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2014修订)
对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实践中几个问题思考
对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实践中几个问题思考对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实践中几个问题的思考地方人大机关设立四十年来,人大机关公文逐渐规范,特别是 2000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大机关公文处理更加科学统一,较好地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和人大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了服务。
但随着人大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更加完善,特别是 2012 年 7 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地方人大机关的公文处理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规范。
一、关于两种特有的文种与《条例》相比,“法、条例、规则、实施办法”和“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办法》规定的人大机关特有的文种。
但在实际运用中却与相关规定有一定的冲突。
关于“法、条例、规则、实施办法”。
法、条例、规则、实施办法等公文的制作,《立法法》进行了规范,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对制定和批准“条例”也专门作出了规定。
这些特殊的规定与《办法》中公文办理程序并不完全一致。
同时,这种文种独立性不强,在公布时必须与“命令”、“公告”等组合使用才能生效。
关于“建议、批评和意见”。
机关公文形成的主体必须是机关法人,机关公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体式。
人大代表不具备机关法人资格,不能代表人大机关法人。
正因为如此,《条例》也没有把宪法赋予公民在履行批评和建议权利时所形成的书面材料视作公文。
同时,机关公文格式的国家标准规定,公文必须由发文机关标识(发文版头)、公文生效标识(印章)、版记等区别于其他类型文书的特定标志组成。
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所形成的书面材料,不符合上述规范。
由此可见,“法、条例、规则、实施办法”和“建议、批评和意见”并不适合按公文处理,可以配合其他文种使用运行,并不会降低它的法定效力。
二、关于行文原则和行文关系关于行文原则。
①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不宜向下行文,根据《党章》《党组工作条例》的规定,党组是领导机构,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党组不是一级党委,它只对上级党委负责,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同级人大机关各部门,没有隶属关系。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07年11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下列文件:(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四)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还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一)备案报告;(二)规范性文件文本及相应的说明;(三)其他有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同时报送备案材料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第六条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并分送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报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由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机构负责接收、登记。
前两款所称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机构,统称为接收登记机构。
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的,由接收登记机构书面通知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限期报送。
关于对《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关于对《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6.28•【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对《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宁波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文件关于对《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宁波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了关于《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等工作汇报,提出了相关的审议意见。
对此,市政府非常重视,专门召集市规划、建设、城管、公安等部门进行了研究,制定了整改意见和措施,对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办理。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是市政府“解四难、创四优”一项实事工程,也是解决我市“停车难”问题的重要举措和政府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当前,为有效缓解中心城区严重的交通拥堵状况,整体改善我市城市交通环境,解决市民出行难问题,我市于2009年12月18日出台了《关于今明两年缓解宁波市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的实施意见》,将深化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工作。
在组织领导上,结合成立的缓解交通拥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协调解决“出行难”问题,统筹研究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科学规划,加快建设进度(一)进一步加大停车场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力度。
重点对两项规划作了调整完善:一是对2003年版《宁波市三江片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进行了规划实施评估和规划调整。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三江片公共停车场的规划编制工作,市政府于2009年11月3日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了《宁波市三江片公共停车场规划实施评估及规划(调整)》评审会,在详细调查与分析2003年版《宁波市三江片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对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客观评价和总结,对公共停车场总体布局及部分停车场位置进行了优化调整,提出了保障停车场建设的对策与建议,并根据各个公共停车场的需求紧迫性、建设条件等因素制定了比较切实可行的近期建设计划。
关于《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关于《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1.22•【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10月25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现将委员们提出的审议意见汇总如下:一、对草案的总体意见委员们认为,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快依法行政管理,促进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制定一部符合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但草案规定的度假区的行政管理范围尚不清楚、明确,需要进一步理清、框定。
同时,应通过立法,理顺度假区与鄞州区之间的关系。
二、对具体条文的意见草案第二条规定了条例适用于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在草案附则第二十八条又规定了东钱湖风景名胜区以及东钱湖镇内度假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外的区域的行政管理也按照条例执行。
有的委员提出,上述法规适用范围的写法在法理上是否可行需进一步斟酌。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规定的事项涉及行政区划的调整,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对此作出规定尚需进一步研究。
另外,针对草案第二条规定的“度假区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有的委员认为,该内容可以删去。
草案第四条规定:“鼓励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度假区内投资开发建设旅游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
”但有的委员认为,在度假区内只能适度投资开发建设有关项目。
草案第五条规定了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草案第十条规定了依法行政的内容。
有的委员认为,上述内容有关上位法均有规定,草案无需再作规定。
草案第七条规定了度假区管委会所履行的各项职责。
不少委员认为,在该条第(六)项应明确管委会在教育、卫生等社会事务方面的职责。
