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摘要:本文旨在介绍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将阐述什么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为何它对于中国企业至关重要。
其次,我们将详细解释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并描述备案后的权益和责任。
最后,我们将探讨常见的备案问题和应对措施,以帮助企业顺利通过备案过程。
第一部分: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意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是指中国食品生产企业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以获得出口食品的资格。
备案的意义在于确保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同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国家的声誉。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食品出口国之一,出口食品行业发展迅速。
通过备案制度,中国政府可以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监管和管理,确保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提升中国食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第二部分:备案程序和要求1.备案申请: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递交备案申请。
申请表格通常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信息、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等内容。
2.备案审核:相关管理部门会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企业的资质、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的合规性进行评估。
如发现问题,企业需要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申请。
3.备案公示:审核通过的企业将被列入备案名录,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4.备案监管:备案后,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如健康证、HACCP认证、ISO体系认证等。
此外,相关管理部门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第三部分:备案后的权益和责任1.权益:备案后的企业享有出口食品的资格,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
备案的企业还可以享受政府给予的相关支持政策,如优惠贷款、减免税收等。
2.责任:备案的企业必须承担自己生产的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企业将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四部分:常见备案问题和应对措施1.资质问题:一些企业可能因为资质不符合要求而无法通过备案申请。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企业可以进行必要的改造和提升,或者寻求合作伙伴,共同满足备案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流程
办理事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二、办理方式(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已与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集成,现企业可通过如下方式登录:1.登录“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企业管理和稽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2.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标准版应用”-“企业资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三、申请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二)已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提交材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五、办理流程(一)申请备案1.申请人通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或者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企业资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
2.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单可在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信息服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单”栏目查询。
(二)备案变更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企业地址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通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信息变更申请单),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
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
(三)备案的注销申请人需要注销备案证明的,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为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保证出口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是指对从事出口食品生产的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体系、产品信息等。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行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企业自主质量管理和公开透明。
第二章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程序和条件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提供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材料后,依法审查其合法性和完整性。
对符合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备案。
第八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后,应当按照备案要求,将备案证书在企业门口等显著位置公示,并在企业官方网站公布备案信息。
第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备案要求,定期上报生产信息,包括生产数量、产品种类、销售渠道等。
第十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续展。
第三章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监管和管理第十一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后,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和管理,保证生产和产品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十三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并予以处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27•【文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2014年全国质检工作会议和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要求,认监委根据《食品安全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142号令,以下简称总局142号令),制定如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旨在通过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负责出口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基于风险的监管水平,发挥社会第三方认证认可力量协同治理机制,实现出口注册备案与食品农产品认证效能的联动,实现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备案为主导的社会共治体系,保持和提高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优势。
一、组织实施根据《食品安全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属于行政许可范畴,认监委注册管理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对出口备案和在国外(境外)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出口备案监管工作”)。
(一)认监委制定全国出口备案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组织对直属局出口备案监管业务督查,组织开展备案企业提质增效升级,组织全国出口备案监管工作风险评估分析和通报,组织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安全卫生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置。
(二)直属局制定辖区出口备案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及监管计划,通过报告审查、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实施监管,开展辖区出口备案监管风险评估和业务督查,组织备案企业开展提质增效升级,对辖区备案企业发生的安全卫生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置,管理辖区卫生注册评审员和组织定期培训,组织开展出口备案监管工作分析,上报相关信息情况等。
外贸出口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外贸出口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贸出口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维护企业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架构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确保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正常运作,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企业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章食品安全自查与自评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风险,及时发现并纠正食品安全问题。
第九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自查,两次自查间期不超过六个月。
自查内容包括:(一)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落实情况;(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防控措施;(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五)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及健康管理情况;(六)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环节的安全控制情况;(七)其他需要自查的内容。
第四章食品生产与质量控制第十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确保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对原料供应商进行严格审核,建立供应商档案,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确保原料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确保生产设备、设施及工具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进口食品进出口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进出口商”),包括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国内代理商。
第三条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第五条进出口商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符合规定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检验场所和设备;(三)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等;(四)有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五)具备与进口食品质量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应当向其工商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七条进出口商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仓库、检验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七)检验能力证明材料;(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备案证书;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进出口商应当在备案证书到期前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备案。
第四章备案管理第十一条进出口商备案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二)按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三)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四)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备案证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质检总局:发布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质检总局:发布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作者:暂无
