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
中国现行土地使用制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
第十章 中国现行土地使用制
第一节 中国现行农村土地使用制
指标面积
序号 出让品种
土地 收益
O
时间
图10-1 产权稳定和产权不稳定情形下的土地收益变动
第十章 中国现行土地使用制
第一节 中国现行农村土地使用制
投资
强度
I100
I60
I30
I30
O
30a
60a
承包期a
图10-2 土地承包期与投资关系
第十章 中国现行土地使用制
第一节 中国现行农村土地使用制
三、农地用途管制与土地利用
产权流转是市场交易的基础,是资源有效配置保障。 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受限←用途管制,市场机制难以发 挥作用。 农地用途管制模型
第十章 中国现行土地使用制
第一节 中国现行农村土地使用制
(二)现行“四荒地”使用制及其特征 四荒地: 荒山、荒丘、荒沟、荒滩… 特征: 承包权与使用权适当分离; 使用权限稳定:50-70年; 使用权分配采用拍卖。
第十章 中国现行土地使用制
第一节 中国现行农村土地使用制
(三)现行农村建设用地使用制及其特征 农村建设用地包括: 村办和乡镇办企业用地、乡村公共建 设用地… 特征: 无偿无限期; 安排的随意性; 流转无依据,隐形市场普遍。
第十章 中国现行土地使用制
第一节 中国现行农村土地使用制
价 格
合理补贴
规划指标:
第十章 中国现行土地使用制
第一节
中国现行农村土地使用制
第一节 中国现行农村土地使用制
一、中国现行农村土地使用制及其特征
现阶段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解读(土流网)
现阶段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解读一、土地所有权的含义土地所有权定义为:“简称为‘地权’,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使用和处理其土地的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这包含了三层含义:1、土地所有者可以自由使用和处理其所有的土地并有权获得收益;2、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3、权利在法律范围内行使,也就是权利受法律的限制。
土地所有权可分解为两个方面:1、法律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把土地当做自己的财产,土地所有者有对土地实行垄断及支配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受到法律的保护;2、经济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者凭借他对土地的垄断从而收取一定的地租,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这二者不可或缺,任何一方面的丧失,都会使土地所有权不完全。
二、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属性土地所有权的属性可概括为五方面:1、土地所有权的充分性土地所有权是权利束中最充分的一项物权,它由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分权等权能组成。
它是其他物权的源泉和出发点。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地役权等物权都是土地所有权的派生权利,是就使用收益的特定方向、在特定的范围内对土地实行支配的权利。
2、土地所有权的捧他性土地所有权有排斥其他人对土地的权利。
因此,土地所有者对自己的土地具有垄断性。
当有非自然的因素妨碍土地所有者行使自己的所有权利时,无须向别人请求,也不必由法院出面,自己就有排除这些妨碍的权利。
3、土地所有权的恒久性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没有一定的存续期限,它是无限期地由土地所有者保有的,因此土地所有者即使将土地闲置不用,其土地所有权也不因此而消灭。
只有发生社会变革,对土地所有制进行改革时,才有可能终止。
而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只不过是权利主体的更替而已。
4、土地所有权的归一性土地所有者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为别人设定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租赁权等其他权利。
虽然土地所有权似乎成为一项空虚的权利,但是,土地所有者仍拥有最终的统一支配权。
一旦这些设定的派生权利到期消灭,它们便又复归于土地所有权,从而使土地所有权回复到原来的完全状态。
土地资源管理中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什么规定
土地资源管理中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什么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从宏观角度来说,土地是人类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资源管理也是也是政府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能之一。
从微观个体来讲,土地资源如何管理、管理水平高低,与我们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
那么,我国有关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中,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如何规定的?网的编辑将在本文中为大家列明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性3
1.土地的国家所有制
• 土地的国家所有制是指国家依法对国有土 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土地的 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具有如下特点:
(1)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 (2)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 (3)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是通过法律规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我国农村土地集 体所有的情况下,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 权发生分离以后所产生的一种特殊权利, 是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体及其权利义 务关系等一系列规定。
• 了解和掌握这些规定,对于巩固和完善家 庭承包经营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体及其权 利义务
(一)土地承包经营主体
• 因此,由家庭代替家庭成员与土地发包方签订合 同,可以很好地保护这一部分人的权利,同时并 不损害正常行为能力人的权利。
• 这样一种以农户为单位对承包方的规定,符 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十分合理的制度安排。
• 我国的土地承包制度从改革开始,就是以 “户”为单位进行。
• 土地承包合同是以“户”为单位与发包方签 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也是按户发放。
• 以“户”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并不否认或是忽 略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
• 在承包土地的家庭内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 具有获得土地的权利,只是这种权利以“户” 为单位由家庭的代表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 同。
• 所谓农民集体应具备三个条件:
• 第一,必须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如集 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 第二,应当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即被法律承认的, 能够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 第三,集体成员应当为长期生活于该集体内的农 业户口村民。
中国土地制度概览(所有制、使用制、规划体系)
03 土地使用权制度
土地使用权制度
集体非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占有、使用和 收益的权利 《宪法》——“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 依法转让。”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 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 单位使用。”
