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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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下滑。

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对部分员工进行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员工起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二、案件事实1.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本次裁员过程中,公司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而是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员工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法律法规分析1.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公司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情形。

因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四、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义务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结束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结束,但是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有关法定义务。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反映,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的用人单位刁难劳动者,不开具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扣押劳动者档案,对社会保险问题含糊其辞等。

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有的劳动者不辞而别,有的则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导致用人单位有关工作陷人混乱,影响正常的生产活动。

有的意见认为,在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劳动合同文本的缺失,导致了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很难证明,案件难以处理,建议做出相应规定。

本条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规定的。

一、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必须履行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这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

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

规定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主要是考虑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仅将失业保险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而且还规定了法律责任。

规章制度的这14个常见规定,均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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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的这14个常见规定,均无法律效力以下是规章制度中常见的、对员工不利的规定,不过这些都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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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正后缴纳五险一金只要入职,即建立了劳动关系,有劳动关系就需缴纳五险一金。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离职工资,待用人单位统一发放工资时再结清《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不过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定,有些地方规定此情形属于违法,有些地方则规定可以根据约定,如已有约定则可以。

)三、离职的经济补偿待用人单位统一发放工资时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四、违反操作规程发生工伤概不负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而工伤的认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意为不问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原则,即不论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非能够证明系自残、自杀,以及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醉酒、吸毒导致伤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虽已失效,但也有参考意义“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

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

劳动合同法工资发放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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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工资发放规定最新关于劳动合同法工资规定有哪些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工资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条款: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也就是在录用时用人单位就需要将包括工资在内的岗位相关信息如实告知劳动者。

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的规定,即使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根据第38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不签合同可任意克扣工资吗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六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 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合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等,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即使未与劳动者签定合同,也不能任意扣发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是关于劳动者享有休假权利的法律条款。

根据该条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在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在第五十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内容。

根据这一条款,劳动者在累计工作一年以上但不满十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五天;在累计工作十年以上但不满二十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十天;在累计工作二十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十五天。

劳动者通过休假可以调整身体状态,保持工作的活力和稳定情绪。

休假制度的实施不仅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有益,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长时间的工作会使劳动者感到疲惫和压力,而适当的休假可以帮助劳动者恢复精力,更好地适应工作的需求。

劳动者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用更好的心情和状态回到工作岗位,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因此,带薪年休假制度是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首先,劳动者应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休假时间。

在安排休假时,劳动者应尽量避免与公司的工作安排冲突,以免对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影响。

此外,劳动者也应在休假前及时向单位提出休假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其次,雇主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劳动者的休假需求。

雇主应根据劳动者的休假申请情况,及时安排工作任务,并组织他人进行工作交接。

同时,雇主还应确保在劳动者休假期间,不安排额外的工作加重劳动者负担,以确保劳动者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放松。

对于某些行业或职位需要连续工作的情况,雇主应提供其他形式的休假补偿或休息安排,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此外,监管部门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劳动者的休假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对于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企业,监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罚,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法题库及答案

劳动合同法题库及答案

劳动合同法题库及答案一、选择题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A 口头协议B 书面劳动合同C 集体合同D 公证书答案:B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 一个月B 二个月C 三个月D 六个月答案:A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的工资。

A 一倍B 二倍C 三倍D 四倍答案:B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A 一个月B 二个月C 三个月D 六个月答案:B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5、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A 百分之六十B 百分之七十C 百分之八十D 百分之九十答案:C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

A 继续有效B 失去效力C 效力视情况而定D 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否有效答案:A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7、劳动者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10B 15C 30D 60答案:C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全文(2021年最新版)

劳动合同法全文(2021年最新版)

劳动合同法全文(2021年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平等协商,加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劳动关系法律事项的规定。

第三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保护劳动者参加工会,用人单位应当保护劳动者依法组织工会、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安全健康的原则。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第八条劳动合同可以口头订立,也可以书面订立。

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书面订立。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事项。

第十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的内容、范围和期限应当合理,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副本交给劳动者。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签订。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签订。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劳动者享有的权益不得侵犯。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劳动合同延续。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订立超过三年。

劳动合同期限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应当载明劳动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或者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劳动合同法拖欠工资

劳动合同法拖欠工资

劳动合同法拖欠工资应该按月支付,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超过就是拖欠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扩展资料: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释义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释义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释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释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释义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义务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结束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结束,但是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有关法定义务。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反映,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的用人单位刁难劳动者,不开具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扣押劳动者档案,对社会保险问题含糊其辞等。

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有的劳动者不辞而别,有的则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导致用人单位有关工作陷人混乱,影响正常的生产活动。

