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的行驶,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和行驶车辆的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行驶在中国境内的超限运输车辆,包括国有公路、地方公路、乡村道路和建设工程用道路。
第三条超限运输车辆的标准、司机人员、路线及其它相关事宜,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管理。
第四条运输车辆的所有权,不得行使违法行为或者未经法定程序的占用,否则将被依法处理。
第二章超限运输车辆的标准及司机人员要求第五条超限运输车辆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司机驾驶证明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司机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在行驶超限运输车辆时,应当特别注意车辆的稳定性和行驶速度,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八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司机人员应当保持清醒,不得饮酒、吸毒或者服用违禁药品,否则将被依法处理。
第三章超限运输车辆的装载要求第九条超限运输车辆的装载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且质量、体积等应当严格控制。
第十条超限运输车辆的装载应当符合车辆的设计和技术规定,不得影响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第十一条超限运输车辆的装载前,应当根据装载物品的特点和重量,分析车辆的适应能力,选择合适的车辆、车型、车长、车宽、轮胎规格等。
第十二条超限运输车辆的装载应当符合所行驶的公路的规定要求。
第四章超限运输车辆的路线规定第十三条运输车辆的路线应当经过公路管理部门审核,并得到书面许可,才能行驶。
第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的路线,应当根据所运输的物品和车辆的适应能力确定。
第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按照许可的路线、路段、时间和速度行驶,不得变道或者违法超车,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路线和路段进行监管,发现有违法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制止或整改。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的行驶,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超限运输车辆应当依法申请行驶许可,按照规定限制车辆尺寸、重量和时段,确保不影响公路桥梁、隧道、街道、设施等的安全。
第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应遵守交通规则,依法行驶,确保与其他车辆、行人之间保持安全距离,不得超速行驶,同时应佩戴行驶警示标志。
第四条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管,严守执法纪律,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二章车辆限制规定第五条超限运输车辆的车长、车宽、车高、车重、轴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超出标准范围的车辆需经过特殊审批方可行驶。
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技术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行驶条件。
第七条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超限行驶警示装置,并确保其正常工作,及时更新维护。
第三章行驶许可管理第八条超限运输车辆应当事先向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行驶许可,在获得行驶许可前不得擅自行驶。
第九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许可的申请应提交车辆相关证件和资料,包括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超限证明等,并承诺遵守交通规则和本管理规定。
第十条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超限运输车辆的具体情况,审查申请材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决定是否发放行驶许可。
第四章行驶限制规定第十一条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径。
第十二条超限运输车辆应当遵守交通信号,按照交通信号指挥和限制时段的要求行驶。
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保持安全距离,不得与其他车辆争道行驶或妨碍正常交通。
第五章违法处理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超限运输车辆,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法的超限运输车辆,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扣行驶许可、强制停驶等措施,直至问题解决后方可恢复行驶。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拒不申请行驶许可、擅自行驶、无有效行驶许可或超限运输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范文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交通秩序,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载货车辆总重量、车轴荷重、车辆长度、宽度、高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的运输车辆。
第三条超限运输车辆应遵守国家有关超限运输车辆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四条国家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进行管制,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通行监督和管理,防止超限运输车辆对公路的损坏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应当依法办理通行手续,按照规定线路和时间行驶,并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审核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审核由相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审核包括技术评估和通行方案审核。
第七条超限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通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接受技术评估。
第八条超限运输车辆技术评估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
评估内容包括载货车辆总重量、车轴荷重、车辆长度、宽度、高度等。
第九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行方案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并依法予以批复。
通行方案包括通行线路、时间、速度限制等内容。
第十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行方案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通行线路、时间等。
第三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第十一条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通行线路行驶,不得超越限定区域。
第十二条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通行时间行驶,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
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和交通信号,注意行车安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行驶。
第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加强对车辆质量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车辆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对超限运输车辆的处罚与措施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超限运输车辆,交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责令停止运输,并限期整改;(二)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三)暂扣车辆驾驶证,十五日至三个月不等;(四)暂扣车辆行驶证,十五日至三个月不等;(五)追究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规交通部令(第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月14日经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2000年2月13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进行了管理,以下是一些主要内容:
