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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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财产保险合同

【导语】

在本章介绍的各种财产保险合同中,我们可以看到两个现象:一是可保利益的范围不断扩张,保险合同的种类日趋更加具体、全面。二是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始终贯穿着保险法的损失补偿原则,因此,在保险责任之外,又有诸多除外责任、赔偿限额、免赔额等限制,来平衡保险人所负的风险负担,其目的无疑是为了推动保险业的良性发展。

本章学习重点,在于对财产保险做一般了解,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从而可准确判断某一特定的保险合同所归属的类型。本章学习的难点,在于如何在多种复杂的具体保险合同当中,找到一些普遍适用或具有一般意义的共同规则。虽然每种保险合同由于其客体或所涉利益的特殊性,而致条款各异,但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始终是保险条款设计的根据。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和主要内容,对各种财产保险合同有一般了解。

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项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凡是以财产及其利益为标的的保险合同,均为财产保险合同,无论该合同所涉的是房屋、机器设备等有形财产还是期待利益、债权等无形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合同除有形财产保险外,还包括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责任保险。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有其以下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经济性保险利益。财产保险,不论其保险标的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及利益,它最终所保障的利益是能够以金钱计算,这一点和人身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

2.财产保险合同是损失补偿性保险,它的目的是补偿损失。财产保险受到“损失补偿原则”的制约,即当保险事故发生并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损失或损失无法以金钱计算,则无法主张得到补偿。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财产保险合同应当记载的各种事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等。根据各类财产保险合同的共性,归纳出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财产及其利益,财产及其利益的种类一旦确定,一方面意味着可以确定保险人应对何种利益承担保险责任,另一方面可以根据保险标的所面临的不同的危险种类、性质、程度等来决定或影响保险费率的高低以及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与数量。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保险金额。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危险发生后应当由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不仅是保险赔偿的标准,而且是计算财产保险费的依据,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以保险标的价格为基础的。对不定值保险,保险金额是保险赔付的最高限额,保险赔付的实际金额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价值,即保险价值来确定,但最高不超过约定的保险金额。但对定值保险来说,保险金额就是保险赔付的金额。

2.保险费。保险费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为被保险人在约定危

险事故发生时取得保险金请求权而付给保险人的对价,也是保险人为承担一定的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费用。

(三)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当保险标的受到所承保的保险危险侵袭而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应承担的一种补偿给付责任。财产保险责任具体表现为保险人承担的承保范围内的一切责任,也就是在承保范围内,对保险危险实际发生而造成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的补偿责任。

在保险人履行财产损失补偿责任时,应当遵循三个原则:一是财产损失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对于超过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财产损失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三是财产损失补偿应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保险责任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两种,基本责任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危险范围。不同种类财产保险合同具体承保的危险范围不一样。特约责任是责任的附加,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将基本责任以外的灾害事故附加一定条件以承保的赔偿责任。它实质上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一种约定扩大的保险责任。

2.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对某些危险所造成损失的免除责任,即某些危险不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这些危险发生造成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给付责任。如战争、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等。

第二节几种主要的财产保险合同

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以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等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订立的以投保人支付一定数额保险费为对价而由保险人对保

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损失赔偿保险金的协议。

企业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二)企业财产保险的内容

1.保险标的。

(1)可保财产。企业财产保险可承保的财产包括: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财产。这类财产既可以用会计科目来反映,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账外资产等;又可以用企业财产项目类别来反映,如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商品物资等。

(2)特约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是指必须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成为保险客体的财产。特约保险财产可以分为三类:①市场价格变化较大,保险金额难以确定的财产。如珠宝、钻石、古玩、字画等财产投保时,须经双方特别约定。②价值高、风险较特别的财产。如铁路、桥梁、道路等,这些财产价值较高,虽不易发生火灾,但有洪水,地震等风险。若投保人要求投保此类财产,保险人应对其安全状况实地勘查,一经同意承保,必须在保单上注明,并把保险金额逐项填写清楚。③风险较大,需提高费率的财产。如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承保此类财产,主要是为满足某些行业的特殊需要。承保时,必须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并视风险状况加收保费。

(3)不保财产。不保财产是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财产。企业财产保险的不保财产主要包括:①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水产、技术资料、电脑资料等。②不是实际的物资,容易引起道德风险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等。③承保后与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财产。如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等。④不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应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如运输过程中的物资,机动车等。

2.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

在企业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大体上可分为三大类:(1)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的事故所致损失。除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外,凡不可预料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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