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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变化(1949-1949)与未来发展趋势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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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一月九日

对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变化(1949-1949) 与未来发展趋势的研究

中国是农业大国,农村土地制度是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生力量,其作用至关重要。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和发展走过了一条曲折复杂的道路,历经了四次重大的变革。历史经验表明,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必须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确保农村社会稳定。近年来,“三农”问题也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农村土地产权机构只有进行改革,实现体制创新,才能与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并服务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当前的农村土地制度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我国党和政府也敏锐地觉察到了这些问题,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充分重视了这些新形势、新问题,并制定出了一些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方案和举措,这些措施能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呢?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党和政府又会怎样修改这些现有举措和制定出新的举措呢?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去认真研究。

一、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农村土地政策(1949-1978)

1949年以前的中国,土地的私人所有制已经延续了上千年。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迅速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1950年6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基本任务是:“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到1953年春,除了新疆、西藏和台湾外,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结束了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三亿多的无地、少地农民先后无偿获得了七亿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缴纳大约350亿公斤粮食的地租。土地改革确立的农民土地私有制,在随后几年农业增长中表现出了明显的制度绩效。

但是,以农民私有为基础的单一农地产权结构并不是我国产权结构演进的目标,加之分散、落后的小农所固有的排斥生产力发展的弱点及两极分化同公平原则的背离等因素,都决定了这种产权结构在我国当时条件下的命运只能是短暂的。

1951年12月,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拉开了中国

农业合作化的序幕。到1956年底,参加高级合作社的农民就达到一亿多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8%。在从初级社到高级社制度变迁过程中已经很大程度上违背了自愿互利的原则和渐进的改革方式,脱离了生产力发展水平。由于当时一些中共中央的主要领导没有认清事实,于是开始领导建立人民公社的跃进式产权变迁。

1958年中共中央又部署和掀起了人民公社会运动,试图“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由于这种形式的生产关系脱离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结果对农业生产造成了重大的破坏。

1962年9月,党中央进一步提出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制度,即土地归公社、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归生产队所有,有农民统一使用,劳动报酬按工分分配。此时,土地经营规模也基本退到高级社阶段的水平,生产经营和进行分配的单位统一了起来,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解决了集体经济长期以来生产和分配的矛盾。经过此次的变革,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关系得到了重大调整,农民的积极性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粮食产量有所增加。

此后,我国土地制度基本保持稳定,对农业方面的投入也有所增加,在各地实施了一些发展农业、提高粮食产量的不同举措。至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关系相对稳定下来了。尽管在“文革”我国农业生产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但是我国的粮食产量也在稳步的增长。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政策(1978-2010)

1978年,在“文革”结束,当时的以阶级斗争为纲导致了国内经济建设水平发展仍然比较缓慢,人民生活水平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特别是在许多农民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大背景下,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了。会议果断停止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号召人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并明确提出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会后,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农民中共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解放了思想,积极谋划着农村改革发展的良好途径,制定出科学、合理、符合我国现实生产力的农村土地制度,发展好农业,摆脱我国农村贫穷落后的局面,全面建设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

中国人民是伟大的,中国人民的智慧是无穷的。安徽凤阳县小岗村18户村民冒着杀头的危险,将农村土地包产到户,实行大包干,开启了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先例。从那时起,我国农村土地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极大地提

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证了粮食产量,推动了我国经济在此后30多年的持续稳定发展。

1978年发轫于安徽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对中国农村改革起到先导作用。此后,我国的农村改革在党和国家的支持下,像雨后春笋般地在各地生根发芽,并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粮食产量增加了,当地农民的温饱问题解决了,大部分地区变粮食输入为粮食输出,给党和国家减轻了负担,促进了我国农村经济乃至整个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也在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有着一些适应性变化。我们党和国家也非常重视对农村、农民、农业问题的研究,力求找出其发展变化的规律,然后按照规律制定出一些科学合理的大政方针,进一步促进农村的发展,农民的富裕,农业的繁荣。

当前,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自然条件的变迁而产生了调整的需要。现行土地承包制的调整方式包括以“大稳定.小调整”和两田制为代表的集体统一进行的土地制度调整.和以反租倒包、土地股份合作制和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为代表的农地权利行使方式上的调整;而各地区间调整方式不同是由各地不同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并且是国家、集体和农户进行博弈后的最终结果。土地承包制调整实践经验证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不同方式的调整仍将长期存在,但主流趋势将会是在有法律保障的各项权利完整的前提下,由于土地使用权市场不断趋于完善,而实现逐步消除农地细碎化。并实现农村土地资源更合理有效的配置。

为了制定出更加符合我国农村目前土地问题现状的政策,解决我国目前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国家主席胡锦涛于2008年9月30日特意前往安徽凤阳县考察农村改革发展情况。胡锦涛在考察时告诉乡亲们,“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这个词,从此获得了更多媒体和相关专家的关注和分析。而对于土地流转的解读,尚存在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土地流转”是一种通俗和粗略的说法,其本意应该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通及转移。其实,土地流转的提法和实践都早已不是新鲜事物。2001年中共中央首次就农地承包权流转发布文件,此后的相关政策文件对这一制度多有提及和强调。但可能是时机尚不成熟和缺乏经验,党和国家也没有真正把这一制度全面推开,各种媒体对此制度的关注也不够多。所以,不少人会认为这是一个新名词儿,感觉也比较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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