵守患者的知情权,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解答患者的疑问。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药师用药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用药管理的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用药管理制度的药师,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处理,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等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患者用药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对患者用药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条对于本制度中未尽事宜,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解释。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1.注册要求和条件(1)注册要求我们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在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取得执业药师执业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执业单位考核同意,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经批准注册者,由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核发国家药监局统一样式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执业药师应当按照执业类别、执业单位、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和执业。

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药学与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以及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

机关、院校、科研单位、药品检验机构不属于规定的注册执业单位。

执业药师注册执业范围为药品经营的,需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注明药品经营(批发)或药品经营(零售);注册为零售连锁企业,应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注明药品经营(零售),注册的执业单位应当明确到总部或门店,执业药师应当在其注册的执业单位执业。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

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2)注册条件申请注册的执业药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取得《执业药师执业资格证书》;②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执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③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④经执业单位考核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注册人员,不予注册: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③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2年的;③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况的(主要包括:甲、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执业药师业务工作的)。

(3)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的注册要求和条件为进一步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生活,拖动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交流,12号文专门增加了针对港澳台居民申请执业药师执业资格的相关条款,明确港澳台居民申请国家执业药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活动,与内地(大陆)居民一样,参照相关规定具体办理。

药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药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学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药学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药学工作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执业药师、药师、药剂师、药检员、药品销售人员等。

第三条药学从业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患者;(二)依法执业,诚信为本;(三)专业至上,追求卓越;(四)终身学习,持续发展。

第二章职业准入第四条药学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方可从事药学工作。

第五条执业药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药学类或者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取得药学类或者相关专业中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药学工作满三年;(二)通过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三)遵守职业道德,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六条药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药学类或者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二)通过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三)遵守职业道德,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七条药剂师、药检员等其他药学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三章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第八条药学从业人员应参加岗前培训和在职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九条岗前培训内容包括:(一)药学基础知识;(二)药品法律法规;(三)药学职业道德;(四)药品质量管理。

第十条在职继续教育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学新知识、新技术;(二)药品监管政策;(三)药品质量管理;(四)患者用药教育。

第四章职业行为规范第十一条药学从业人员应遵守以下职业行为规范:(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药品管理规定;(二)诚实守信,维护患者利益;(三)尊重患者隐私,保护患者权益;(四)遵循医学伦理,关爱患者生命;(五)尊重同行,团结协作,共同提高药学服务水平。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二条药学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药品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二)违反职业道德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等处罚;(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业药师管理制度通知

执业药师管理制度通知

执业药师管理制度通知为了规范执业药师的行为,保障药品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执业药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公布以下执业药师管理制度:一、执业药师资格和注册1. 执业药师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学位和药学专业资格,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取得执业资格。

2. 执业药师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定期进行注册更新,提供证明材料和缴纳相关费用。

3. 执业药师不得使用他人的执业药师资格和注册证书,不得冒名顶替或者出售注册证书。

二、执业药师的行为规范1. 执业药师应当遵守《执业药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职责,保护患者隐私,维护医疗秩序。

2. 执业药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规范,对患者进行诊疗,合理处方药品,并及时记录病历,不得私自更改处方或者误导患者。

3. 执业药师应当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高业务水平,更新医学知识,以确保提供符合标准的医疗服务。

4. 执业药师应当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服从上级领导安排,不得擅自离岗、旷工或者违反规定行为。

5. 执业药师应当遵守药品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药品,严格执行药品的购销、配送和处方流程,不得私自调换、贩卖药品。

6. 执业药师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协助医疗工作人员处理突发事件,保障患者生命安全。

三、执业药师的处罚措施1.对于违反执业药师管理制度、擅自行医、严重失职失责,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执业药师,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处理,直至吊销执业证书。

2.对于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危害患者生命安全的执业药师,将立即报警处理,并启动法律程序。

四、执业药师管理机制1.建立健全执业药师管理机制,加强对执业药师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考核评估,强化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2. 建立执业药师绩效评价体系,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执业药师进行奖惩并建立档案,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

3. 增加执业药师的职业发展机会,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学术研究和专业知识交流,提高执业药师的综合素质。