草案第九条规定:“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度假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度假区管委会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行双重领导。
要依法重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
要依法重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作者:龙梦来源:《公民导刊》 2017年第11期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简称组成人员)行使监督职权的一种法定方式。
监督法就组成人员在听取和审议报告时提出的审议意见的处理规定: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但在监督实践中,“一府两院”对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尤其是再审意见,依然存在研究处理不足的现象。
对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不足,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履职作用的发挥。
既然认真调研、仔细思考提出的审议意见得不到“一府两院”应有的依法重视(即法律要求的研究处理),那何苦还去费心费力呢?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被冷落”、“被忽视”,也与自身有很大关系。
因为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后,由其办事机构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委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某些专委会和办事机构没有这一意识,有一点“真空”现象。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是一种公权力。
公权力的本质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权必须为”。
监督法对组成人员听取和审议相关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作出了严格的程序规定。
如,对计划与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审议意见,人民政府直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就行了。
对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应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委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才能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对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可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组织跟踪检查,或者委托人大专委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法律同时规定,相关报告和审议意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要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
对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即进行考虑、商讨,作出安排和解决。
法律并无“一府两院”应当执行审议意见的规定。
研究处理,要先研究,再处理。
提升人大“审议意见”监督实效的思考
把好归纳关 。通过三道程序 , 将
又有 利于人员安 排 , 别是非 驻 “ 特 审议发言” 上升为“ 审议意见” ①认 。 审议意见 只有被人们所充 分认 面 , 审议意见应体现 以下 内 识、 理解 , 能得到广泛重视 、 才 支持 。 会委员 和人 大代 表的参 与 。③创 新 真整理归纳 。
口头发 办、 表彰 、 问责等方面作 出规定 。市 、 题得 到社会各 界 的理 解 、认 可和支 点 。要建立 以书面发言为主 、 言为辅 的审议 发言制度 , 规定组成人 县级人 大常委会在 省人大常委会 尚 持。
未出台审议意见法 规之前 ,可 根据
把好调研 关。抓好 四个环节 , 提 员 在会前应 拟好 发言提纲 , 会中按提
让社会各界充分 了 讨 , 成翔实 的调研 ( 形 视察 ) 报告 , 为 法 检查 报告形成 的综合意见 ,已作 要性和法律属性 , 解审议 意见 ,支 持人 大开展 审议 监 组 成人员 审议提供参考 。 为专用 法律术语 写人监督法 ,具 有
把好报告关 。 即要求 “ 一府两院” 很强 的监督属性。但在工作实践中 , 督 ;让一 府两 院真正从 思想上 树起 审议意见必须研究处理 ” 的理念 , 增 认 真起草 提交人 大常 委会会 议审议 目前基层 普遍存在对 审议意见地 位 “ 报告 内容应侧 重谈 认识不足 , 缺乏权威性 ; 审议意见 内 强研究处 理审议 意见 的 自觉性 。二 的有关工作报告 , 原 报告 容质量不 高 , 缺乏针对性 ; 审议意见 是加大审 议意见 公开力 度 。全 面公 问题 、 因和下 一步工 作措施 , 公开 初 稿形成后 要在 一定 范 围内征求 意 研究处理不力 , 缺乏实效性 ; 审议 意 开审议 意见内容及其办理结果 , 一 研 见公开层 面不 广 , 缺乏影 响性 ; 审议 报道 “ 府两院 ” 究处理 审议 意见 见 ;人大有 关机构 要根 据监 督法第 让全社会都参与监督审议意见 1 条 和我 省 实 施 办 法 第 九条 的精 1 意见督办 力度不大 ,缺 乏约束性 等 过程 , 在充分 调研 、 广泛 收集各方 面意 问题 ,审议 意见并没有发 挥其应有 的处理落 实工作 ,提高审 议监督 实 神 , 的监督 实效 。
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服务业发展情况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服务业发展情况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1.05•【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服务业发展情况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宁波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对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对我市服务业发展情况的审议意见》高度重视,要求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各有关部门配合,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并认真抓好落实。
现将有关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把发展服务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一)加强领导,部署动员。
为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构建“6+4”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实现服务业平稳较快发展,今年以来,市政府先后召开了全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会议、会展工作会议、服务业统计工作会议、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会议以及拓市场促调整保增长工作经验交流大会等专题会议,对发展现代服务业进行一系列部署。
通过这些会议的再动员和再部署,全市上下对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思想更加解放,认识更加统一,工作举措更加有力,发展信心更加坚定,工作成效更加显著。
(二)强化考核,落实责任。
根据今后五年全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行动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和省政府下达给宁波的服务业发展指标,年初,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了《2009年全市服务业考核指标和主要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甬服务办〔2009〕2号),将服务业发展纳入各地、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全市及各县(市)、区服务业发展的考核目标和市级服务业主要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和任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32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发挥统计服务的重要作用,市政府办公厅制订了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了《宁波市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甬服务办〔2009〕5号),将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到市级33个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努力健全科学、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建立服务业统计工作网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意
见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23
【摘要】<正>甬政发[2014]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城镇化工作会议、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以及市历史文化名城与遗产保护工作暨市名城保护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精神,促进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科学保护利用,彰显独特的文化魅力,加快\"四好示范区\"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是
【总页数】4页(P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名镇名村示范村带动农村宜居建设的意见 [J],
