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总结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自然人考点剖析.do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自然人考点剖析掌握自然人这一考点需要先理解两个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那么我们如何区分这两个概念呢?先看两个例子。
例一,孙小宝是个苦命的孩子,在他两岁时父母双亡,留有遗产30万,那么孙小宝能不能继承父母遗产呢?答案是肯定的。
孙小宝继承父母遗产说的是其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延续例一,孙小宝继承父母遗产后,身价30万,待其6岁,迷上一位网络主播,在其观看直播的过程中,打赏该主播20万。
那么该行为效力如何?答案是无效。
打赏是一种赠与活动,小宝年方6岁,不能独立从事赠与20万的民事活动,即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以上两个案例便可以看出,民事权利能力是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的,而民事行为能力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年龄以及精神状态。
故而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我们需要掌握这三类分别包括那些人以及他们能够独立从事哪些民事活动。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人,一类是成年人,另一类是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这两类人一般来说所有的民事活动均可独立从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以下两类人,一类是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另一类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这两类主体能够独立从事纯获利益的活动,如接受奖励、赠与等,还有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8周岁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这两类主体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以上是对自然人这一知识点的介绍,该部分以案例考查居多,特别是民事行为能力部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理解并掌握这一考点。
公基小课堂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公基小课堂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指能以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并使法律关系出现、更改或歼灭的资格。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后三种情况:全然行为能力、管制行为能力、并无行为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
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从名称上看有些类似,但其法律意义却相差甚远。
前者是依据法律享有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资格,此种权利能力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因各人自身条件差异而有所不同。
后者是根据自身的行为而承担不同的法律权利或法律义务,此种行为能力自然人根据不同的年龄,精神状态划分,法人根据经营范围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情况,分别就是全然行为能力,管制行为能力,并无行为能力,在考试过程当中,经常实地考察至的就是这三种行为能力的分割标准(如下图)。
我们就是按照年龄和精神状态去展开分割的,在相同的行为能力下,可以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这就是3、在一般情况下,我们按照上图原则就可以认定一个人行为能力状况,进而可以判断他的行为是否有效,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在认定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的时候,我们有两种例外情况:①反感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展开与其年龄智力吻合的细小犯罪行为(比如处分小额零用钱犯罪行为)有效率;②纯获利行为绝对有效(不区分年龄和精神状态)。
1、【单选】以下民事行为中有效率的就是:()a.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b.全然民事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实行的民事行为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赠与行为d.管制行为能力人实行的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a选项错误,选项已经明确说了是“发病期间”实施,故该行为应该无效。
b选项错误,选项前提虽然就是全然民事行为能力,但是精神状态的确“神志不清”,故该犯罪行为违宪。
c选项错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赠与行为应该无效。
民法知识点重点总结归纳
民法知识点重点总结归纳一、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1 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自然人在生死状态下,依法具有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能力的能力。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1.2 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概念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自然人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独立地进行民事行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1.3 民事权利的取得和丧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获取民事权利。
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自然人也可能会丧失民事权利,如犯罪、犯法或者被宣告失踪等。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和消灭2.1 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是指依法效力的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的内容。
在成立法律行为时,需要满足以下基本要件:能力、真实意思、合法目的和合法形式。
2.2 法律行为的生效法律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经过表示意思的当事人相互一致,且法律或者自愿设定的前提条件实现,能够有效地产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法律行为,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其约定的义务。
2.3 法律行为的消灭法律行为可以通过自然消灭、法定消灭、协商解除或者法院撤销等方式来消灭。
当法律行为消灭后,原先产生的法律效力也相应地消失。
三、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3.1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
3.2 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因为违反合同约定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同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违约责任、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3.3 违法行为责任违法行为责任是指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违法行为的认定、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违法行为的赔偿。
四、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4.1 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合法性原则、真实性原则、便捷原则和公开原则。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之民法学考点、重点汇总
如果撤销权人未撤销或在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为有效的民事行为。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别:
七、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签合同的效力问题。企业法人超范围经营的,除违背法律规定的禁止性经营、限 制性经营和特许性经营的外,其所签订的合同有效。 八、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报酬、赠与、奖励的行为有效,不存 在其监护人的追认问题。(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细小民事行为有效。(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 的其他民事行为无效。其他的民事行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
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
监护人管教不严,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
其民事责任。监护人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期间,被监护人有侵权行为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民事
责任。
注意1:法定代理人的职责
得。
高度注意1:先占只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在动产中,先占适用于抛弃物。
高度注意2: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失主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
收到遗失物知道失主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失主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公告之日
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与民事行为能力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监护: 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
《民法通 则》设立 监护制度
2
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 和保护的法律。
1
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谢谢观看
THANKS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自然人的一生始终 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 除非依据法律特别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加以限制和剥夺,自 然人也不可转让、抛弃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
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亲自 参加民事活劢,取得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生来就具有
而是达到一定得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自然人才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
1. 2. 3.