医药药店人员规章制度内容

医药药店人员规章制度内容

医药药店人员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药药店人员的行为,保障医药服务的质量,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医药药店人员的管理工作,涉及医药药店内一切人员的行为。

第三条医药药店人员应当遵守本规章的规定,做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诚信守业。

第二章医药药店人员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医药药店人员应当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熟悉药品的使用和配药流程,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第五条医药药店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药品学习能力和自学能力,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为患者提供优质的药品服务。

第六条医药药店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忠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维护医疗秩序。

第三章医药药店人员的行为规范第七条医药药店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尊重患者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病人的隐私。

第八条医药药店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药品管理规定,做到准确无误地配药和发药。

第九条医药药店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医生开具的处方药品和剂量,不得擅自代替处方药品。

第十条医药药店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药品,做好药品的保质保量工作,杜绝使用过期或劣质药品。

第四章医药药店人员的职责第十一条医药药店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医生的工作,为医生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十二条医药药店人员应当熟悉医疗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十三条医药药店人员应当定期参加职业培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第五章医药药店人员的违纪处罚第十四条医药药店人员违反本规章的规定,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规章的行为轻微的,公司可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规章的行为较为严重的,公司可对其进行停职处理,直至辞退。

第十七条违反规章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应当立即报警处理,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六章医药药店人员的福利保障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为医药药店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确保医药药店人员在工作中的权益。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为医药药店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其专业水平。

药店管理规章制度

药店管理规章制度

药店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药店人员管理。

1.1 药店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相关资质和证书方可从事药品销售工作。

1.2 药店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了解药品知识和销售技巧,确保提供安全、合理的药品服务。

1.3 药店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信息,不得私自调换或销毁药品。

第二条,药品管理。

2.1 药店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妥善保存药品,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2.2 药店应当建立健全的药品进货、销售、库存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追溯制度。

2.3 药店应当定期清点库存,对过期、变质的药品及时处理,不得销售过期、变质的药品。

第三条,服务规范。

3.1 药店应当提供规范、优质的药品服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销售假冒伪劣药品。

3.2 药店应当保持店面整洁,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服务态度,满足患者的合理需求。

3.3 药店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患者的投诉及时处理并进行记录,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安全管理。

4.1 药店应当建立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药品安全监管,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4.2 药店应当定期进行药品质量检测和环境卫生检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环境的卫生。

4.3 药店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保障患者和员工的安全。

以上为药店管理规章制度,凡违反者,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75条药品经营管理总结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75条药品经营管理总结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75条药品经营管理总结:1.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2)中药饮片和中成药;(3)生物制品;(4)化学药;(5)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

2.从事药品零售的企业,先核定经营类别。

3.《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4.许可事项是指注册地址、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范围、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

5.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在许可事项变更30日前提出,发证机关15日作出决定。

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进行再注册。

6.许可证需要重新办理的许可事项:企业的分立、合并,改变其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

7.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负责人,其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8.药品批发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资质要求为: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9.药品批发企业的企业质量负责人资质要求为: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

10.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资质要求为: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执业药师资格。

11.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的资质要求为:药学中专/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初级。

12.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养护人员的资质要求为:中专/初级。

13.药品批发企业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的资质要求为:中药中专/中级。

14.药品批发企业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的资质要求为:中药中专/初级。

15.药品批发企业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的资质要求为:中级。

16.疫苗配送企业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人员必须配备2人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要求:本科、中级、3年。

17.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者资质要求为:药学/中专。

18.配送疫苗企业需要配备2个以上独立冷库。

19.企业应对每次到货的药品进行逐批抽样验收,抽取的样品应该带具有代表性。

20.同一批号的药品应该至少检查至一个最小包装。

21.生产企业有特殊质量控制要求或打开最小包装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可不打开最小包装。

药店执业药师的职责

药店执业药师的职责

药店执业药师的职责药店执业药师的职责【篇1】1.负责医疗室和病房的管理,保持医疗器械设备正常完好。

2.负责药品的申领、保管和发放,建立药品清单,经常检查药品的有效期,按规定做好过期药品的处理。

3.按麻醉品管理规定,做好保管、使用和申报工作。

4.负责患病员工的急救、医护,对患病员工及时进行治疗和护理,做好门诊登记,患病员工如需休息,应向其所属部门出具假条并告知员工本人。

根据病情,通知厨工制作病号饭。

5.发现员工患有急重病或负重伤时,应即报告领导、政委,采取有效的医疗措施和提出进一步的治疗建议,做好病历记录,必要时填写医疗报告表;发现传染性疾病,还应立即采取隔离和预防措施,防止疾病蔓延。