1. 定义: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总重量超过规定限值、车长、车宽、车高超过规定限值,或者超过轴荷限值的车辆。
2. 许可和审批:超限运输车辆必须事先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和审批,并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行驶。
3. 限制条件:超限运输车辆必须满足规定的限制条件,包括总重量、车长、车宽、车高、轴荷等。
4. 限速要求:超限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限速要求进行行驶,不得超速。
5. 路径选择:超限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路径进行行驶,不得改变行驶路线。
6. 记录和报告:超限运输车辆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记录和报告设备,记录行驶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7.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规定的超限运输车辆,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扣车辆等。
8. 合理利用公路资源:超限运输车辆必须合理利用公路资源,减少对公路的破坏,保护公路安全。
总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其安全行驶,减少对公路的损害,维护道
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实施这些规定可以提高交通运输效率,保障公路的可持续发展。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8月18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8月19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1. 引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是指车辆的尺寸、质量、荷载等超出公路限制标准的运输活动。
超限运输车辆的行驶对公路安全和交通畅通都会产生重大影响,为了保障公路安全和交通秩序,制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超限运输车辆的行驶管理,提高运输效率,并保护公路和车辆的安全。
2. 超限运输车辆定义和分类根据公路运输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包括长度超限车辆、高度超限车辆、宽度超限车辆、超重车辆和超载车辆等。
根据超限程度的不同,超限运输车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A类:超限范围在10%以内的车辆;•B类:超限范围在10%至30%的车辆;•C类:超限范围在30%以上的车辆。
3.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许可证申请与批准管理3.1 申请材料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许可证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表和申请书;•车辆所有权证明书;•车辆技术状况检验报告;•车辆保险单;•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
3.2 批准程序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许可证的批准程序如下: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递交给相关部门;2.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车辆信息和超限运输计划;3.如材料齐全并满足规定条件,相关部门发放行驶许可证;4.申请人携带行驶许可证和有关文件,按照指定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活动。
4.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安全管理超限运输车辆的行驶安全管理是确保车辆平稳行驶、不引发意外事故的重要环节。
### 4.1 路线选择超限运输车辆需要选择适合的行驶路线,以避免影响其他道路使用者和交通秩序。
在选择路线时,应遵守以下原则:•尽量选择宽阔平整的道路;•避免通过城市繁华区域和狭窄的道路;•避免通过施工路段和桥梁等承载能力不足的路段。
4.2 速度限制超限运输车辆的行驶速度应根据道路条件、车辆状况和荷载情况进行合理控制。
一般情况下,超限运输车辆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公路限速的80%。
4.3 监测装置超限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关监测装置,以监控车辆的超限情况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状况。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范文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范文公路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规,制定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路设施完好,促进交通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该管理规定的内容:一、定义超限运输车辆指超过规定尺寸、重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运输车辆。
包括宽度超限车辆、高度超限车辆、长度超限车辆和重量超限车辆。
二、申报与许可1. 超限运输车辆的所有者或承运单位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管理机构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管理机构应审核申报材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许可或拒绝。
3. 许可通过后,超限运输车辆应悬挂特殊标志,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三、行驶限制1. 超限运输车辆只能在特定时段行驶,一般为晚上10点至早上6点。
2. 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在标志禁止和限制通行的道路上。
3. 超限运输车辆应遵守道路交通标志及标线规定,保持安全距离,避让超车。
四、行驶速度1. 高速公路上,超限运输车辆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
2. 城市道路和乡村道路上,超限运输车辆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
五、车辆配备1. 超限运输车辆应配备专业驾驶员,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书。
2. 超限运输车辆应配备专业护送车辆,确保其安全行驶。
六、道路维护1. 超限运输车辆应遵守道路维护人员的指挥,配合道路维护工作。
2.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过程中,应保持车辆整洁,不得损坏道路设施。
七、处罚与责任1. 对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管理机构将给予警告、罚款或吊销许可等处罚。
2. 超限运输车辆的所有者或承运单位对因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负有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内容,车辆所有者和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公路设施的完好,切实促进交通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正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8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所制定的管理规定。
1. 超限运输车辆的定义:超限运输车辆是指车辆的总质量、轴荷或车辆尺寸超过法定规定的限制。
2. 超限运输车辆的准入要求:超限运输车辆需要在行驶前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准入,并提供相关的手续和证件。
3. 超限运输车辆的限制条件:超限运输车辆需要符合一定的限制条件,包括车辆尺寸、车重、轴荷等方面的限制。
4. 超限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规定:超限运输车辆需要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5. 超限运输车辆的速度限制:超限运输车辆需要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不得超速。
6. 超限运输车辆的随车警示标志和警车护送:超限运输车辆需要在行驶过程中悬挂随车警示标志,并可以配备警车护送。
7. 超限运输车辆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超限运输车辆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确保行驶安全。
8. 超限运输车辆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规定的车辆,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扣驾驶证等。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路的安全和畅通,防止超限运输车辆给公路带来损坏和危害,保障交通的有序进行。
同时,也通过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促进公路运输的规范和合理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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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公路安全,规范超限运输车辆的行驶,特制订以下管理规定。
