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弱化的案例
资本弱化
解读“资本弱化”防范规定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就对《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的“标准”、“例外条款”等进行了明确,使得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资本弱化”防范规定得以完善,并具有了可操作性。
这里笔者将“资本弱化”防范规定的理解与大家交流。
一、资本弱化概述“资本弱化”是指在企业的资本结构安排中债权资本大于股权资本的现象。
企业资本是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但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从而造成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的限额。
通俗的讲,“资本弱化”即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投资)而减少股份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
由于各国税法中通常规定,债权资本所产生的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而股息收入必须课税。
因此不少企业把资本弱化作为有效的避税手段,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为了更好的理解,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甲企业投资总额200万元,2008年实现税息前应纳税所得100万元,投资者选择不同的债权资本和股权资本比例会产生如下效果,其中借款为流动资金借款,年利率5%,金额单位万元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利息可以税前扣除的缘故,不同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例,对税前所得会产生影响。
这时有人要问,这和避税有什么联系呢,假设这些款项是关联方乙企业借出的,甲企业作利息支出,乙企业作利息收入,如果都有赢利,适用税率一样,整体没有减税,而且增加了流转税(利息收入需要交纳营业税)。
要想达到避税的效果,必须是甲企业或乙企业的税收待遇有差异。
【假设1】如果乙企业适用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税率15%,甲企业适用税率25%,假设利息收入前乙企业有赢利,我们就可以看到,避税效果如下表:这种税收待遇差异,包括国内、国际间的。
财务报表造假真实案例
国内首例资本弱化避税案件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或其他目的, 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而造 成的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限额的现象。陕西省国税 局副局长薛建英介绍,我国资本弱化现象普遍存在,但是国内对资本 弱化的反避税调查还处于空白。今年初,陕西省国税局国际税收管理 处在对关联企业台账进行综合分析时,发现一家日本在陕投资公司属 于负债企业,却存在大量来自关联方的借款费用。初步案头分析之后 可以确认,该公司可能存在通过人为操作,将企业利润以借款费用等 形式转移至境外母公司的行为。陕西省国税局对此案进行进一步分析, 最终确定了该公司及其境外关联公司存在购销转让定价、预收账款、 资本弱化和股权转让等多个避税行为。陕西省国税局随即展开了调查 取证和协商谈判工表造假真实案例
2014财务造假重大案例
案例1
闽福发(000547) 闽福发年收入只有2~3个亿元(实际上真正的 收入估计连1个亿元都没有达到),但近几年货币资金一直保持 较高余额,甚至超过了年收入额,而且闽福发的货币资金很有 意思,除了2002年有“其他货币资金3550万元”外,其余基 本都是银行存款,而这些银行存款都是没有受限的。而实际上, 闽福发大股东的股权早就被司法冻结或质押,闽福发截至2005 年半年报,资产总额11.08亿元,股东权益.4.60亿元,资产负 债表58.48%,而这只是账面数,如果扣除大量的泡沫、虚假资 产,笔者怀疑闽福发早已资不抵债,在此背景下,竟然还有2 个亿甚至3个亿元无受限的银行存款,只能断定这些银行存款 实为虚构或早已受限。
案例2
悦达投资(600805) 悦达投资2004年报现金余额11.88亿元,其中有外埠定 期存款5.27亿元——人们不竟发出疑问:好端端跑大老远去存什么定期存款? 且该存款无质押等情况。 截止2004年底,该公司资产总额61.87亿元,其 中货币资金11.88亿元,资产负债率63%,银行贷款31.66亿元(包括应付票 据5.07亿元),2004年该公司实现收入11.88亿元,实现净利3982万元,经 营活动、投资活动及筹资活动现金净流入分别6.13亿元、-1.40亿元及-0.04 亿元。2004年现金净增加4.69亿元。
资本弱化避税案例
资本弱化避税案例
在当今社会,资本弱化避税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越来越多的企业和
个人通过各种手段来规避纳税义务,给国家财政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资本弱化避税案例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资本弱化避税案例。
某公司通过设立虚假的子公司
和分支机构,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从而减少了应缴的税款。
在这个过程中,公司利用了税法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实现了资本的弱化和避税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扭曲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其次,资本弱化避税案例还表现在个人层面。
一些富裕人士通过设立离岸公司、转移资产和利润等方式,规避了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他们利用了国际税收制度的不完善和监管的漏洞,实现了资本的弱化和避税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分化。
资本弱化避税案例的存在,凸显了税收制度的不完善和监管的不到位。
在全球
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和个人的资本流动日益频繁,税收征管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有效防范资本弱化避税行为,国家需要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修订,强化税收征管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资本的避税行为。
总的来说,资本弱化避税案例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损害了社
会的公平正义。
为了构建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我们需要加强对资本弱化避税行为的监管和打击,推动国际税收合作,共同维护全球税收秩序的公平和正义。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税收的公平征收,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坚实的财政保障。
资本弱化对利息费用支出所得税前扣除的影响
专题策划
资本弱化对利息费用支出所得税前扣除的影响
武兆昌
(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新疆分所,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1)
摘 要:为了防止资本弱化,我国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做了相关限制和规定,以期规避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减少税 负。因此很多企业通过“名债暗股”形式减少税负的目的并不能实现。同时,税法规定中存在一些不明确事项,容易使当事人产生 理解差异,从而造成税收征缴错误、税企争议。本文通过一些案例分析资本弱化对利息费用扣除的影响,以及现行税法规定存在 的不明确事项,提出看法和建议,以供涉税人士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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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策划
2019 年第 26 期(总第 242 期)
甲公司向 A 公司借款 3000 万元,利率 6%,年应付利息支出 180 万元;向 B 公司借款 2000 万元,利率为 8%,年应付利息支出 160 万元;向 C 公司借款 4000 万元,利率为 5%,年应付利息支出 240 万元。假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 6%,以下简称“一般贷款 利率”。