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 人:可以 独立进行 民事活劢 的自然人。
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人:只有部 分民事行 为能力的 自然人。
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不 具有以自己 的行为进行 民事活劢的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与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 然 人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 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
我国公民
具有外国 国籍的自然人
无国籍 的自然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
பைடு நூலகம்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法上的自然人首先是具有自然生物属性的人,从出生开始就获得了民事主体资格。
借助生殖辅助技术出生的人(如“试管婴儿”),也同样属于自然人。
同时,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还需要法律的承认。
如在古罗马时代,斯巴达人通过征服拉哥尼亚把原有的居民变成奴隶,这些奴隶虽然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但没有被法律承认为自然人,在统治阶级的眼中,他们的法律属性是财产而非自然人。
近代以来的民法,承认自然人为当然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得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1、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具有统一性,而法律根据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赋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两者联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是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具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必要条件。
民事主体因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可以行使具体的民事权利、承担具体的民事义务。
法律规定了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即确认了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这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
(2)民事权利能力的性质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两个特性:一是民事权利能力不得处分、不可剥夺。
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主体地位的法律标志,让与或抛弃权利能力即意味着放弃自己的法律主体地位,使自己不再成为法律上的“人”。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生存期间,其民事权利能力不因任何原因丧失、消灭。
自然人受到刑事处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都不能导致民事权利能力的减损或者消灭。
法律包括公法都不得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进行限制或者剥夺。
2019云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考点汇总
2019云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考点汇总如今已慢慢进入寒秋,而2019下半年云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也在这个秋日拉开帷幕;在此,云南中公教育和各位备考的小伙伴分享一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考点,希望大家能多看看这些考点题,考试遇到才能拿高分!一、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注: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主体拥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拥有“自己的”权利、义务、责任。
【例】如甲养了一条狗,狗是属于甲的,并且狗脖子上的狗链子也是属于甲的,因为狗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考察要点(一)《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这里最常见的考察方式就是识记性考察,直接问考生: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期限是?答:从出生到死亡。
2.出生、死亡时间的确定《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注:①形式证据: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记载的时间为准。
②实质证据:有其他实质证据足以推翻以上形式证据的,以该实质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例】小王就要过生日了,但一家人却为小王的生日日期犯愁。
妈妈记得小王是5月29日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5月30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5月31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6月1日。
依照有关法律,小王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答:以5月31日记载日期为准。
(二)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之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关考点提炼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之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关考点提炼民法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中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在考察中多以案例的方式去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同时以概念性题目考察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点,需要重点掌握区分。
一、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从出生到死亡,所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相同,所以刚出生的婴儿也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以出生证明时间或者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以该证据为准。
(二)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原则上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是民法总则出来后作出了新的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出生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例】张三去世未留下遗嘱,留下四十万共同财产,张三已经成家娶妻,妻子怀有六个月身孕,还有父母健在,那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继承;胎儿应当为其保留份额,如果孩子出生一个小时又死亡,那么胎儿该部分的财产应该作为胎儿的遗产由张三的妻子继承;如果胎儿出生为死体,那么胎儿由始至终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财产退回张三处,作为张三的遗产重新分配给张三的妻子和父母。
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也就是自然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为民事活动负责任。
按照年龄和精神状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大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条件年满18周岁,精神状况良好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6公务员考试:常识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016公务员考试:常识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湖北华图刘卉在国考常识中,法律占据了占据了一席之地,而在对民法、刑法、行政法和宪法的考查过程中,由于民法和大多数公民的生活密切相关,因此也成了四法中考查的重点。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很多考生对这两种能力混淆不清,难以区别。
接下来交给大家区别这两种能力的诀窍。
一、二者性质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公民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前者只是一种可能性,而后者则是一种实际的能力。
二、二者开始的时间和持续时间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自出生即依法享有权利和应该承担义务;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公民达到一定的年龄且有健全的智力,对客观事物具有一定的判断力,才能取得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只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因此,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态的划分,分为三类:(1)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以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他们的民事活动一般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法人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即从出生到死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终不间断地存在;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而且还必须具备健全的智力。
