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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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
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交往的重要场所,也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的重要载体。学生公寓管理本着以学生为本,为学生服务的原则;本着优化公寓育人环境,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氛围的原则;本着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提升学生素质的原则。
第二条学生公寓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安全值班、出入登记、清洁卫生、水电维护、设施报修等工作;及时制止、平息和报告发生在学生公寓内的突发事件;积极开展公寓文化建设活动,协助学工处、保卫处、各系处理发生在学生公寓内的纠纷;做好思想教育及宣传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为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成立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指导其开展工作,其成员由责任心强、综合素质较高、愿意为同学服务的优秀学生担任。
第二章住宿管理
第四条学院实行学生住宿制度,入住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住宿费。
第五条学生应当按指定的楼栋、寝室、床位入住,不得擅自调整寝室和床位。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系部、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调整。学生或班主任私自调整寝室的将进行全院通报。
第六条为保证学生的安全和加强管理,学院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外住宿。学生如因故特殊情况需在外租住,必须与学院签定相关协议。
第七条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留学生住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返家而需留校的,必须经院领导批准,按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学生纪律管理
第八条学生公寓早晨6:00开门,晚上10:30关门;寝室早晨6:00开始供电,晚上11:00关电。
学生应当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九条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学生、辅导员及班主任必须凭有效校牌(贴有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
出入公寓,否则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第十条不准私自调换门锁、私配钥匙或将钥匙转借他人使用,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学生亲友、同学等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公寓,确因特殊情况进入寝室的须凭有效证件在门卫进行登记,在休息室会晤,未经同意不得将其带进寝室。
第十二条任何学生不得在寝室留宿家长、亲友及同学,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造成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为保障学生在公寓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同学充足的睡眠,请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公寓应当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吵闹、喧哗和打球;(二)严禁站在窗台上和攀爬;
(三)提高警惕,加强防火、防盗的安全意识,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人走应锁好自己的柜子及关好寝室门窗;
(四)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如:证件、有价票证、现金、存折、学习和生活用品等;
(五)应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严禁破坏公物;严禁偷盗、敲诈、打麻将、赌博、酗酒、起哄闹事、摔爆响物(酒瓶、热水瓶等);严禁在公寓内吸烟,使用大功率电器等,避免引起火险;
(六)严禁男女生互窜寝室及留宿异性;
(七)严禁任何人在公寓内从事商业活动,请勿购买小商贩推销的商品;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公寓中心报告,公寓中心将没收其商品并给予相应处罚;
(八)不准擅自搬动电视机;打开电视机后应控制音量,以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九)学生在公寓内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遵守学院的有关规定,不得乱拉网线,一经发现立即剪断。
(十)严禁使用蚊帐架晒衣物。
第四章班主任、辅导员对学生寝室管理
第十四条辅导员、班主任每周应对本班寝室的卫生、安全、消防进行检查,不得少于二次。
第十五条辅导员、班主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允许学生留宿外来人员。
第十六条辅导员、班主任对公寓管理中心提供的新生空房间进行验收,对损坏的财产统一报中心,超过时间的,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对于毕业生寝室,辅导员、班主任应尽早以班为单位交还给中心,要求干净整洁、无损坏。
第十八条在寝室内学生发生的任何问题,班主任要第一时间到场并配合学生公寓中心处理解决。
第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配合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进行寝室调整,未经学生公寓中心同意,辅导员及班主任不得私自调整学生寝室。
第二十条违反管理规定者将进行全院通报并处罚。
第五章水电、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为加强学生公寓寝室的用电用水管理,增强学生安全用电,节约水电资源的意识,学生用电、用水均实行定额使用,超支自理的使用制度:
(一)学生寝室每人每月的用电量为冬季3度,夏秋季4度;入住在学生公寓内的辅导员、班主任每学期120度;每人每月的用水量为冬春季2吨,夏秋季3吨;
(二)用电为集中管理的智能电表,定额电量用完后自动断电,学生需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购电;辅导员、班主任需到学生工作处批示后交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三)用水吨数由水电工每月抄报一次交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四)用水用电超额部分费用(由寝室同学共同分摊);用水吨数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每月公布一次。
(五)毕业班学生须在办理离校手续前缴清超额水电费,其他学生应在学期末(或寝室调整前)规定时间内缴清本学期所超额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严禁私拆拉电线,杜绝违章用电。不在宿舍内使用三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商标)、无3C认证的劣质电器,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器、电熨斗、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违者除没收禁用电器外并罚款50—100元,并给予相应处分。若因违章用电引起火灾等重大事故,除按学院规定给予处分,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请认真执行安全用电规范。注意宿舍楼可能出现电压异常波动,甚至断电等现象,希望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及其他电器设备的住宿人员请自行配置可靠的电源稳压保护装置(学校不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各种损失责任,电器使用事宜请参考有关安全规定)。严重时请暂时关闭电源,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因使用大功率电器造成线路、开关损坏的寝室,第一次需上缴使用的大功率电器并按规定报修,第二次需上缴使用的大功率电器并按规定报修及出具班主任和系书记签字的检讨书,第三次全院通报。
第二十五条未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增加、拆除、变更寝室内各种电器设施。严禁私自接线安装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