地方试点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 行)》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14年3月1 日起施行)
成都颁布《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 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在扣除农民集中 居住用地后节余的部分,纳入市、县集体建设用地储备库统筹调配挂钩使用。集 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库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可通过与储备机构协商或按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有偿 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指标有偿使用费专款用于土地综合整理和小城镇及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
主体
土地类型 农民集体的范围有下列三种 :(1)村农民集体;(2) 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农民集体;(3)乡 镇农民集体。
主体 权利主体:村农民集体 所有。 “村”为行政村, 而非自然村。 行为主体: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乡(镇)农村集体组织。
权利主体:国家所有 行为主体:国务院代表 国家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发布日期:2011.01.08 (最新修订) 实施日期:1999.01.01 主要内容:根据《土地管理法》制定, 对《土地管理法》中的条款进行了细化与补充规定。
中央政策文件:如《2014年一号文件》
发布日期:2014.01.19(最新修订) 主要内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 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专题 5 中国现行土地管理体制.ppt
理体系,也形成了以“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和“条块结合、 以块为主”为特点的体制格局。 (3)98年,修订了《土地管理法》,对若干重大问题修改 和完善,确定基本国策,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86年以来城乡土地管理事权的不断拓展
86年以来城乡土地管理事权的不断拓展
(4)针对土地管理体制方面出现的问题,党和国家于2004 年底确立实行省级以下土地垂直管理。
改革后省级国土部门维持现状不变;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班子由上一级国土部门任免; 设区的市(州),土地管理权上收,区一级国土资源局改为市国土主 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旗)人民政府管理;县 (市、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 管理所,为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但市、县国土主管部门仍为当地政府的工作部门,人员编制由地方政府 管理,土地管理部门领导班子的任免还需要征求地方的意见
农业部
农垦部
1956
城市 服务部
内务部
建筑 工程部
多头分散管理阶段
直到1982 年,我国实行的都是城乡土地分割,用地部门分 散管理的体制。这种体制的特点是:
• 各级政府机构中没有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 • 城乡土地分开管理,农村土地(包括农田和林地)由农业部
门管理;城市土地由用地部门分散管理; • 水电、交通、铁路等部门对自己使用的土地负责; • 军队负责管理军事用地; • 城市建设机构负责城市土地的征用、规划、使用与管理。 1982 年,农业部成立了土地管理局,形成了农村土地由农
(一)国土资源部管理体制设置
土地经济学智慧树知到课后章节答案2023年下山东财经大学
土地经济学智慧树知到课后章节答案2023年下山东财经大学山东财经大学第一章测试1.利用方向变更的困难性是土地的其中一个经济特性。
()A:对 B:错答案:对2.以下哪个选项不属于土地的自然特性?()A:质量差异性B:位置固定性C:供给的稀缺性D:功能永久性答案:供给的稀缺性3.当土地所有制出现以后,土地就拥有了财产功能,成了以土地所有制为核心的土地财产制度体系。
()A:错 B:对答案:对4.土地经济学中最基本最常用的方法有()A:全面系统分析的方法B:理论联系社会实际的方法C:微观分析与宏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D: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答案:全面系统分析的方法;理论联系社会实际的方法;微观分析与宏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5.17世纪末,西方古典经济学家()首次提出级差地租的概念。
A:李嘉图B:杜尔阁C:威廉·配第D:马克思答案:威廉·配第第二章测试1.杜能在其著作《孤立国》中首次提出了()。
A:市场区位理论B:城市区位理论C:农业区位理论D:工业区位理论答案:农业区位理论2.辛克莱尔通过研究美国中西部的许多大城市周围的土地利用,于1964年提出了同杜能圈完全相反的城市周围土地利用模式,即所谓的“逆杜能圈”。
()A:对 B:错答案:对3.农业地区专业化的产生说明农业土地利用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农业生产开始从分散的相对独立的小农业生产转向现代专业化的大农业生产。
()A:错 B:对答案:对4.土地在城市经济发展中的功能体现为()A:土地是城市各种经济活动的运行载体B:土地是城市居民生活的基本空间C:土地使城市能够发挥承接及转运的重要功能D:土地是城市生态经济运行的基础答案:土地是城市各种经济活动的运行载体;土地是城市居民生活的基本空间;土地使城市能够发挥承接及转运的重要功能;土地是城市生态经济运行的基础5.以下哪个选项不是矿地利用的特性。
()A:交通的发展,往往是矿地利用的先决条件B:矿地开发的实质在于把矿物从与土地的原始联系中分离出来C:矿地开发对土地又有一定破坏作用D:矿地用地的利用一般不存在效益递减性答案:矿地用地的利用一般不存在效益递减性第三章测试1.()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单位土地面积投放的资本和劳动的数量,可反映出不同地域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A:土地生产率B:土地承载力C:土地可持续利用D:土地利用集约度答案:土地利用集约度2.对单位土地面积投入的资本较多时,这种土地集约利用形式称为资本集约型,又叫资本密集型。
中国现行土地制度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珍贵的自然资源,是一切劳动过程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和物质基础,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工业生产的场所。
我国总土地面积为960万平方公里,其中有耕地亿亩、草地亿亩、林地亿亩,其它面积为亿亩。
应当说我国国土辽阔,土地资源是丰富的,但是人口众多,人均耕地仅有亩左右,远远低于世界人均耕地亩的水平。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中城市的城乡结合部都成为经济社会化和土地利用变化最为频繁和快速的地区,流动人口增加导致的房屋、土地租赁为主要形式的土地市场发展较快。
土地利用非农化速度加快,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越来越普遍,随着体制改革,结构的调整与资产的重组,现在进行的结构调整就是通过产权的交易、转让,依靠资本市场来进行的。
本文先后阐述了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我国集体土地的五项征用原则;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入股和划拨的形式。
并着重介绍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四种形式:一.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二.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三.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四.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在最后介绍了目前我国闲置土地的认定方法及国家对其处置的方案。
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一.中国现行土地制度的内容我国土地目前的利用现状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珍贵的自然资源,是一切劳动过程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和物质基础,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工业生产的场所。
我国总土地面积为960万平方公里,其中有耕地亿亩、草地亿亩、林地亿亩,其它面积为亿亩。