关键词:资本弱化;关联债资比;税负;关联方;独立交易原则
资本弱化,我们一般是指企业通过“名债暗股”的方式增加 税前扣除的利息,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目的是减轻企 业税收负担。主要表现为:增加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为了防 止资本弱化,《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 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了《企业所得税法》,税务总局 还制定了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是实务操作中仍旧存在一些问题 需要我们去探讨。
股东 A 公司 B 公司 C 公司 合计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1500 万元 500 万元 4000 万元
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
资本显著不⾜的认定资本显著不⾜的认定资本显著不⾜是《公司法》⼈格否认的适⽤情形之⼀,由于公司资本显著不⾜的判断标准有较⼤模糊性,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适⽤时需相当谨慎。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公司资本显著不⾜?裁判规则1.仅凭股东在庭审中主张其向公司出借款项⽽认为公司存在资本显著不⾜的,法院不予⽀持——安徽⽆为县创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王建等损害公司债权⼈利益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资本显著不⾜指的是,公司设⽴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明显不匹配。
例如,股东利⽤较少资本从事⼒所不及的经营。
案涉公司已⾜额缴纳注册资本,并不存在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风险不匹配的情况。
债权⼈仅凭股东在庭审中主张其向公司出借款项即⽽认为公司存在资本显著不⾜,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持。
案号:(2020)沪01民终12108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书⽹发布⽇期:2021-04-012.公司已申请破产,且债权⼈申报破产债权远⾼于公司注册资本,但系企业正常经营的结果的,不属于资本显著不⾜——温州昌浩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利益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资本显著不⾜指的是,公司设⽴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明显不匹配。
股东利⽤较少资本从事⼒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公司独⽴⼈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
案涉公司成⽴后其实缴注册资本陆续增加,其虽已申请破产,且债权⼈申报破产债权远⾼于公司注册资本,但此结果系企业正常经营问题,并⽆证据显⽰此结果与其资本显著不⾜存在关联关系,故公司的资本不存在显著不⾜。
案号:(2020)京01民终3005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书⽹发布⽇期:2020-10-093.⽆证据证明公司资本显著不⾜的,不能仅以公司某⼀股东出资少即认定公司资本显著不⾜——中国⼈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州市分公司、宜城市万洋棉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案例要旨:公司注册资本显著不⾜主要看公司是否利⽤较少资本从事⼒所不及的经营,恶意利⽤公司独⽴⼈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风险转嫁债权⼈。
国际法法律规避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经营活动往往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税收争议尤为突出。
本案例将探讨一家跨国公司A如何通过法律规避手段,与某东道国B发生税收争议,并最终通过国际法途径解决。
二、案情简介某跨国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发达国家的知名企业,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为了拓展市场,A公司决定在发展中国家某东道国B(以下简称“B国”)设立分支机构。
在A公司与B国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中,双方就税收问题达成了一系列协议,包括减免税、税收优惠等。
然而,在A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B国政府发现A公司通过一系列复杂的财务安排,将大量利润转移至海外,从而规避了在B国的纳税义务。
B国政府认为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原则,特别是关于税收公平和防止国际逃税的规定。
三、法律规避手段A公司在B国的税收规避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转移定价:A公司通过在B国设立多家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策略,将利润从高税率地区转移到低税率地区,从而降低在B国的纳税额。
2. 资本弱化:A公司通过增加债务融资比例,减少股本投入,使得在B国的分支机构资本结构失衡,从而降低股息所得的税负。
3. 避税港利用:A公司将部分利润转移至避税港,通过避税港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整体税负。
4. 滥用税收协定:A公司利用B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某些条款,规避在B国的纳税义务。
四、争议解决B国政府发现A公司的税收规避行为后,首先尝试通过外交途径与A公司进行协商。
然而,由于双方立场差异较大,协商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随后,B国政府决定诉诸国际法途径,寻求解决争议。
以下是争议解决的主要步骤:1. 国内诉讼:B国政府向本国法院提起诉讼,指控A公司违反了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
2. 国际仲裁:由于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B国政府决定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机构。
15、资本弱化
张伟
资本弱化之一:双方为盈利企业
方案(一):母公司向子公司增资1000万元,假设预计股 息为每年100万元; 1、子公司:税后分红。对税收影响为0. 2、母公司:股息免税。对税收影响为0. 3、股息无营业税。 方案(二):母公司借款1000万元给子公司维持经营,利 息为100万元,符合当地限定利率标准; 1、子公司:税前列支利息。对税收影响25万 2、母公司:利息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税收影响25万 3、母公司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100*5.6%=5.6(万) 对税收影响:5.6万元。 正常情况下: 企业 不会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其他注意事项
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息支出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还 是收付实现制原则? 例如:某火力发电厂向华能集团借入款项,借款期1 年,利息1000万元,约定在使用借款的第二年6月份支付 利息。 第一:收付实现制(财税【2008】121号) 第二:权责发生制(国税发【2009】2号文件) 第九十一条 本章所称“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
企业实际支付关联方利息存在转让定价问题的,税务 机关应首先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转让定价调
专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专题
资本弱化之二:母公司亏损
方案(一)权益性投资: 1、母公司:投资收益免企业所得税。 2、子公司:税后分红。 对税收影响度0.
