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00453教育法学论述题复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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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

一、试述教育法的原则。

1.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基本方向,保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以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基础

协调发展。( 1)从教育和社会其他各部门的相互关系以及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出发,

规定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任务,规定教育的基本制度、基本内容以及组织形式等。( 2)教育事业是国家和全社会的事业,教育法必须保证教育事业的公正性。(3)一切教育事业的举办都必须以经济和社会的需要与可能为基础。

2.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基本方针,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使教育服务于提高民族

素质,多出人才,快出人才的根本目的。( 1)以法律形式规定我国教育的根本目的,各级各

类学校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及方法必须以培养青少年在德智体美方面的全面发展为根本出发

点。( 2)加强对广大学生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3)教育工作者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并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科学文化知识。(4)入学机会均等。

3.调动和发挥各级各类学校以及一切教育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精神。

二、试述教育法的文本结构。

1.法律文件的名称。每一部法律文件都应该有自己的名称,以反映法律文件具有什么样的效

力等级、性质和内容。在制定法律法规文件时,必须遵循下列基本要求:第一,要求名称应

能反映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地位的高低,使人一目了然,通过名称就能知道是哪一类、

哪一组国家机关所发布;第二,应能反映法律、法规的规范对象、规范程度和规范内容。第

三,法律文件的名称不宜过长或过短,过长则不便于准确记忆,过短则难以准确判断其效力

等级和使用范围。

2.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内容,它应当具有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这

些都是通过它的特定的逻辑结构而实现的。具体的说,法律规范是由三个要素组成,即假定、处理和奖惩。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

奖惩是指人们做出或不做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

3.效力等级、时间效力、适用范围。一部法律文件,仅有法律规范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

一系列辅助法律规范的内容,例如法律的效力等级、时间效力、适用范围等。效力等级通常通过法律中标明的立法机关体现出来。时间效力通常通过法律所标明的通过、公布或发布时间、生效或施行时间体现出来。

4.法律本文。本文是法律文件的主体内容。本文中的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须经一定的

结构才能形成完整的法律。本文按层次可分为章、节、条、款、项等,按性质可分为总则、

分则、罚则、附则等。

三、试述教育法的体系结构。

我国教育法体系由纵向 5 个层次和横向 6 个部门构成。纵向:1.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

第一个层次。它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地位、任务、基本法律原则和基本教育制度等。教育法是全部教育法规的“母法”,是协调教育部门内部以及教育部门与其他社会部门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制定教育部门其他法律法规的

依据。 2.部门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纵向结构的第二个层次,主要调整各个教育部门的内

外部关系。根据规范内容的不同以及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实际需要,大致由 6 个部门组成。 3. 教育行政法规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三个层次,主要是为实施教育法和各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此外,属于较为具体的问题,教育法或各单行法未予规范的问题,也可由行政法规加

以调整。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教育法体系的第四个层次。 5 政府规章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五个层次,属于这一层次的政府规章一般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和发布,其效力要低于行政法规。横向: 1。义务教育法是调整实施义务教育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单

行法。 2.职业教育法是以实施职业教育涉及的社会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行法。在我国,职业

教育包括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这也培训。 3.高等教育法是以高等教育部门内

外部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行法。 4.成人教育法是调整成人教育部门内外部关系的单行法。我

国成人教育形式复杂,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5.教师法是调整教育教学活动中

以教师为一方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单行法。 6.民办教育法是以社会力量办学中所出现的各种

关系和问题为调整对象的单行法。

四、如何理解学校与其他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性质: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企业组织的区别。(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目的不

同与企业。设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根本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

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而企业则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和经营单位,

追求最大化的剩余产品价值,是其发展的动力。(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经费不同于企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经费是多渠道的,其中主要部分来源于国家的拨款。这种资金的使用,是无需偿还的。尽管企业也可以通过贷款等筹集到资金,但都是有偿使用的。( 3)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调节手段也不同于企业。由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属于公益性机构,因此,

在遵循教育规律,自主办学的同时,必须对其权能作出必要的限制。而企业则不然,企业对

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得财产及人员,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权。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的特点。( 1)不以营利为目的(2)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法律地位: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构成的社会关系。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作为一种社会

组织,与它所处的内外环境构成了一系列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依据其特征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 2.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体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关构其活动时,根据条件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具有两种主体资格。一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二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人地位与法律地位的关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人地位与法律地位是两个不

同的概念,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既包括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关系中的法人

地位问题,也可以包括它在行政关系中的法律地位问题。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得法律形式有哪些,如何理解?

答: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外部管理的法律形式。(1)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2)教育事业

计划(包括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等环节)( 3)教育经费(4)教育课程管理(包括教学

计划、教学大纲和教科书)二、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内部管理得法律形式。(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领导体制。(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外部管理的其他法律形式。

六、什么是特殊学生群体?特殊学生群体包括哪几类?我国对其受教育权利的特别保护有

哪些主要的法律规定?

特殊教育群体是指由于生理、经济或其他客观原因而在享有和行使受教育权利时处于不利境

地、需要特被保护的那些学生。主要包括:残疾人、女子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一)、对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对残疾人在义务

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残疾人教育法》以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为宗

旨,重申了残疾人的权利。《残疾人教育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二)、对女子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国家保障女子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三)、对家庭贫困学生受教育

权利的法律保护。《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

办法》等法规、规章、,据此,我国建立了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勤工俭学基金制度以及

学费减免和捐资助学的办法,为国家贫困学生接受教育提供了保障。

七、试述我国近现代学制发展的过程。

近代学制:(一)、壬寅学制、癸卯学制( 1902 年学制和 1904 年学制)。壬寅学制是清政府的

官学大臣张百熙于 1902 年主持拟定的,名曰《钦定学堂章程》,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最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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