如果虽达到一定的年龄,但智力不健全,也不能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公民因精神健康状况被宣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时,民事行为能力就中止,即暂时丧失,待他智力恢复健全时,可以重新取得行为能力。
关于这个知识点的出题,一般就是判断题干中的自然人是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属于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哪一类,例如:小周今年17岁,在乡办粮食加工厂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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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结束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起来看看吧!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主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知识点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确定:①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②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③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民事主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关练习题下列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表述正确的是()A民事权利能力是按照年龄和精神状态划分的。
B民事行为能力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C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表述上都是资格并无不同。
D根据年龄和精神状态,可以将自然人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析】D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一、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知识点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章的相关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如下所示: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相关练习题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解析】B。
民法典重点知识归纳
民法典重点知识归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涵盖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下面为您归纳一些重点知识。
一、总则编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制度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设立了监护制度。
包括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等。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4、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二、物权编1、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对物的完全支配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的使用和收益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所有权。
4、相邻关系处理相邻关系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三、合同编1、合同的订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2、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有效,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后有效,未被追认的无效。
法律知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知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在民法调整的三类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中,关于“自然人”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尤其是自然人的两大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常常作为考点出现在考题中。
那么,这两大能力究竟是什么,该如何学习呢?
一、知识点透析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为方便学习,可以通俗理解为我们在民法上“做人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从什么开始,从什么时候终止呢?既然是“做人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当然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说到这里,我们就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呢?严格意义上来说,胎儿既不是物品,也不是我们说的“人”,但是,胎儿未来可能会成为人。
故,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涉及接受赠与、继承等胎儿纯获利益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为死体时,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
由此可知,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中最重要的两个考点在于:
1.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
2.胎儿利益保护问题。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为了方便学习,可通俗理解为“自己以自己名义做事的资格”。
人是否有这个“做事”的资格要从“年龄”和“精神”两个标准去判断。
根据这两个标准,我们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020云南三支一扶公基备考法律知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020云南三支一扶公基备考法律知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何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概念解释,资格就是说自然人有进入民法世界的入场券。
)即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
(二)起止时间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从新生儿呱呱落地开始到他后边自然死亡或者是其他原因的死亡,那他的民事权利能力就从他落地开始到他死亡结束。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的特征。
自然人生存期间,其民事权利能力不因任何原因丧失、消灭。
自然人受到刑事处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都不能导致民事权利能力的减损或者消灭。
既然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他从落地那一刻开始,那我们这个出生的时间怎么认定?比如汶川地震的时候有那么多的新生儿,但是他的这个出生时间我们就没有办法去确定,或者是有很多的时候有接生婆,她来接生,那这个时候我们对于他的这个出生时间也是有不确定的。
出生证明,户籍证明或者是医生开的这种证明,到底以哪个为准?他的权利才可以真正受到法律上的保护呢?这就是我们接下来要去研究的一个问题,也是一个重点,如果说这几个他有一个冲突的话,那我们到没底以什么为准,这就有一个排序的问题。
2.《民法总则》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试题再现:张家为孙子张明过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张明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月28日晚生,医生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9月1日,依照有关法律,张明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A.8月28日B.8月29日C.8月30日D.9月1日【答案】D。
专题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专题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1.含义: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起始时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民法通则》第9条)(1)出生的界定:依次以下列证据为出生作为出生的界定时间(《民通意见》第1条)①户籍证明;②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③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胎儿利益保护(《继承法》第28条、《继承法解释》第45条)①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②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再分配该预留的份额。