方案(二)债权性投资。 1、母公司。 (1)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弥补了亏损,交不到企业所得税。 (2) 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5.6万 2、子公司。 利息支出:-25万。 对税收影响度:—19.4万。 结论:具有资本弱化的倾向。因此121号文件要反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其他注意事项
[浅析资本弱化与外资避税]资本弱化避税
[浅析资本弱化与外资避税]资本弱化避税一。
资本弱化及其避税的操作资本弱化(Thin-Capitalization),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企业投资者为了达到避税或其它目的,在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负债的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融资。
资本弱化的特点是企业注册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合理,注册资本太少,即资本结构弱化,满足不了企业生产经营对资本金的基本要求;借入资金过多,财务杠杆较高。
根据经合组织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公司特别是跨国关联公司进行跨国融资,通过高负债、低股本,使资本弱化,从而增加利息支出减少应税所得。
隐含的股权资本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形式。
如果债权人能够把给公司的借款转化成股份或使借款利润取决于公司赚取的利润,这就很难判定这次融资行为是股权融资还是借款融资。
这种形式我们一般可称之为混合融资(HypidFinancing),它可能是隐含的股权资本化行为出现的标志,说明跨国公司的借款实际上是满足其长远期的资金需求。
如果公司将借款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公司的股东,那么公司就会出现一个不成比例的借款和股权间的比率。
上述这些现象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隐含的股权,是公司资本弱化的一种形式。
在国内,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特点是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转移利润。
主要是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使用。
如一家合资房地产企业将几乎等同于外方出资额的款项无偿借给外方使用,实际是一种变相的抽资行为。
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分散在世界各地,母公司可以利用关联公司内部贷款的方式减轻整个公司集团的税负。
宝洁中国曾发生一起很轰动的疑似“资本弱化避税”的案例。
20XX年,广州市国税局对宝洁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巨额免息融资税款进行了调查,调增应补企业所得税8149万元。
宝洁中国曾向当地银行借入一笔巨额贷款,在免息贷给旗下几家子公司使用。
这样,利息的扣除全部体现在母公司,有利用资本弱化转移利润之嫌。
【法宝案例集】资本显著不足情形
资本明显不足情况下法人人品否定事例北大法宝中以“资本明显不足”为搜寻词搜寻全文,共显示37 个事例与裁判文书。
此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资本明显不足”情况进行剖析的事例,共25个,做成下表:编号案件名称1东莞嘉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许志荣等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葛上诉案湖南麟辉建设公司有限公司诉湖南力邦湘博仓储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葛案重庆易泰永道商贸有限公司诉许敏等租借合同纠葛案(同原告,不一样被告,共有九个案件)捷佳贸易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广大轻工资料有限公司等林木喜借钱合同纠葛申请案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肥非凡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葛上诉案(共两个)资本不足情能否定定法审理审结形人人品否定法院时间注册资本与凭证不足,未广东东从事业务所认定莞市中需资本不符院注册资本与股权资本显湖南长从事业务所著不足,认定沙市天需资本不符心区法院