应当说我国国土辽阔,土地资源是丰富的,但是人口众多,人均耕地仅有亩左右,远远低于世界人均耕地亩的水平①。
再加上长期以来,人们无法使用土地,对科学开发和利用土地问题重视不够,乱占滥用等现象很普遍,土地资源遭到破坏,耕地面积逐年减少,土地问题的矛盾将日益尖锐。
为了管好和用好土地,必须制定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规,以便更好地用法律手段调整土地关系,保护土地资源。
中国现行土地国家管理制度PPT文档46页
45、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 自由发 挥自己 的才能 ,而不 是为了 束缚他 的才能 。—— 罗伯斯 庇尔
1、最灵繁的人也看不见自己的背脊。——非洲 2、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希腊 3、有勇气承担命运这才是英雄好汉。——黑塞 4、与肝胆人共事,无字句处读书。——周恩来 5、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最新-浅析我国土地权属制度 精品
浅析我国土地权属制度浅析我国土地权属制度王卫洲1、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逐步确立,形成了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土地,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这样两种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家和农民集体是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和农民集体对自己所有的土地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
对于任何侵犯公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一切土地立法都必须遵循和维护这一制度。
2、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集体所有的土地。
一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二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社员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现行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我国土地实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基本资源,是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物质基础。
我国土地实行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土地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规划、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保护等方面,对我国土地实行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所有权1. 土地所有权制度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制度,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国家所有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农村土地、城市郊区的土地等。
2. 土地所有权登记土地所有权登记是国家依法确认土地所有权的重要手段。
土地所有权登记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
三、土地使用权1. 土地使用权制度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制度,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等。
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等。
2. 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是国家依法确认土地使用权的重要手段。
土地使用权登记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
四、土地规划1. 土地规划制度我国实行土地规划制度,旨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土地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等。
2. 土地规划审批土地规划审批是国家依法审批土地规划的重要手段。
土地规划审批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土地规划的合法性。
五、土地征收与补偿1. 土地征收制度我国实行土地征收制度,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土地。
2. 土地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是国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给予合理补偿的重要手段。
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六、土地保护1. 土地保护制度我国实行土地保护制度,旨在保护土地资源,防止土地退化、污染和浪费。
2. 土地保护措施土地保护措施包括:加强土地资源调查与监测、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加强土地污染防治、推广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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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教案用纸第5章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第一节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一、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与客体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这就明确了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是国务院。
根据我国《宪法》,我国国有土地的客体是:①《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②《宪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国有土地的客体作了具体规定,即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国家所有):①城市市区的土地;②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③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④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⑥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与客体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因此,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节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的建立和发展一、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建立和发展(一)开展土地改革运动,没收、征收地主、富农的土地,无偿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把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个人土地所有制(二)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对个体农民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把农民个人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三)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把土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变更为人民公社所有制,后又变更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四)通过《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二、农村土地国家所有制的建立和发展中国农村中的社会主义土地国有制,主要是在解放初期经过土地改革运动确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彻底的土地改革,通过立法手段把这些大荒地、大森林、大草原和部分其他土地收归新成立的国家所有,构成了农村国有的土地。