来源:《中国食品》 2018年第2期
日前,质检总局第76次局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并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延长《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有效期,由原来的4年延长为5年。
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管理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改变以往由检验检疫机构文件审核+现场评审的单一模式,在确保安全底线的基础上,强调对第三方认证结果的采信。
平均办理备案时间由原来的40日缩短为17.3日。
二是取消仅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的限制性规定,将出口备案监管工作的主体确定为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三是延长《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有效期,由原来的4年延长为5年。
四是进一步压缩备案各环节时限。
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由30日缩短为20日,将企业换证所需时间由3个月缩短为30日。
此外,为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管理规定》新增分类管理措施,规定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企业信用记录,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方式,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与此同时,新增监管联动措施,规定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将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对相关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结合进行,规定了两种一定时期内不予采信认证结果的情况。
在“监督管理”一章规定了约谈、责令整改、撤销备案等行政监管手段,并新增“法律责任”一章,设立了警告等行政处罚措施。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章备案内容与程序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0.18•【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施行日期】2016.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食品进口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考试判断题及答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考试判断题及答案判断50道,每道2分。
(×)1、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该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之日起10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
(×)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不需提供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5、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不予出口,备案不符合要求的,轻微者可予以出口。
(×)6、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只需提交书面申请书。
(√)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8、为便利企业出口,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委托分支机构受理备案申请。
(√)9、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内,组成评审小组,多出口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件审核。
(×)10、从事评审的人员必须经由国家认监委考核合格。
(×)11、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不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12、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指定、调整并公布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验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范围。
(√)13、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认定,有效的第三方认证等符合性评定结论可以被采用。
(√)14、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10日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15、《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
(×)16、国家认监委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规则对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编号管理。
(×)17、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变更时,应自发生之日1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4•【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1月14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备案程序与要求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三)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四)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五)依法应当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应许可证照。
国内企业出口深加工食品备案登记流程及通关指南
出口其他深加工食品(一)资质要求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海关对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信息可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外推荐注册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海关总署统一向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二)申报要求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应当按照规定,凭合同、INVOICE、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
申报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三)产品相关要求1.基本要求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暂无标准,合同也未做要求,且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无相关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企业要求(1)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2)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当每年就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注册条件进行自我评定,并向住所地海关报告。
(4)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当接受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和海关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最新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备案程序与要求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三)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四)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五)依法应当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应许可证照。
第八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认注(2011)61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指导意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认注[2011]61号关于印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2011年7月26日发布的质检总局2011年142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编写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指导意见(试行)》,现下发各局,并说明如下:1.本文件对各直属局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内容、程序和岗位责任提出了参考性的指导意见。
各直属局可根据情况,制定本局实际操作的、细化的工作规范。
2.备案受理和技术审核工作,由各直属局根据情况,确定由直属局备案主管部门或委托分支机构完成。
对申请备案企业技术审核结果的审查、批准和发证,以及做出限期整改、暂停使用备案证明,注销和撤销备案证明工作,原则上由直属局备案主管部门承担。
3.为鼓励、引导和帮助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指导意见的附件中增加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
企业申请获得备案前,对照有关安全卫生要求开展自我评估,在申请备案时企业自我声明符合相关要求。
4.直属局可根据142号令的有关规定、出口食品风险程度以及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备案技术审核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企业范围,并制定相应的文件化的规定。
5.经各直属局确认,对申请备案企业获得的有效的第三方认证结果可被采用。
目前,国家认监委正组织在部分直属局开展试点。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下发。
6.企业备案证明空白格式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发各直属局。
7.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废止。
附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指导意见(试行)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附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指导意见(试行)1.目的为确保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的有效实施,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制订本规范。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的备案工作,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国家食品安全和国际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二、进出口食品的定义本办法所称进出口食品,包括:1. 出口食品:指在我国境内生产,用于出口的食品。
2. 进口食品:指从境外进口,用于我国境内销售、加工、使用的食品。
三、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1. 从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2. 从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符合我国和进口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3.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食品标签标识,标明食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1. 国家对进出口食品实行检验检疫制度。
进出口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出口。
2.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3. 进口食品经营者应在进口食品到达我国境内后,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
五、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1. 国家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进出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
2. 发现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风险扩大。
3.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主动收集国内外食品安全信息,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自我排查,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续)4. 检验检疫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对进出口食品进行严格检验检疫,确保食品安全。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指南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指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主办岗位:办公室、检验一科条件:蚌埠市境内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获得或认证证书的企业,经协商相关认证机构,可在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时,向蚌埠局申请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