注册资本与股权资本显四川省从事业务所著不足,认定南充市需资本不符中院注册资本与未违犯法律,最高人从事业务所不予认定民法院需资本不符,多次更名行为自有资本为借贷规模与安徽省负数,仍巨注册资本额高级人额融资;经的大小不是民法院营资本规模否定的依照,过大的业务上海甲商贸有限公司与刘某虚假出资,某、王某某、上海乙招商有限致使注册资公司买卖合同纠葛一案本明显不足甲乡村信誉合作联社、乙公司抽逃出资行公司有限公司与上海丙公司股为,致使公份有限公司、南通丁空调设施司资本低于有限公司及江苏戊公司股份有法定资本最限公司股东伤害公司债权人利低限额益责任纠葛案8中国东方财富管理公司西安办出资不实和事处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抽逃出资,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家产开发造成资本显区支行借钱纠葛再审案著不足9陈某与上海甲广告有限公司等未按规定缴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纳出资股东有限责任补偿纠葛案10上海 A 广告有限公司诉陈 a 等未按规定缴财富伤害补偿纠葛案纳出资11上海 A 有限公司诉上海 B 有限出资瑕疵公司等买卖合同纠葛案某金属资料公司诉某经贸公司抽逃出资等买卖合同纠葛案不认定应肩负增补上海一责任,未认定中院肩负增补责上海一任,未认定中院资本明显不陕西省足不包含出高级人资不实,未认民法院定肩负连带责上海一任,认定中院肩负连带责闵行区任,认定人民法院仅凭未如期闵行区缴足出资,未法院认定肩负连带责宝山区任,认定法院纵横公司“ 1 + 5 ”公司归并破产重整案—关系公司归并破产重整法律问题上海新申工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花红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葛案上海花红实业有限公司诉陈××等债权人利益纠葛案上海 A 公司诉上海B公司等承揽合同纠葛案借钱出资肩负连带责浙江绍后,抽回资任,认定兴中院本未出资增补责任,未上海二认定中院未缴纳出资增补责任,未虹口区认定法院未准时出资出资不足范闵行区围肩负连带法院责任,合用二十条第三款由图可知,注册资本与从事业务所需资本不符的情况,事例共14 个,认定此种情况下,法人人品否定的事例共10 个,未否定的为 4 个,此中,未否定中有一个事例是因为凭证不足。
国内首个资本弱化避税案在陕结案2011-12-4
国内首个资本弱化避税案在陕结案特别纳税调整税款3000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刘云昌杨丽日期:2011-12-04日前,媒体持续关注的国内首个资本弱化避税案件在陕西省国税局顺利结案。
被调查企业涉及特别纳税调整税款3000多万元,最终应补各税1100多万元已全部补缴入国库。
据了解,该案是国内少见的同时涉及购销和股权转让定价、一般反避税和资本弱化等多个避税问题的案件,其中资本弱化避税则是税务部门首次触及,其顺利结案在反避税领域具有典型意义。
资本弱化避税是指企业人为提高关联借贷资金占总资金额比例(相应地减少、弱化股权资本),借助支付利息转移企业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避税方式。
由于多种原因,国内对资本弱化的反避税调查还处于空白状态。
今年初,陕西省国税局在对关联企业台账进行综合分析时,发现一家外资企业部分年份的债资比畸高,存在大量来自关联方的借款费用,存在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嫌疑。
陕西省国税局对此案进行进一步分析,发现该企业与其境外关联公司还存在购销转让定价、预收账款和股权转让等多个避税行为。
陕西省国税局立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反避税立案并很快获得批准,国内首起资本弱化反避税案件调查工作正式启动。
在反避税调查过程中,陕西省国税局深入分析了被调查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指标,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对企业每一个涉税疑点进行比对、分析和判定,向企业出示了大量经得起分析的可比企业数据,并指出企业在财务指标、资金往来、交易行为等多方面存在反常现象。
在政策和数据面前,被调查企业最终接受了国税局对其所作出的特别纳税调整处理意见。
陕西省国税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处长申银军介绍,由于资本弱化避税调查是税务部门首次接触,相对于转让定价等避税问题,资本弱化纳税调整事项更为艰巨、复杂,在中西部地区更具有针对性,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和陕西省国税局对此案特别重视。
陕西省国税局专门集中业务骨干成立了案件调查组,多次召开由省、市和县国税局以及省局案件调查组人员共同参加的案情分析论证会。
血的教训!60个值得深思的失败投资案例!