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J], ;
4.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焕发新的活力——陕西省大力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 [J], 何蓉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对《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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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意见”应规范为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体现
“审议意见”应规范为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体现“审议意见”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经常使用的,在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后形成的一种综合性书面材料。
由于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对”审议意见”的认识与运作不尽一致,”审议意见”所产生的作用与效果也各有差异。
为此,我们就此进行总结和探讨。
“审议意见”应是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体现“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体现,还是组成人员个人的意见、建议,这是界定其性质、地位、作用,规范其运作程序的焦点问题,也是当前对这个问题诸多探讨中值得统一认识的关键问题。
我们认为从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作需要,为增强审议监督力度,提高审议监督实际效果,亟需将”审议意见”作为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形态。
理由是:第一,这适应了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实际。
目前人大常委会每年审议本级”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包括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很多,议而有决(作出决定或决议)的只是少数,大多数则处于议而未决的状态。
但是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当中,确实有许多重要意见虽然不作出决定或决议,而确有必要认真处理、落实。
要求常委会对审议的各项工作报告,每一项都作出相应的决定或决议,既不现实也没必要。
而如果把审议中形成的重要意见视为人大代表建议的意见,既缺少应有的监督刚性,又不利于来自代表的组成人员作用的发挥,这就提出了务必寻求一种高于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又低于”决定、决议”法律地位的一种形态的需求,而从目前实践看,把”审议意见”作为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一种独立的形态,是最适应上述这个需求的。
第二,将”审议意见”作为常委会意志一种独立的法律形态,基本上已成为不少省市人大常委会的共识。
一些省市人大常委会还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审议意见”的运作进行了规定。
这些都为国家对其进一步做出具体的法律规范,进行了初步的尝试,起到了先期试验的作用。
从各地运作的实际情况看,确实有力地强化了审议监督的力度。
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
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1•【字号】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的决定(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2024年9月12日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古树名木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科学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推进落实,具体协调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牵头。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WORD21页)
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需要,实现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大机关的公文,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各项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发布决议、决定、公告,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管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机关各委室负责本委室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公文草拟、审核等工作,办公室综合科具体负责全机关的公文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二章公文的种类第六条人大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公告用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开发布重要事项。
(二)决议用于经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三)决定用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决策和安排。
(四)议案用于有提案权的部门、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五)建议、批评和意见用于人大代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的事项。
(六)请示用于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七)批复适用于答复请示事项。
(八)报告用于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者答复询问等。
(九)通知用于发布有关规章制度、任免干部、要求“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办理、需有关单位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
(十)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十一)办法、规定、规则、守则用于对某项工作或活动作出的具体的、规范性安排和要求。
(十二)函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事项等。
(十三)意见适用于对议案、“一府两院”工作审议、执法检查、视察及其他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等。
新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车位部分内容
新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车位部分内容第三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
车库、车位的归属goodfeel,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并与业主协商处分空置的车库、车位的归属。
为了保证车库、车位的充分利用焦点房地产网,业主要求承租空置的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车库、车位出租(停车)收费的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未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chinaren,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出售、赠与、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条业主车辆较多的物业管理区域,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的天龙八部,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公安部门协助划定小区内地面停车位和行车路线,公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
第四十一条利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的规划以外的车位停放汽车辆的搜狗,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停车费单独列帐,独立核算。
除维护车辆停放场地及设施有效使用和停车管理的必要开支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将停车费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停车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17173,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设置专用停车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
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人防主管部门制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1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规章制定程序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