有的意见认为,在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劳动合同文本的缺失,导致了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很难证明,案件难以处理,建议做出相应规定。

本条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规定的。

一、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必须履行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这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

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

规定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主要是考虑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2008年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

2008年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

2008年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2008年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1. 引言2008年劳动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

其中,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在劳动关系管理中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对劳务派遣相关条款进行解析和解释,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一法律。

2. 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派遣至其他用工单位从事特定劳动的行为。

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一般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派遣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机会和工资待遇,而用人单位则需要特定的技能和劳动力来满足自身业务的需要。

3. 劳务派遣的优势和风险3.1 优势劳务派遣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灵活的劳动力安排。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的需求,灵活地增减劳务派遣员工的数量。

此外,劳务派遣还可以帮助用人单位减少用工风险,例如在雇佣草稿员工后,发现该员工并不适合公司,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进行调整。

3.2 风险劳务派遣可能导致劳动力不稳定。

派遣员工通常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益保障。

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比普通劳动合同短,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从而导致派遣员工失去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4. 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4.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与派遣员工工作相适应的用工需求;具备与派遣员工确立劳动关系的能力;具备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能力。

4.2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务派遣的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合法招聘员工的资格和能力;遵守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派遣员工的权益;履行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

4.3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劳务派遣的派遣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劳务派遣合同中明确标明。

此外,劳务派遣合同中还应当包括派遣员工的岗位、工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等重要信息。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义务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结束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结束,但是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有关法定义务。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反映,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的用人单位刁难劳动者,不开具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扣押劳动者档案,对社会保险问题含糊其辞等。

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有的劳动者不辞而别,有的则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导致用人单位有关工作陷于混乱,影响正常的生产活动。

有的意见认为,在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劳动合同文本的缺失,导致了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很难证明,案件难以处理,建议作出相应规定。

本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规定的。

一、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在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必须履行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这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

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

规定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主要是考虑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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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条例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3、《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5、《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6、《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7、《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二、劳动合同基本格式甲方名称乙方姓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所住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规定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规定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规定法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它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基本权益和义务。

其中,工资支付是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个核心内容之一。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工资支付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的支付方式可以是月薪制、计件制、契时制等,但要确保单位按照执行合同劳动的实际劳动时间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工资。

法律还对劳动者工资支付的计算规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月薪制的工资支付是按照劳动者规定的工作时间和月薪计算的,不得因个人事务或非个人原因无故扣减工资。

计件制的工资支付是按照劳动者完成的任务量和计件工资标准计算的,不得因工人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减少计件工资。

契时制的工资支付是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数和契时工资标准计算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对劳动者工资支付的迟延、拖欠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未支付的工资,并且可以要求支付延迟支付期间的利息。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的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是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合理的工资支付制度不仅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持劳动关系稳定的关键环节之一。

劳动者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应当了解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掌握各种支付方式的具体规定,以便在工资支付问题上能够维权。

用人单位则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避免因拖欠工资而导致的劳动争议和诉讼风险。

最新劳动法第50条

最新劳动法第50条

最新劳动法第50条最新劳动法第50条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1)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对其如何处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63、企业克扣或无辜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理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

《违反行政处罚办法》(1994/12/26)第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12/3)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12/6)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规避法律责任的辞职报告

规避法律责任的辞职报告

您好!在此,我怀着无比沉重的心情向您提交我的辞职报告。

自从加入公司以来,我在这里度过了许多难忘的时光,与同事们建立了深厚的友谊,也收获了宝贵的职业经验。

然而,由于个人原因,我不得不做出离开这个大家庭的决定。

为了确保此次辞职能够合规合法,特此撰写此报告,以期规避法律责任。

首先,我郑重声明,我的辞职完全出于个人意愿,与公司无关。

在任职期间,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以及职业道德,未曾违反公司利益,也未涉及任何违法行为。

以下是我对规避法律责任的具体说明:一、提前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在递交辞职报告之前,已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书面通知了相关部门。

此举旨在确保公司有足够的时间安排工作交接,避免因我离职而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二、完成交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离职前,应当将工作交接清楚。

我深知离职交接的重要性,因此在递交辞职报告后,我将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工作交接。

在离职前,我会将手头的工作安排妥当,确保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同时,我也会将我所负责的项目、资料等交接给指定的同事,确保信息不外泄。

三、赔偿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在此次辞职过程中,我将按照法律规定,与公司协商解决经济补偿问题。