血的教训!60个值得深思的失败投资案例!目前媒体宣扬投资成功的故事很多,但事实上失败的投资案例更多更多,该篇文章出处不详,但给人印象深刻。
就让我们一起来分享这些失败的案例吧:1. 阿布:我讲个失败的例子吧,身边的预期是开小酒馆,鸡尾酒,加西餐,加一些轻食,13年3月份从咖啡西餐吧转型小酒馆,开在社区里,面积一楼加复式2楼大致有150-200左右,意面、牛排简餐啥,蛋包饭18-50不等,算是比较便宜的那种,附近是大学,居民也挺多。
合伙人有三个(其中两个都很年轻一个会主食一个调酒加主食)转让费10万,年租金,加上,设备等等20几万。
但一直很不理想,主要是定位没定清楚,定位在鸡尾酒,但鸡尾酒的类目不多,又不精,会调的那位又在另外的餐吧主职,然后店铺的特色不够,会主食的出品,不够有卖相。
2. 某某:我爹之前攒了银子投养鸡场,包山头放养那种。
小鸡还没长大呢,禽流感就爆发了。
后来我爹利用职务之便投了采矿,安插大表哥当小头目,盈利没几年,大表哥携公款潜逃,自己也被领导雪藏了。
我爹还不死心,又开个足道馆,内设麻将桌点餐等业务,开了一年多,到现在还赔钱。
小伙伴们对足道馆有什么建议?3. 杉:身边的例子:舅舅的朋友中大经济系毕业,90年代初考进法院,后辞职炒股,在90年代末亏得一塌糊涂,连吃饭钱都没有。
后来只身去到广州,开始做化工,慢慢有起色。
后来转行开公司,帮别人炒股,也有投资其他的,例如棋牌室,好身家不断攀升。
但是前两年在广州增城自己投资了一家酒店,选址相对偏僻,酒店服务类型相对单一,只做饮食类。
前期投入建设费用,场地租金,人工费用较大,跟别人借了很多钱。
后续资金跟不上加上人气不足,终于资金链断裂。
车子房子全部卖了,现在还欠人家一屁股债。
目前不知道人跑到哪了,人生大起大落。
鉴于年龄问题,现在翻身就不像90年代那么轻易了4. 二胖:我也说个失败的例子吧,是我公婆的~ 我公婆在四五线小县城,90年代靠酒厂关系给各饭店店供应啤酒,积累下了第一桶金,大概十几万,后来县城主产业经济不行了,饭店也都开不下去了。
资本弱化中外比较避税原理
资本弱化中外比较及避税原理随着现代资本结构理论的发展,国内外企业都在学习如何在实务中对其加以灵活应用,使企业价值最大化。
资本弱化就是这样一种应用,其目的在于企业通过资本结构安排,改变其纳税义务,起到避税的作用。
目前,来自发达国家的外资企业在这一避税手法的使用上已达到了十分成熟的阶段。
所以,在我国逐渐认识到问题的紧迫性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监管和控制也是一个很大的技术难题。
一、资本弱化的涵义及其原因分析(一)资本弱化的涵义及认定标准根据1987年oecd报告,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一般是指通过超额贷款来“隐藏资本”,即企业在融资活动中,人为降低企业资本中的股权比重,提高债权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融资,使企业资本中的债权比例越来越高,股权比例越来越低;由于股权资本是企业资本中的自有资本,因此,这种现象在学术界被称之为资本弱化。
根据经合组织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多数对资本弱化进行规制的国家都是以企业债务资本(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资本的固定比率作为判断是否存在资本弱化现象的标准,不过各国的认定标准有一定的差异。
例如:美国、法国、德国则实行高于1.5:1的比例;葡萄牙、加拿大实行高于2:1的比例;日本、南非、韩国、西班牙等国实行高于3:1的比例;丹麦实行高于4:1的比例。
(二)资本弱化产生的原因资本弱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企业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有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1.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企业资本弱化的客观基础经济不平衡包括国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国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加快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使得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资金的需求上存在差异,进而在资金的引进、利用方式和方法上存在差异,这就为投资者选择不同的投资方式提供了空间条件。
特别纳税调整资本弱化专和受控外国公司
据《××市统计年鉴》的统计资料显示,该市
2004年、2005年、2006年制造业平均利润率分 别为6.37%. 6.23%,7.87%,而D公司的销售 利润率分别仅为-1 .01%、2.13%、2.37%,远 远低于同行业水平。该市地方税务局反避税人员认
为,D公司可能存在隐瞒关联交易掩盖转移利润避 税的问题,一个专门的调查小组随之成立。
所得适用范围及计算
受控外国企业取得的计人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 期收入的所得即通常所称的消极所得。消极所 得通常表现为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 费、资本利得等形式,但这些所得形式并不一 定都是消极所得,判断的关键点为企业是否实 质参与了获取该所得的经营管理行为。
4. 免除条款
为了避免受控外国企业立法阻碍我国企业的海外拓 展,体系中引入了免除条款,内容包括:
2.固定比率法
(1)固定比率法也称为安全港规则,即在税收上对债务资 本和股权资本的比例进行限制。 如果公司债务对股本的比率在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之内, 税务部门将不会要求公司证明其按照公平成交原则选 择融资方式,也不会对公司融资方式进行税收调整; 如果公司债务对股本的比率超过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 则税务部门将要求公司证明,并对其进行调查调整, 将超过固定比率部分债务所支付的利息视同股息征收 所得税。 这一固定比率在税收术语上称为安全港,它代表在税前 扣除上港内是安全的、免税的,港外则是不安全的、 征税的。