6.平时空闲时需协助其他同事完成待办事项,互帮互助。

药店执业药师的职责【篇2】1.严格遵守诊所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安全纪律。

2.注意着装,文明举止,自觉维护诊所形象。

3.每天下班前做好药房安全工作,确保冰箱运作正常,药房门需上锁。

4.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发药时需做到四查十对,并向患者或监护人仔细说明用药方法及注意事项。

5.每月进行一次药品盘点。

6.药品库存不足时需及时进行药物采购。

7.近6个月有效期的药品需及时向供应商进行调配,以减少经济损失;若药物有效期近1个月,需进行下架和相应后续处理。

8.每月进行处方点评并及时汇报给门诊医疗负责人和诊所经理。

9.按时完成药房各类表格登记:安全管理登记;温湿度登记;冰箱温度登记等。

10.协助诊所经理和临床做好其他工作。

药店执业药师的职责【篇3】1、负责药品调配工作,认真完成处方审核、调配、复核、发药等工作;2、负责指定药品质量管理,效期检查、养护记录、设施设备养护登记;3、负责药品检验鉴定和药检仪器的使用保养,保证药品质量符合药典规范;4、协助医疗机构相关医疗质量管控。

药店执业药师的职责【篇4】1、定期对公司药品实施GSP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商品信息的完善工作。

3、指导药品及库房产品商品验收、养护、保管工作。

药师管理制度

药师管理制度

药师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药师作为药品供应和药事服务的核心,其工作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到患者的健康和用药安全。

为了规范药师的工作行为,提高药师的服务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我国急需建立一套完善的药师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药师管理的法律法规、药师职责、药师资质、药师服务内容、药师考核与评价、药师培训与教育、药师职业道德等方面,探讨如何构建一个科学、规范、高效的药师管理制度。

二、药师管理的法律法规1. 药师法的制定与实施:为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我国应尽快出台《药师法》,明确药师的法律地位、职责范围、权利义务、管理体制等,为药师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2. 药师管理规定:根据《药师法》,制定药师管理规定,明确药师的管理部门、管理职责、管理程序等,确保药师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3. 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对药师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调剂等环节的法律法规教育,确保药师依法执业。

三、药师职责1. 药品供应:药师负责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等工作,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2. 药事服务:药师负责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用药指导、用药监测等服务,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3.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师负责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及时上报,为药品监管提供依据。

4. 药学教育与培训:药师负责开展药学教育与培训,提高公众用药素养。

5. 药学研究与创新:药师负责开展药学研究,推动药学事业发展。

四、药师资质1. 执业资格:药师必须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方可从事药师工作。

2. 继续教育:药师需参加继续教育,保持其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

3. 职业素养:药师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行业规范。

五、药师服务内容1. 用药咨询:药师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解答患者用药疑问。

2. 用药指导:药师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药品,确保用药安全。

3. 用药监测:药师监测患者用药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用药问题。

4. 用药教育:药师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提高患者用药素养。

5. 药品调剂:药师负责药品调剂工作,确保药品准确无误地发放给患者。

执业药师使用管理制度

执业药师使用管理制度

执业药师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执业药师的行为,提高药品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执业药师。

三、执业资格1. 执业药师必须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具备从事药学工作的能力和技能。

2. 执业药师应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素养,接受继续教育,保持专业水平。

四、行为准则1. 执业药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药品管理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2. 执业药师应尊重患者权益,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信息,不得向患者提供虚假信息。

3. 执业药师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收受患者贿赂,不得徇私舞弊。

5. 执业药师应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着装整洁,言行得体。

六、服务规范1. 执业药师应按照药品管理法规,规范操作,保证药品质量。

2. 执业药师应详细记录患者信息及用药情况,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3. 执业药师应提供专业的药物咨询服务,解答患者的疑问,帮助患者正确使用药品。

4. 执业药师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用药史,合理配药,做好药物配制工作。

七、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执业药师,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执业资格。