1982年通过的《宪法》和1996年公布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国有土地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三、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制的建立和发展(一)接管和没收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国民党政府及反革命分子等占有的城市土地,无偿地把它们变为国有土地(二)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私营房地产公司及房地产业主拥有的城市地产,用赎买的办法把它们转变成国有财产(三)以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方式,把城乡非国有土地转变为城市国有土地(四)通过法律程序,把城市其余尚未国有化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除以上方式外,中国扩大城市国有土地还有两种方式:一是购买;二是拨用。
第三节中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一、土地征收的概念和特征一般来说,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目的强制取得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并依法给予补偿的行为。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土地征收制度。
英国法律称之为“强制收买”,法国、德国法律称之为“征收”,日本法律称之为“官地收回”,而我国法律则称为“土地征收”。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具体讲,我国的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偿转为国有的措施。
我国土地征收具有以下特征:(1)土地征收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各国有关征收土地的概念和称呼虽不完全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征收的目的应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只不过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标准和范围有不同的理解和规定。
我国有关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目前还比较原则,缺少具体明确的规定。
(2)行使征地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
只有国家才能在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法律关系中充当征收主体(实际行使征地权的是各级土地行政主管机关和人民政府)。
虽然直接需要土地的并非国家,而是具体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但一切单位和个人只能根据自己用地的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用地申请,并在申请被批准后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3)征地的标的只能是集体土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征地的标的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被征土地则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
(4)征地行为具有强制性。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征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协商一致,而是基于国家的单方意思表示,无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征地行为具有很强的行政强制色彩。
(5)征收土地应以土地补偿为条件。
国家建设用地虽然并不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但这种征收也不同于无偿没收或无偿地强制性进行,而是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有偿地强制性进行,土地征收要支付各项补偿费用。
【2004年3月14日公布实施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修正案首次明确提出了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概念。
随后,2004年8月28日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
”将原有条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但征地补偿标准没有改变。
从理论上讲,《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修正为中国土地法和物权法明确区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奠定基础,并推动中国的征地立法制度更加规范和严谨。
征收与征用的区别见表。
因此,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从区别上看:首先,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同。
土地征用是土地使用权的改变,土地征收则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
这是两者最主要也是最本质的区别。
其次,二者的补偿不同。
在土地征用的情况下,如果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就应当返还原物;而在土地征收的情况下,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对其所做出的补偿也相对更高一些。
第三,二者的适用条件不同。
土地征用一般适用于临时性的紧急状态,也适用于临时性的公共用途。
而即使不存在紧急状态,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实施土地征收。
第四,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
土地征用适用的多是调整紧急状态的法律,土地征收主要适用于土地法和城市规划法。
最后,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
土地征收要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实施程序比土地征用更为严格。
但同时,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又有一些相同点,即两者都属于通过运用国家强制力而对公民的土地权利进行限制的形式,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等。
】二、土地征收的审批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实行二级审批,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土地征收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具体规定如下:(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3)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4)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5)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6)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7)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8)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四、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1.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性界定不明2.征地补偿基数确定不科学现行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都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的,其补偿标准计算的基准是农地的年产值,这一规定一方面没有考虑土地的区位等因素,忽略了因土地区位等不同形成的土地级差价格。
另一方面,由于相邻地块种植的作物不同,年产值差异较大,单纯按年产值计算可能造成相同区域、相同地类、相邻地块的不同补偿标准,甚至出现好地补偿低于劣地补偿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