一、超限运输车辆指运输货物总质量、长度、宽度、高度或轴重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限值的车辆。
超限运输车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行驶,严禁私自擅自调整路线。
二、超限运输车辆在行驶前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豁免手续。
申请人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道路运输许可证、道路通行证、超限运输许可证等。
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方可行驶。
三、超限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确保行驶安全。
在超过限值的尺寸或重量的情况下,必须携带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车辆前后进行标识,以提醒其他驾驶员注意。
四、超限运输车辆应遵守以下行驶路线规定:1. 超限车辆应尽量选择封闭式工业园区、乡村公路及能够满足尺寸要求的道路行驶。
2. 超限车辆禁止在城市区域、交通繁忙地段、道路狭窄或桥梁、隧道等限制性路段行驶。
3. 超限车辆行驶的具体路线须提前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备,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行驶。
行驶途中不得私自更改路线。
五、超限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须减速慢行,严禁超速行驶。
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限速的70%。
特别是在弯道、坡道、桥梁等路段,更应当减速慢行,确保行驶安全。
六、超限运输车辆在交通拥堵时应遵守交通组织人员的指挥,优先保证其他正常车辆的通行。
如需借道与其他车辆交织行驶时,应格外小心,避免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
七、超限运输车辆在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
八、对于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扣车辆、撤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同时,造成交通事故的,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与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过程的安全。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规交通部令(第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月14日经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2000年2月13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路设施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及其驾驶员。
三、超限运输车辆划定标准1. 超限运输车辆指的是在总质量、长度、宽度、高度等方面超过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
2. 超限运输车辆的划定标准由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公路情况、交通能力、桥梁强度等因素制定,并公布于社会。
四、运输许可证申请及审批1. 超限运输车辆的车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运输前向当地交通运输部门申请运输许可证,提供相关车辆和货物的证明材料,包括车辆合格证、车辆运输合同、货物装载计划等。
2.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依法对其进行审批,并在限期内作出答复。
如果符合条件,应当及时发放运输许可证。
如不符合条件,应当给予拒绝,并说明理由。
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限制1. 超限运输车辆应遵守交通规则,尊重道路交通安全和行车秩序。
2. 超限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避开限制行区域和禁行区域。
3. 超限运输车辆应按照指定的时间段行驶,避免高峰期或拥堵时段。
4. 超限运输车辆应提前通知相关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安排道路交通控制措施。
六、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安全管理1. 超限运输车辆应经过严格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如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2. 超限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驾驶安全。
3. 超限运输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防撞装置、警示标识等,确保其他道路用户能够识别并避让。
七、超限运输车辆违法处罚1.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超限运输车辆,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罚款、暂扣运输许可证、责令停驶等行政处罚措施。
2. 对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超限运输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监督检查与信息共享1. 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检查,确保管理规定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4篇)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的行驶,保障交通安全,保护公路设施,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等各类违法超限车辆。
第三条超限运输车辆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经过审批后方可上路行驶。
未经审批或审批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第四条市、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超限运输车辆在本辖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妨碍正常交通秩序。
第六条对于违法超限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条对于重大违法超限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暂扣车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车辆审批第八条超限运输车辆需要提前申请审批,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车辆基本信息:包括车辆类型、车辆牌照、车辆尺寸、车辆重量等;(二)货物基本信息:包括货物种类、货物重量、货物尺寸等;(三)路线规划:包括起点、终点、途经地点等;(四)安全保障措施:包括所需的护卫车辆、警示标识等。
第九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审批机构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批:(一)货物重量超标的,应考虑车辆的维修状况、装载平衡等因素;(二)货物尺寸超标的,应考虑路线的通行能力、施工情况等因素;(三)对于特殊货物(如危险品等),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专门审批。
第十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审批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批,并向申请人发放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超限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携带有效的合格证明等相关证件,便于交通执法机关的查验。
第三章车辆行驶第十二条超限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所规定的速度行驶,不得超速行驶。
第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加强安全警示标识,确保其他车辆能够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行车安全措施。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的不断壮大,大量的工业设备和大件物品需要运输至全国各地,而这些超长超重的超限运输车辆则成为了必然的存在。
然而,这些车辆的行驶却给公路交通安全、公路设施以及行车秩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压力。
为此,国家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以确保行车安全和道路畅通。
一、超限运输车辆的定义和分类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因尺寸、重量、轴重或载重超出公路交通安全规定限制而需要特别许可或特别审批的道路运输车辆。
按照具体情况,超限运输车辆可以分为以下类别:1、超长车辆:指总长超过限值规定的车辆。
2、超重车辆:指总重超过限值规定的车辆。
3、大型物品运输车辆:指运输大型物品的车辆,例如大型桥梁、大型钢构等。