2. 对于患者投诉举报的情况,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对涉事执业药师进行处理。

八、监督检查1. 对执业药师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对执业药师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对优秀者进行表彰奖励,对不合格者进行处罚处理。

九、附则1. 本管理制度由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执业药师使用管理制度起草意见: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执业药师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希望各执业药师严格遵守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有效的药物服务。

药房管理规章制度大全最新

药房管理规章制度大全最新

药房管理规章制度大全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房管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药房是医疗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医疗机构都应设立合格的药房,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药房管理应遵循“用药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合理使用药品,减少药品滥用和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

第四条药房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执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人员从事药房工作。

第五条药房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伦理。

第二章药品管理第六条药房管理人员应按照医疗机构的法定职责和规定,遵循药品管理法规,对药品进行分类、存放、配药和配送等工作。

第七条药房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档案,包括药品种类、库存数量、有效期、进货、出库记录等信息,并做好药品的清点和盘点工作。

第八条药品采购应当遵循采购程序,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严禁购买假冒伪劣药品。

第九条药品的配送应当按照医嘱和药品的使用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更改药品的用法和用量。

第十条药房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药品的质量管理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的质量问题。

第三章计量管理第十一条药房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药学知识和技能,掌握药品的计量方法和技巧。

第十二条药品的配药应当准确无误,避免发生药品误配和计量错误的情况。

第十三条药房工作人员在进行药品计量时,应当仔细核对药品种类和用量,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药房应当配备合格的计量器具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证计量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药房管理人员在进行计量工作时,应当注意保持工作台面的清洁和整洁,避免污染药品。

第四章药品储存管理第十六条药房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储存制度,区分不同种类的药品进行储存,严格控制温度、湿度、光线等环境因素。

第十七条药品的存储位置应当合理,避免交叉污染和混淆,保证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

第十八条药房应当定期检查和清理药品的库存,发现过期或者变质的药品应当及时处理,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药房应当配备专人负责药品的储存管理工作,确保药品的安全和完整。

医药药店人员规章制度范本

医药药店人员规章制度范本

医药药店人员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药药店人员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医药药店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医药师、药剂师、药房管理员、药材管理员等。

第三条所有员工在从事医药药店工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医药药店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工作纪律,规范员工的行为,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医药药店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二章工作内容第六条医药药店员工应当熟悉相关药品知识,做到了解并正确提供药品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医药药店员工应当做到礼貌待人,为每一位患者提供专业、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八条医药药店员工应当做好药品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合理使用。

第九条医药药店员工应当准确记录药品的出入库情况,做到统计清楚、资料详实。

第十条医药药店员工应当保护患者隐私,保密患者相关信息,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十一条医药药店员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十二条医药药店员工应当遵守工作时间安排,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三条医药药店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得私自接受患者的礼物,不得擅自泄露患者信息。

第十四条医药药店员工应当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保持个人卫生,不得在工作岗位上吸烟、嗑瓜子等。

第十五条医药药店员工应当尊重领导、团队合作,不得在工作中出现争吵、冲突等行为。

第十六条医药药店员工应当对工作认真负责,不得出现懒散、敷衍、失职等情况。

第十七条医药药店员工应当遵守相关工作规程,不得擅自修改、私留文件资料,不得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医药药店员工应当爱护公司财产,不得私自挪用、浪费公司资源。

第十九条医药药店员工应当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得擅自调换、走私、销毁药品。

第四章纪律处分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医药药店员工,公司有权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

执业药师管理规定

执业药师管理规定

执业药师管理规定
随着中国药品市场的发展和药品消费的不断增加,药品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和继续教育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因此,执业药师的考试资格也得到了官方的认可和承认,以确保药师专业人员的责任意识、专业能力和服务素质。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内容,是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主,以及药物管理、药物使用、临床药师、药品制剂等相关理论知识为重点要求,是进行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的必要条件。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由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考试机构有关专业组织组织举行。

考生必须进行资格审核。

考生可以通过现场考试、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考试,并通过考试综合评估得出最终成绩。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采取多项综合评估方式,具体包括:职业能力考试、药学技能考试、药物抗菌中毒考试、具体知识考试、临床实践答辩等。