2. 所称控制,是指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 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其中,股份控制是指由 中国居民股东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单层直接或 多层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 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 100%
七个资本运营经典案例
1、有一IT人士,其实也谈不上他懂多少IT知识,但是他有博士头衔,有在国外学习、生活k的经验和圈子。
这就是他的资源,于是,他充分利用这一资源来实现自己的创富梦想。
做法是:他先提出了在中国建立一个搜索引擎网站设想(那时,中国网站很少,不像现在,网站多如牛毛),并告诉他的老师,老师借给他10万美金,经过一段时间的折腾,探索出一个有可能赚钱的模式,于是找到国外的风险投资进行游说,并成功获得了新的投资,几年后又成功在那斯达克上市,赶上股市正疯狂炒做互联网概念,该股票价格和其他类似股票价格一样,一路彪升,于是乎,该IT人士,立马成为了IT精英,一举进入中国富豪榜。
其他IT精英创富的路数,也基本差不多。
评论:其实现在看来,建一个网站很容易,找10万美金也很容易,那么,为什么他能成功,而别人没有成功,关键在于:一、他充分利用了自己所拥有的资源,并且将它发挥到了极致。
试想,如果他没有在国外生活过,没有博士头衔,他就很难有超前的眼光,来发现他的机遇,很难去说服国外的风险投资商,除非你实打实地拿出现金流,拿出利润来。
二、他抓住了一个可以让人发挥想象力的项目,既是说,这个项目有无限扩张的潜力。
2、十几年前,有一个17岁的小伙子来到北京,经过几年打拼,经营起了一家经营家电的商店,后来又变成若干家连锁店,同时也做过一点房地产。
尽管他干的很成功,但也默默无名。
最近由于进行了资本运作,突然身价百亿,成了中国首富。
到底是怎么回事?其实,很简单。
做法是:他首先把房地产作价与一家香港上市的公司(香港把低于1港元钱一股的股票叫仙股)进行资产股权置换,从而很容易就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
然后迅速扩张他的连锁店,由几家变成几十家,无形资产迅速膨胀。
经过评估,再次作价进行资产股权置换,上市公司随即变成市值超过百亿的几十家家电连锁店的控股公司。
小伙子也从拥有看不见的、迅速膨胀的、一时无法变现的、说不清楚的无形资产,一夜之间变成了拥有价值上百亿的可以随时变现的上市公司股票。
资本弱化
国税函﹝ 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进一步规定: ﹞ 号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后扩大为非金融 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对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 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同时又不符合 相关条件的不予税前扣除。这一规定又把自然人 纳入监管范围,堵住了自然人利用借贷资本谋取 不正当利益的漏洞。
国际避税
——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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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弱化的阐述 中国首个资本弱化案例 我国资本弱化税收法律体系 发达国家反资本弱化避税的法规
资本弱化的阐述
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在融资时降低从其关联方
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重,提高债权性投资的比 重,导致权益性资本相对弱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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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陕西省国税局在对全省关联企业台账进行综合分析时,发现 日本某跨国公司在陕投资的中国子公司,存在大量涉税疑点。 疑点之一:企业负债率高出常规。该子公司2007年至2009年的资 产负债表显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91.26%、87.32%、93.86%,大大 高于一般负债经营企业常规负债率标准。更重要的是,其负债中存在 大量来自关联方的借款费用,且每年有高额的担保费用、质押费用和 利息在税前扣除并被转移至境外母公司,3年间的利息支出高达2200 多万元。 疑点之二:企业为何长亏不倒,越亏越投资?该子公司的可行性研 究报告预计的投资回收期为3.84年,但其自2003年投产以来,账面显 示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即使这样,关联方母公司仍然不断向亏损的子 公司增加投资,2007年增资100万美元,2010年6月增资1377万美元, 总投资达5470万美元。 疑点之三:第三方银行为何愿意向亏损企业发放高额贷款?该子公 司与境外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总金额达5500万美元,并由关联方母公 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个账面显示长年亏损的企业,第三方银行为 何愿意向其提供高额贷款?母公司的担保安排背后隐藏着什么?
从成本角度透视恶意避税案例(1).
