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电子合同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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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
作出的承诺能否撤回,这是一个很有争议 的问题,我们认为,电子信息在现实生活 中存在迟延到达和中途丢失的可能性,既 然如此,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 式所作出的承诺,就存在撤回的可能性和 必要性。
3.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为邀请要约或要约引诱, 是与要约紧密相联的一个概念,是合同的 订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
因此,合同法必须适应这一变化,确
立通过因特网缔结合同的一些特殊规则, 解决因意思表示手段的改变而产生的特殊 问题。
3.1
电子合同概述
3.2
电子合同的订立
3.3
电子合同的效力与履行
3.4
本章小结
3.1 电子合同概述
3.1.1 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1.合同的概念
关于合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1)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2)终端用户的权利与义务
5.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电子合 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 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电子合同的客体包括三大类:有形商 品、数字化商品或信息商品、在线服务。
(1)有形商品。 (2)数字化商品或信息产品。 (3)在线服务。
(1)电子合同是利用高科技手段签 订的合同。
(2)电子合同是采用数据电讯 (Data Message)的形式签订的合同。
(3)电子合同订立成本低廉,费用 较低。
(4)电子合同的交易安全须得到保 证。
3.1.2 电子合同的性质及其分 类
1.电子合同的性质
电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其 特殊性表现为订立合同的手段或形式发生 了变化,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手段或形 式被电子化了。
2.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规 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受法律保护,也就意味着当事人依合
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也 就是通常所说的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拘束 力。
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 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1)网络广告 (2)商品标价陈列
3.3 电子合同的效力与履行
3.3.1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1.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概念
关于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概念,可以 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理解。
广义的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
成立的电子合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狭义 的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电 子合同所发生的法律约束力。
关于承诺,必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 做出。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 相一致。
(3)承诺应当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 做出。
关于承诺的撤回问题:我国《合同法》 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 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 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因此,我们也主张,电子错误仅指计 算机信息处理系统产生的错误。
2.电子代理人与合同效力
所谓电子“代理人”(Electronic Agent),是指“不需要人的审查或操作, 而能用于独立地发出、回应电子记录,以 及部分或全部地履行合同的计算机程序、 电子的或其他自动化手段。”
这一术语曾在欧美一些国家使用。
2.电子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实际上,对电子合同概念应做广义与 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当事人利用电子 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订立的合 同。
在当前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利用网络, 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订立 的合同。
由于电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
因此电子合同除具备传统合同的特点外, 还应具有以下特点。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电子“代理人”
的本质,即并非具有法律人格的主体,只 是一种能执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的交易工 具。
3.3.3 电子合同的履行
由于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在于 缔结合同的手段和形式,因此,电子合同 的履行基本上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合同法》 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
1.电子合同履行的概念
4.电子信息合同的履行
由于电子合同的标的可以是信息产品, 也可以是非信息产品。
非信息产品由于具有一定的物理载体, 其履行方式与传统履行并无大的差异。
而信息产品,由于其特殊性,在履行
上也体现出较多的不同之处,故在此着重 探讨电子信息合同的履行问题。
(1)电子信息合同履行的方式与地 点
(2)电子信息交付的附随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第2条则更明确地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 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 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合同的概念可以确定
为: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些要件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55条和《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电子合 同的生效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 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 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1)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 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பைடு நூலகம்
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合同立法以及国际
公约和示范法,并没有采纳允许当事人特 别约定书面形式的方式,而是扩大了书面 形式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 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 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 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4条规定:“能 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 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书面形式。”
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合同权
利和义务的享有者与承担者,直接影响到 合同的效力与履行。
4.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电子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 担的义务。