考生只有科学、理性、审慎、谨慎操作才能得到高分,从而获得药师资格证书。

以上就是执业药师管理规定的介绍,以便考生们针对考试进行有效的准备和参加考试。

期待以上介绍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药师管理法规及相关知识

药师管理法规及相关知识

药师管理法规及相关知识药师管理法规及相关知识简介:药师管理法规是指对从事药师工作的人员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药师管理法规主要包括药师法、药事管理法和相关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药师管理法规及相关知识。

一、药师法药师法规定了药师的条件、管理办法和责任。

根据药师法,药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药学专业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2.通过国家执业药师考试并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3.在药学领域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进行药学咨询和指导。

药师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药品的储存、配制和发放,参与药学临床研究,提供药品的使用指导和咨询服务,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药事管理法药事管理法是对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药品的生产、质量标准、储存、配送、销售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药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药品的质量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和监测,确保符合规定的标准。

药品的储存、配送和销售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保药品的质量不受损害。

药品的使用必须按照医生的处方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严禁滥用和误用药品。

三、执业药师考试和注册执业药师考试是根据药师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的考试,主要测试药师的基本知识和职业技能。

考试内容包括药学基础知识、药品学、临床药学、药物治疗学、药物流动性和药学管理,考试形式包括笔试和口试。

考试合格后,须申请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是药师执业的必要条件,持证药师可以在医院、药店、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从事药师工作。

四、药师的管理和责任药师的管理和责任主要包括定期培训和继续教育、药品安全管理、药学指导和咨询、药品管理和药物治疗监测等方面。

药师必须接受定期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了解最新的药学知识和技术,提高药学专业水平。

药师要积极参与药品安全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药师还要提供药学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患者正确使用药品、避免药物滥用和误用。

2021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68条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管理(2套)

2021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68条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管理(2套)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68条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管理:1.疫苗是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

2.免疫规划疫苗必须有红色“免费”字样,免疫规划标识(宝石蓝色)。

3.国家对疫苗生产实行严格准入制度。

4.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能力;超出疫苗生产能力确需委托生产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接受委托生产的,应当遵守本法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疫苗质量。

5.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组织集中招标或者统一谈判。

6.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

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接种单位不得接收该类疫苗;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采购合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非免疫规划疫苗可以收取储存、运输费用。

9.疫苗相关文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10.疫苗运输过程温度监测,填写“疫苗运输温度记录表”;运输时间超过6小时,须记录途中温度;其记录时间间隔不超过6小时;11.冷链运输时间长、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生产企业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提出。

12.血液制品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包括人血白蛋白、人胎盘血白蛋白、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肌注人免疫球蛋白等;血液制品的原料是血浆,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

13.麻醉药品是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条例》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其专有标志为蓝白相间。

14.精神药品是连续使用后可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条例》是指列入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其专有标志为绿白相间。

15.负责全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执业药师管理制度

执业药师管理制度

执业药师管理制度一、执业药师总则1、活动必须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不得侵害公民、企业、组织的合法权益;2、药师执业、诊疗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管理规定,秉持“公正、严谨、客观、全面”的态度和有益患者的理念开展工作;3、药师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坚持药师伦理专业规范,忠于医学理论,全面提高为患者服务质量;4、申请证书和证件时须遵守法律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必须真实有效。

二、药师的权利和义务1、药师有权了解患者的病历、报告,有权把患者病情及有关信息介绍给其他专业领域的医务人员;2、药师在诊断和提供护理时应尊重患者的人格权,尊重患者有关疾病、个人信息和诊疗方案的自主选择权,遵守患者诊疗信息保密规定;3、药师应该在中药、西药处方使用中严格按照执业规范要求,实施分类拆包、正确标注等操作;4、药师在提供非药品服务时,应遵守商业行为准则,不得将治疗助记词及其它抹黑或者比较性信息放置在医院门口或其它公共场所;5、药师应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监督并管理药品的经营活动。

三、业务考核1、每月会对执业药师的业务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包括:处方的诊断准确情况、对患者的问答能力表现;2、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会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四、违规情形1、药师不得向患者注射未经批准的药物;2、药师不得擅自延长患者诊疗时间,以谋取暴利;3、药师不得单方面进行投药,诊断活动时应听取患者意见;4、药师不得以议价为由,对拒绝购买药品的患者进行报复;5、药师不得以医疗服务为由,进行不当的收费行为。