从成本角度透视恶意避税案例(1)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我国税收事业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虽然我国税制不断完善和反避税力度日益加强,但恶意避税问题依然十分严重。
本文将首先选取三个典型恶意避税案例,然后试从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角度展开深刻地剖析,最后得出解决问题的重要启示。
一、恶意避税的典型案例案例1:“区内注册、区外经营”案例“脑白金”上市以来,就一直备受争议。
其中备受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区内注册、区外经营。
从无锡市工商局提供的资料显示:2001年12月5日,生产脑白金的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正式从“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南堤路88号(现归无锡滨湖区管辖,原马山镇古竹桥西)”变更为“无锡新区锡南二路旺庄路北侧”。
而变更的地址正是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同时有资料显示,无锡健特的实际经营地仍然是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南堤路88号,而所谓的无锡新区锡南二路旺庄路北侧当时仅是无锡工商局新区分局的一间富余办公室,现已归无锡新区国土房产管理局所有。
无锡健特租用三年,年限从2001年12月5日至2003年12月5日,年租金为9000元。
无锡健特2001年第四季度即开始享受15%的税率优惠,仅第四季度就获得减免税款2017万元。
近四年下来,无锡健特因税率优惠而获得的税收优惠估计在1亿左右。
人们在发现“脑白金”的不白税谜之后,一方面认为脑白金有逃避社会责任、丧失商业诚信、企业违规之嫌疑,另一方面发现这背后有着当地政府的承诺在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案例2:“资本弱化”案例2002年,宝洁在华子公司广州宝洁在广东某银行贷款20亿元,然后从贷款中拨出巨资无息借给关联企业使用。
这样,广州宝洁既可将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少缴所得税,又可以提供巨额无息贷款给关联企业,省去正常借贷产生利息所得税的税赋。
但是2003年,广州市国税局经过周密调查依法调整广州宝洁应纳税所得额5.96亿元,广州宝洁因此补缴企业所得税8149万元。
案例分析:慎用资本弱化 防范税务风险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案例分析:慎用资本弱化 防范税务风险【标 签】税务稽查,资本弱化【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 企业资本根据筹资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
权益资本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投入的资本金和由此形成的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债务资本就是从资本市场、银行、关联企业的融资。
企业生产经营所用资金中,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的大小反映了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劣。
如果企业资本中债务资本占的比例过高,就称为“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对税收的影响 资本弱化在税收上的主要结果是增加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减少股息的所得税,从而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举例说明如下: 甲为乙公司股东,现乙公司因扩大生产,需增加营运资金1000万元。
甲资金充裕,有两种方案可以选择:一是甲对乙公司增资;二是甲借款给乙公司。
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哪种方案更适合呢?假设甲每年可取得股息100万元或者利息100万元,甲乙双方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考虑相关优惠和附加税。
情况一:甲为居民企业,且甲乙均持续盈利 方案一,甲对乙公司增资,甲取得股息,若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则无须纳税;乙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不产生纳税义务。
甲乙整体税负影响为0。
方案二,甲取得利息100万元,需缴纳营业税5万元(100×5%),缴纳企业所得税23.75万元〔(100-5)×25%〕;乙公司可以税前扣除利息100万元,减少企业所得税25万元。
甲乙整体税负影响为3.75万元。
此时,选择方案一为佳。
情况二:甲为居民企业且处于亏损状态,乙公司盈利 方案一,甲乙处理同情况一。
方案二,甲公司因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部用于弥补亏损,无需缴税,但仍需缴纳营业税5万元。
乙公司可以税前扣除利息100万元,减少企业所得税25万元。
甲乙整体税负影响为-20万元。
此时,选择方案二为佳,且存在强烈的加大债权性投资的动机。
资本弱化的案例
【案例1】甲企业向外国乙企业(均为非金融企业)投资200万元,占乙企业股权的40%。
假定两国的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5%。
甲企业预计2008年实现利润300万元,乙企业预计实现利润100万元,假定均无其他纳税调整。
按照规定,甲企业当年应缴纳所得税75万元(300×25%)。
由于乙企业没有从我国获得所得,不必向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2】假定,在上例中,乙企业于2008年1月1日向甲企业发行长期公司债券1 000万元,每年按银行利率7%支付利息。
在资本弱化的情况下,甲企业2008年缴纳所得税=(300-70)×25%=57.5万元。
乙企业应获得利息收入70万元,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7万元(70×10%)。
甲乙两企业实际在中国缴纳所得税总额为64.5万元,少缴所得税10.5万元(75-64.5)。
可以看出,甲乙两企业通过资本弱化方法实现了避税目的。
【案例3】如果例1和例2的资料不变,债务/股本比率为2∶1,甲乙两企业的所得税计算如下:由于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1 000÷200=5,大于2∶1标准,甲企业准予扣除的利息=200×2×7%=28万元,纳税调整的利息=70-28=42万元。
甲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0-70+42)×25%=68(万元)乙企业应缴纳的预提企业所得税=70×10%=7(万元)甲乙两企业合计应缴纳所得税=68+7=75(万元),与例1缴纳所得税相等,恰好弥补例2少交所得税10.5万元。
【案例4】假定例1、例2和例3的资料不变,债务/股本比率为3∶1,又将如何?由于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1 000÷200=5,大于规定的3∶1标准,甲企业准予扣除的利息=200×3×7%=42万元,纳税调整的利息=70-42=28万元。