③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但是旋即死亡的,该预留份额转化为婴儿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由婴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3.终止时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通则》第9条)(1)自然死亡(2)宣告死亡(如被宣告死亡的人仍然生存,应认为其仍具备权利能力)。
(3)死者权益维护问题《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二、民事行为能力1.含义: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类型(年龄与智力因素)(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独立进行民事活动①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民通意见》第2条)(2)限制行为能力①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所谓“年龄、智力相适应”,是指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拟制
•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 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 定继承办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 的解释(一)》第31条指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 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 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 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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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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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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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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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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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典》第14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 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 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 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拟制
• 4、胎儿在腹中时,其父母遭遇侵权残疾或死亡的,胎儿 出生后可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抚养费。
• 观看 视 频 《 今 日 说法 20210222民之法典——生命尊严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生理死亡
第15条 自然人死亡时间,以死亡 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 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 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 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分析3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分析3篇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分析1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分析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有生命机体和遗传物质标记的普通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拥有民事权利和能力。
那么,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它包含哪些方面?以下分析将给出回答。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1.权利的含义权利是指自然人因其一定的行为、地位、财产、知识、灵感等所具备的合法要求他人必须履行的法律关系。
依法享有的权利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
2.人身权人身权是指自然人拥有的关于其生命、身体、名誉、自由这类本质上属于个人的法律关系。
人身权包括:(1) 生命权:自然人享有身体不受伤害和不会受到非法处决的权利。
(2) 身体权:自然人对其身体和健康的控制权,包括权利禁止非法侵害或剥夺其身体及健康、权利自由选择医疗服务、自由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医疗措施等。
(3) 名誉权:自然人享有不受非法侵害、毁损、欺骗或其他侮辱的权利。
(4) 自由权:自然人是社会成员,享有跑步、游泳等正常室外活动的自由。
3.财产权财产权是指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财产(包括物质财产和非物质财产)使用、收益、拥有、处理和处分等权利。
它是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包括财产保护、合同履行等方面。
二、自然人的民事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在民事活动中进行法律行为的主体资格、归属权和行使能力。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能力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进行民事行为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即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自主地进行所有的民事行为,具有完全的民事意思表示能力和行为能力。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或者因疾病、残疾等原因而不能完全实施民事行为的自然人。
江苏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公基概念简单记之民法(一)
江苏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公基概念简单记之民法(一)公共基础知识是事业单位考试笔试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考查考生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知应会知识的记忆与理解,部分较难的考题还会考查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
其中,法律部分作为复习的重点和难点,涵盖不少基础但常考的考试概念,需要考生记忆。
以下,就对民法部分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供考生记忆。
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平等主体:例如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等)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出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
自然人
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变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具体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应当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予、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二、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位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公民离开住所地后连续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
三、监护1.监护的概念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2.监护的设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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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简单理解,只要是活人就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例1】小周今年17岁,在乡办粮食加工厂做工。
依据民法,小周( )。
A.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无民事行为能力
C.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D.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D
【解析】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周今年17岁,在乡办粮食加工厂做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