五、守纪意识1、药师应增强职业操守意识,严谨负责,敢于担当,兢兢业业,以高标准衡量临床工作;2、药师应秉承“伦理专业和职业道德”,提高服务意识,积极对患者进行忠实救助;3、药师要保持健康的身心状况,避免滥用药物,慎用解热镇痛药;4、药师应注重塑造职业形象,处事应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得扩大自身权力;5、药师应该保守预防用信息、病历等医疗机密,尊重他人的著作权或商业秘密,不得任意使用他人的病史资料,对患者正确存档。

单体药店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单体药店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单体药店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店人员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药店正常运营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药店内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药店管理人员负责执行本规章制度,并对药店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药店人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勤勉尽责,维护药店形象。

第五条药店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药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提高服务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人员招聘与培训第六条药店招聘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歧视性别、宗教信仰、年龄等。

第七条新员工入职时应当进行培训,了解药品知识、服务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八条药店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九条药店管理人员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利,并进行分工管理。

第十条药店营业员应当熟悉药品知识,提供准确的药品信息和服务。

第十一条药店药剂师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提供专业的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二条药店人员应当按照工作时间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药店人员应当遵守服务行为规范,礼貌待客,维护药店形象。

第十四条药店人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和药店内部资料。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十五条对表现突出的药店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药店人员,可以进行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等处理。

第十七条严重违纪的药店人员,可能被开除。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八条药店人员应当尊重客户的权利,不得强迫或欺骗客户。

第十九条药店人员应当提倡健康生活方式,不得向客户推销虚假或有害药品。

第二十条药店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保证药店安全运营。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需经药店管理人员批准。

第二十二条对本规章制度内容有疑问或建议的,可以向药店管理人员提出。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药店管理人员所有。

以上是药店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希望广大药店工作人员共同遵守,共同维护药店的正常运营秩序,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客户健康安全。

执业药师谁管理制度

执业药师谁管理制度

执业药师谁管理制度首先,执业药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药师是医院药房和药店的重要从业人员,其职责是向患者提供药品及用药指导。

药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健康。

因此,建立健全的执业药师管理制度,可以有效规范药师的行为,提高其专业水平,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顺利发展。

其次,执业药师管理制度的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

一是药师的资格认定。

药师必须具备相关的药学专业学历和执业资格,通过国家药师资格考试,取得药师资格证书,方可执业。

二是药师的职责和义务。

药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保守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提供准确、及时的用药指导,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三是药师的培训和考核。

药师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接受考核评估,保持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四是药师的管理和监督。

药师的执业行为应当得到医院和药店的严格监督和管理,医院和药店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药师的执业行为合法、规范。

最后,执业药师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是行业监管不严。

目前国内执业药师管理制度尚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措施不力,导致一些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影响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健康。

二是药师素质参差不齐。

一些药师没有得到规范的培训和考核,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欠缺,给患者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

三是患者意识不强。

一些患者对药师的重要性和专业建议不够重视,盲目听信广告宣传和网上信息,导致用药不当,损害自己的健康。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的执业药师管理制度,对于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提高药师的专业水平,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要加强对药师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药师的素质和职业道德,增强患者的用药意识和安全意识,共同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药剂师工作规章制度

药剂师工作规章制度

药剂师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剂师的工作行为,提高药品管理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担任药剂师职务的员工,具体包括院内药房、药品零售部门等所有药剂师职位。

第三条药剂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药品管理相关规定,维护药品使用秩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药物管理第四条药剂师应当了解药品的性质、用途、剂量、不良反应等相关信息,及时更新药品知识,保证药品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药剂师在配药过程中应当按照医学处方的要求,严格控制剂量、规格、用法等,杜绝错误。

第六条药剂师应当建立药品管理档案,做好药品出入库记录,保障药品的有效流通和管理。

第七条药剂师应当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确保药品的合法使用。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八条药剂师在接待患者时应热情周到、礼貌待人,提供及时、准确的咨询与服务。