(一)企业在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化申请的同时(详见本版块《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电子化申请办事指南》),向办理机构提交以下纸质材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申请表(表格可从本版块下载)两份,申请表中企业承诺部分需法人签字、盖章,认证机构申明部分需认证机构法人签字、盖章;、认证证书及其附件(包含具体审核依据)的复印件两份;、最近一次认证审核和监督审核资料复印件两份,包括:认证机构审核计划、认证机构审核报告、不符合项报告、企业整改资料、认证机构跟踪确认报告;(二)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对认证活动和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并于接到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据“等效”原则做出是否采信决定;(三)被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的企业申请,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出具《申请受理书》予以受理,并报安徽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直接审批发放《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不再进行现场审核;未被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的企业申请,其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仍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电子化申请办事指南》要求进行;(四)如在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工作中发现认证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安徽检验检疫局将取消相关企业的采信资格,并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对相关企业和认证机构进行处理。
程序:(一)企业网上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的网上申请地址为: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
2024年出口食品企业备案流程
2024年出口食品企业备案流程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中国的出口食品企业备案流程变得越发重要。
2016年以来,我国食品出口量持续增长,但与此同时,各国对食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为了确保我国出口食品符合国际标准,出口食品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流程,以确保产品符合标准,有效开展国际贸易。
二、出口食品备案流程概述出口食品备案是指出口食品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向相关政府部门备案相关信息。
出口食品备案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维护我国出口食品的国际声誉,促进食品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出口食品备案的流程包括备案资料准备、备案申报和备案审核等环节。
三、备案资料准备1.基本信息准备出口食品企业首先需要准备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信息等。
这些信息是出口食品备案的基础,企业需要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资质证书准备出口食品企业还需要准备相关的资质证书,包括生产许可证、出口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这些证书是出口食品备案的必备资料,企业需要确保证书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3.其他备案资料准备除了基本信息和资质证书外,出口食品企业还需要准备其他备案资料,比如产品相关的检验检测报告、产品标签和包装资料等。
这些资料对于确保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四、备案申报1.选择备案机构出口食品企业需要选择适合的备案机构进行备案申报。
备案机构可以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备案机构进行备案申报。
2.填写备案申报表备案申报需要填写相关的备案申报表,按照备案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的备案资料。
企业需要确保备案申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避免备案流程的延误。
3.递交备案申报材料完成备案申报表的填写后,出口食品企业需要将备案申报材料递交给备案机构进行审核。
在递交备案申报材料时,企业需要确保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以确保备案流程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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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4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人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人民国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海关总署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备案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
(二)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海关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口食品
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容。
第九条海关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后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报告。
专家评审主要采取文件评审式,对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或者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可以实施现场评审。
前款规定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海关备案审查和决定期限。
第十条对依法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结果或者其它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认证结果,评审时应当予以采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声明已经建立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有效运行的,评审时可以结合企业信用记录适当采信。
第十一条海关应当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2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准予备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向企业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海关总署和直属海关应当公布从事专家评审工作的人员,并通过持续培训,不断提高评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第十三条《备案证明》有效期为5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延续申请。
海关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四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所在地海关报告,并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计划。
海关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海关总署对主管海关实施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主管海关应当依法对所辖区域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海关总署。
第十八条海关应当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规则对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编号管理。
第十九条海关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企业信用记录,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式,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报告审查、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式进行。
第二十条海关可以将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对相关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结合进行。
第二十一条主管海关应当公布本辖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
海关在监管中获悉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根据工作职责需要向地农业、食药、市场监管等监管部门通报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二十二条海关应当建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档案,及时审查汇总企业年度报告、监督检查情况、违规行为等信息,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对其出具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结果或者其它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认证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获得前款规定认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存在重问题,认证机构未及时进行处理的,自发现之日起1年不予以采信认证机构相关认证结果。
认证机构因行为被查处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不予以采信其相关认证结果。
第二十四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海关可以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受理企业相关食品的出口报检:
(一)出口食品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面的问题在1年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3次以上的;
(二)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时发现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
(三)不能持续符合备案条件,出口食品存在安全卫生隐患的。
第二十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撤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海关总署报告:
(一)出口食品发生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的;
(二)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有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采用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法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的;
(三)出租、出借、转让、倒卖、涂改《备案证明》的;
(四)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或者在接受监督管理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且拒不改正的;
(五)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述情形,经整改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
(六)依法应当撤销《备案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注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海关总署报告:
(一)《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或者申请注销的;
(三)《备案证明》依法被撤销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备案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按照本规定保存相关档案或者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卫生问题,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或者重新备案的。
第二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人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海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国外(境外)卫生注册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备案证明》,依据我国和进口国(地区)有关要求,向其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推荐。
海关在监管中发现获得国外(境外)卫生注册的企业不能持续符合进口国(地区)注册要求,或者其《备案证明》已被依法撤销、注销的,应当报海关总署取消其对外推荐注册资格。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中海关实施行政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第三十四条供港澳食品、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出口食品,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于2011年7
月26日公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