4、危险品运输车辆:指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包括燃油、化学品、危险废弃物等。
二、超限运输车辆的前提条件超限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以下前提条件:1、超限运输车辆必须具有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2、超限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限值。
3、超限运输车辆必须根据申请的道路类别和路段实际情况,经过专业机构审查,并得到专业人员的审核和认可。
三、超限运输车辆的申请程序超限运输车辆必须按照以下程序申请:1、申请单位需先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车辆颜色、标志、证件等等。
2、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国务院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车辆颜色、标志、证件等等。
四、超限运输车辆的行驶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超限运输车辆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做到行车文明,不可超载、超长、超重或超过限制高度。
2、超限运输车辆必须及时维护和检修,确保车辆安全性。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组织和路权保障的指导,按照指定路线行驶。
4、超限运输车辆必须根据不同路段和不同节假日进行交通管制和运行时间的调整。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8月18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8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2023年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2023年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的行驶,保障公路运输安全,保护交通设施,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
第三条超限运输车辆是指车辆总重、轴重、尺寸等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制标准的运输车辆。
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取得许可证才能在公路上行驶。
第五条公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力度,严禁超限运输车辆违规行驶。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第六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证的车主或运输公司必须向公路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车辆的详细信息、货物的类型和数量、行驶路线等。
第七条公路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测。
第八条审查合格的申请,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发放超限运输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上注明有效期限和限制条件。
第九条申请人收到超限运输许可证后,必须按照许可证上的限制条件和有效期限进行操作。
第十条公路管理部门对超限运输车辆的许可证应进行定期检查,严格把关车辆和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三章行驶限制和安全要求第十一条超限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许可证上注明的行驶限制进行行驶,不得超载、超速、超时行驶。
第十二条超限运输车辆必须遵守交通信号规定,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
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保持车辆稳定,不得发生倾覆、漏货等事故。
第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标线和信号设施的要求行驶,不得跨越分隔带或占用对向车道。
第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路交通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部门应建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监控系统,对超限车辆进行实时监测和追踪。
第四章违规处理和处罚第十七条超限运输车辆违反本规定的,公路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驶,处以罚款,并按照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吊销许可证。
第十八条超限运输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应依法对车主或运输公司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公路管理部门应及时公开超限车辆的违规情况和处理结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整理版]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0年2月1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 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 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
(二)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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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 8月18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9月21日起施行。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二章大件运输许可管理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七条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
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许可手续,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它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属于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护送方案进行核查,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
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能够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
(二)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三)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应当匀速居中行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
(四)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
(五)通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该公路设施的养护管理单位,由其加强现场管理和指导;
(六)因自然灾害或者其它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致使大件运输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由其协调当地公路管理机构采取相关措施后继续行驶。
第二十一条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动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二条对于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组织护送。
承运人无法采取护送措施的,能够委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协调公路沿线的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护送,并承担所需费用。
护送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制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行驶过程中,护送车辆应当与大件运输车辆形成整体车队,并保持实时、畅通的通讯联系。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途经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对其按照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但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辖区内重大装备制造、运输企业的联系,了解其制造、运输计划,加强服务,为重大装备运输提供便利条件。
大件运输需求量大的地区,能够统筹考虑建设成本、运输需求等因素,适当提高通行路段的技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