第九条药剂师应当对患者的病症提供合理用药建议,不得涉及医疗诊断和治疗。

第十条药剂师应当严格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禁止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药剂师如有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调包药品、盗窃药品、私自违规售药等,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甚至予以开除。

第五章其他第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不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三条药剂师违反职业操守、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药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经理部门审批,公司颁发。

以上就是《药剂师工作规章制度》的全部内容,希望各位药剂师能够严格遵守规定,履行好职责,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药品服务。

谢谢!。

执业药师在岗的管理制度

执业药师在岗的管理制度

执业药师在岗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规划执业药师在岗工作,确保医药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患者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执业药师在医疗机构、药店等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的岗位管理。

第三条执业药师应当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药品经营管理规定,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责任第四条医疗机构、药店等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应当设立执业药师在岗管理岗位,具体数量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进行合理设置。

第五条执业药师在岗应当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负责有效管理和监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配送和使用,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二)提供专业的用药咨询和指导,规范医护人员用药行为,保证患者用药合理、安全;(三)参与并指导药学服务工作,推广和开展药学临床服务;(四)开展药物信息、药物教育等方面的宣传工作,提升患者药物知识和用药意识;(五)协助医疗机构、药店制定药品使用规范、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规范管理用药;(六)其他与药学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六条执业药师在岗应当积极配合医务、护理等其他相关科室的工作,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共同为患者提供优质的药学服务。

第三章岗位要求和考核第七条执业药师在岗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熟悉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学专业知识。

第八条执业药师在岗应当接受医疗机构、药店等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规定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对执业药师在岗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考核,包括但不限于用药指导能力、药学服务水平、药品管理能力等方面。

第十条考核结果作为评定执业药师在岗绩效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者实行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再培训、调整岗位等。

第四章岗位保障和权益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药店等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为执业药师在岗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其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二条执业药师在岗享有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合理工资报酬,并依法纳入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福利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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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执业药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零售企业行为,加强执业药师的监督管理,促进执业药师履行职责,提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有连锁门店,所有门店执业药师属于人力资源部管理,质量管理部负责所有门店执业药师的指导与培训工作。

第二章执业药师选拔标准
第三条执业药师任职资格:
(一)驻店药师应具有药师(含药师或中药师 )以上技术职称,通过药品
销售人员培训考核,具有相关证件。

(二)熟悉门店商品的品名、规格、厂家、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

明确门店GSP相关工作,严格把关药品质量,保证门店药品销售质量安全。

掌握医药相关知识,能切实做好门店顾客用药的咨询销售工作。

(三)熟悉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按公司总部质量管理部要求接待门店质
量投诉并能把握原则和分寸,正确处理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关系,利益均衡考
虑周全。

为人品行端正,能吃苦耐劳原则性强。

第三章执业药师责任
第四条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药房质量方针及时落实公司总部质检部门关于门店药品质量与销售管理的各项精神。

第五条对门店顾客用药咨询负责,指导顾客合理用药保证安全有效服用药品。

在第一时间内正确处理顾客关于门店售出商品的质量查询、质量投诉及药品不良反应情况,按时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第六条按GSP相关要求定期培训门店营业人员协助门店做好基础知识的再培训,保证营业人员对所有品种的熟知程度协助营业人员做好问病售药工作。

第七条严格执行处方审核工作,确保顾客用药安全。

对药品陈列摆设严格按G SP
要求执行,指导新增经营品种的上架,每周检查一次。

对本公司经营的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应详细细记录调查处理每季向总部质量部汇报一次。

第三章执业药师考试、注册与在岗培训
第八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律规定,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积极组织门店的药学或相关专业人员报考执业药师。

第九条取得《执业XX资格证》证书注册及领取流程:
(一)登录XX注册网络服务平台进行执业XX网上注册申报。

(二)网上登录(初始密码:111111) --> 网上填写个人基本信息 --> 网上修改登录密码 --> 网上填写申报表 --> 网上提交申报 --> 网上打印申报表 --> 携带审核材料到注册机构进行审核 --> 网上查询审核状态 --> 网上注册许可公告 --> 到注册机构领取证书。

第十条按照公司培训管理方针、计划,质量管理部负责进行质量管理培训、继续学习跟踪、证书管理等事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质管部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经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公布执行,与其它相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公司原关于执业药师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废止。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执业药师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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