如有需要,我将积极配合公司进行财务结算,确保双方权益不受损害。

四、保密协议我深知公司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因此在离职后将严格遵守保密协议。

在离职后,我不会泄露公司任何商业秘密,也不会参与任何与公司业务竞争的行为。

同时,我会妥善保管公司文件、资料等,确保公司信息安全。

总之,我在此次辞职过程中,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行事,确保离职过程合规合法。

在此,我衷心感谢公司对我的培养和关爱,也希望领导能够批准我的辞职申请。

关于员工旷工的法律认定及处理

关于员工旷工的法律认定及处理

关于员工旷工的法律认定及处理一,如何认定旷工旷工几乎被所有的企业认为是严重违纪的行为,在原来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2008年1月被废止后,企业可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失去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很多企业都将旷工几天以上认定为严重违纪的行为之一。

律师认为,旷工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没有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提供劳动;第二,没有正当理由;第三,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同意。

二,企业能否以考勤表作为员工旷工的证据在很多案件中,经常有企业依据考勤表,比如打卡记录等,作为企业认定员工旷工或者扣发工资的依据,由此劳动者与企业产生争议。

劳动者往往提出,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未经本人签字确认,系用人单位单方制作,不能作为认定旷工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旷工负有举证责任。

很多用人单位提交的考勤记录要么是自己的单方面制作的考勤,没有劳动者的签字确认;要么是电子打卡记录,对于电子打卡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的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 因为用人单位很难提供计算机数据的原始载体证明其向法院提供的打卡记录与原始记录一致,因此,法院难以依据没有经过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作为证明劳动者旷工的证据。

三,门禁卡记录能否视为考勤门禁记录是劳动者出入公司的记录,仅仅是作为是否到公司上班的一个参考,具体证据效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单凭门禁记录不足以认定旷工。

劳动法解读二十一至五十条

劳动法解读二十一至五十条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解读】本条是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限制的规定。

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严重。

有些单位利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的情况,任意解除,走马观花式地更换试用人员。

有的餐饮业单位好像永远在招聘,永远在试用劳动者,招聘的人员竟有90%以上,甚至是100%都不合格。

这是用人单位热衷于约定试用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在立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建议明确规定在试用期内,除非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通知,并规定相应的经济补偿。

为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针对性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有证据,有理由,证明劳动者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为什么不合格。

如果用人单位恶意使用劳动者,不尽应尽的义务,劳动者诉诸法律时,用人单位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是多方面的,比如意大利法律中有实习期的规定,实习期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对年轻劳动者进行培训。

必须保证每年不少于一百二十小时的脱产培训,培训可以在企业内进行,也可以在企业外进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劳动法中都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通常情况下,这是用人单位的权利。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3、《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5、《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6、《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7、《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合同基本格式、内容(以下所列的合同形式仅供参考) 甲方名称乙方姓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所住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方式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九条至第五十条的内容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九条至第五十条的内容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九条至第五十条的内容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九条至第五十条的内容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程序。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 3.劳动者连续体患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疾病和伤残的情况下;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在以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还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采取的程序。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

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或者违反国家关于安全、卫生方面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有关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程序,值得我们注意的几点。

首先,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例如,劳动者连续体患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疾病和伤残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程序进行,用人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或支付赔偿。

最后,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或者违反国家关于安全、卫生方面的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保护了用人单位的权益,同时也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了保护。

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而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生产。

但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也必须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程序。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某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这一条规定既保护了用人单位的权益,也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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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结束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结束,但是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有关法定义务。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反映,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的用人单位刁难劳动者,不开具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扣押劳动者档案,对社会保险问题含糊其辞等。

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有的劳动者不辞而别,有的则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导致用人单位有关工作陷人混乱,影响正常的生产活动。

有的意见认为,在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劳动合同文本的缺失,导致了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很难证明,案件难以处理,建议做出相应规定。

本条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规定的。

一、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必须履行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这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

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

规定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主要是考虑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仅将失业保险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而且还规定了法律责任。

在第八十九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有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档案,不明确告知劳动
者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比较普遍,因此劳动合同法做了专门规定。

首先是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

其次为有关手续办理规定了时间限制,必须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草案曾规定:用人单位在三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

在修改过程中,考虑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还要等上三十天才能办好档案和社会保险手续,这对导地就业的劳动者而言,成本过高。

同时也考虑到办理有关手续有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改为了十五日,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日”不是指工作日,但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将有关规定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三、劳动者有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不能一走了之,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即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之所以规定劳动者有办理工作
交接的义务,主要是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不至于因为劳动者换人后有关工作前后衔接不上,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

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

四、用人单位有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在劳动者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对于用人单位不及时发给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法律责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五、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的义务
实践中,发生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后的一些劳动争议,往往因为时过境迁,劳动合同文本灭失,导致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无从查证,法院难以判明事实,有时对劳动者极其不利。

劳动合同文本也是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考虑到劳动合同文本是记载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文件,用人单位有保留相关档案的义务,因此,劳
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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