因电子合同的种类不同,故电子合同 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各异。
在此重点阐述电子信息许可使用合同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同时第7条规定:“ 数据电文不得仅 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 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 为证据使用。”
3.2.3 电子合同订立的程序
电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因 此,电子合同的订立仍然遵循合同订立的 基本程序—要约和承诺。
1.要约
我国《合同法》第14条也规定,作为 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一 个电子合同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基本因素。
3.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电子 合同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或者组织。
由于电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
因此,可以作为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同样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要约 人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认为,要约的条 件包括以下几项。
(1)要约应当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的意思表示。
(2)要约应当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应当是向受要约人发出的 意思表示。
(4)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关于要约的消灭。
(3)电子信息合同履行中的验收
① 电子信息的检验。 ② 电子信息的接收。
本章小结
本章首先讨论了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 点,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根本区别不仅 在于通过因特网通信手段订立合同,而且 在于记载合同内容的形式发生了变化。
因此,合同法必须确立通过因特网缔 结合同的一些特殊规则。
电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其 特殊性表现为订立合同的手段或形式被电 子化。
第3章 电子合同的法律制度
本章提要:通过本章的内容,应当了
解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联系与区别,熟 悉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主体与客体、电子 错误和电子代理人的概念。
掌握电子合同的性质、电子合同的法
律关系、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其履行中 的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根本区别不仅
在于通过因特网手段订立合同,而且在于 记载合同内容的形式发生了变化。
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 务。”
可见,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 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全面地、正确地履 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合同履行是合同效力的重要表现,是 当事人订立合同追求的目的。
2.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 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
电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电
子合同法律效力的内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 面。
(1)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之债。
(2)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解除电 子合同。
(3)当事人须履行电子合同。
(4)电子合同是处理当事人纠纷的 依据。
3.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
如上所述,已经成立的电子合同,只 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可以 根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是法律的规定。 二是交易习惯。 三是当事人的提议内容。 四是当事人的意愿。
要约和要约邀请虽然在理论上比较容
易区分,但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时,一项 意思表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需要根据具 体情形认定,尤其是通过因特网订立合同, 这里列举两种情形进行具体的分析。
3.2 电子合同的订立
3.2.1 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
订立电子合同,首先在法律上遇到的 是形式上的效力问题,即电子合同是否为 书面形式,它是否具有纸张文书所具有的 证据功能和文书功能等。
如果不承认其为书面形式,而事实上
它又不是口头形式,则电子合同作为一类 特殊合同的存在将没有意义。
1.书面形式的普通含义
2.法律对合同订立书面形式的要 求
3.电子合同对传统的书面形式提 出的挑战
3.2.2 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合同 得到广泛采用。
虽然可以肯定电子合同的书面性,但 它与传统的书面形式还是有相当大的区别。
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也会使电子合同
很难作为书面证据采用,这就阻碍了电子 商务的发展。
但合同法所规定的有关订立合同的基 本规则对电子合同仍然是适用的。
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一 个电子合同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基本因素。
任何一个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都必须包括主体、内容、客体这三个不可 缺少的基本要素。
关于电子合同的订立,仍然遵循合同 订立的基本程序—要约和承诺。
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 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0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 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 质性变更。
2.承诺
《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 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电子合同的分类
一般认为,根据电子合同的标的不同, 将电子合同分为三大类:电子买卖合同, 电子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和电子信息服务合 同。
3.1.3 电子合同的法律关系
1.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
电子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 范确认的、以电子手段签订的、具有合同 权利和合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电子合同法律关系要素
3.3.2 电子错误、电子代理人 与合同效力
1.电子错误与合同效力
所谓错误是指表意人所表示出来的意 思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
合同的订立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基
础,如果当事人对订立合同的标的、当事 人的身份等发生误解,那么,这种误解会 对合同的效力产生一定的影响。
关于电子错误的概念,在学术界有多
种解释,但大多数学者同意美国《统一计 算机信息交易法》的定义,“电子错误指 如没有提供检测并纠正或避免错误的合理 方法,消费者在使用一个信息处理系统时 产生的电子信息错误。”
关于合同履行的原则,学者们的观点 不一。
一般认为,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包括 实际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 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仍然适用于电子合同的 履行。
3.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方式
从我国当前开展电子商务的情况看, 基本上有三种履行方式,第一种是在线付 款,在线交货;第二种是在线付款,离线 交货;第三种是离线付款,离线交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