甲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0-70+28)×25%=64.5(万元)乙企业应缴纳的预提企业所得税=70×10%=7(万元)甲乙两企业合计应缴纳所得税=64.5+7=71.5(万元), 比例1和例3少缴纳所得税3.5万元,比例2多交所得税7万元。
资本弱化案例分析
资本弱化案例分析某工业企业2009年度发生如下借款支出:1、向工商银行借款100万,合同约定利率10%,支付利息10万元。
同时,该笔贷款由一社会上独立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该公司支付担保费5万元。
2、向建设银行贷款200万,合同约定利率为8%,支付利息16万元。
该笔贷款由该工业企业的境内关联企业A公司用提供负有连带责任的贷款担保,该企业支付关联企业C担保费20万元。
假设同类同期贷款市场上独立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应收取的担保费为15万元。
3、该工业企业的境内母公司B通过招商银行向该企业提供委托贷款,贷款金额1000万,合同约定利率为9%,支付利息90万。
4、该工业企业向境外M国的关联方D公司外币借款800万(已折合人民币),按15%支付一年期利息120万元。
假设境内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10%。
该工业企业在支付利息时已扣缴D公司预提所得税8.4万元(境外关联方D公司的M国和我国有税收协定,协定中对于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7%,股息为10%。
)。
该工业企业2009年度各月平均所有者权益之和经计算为5000万,2009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为20000万。
该工业企业2009年实际税负为15%,关联企业B的实际税负为25%。
要求:1)判定关联方债权投资有哪些?2)判定是否存在不合理的转让定价?如何处理?3)判定是否存在资本弱化?【案例】一家大型工业制造企业权益性投资2000 万元,2008 年度会计账簿反映,本年发生借款利息380 万元,已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00 万元计入财务费用,180 万元计入在建工程。
具体借款情况为:2008 年向甲、乙、丙3 个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借款修建厂房,其中:向甲借款1000万元,利率为7%,付利息70 万元;向乙公司借款2000 万元,利率为8%,付利息160万元;向丙公司借款3000 万元,利率为5%,付利息为150 万元。
该企业向 3 家关联方借款交易中,只有向乙企业借款符合办法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规定。
资本弱化的计算案例
资本弱化的计算案例
资本弱化的计算案例
⾮⾦融企业甲公司2008年发⽣如下关联借款业务
经计算甲公司2008年按权责发⽣制核算的利息⽀出如下: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88条:分配给实际税负⾼于企业的境内关联⽅的利息准予扣除。
续上例,因享受优惠政策,甲公司的实际税负低于关联⽅内地B公司,则分配给B公司的利息29准予扣除;另C公司实际税负与甲公司相同
准备同期资料以证明关联债权投资符合独⽴交易原则,否则超⽐例部分利息不得列⽀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89,90条
续上例,甲公司并未就超过⽐例部分的利息⽀出准备同期资料,因此分配给A、C公司的利息208和100都不得扣除,合计纳税调增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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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甲企业向外国乙企业(均为非金融企业)投资200万元,占乙企业股权的40%。
假定两国的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5%。
甲企业预计2008年实现利润300万元,乙企业预计实现利润100万元,假定均无其他纳税调整。
按照规定,甲企业当年应缴纳所得税75万元(300×25%)。
由于乙企业没有从我国获得所得,不必向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2】假定,在上例中,乙企业于2008年1月1日向甲企业发行长期公司债券1 000万元,每年按银行利率7%支付利息。
在资本弱化的情况下,甲企业2008年缴纳所得税=(300-70)×25%=57.5万元。
乙企业应获得利息收入70万元,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7万元(70×10%)。
甲乙两企业实际在中国缴纳所得税总额为64.5万元,少缴所得税10.5万元(75-64.5)。
可以看出,甲乙两企业通过资本弱化方法实现了避税目的。
【案例3】如果例1和例2的资料不变,债务/股本比率为2∶1,甲乙两企业的所得税计算如下:
由于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1 000÷200=5,大于2∶1标准,甲企业准予扣除的利息=200×2×7%=28万元,纳税调整的利息=70-28=42万元。
甲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0-70+42)×25%=68(万元)
乙企业应缴纳的预提企业所得税=70×10%=7(万元)
甲乙两企业合计应缴纳所得税=68+7=75(万元),与例1缴纳所得税相等,恰好弥补例2少交所得税10.5万元。
【案例4】假定例1、例2和例3的资料不变,债务/股本比率为3∶1,又将如何?
由于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1 000÷200=5,大于规定的3∶1标准,甲企业准予扣除的利息
=200×3×7%=42万元,纳税调整的利息=70-42=28万元。
甲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0-70+28)×25%=64.5(万元)
乙企业应缴纳的预提企业所得税=70×10%=7(万元)
甲乙两企业合计应缴纳所得税=64.5+7=71.5(万元), 比例1和例3少缴纳所得税3.5万元,比例2多交所得税7万元。
可以看出,债务/股本比率越低,说明资本弱化规则越严格。
严格的资本弱化法规虽然有利于抑制税前的利息扣除从而增加税收收入,但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如抑制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影响跨国公司对本国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从而给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造成损害。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实力已经明显得到增强,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让需要引进大量外资继续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因此,在制定资本弱化法规时应采取适度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