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或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为实施某一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所作的具体规定,称“实施细则”。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按照本规定负责编制规章制定计划,审核规章草案,协调规章制定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规章制定过程中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编制计划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根据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实际可能,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第七条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先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本部门业务分工和职责范围内提出建议,并于每年二月底前上报市人民政府。
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务虚会在杭州召开等(8则)
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务虚会在杭州召开等(8则)作者:暂无来源:《浙江人大》 2019年第6期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务虚会在杭州召开5 月7 日,省人大常委会在杭州召开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务虚会。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梁黎明就筹备好省委人大工作会议作了小结讲话。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姒健敏、李学忠、赵光君出席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卫宁主持会议。
11 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围绕务虚会主题作了发言,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了意见建议。
梁黎明强调,今年省委将召开人大工作会议,这是全省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推动人大事业发展的重要契机。
协助省委开好人大工作会议,是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全省各级人大的共同责任。
要按照总书记对浙江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前列意识,强化使命担当,提高政治站位,聚焦重点问题,有效提出具体举措,精心做好各项筹备工作,谋准谋实进一步推进新时代我省人大工作思路和对策,高水平高质量开好省委人大工作会议。
梁黎明要求,各级人大要强化大局意识,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四届五次全会精神和专题培训班精神,扎实开展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监督和立法工作,组织开展好学前教育条例执法检查,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部署要求,组织实施好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 周年系列纪念活动,深入推进街道人大工作和建设试点,齐心协力,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组织实施,密切沟通联系,注重上下联动,增强工作合力,确保全年各项任务顺利完成,以优异的成绩庆祝新中国成立70 周年。
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议有关成员等参加会议。
(徐喆)宁波:全面推行环境报告制近年来,宁波市各级人大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明确监督内容、监督程序和监督要求,细化实施方案,落实各方责任,确保环境报告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通过“代表合议+重点审议”、邀请相关代表和专家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审议精准度和实效性。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纪要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纪要作者:来源:《浙江人大·公报版》2013年第01期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7日至11月29日在杭州举行。
受省人大常委会赵洪祝主任委托,副主任王永明、金德水分别主持各次全体会议,副主任徐宏俊、吴国华、程渭山、冯明、厉志海和秘书长姚民声及委员共49人出席会议。
省人民政府陈加元、毛光烈、朱从玖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齐奇院长和徐杰、朱深远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刘晓刚、顾雪飞、张雪樵副检察长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还有省级有关单位负责人,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机关副厅以上干部,各设区的市和义乌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6名省人大代表。
此外,还有15位公民旁听各次全体会议。
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丁祖年主任所作的关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和促进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和促进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二、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陈加元副省长所作的《关于全省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充分肯定了我省社会救助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社会救助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会议要求,办公厅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整理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后,送省政府研究处理。
三、会议审议了省人大民族华侨委员会关于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四、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胡虎林主任委员所作的关于《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草案)》、《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草案)》等两个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五、会议听取了杭州市人大常委会陈振濂副主任所作的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的说明,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苏利冕副主任所作的关于修订《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宁波市献血条例》、修改《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等三个说明以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丁祖年副主任委员所作的关于杭州宁波两市报批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等三件法规和一件法规修改决定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的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献血条例〉的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化 “虚” 为 “实” 释放监督刚性
化“虚” 为“实” 释放监督刚性作者:张珊丹赵晓思来源:《浙江人大》 2018年第4期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直接影响人大监督成效。
2017 年,宁波市江北区人大常委会以本届第一个常委会监督议题“ 社会资本办医工作”为试点,探索推出了“一函一单一网三表”审议意见督办法,最大程度地释放审议意见监督刚性。
推动督办由“柔”转“刚”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监督形式,也是实践中最为普遍的监督手段。
近年来,江北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审议工作,在提高审议意见质量、加强审议意见办理等方面作了诸多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2010 年,区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办法》,对审议意见的内容、办理方式、办理时限及跟踪监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常委会依法履职、监督和推进“一府两院”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经过多年实践,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审议意见办理、督办还是存在‘ 文来文往’‘ 一问了之’等现象,跟踪监督很难落到实处。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在“一府两院”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后,审议意见办理就算告一段落,没有对审议意见实际办理过程进行检查、督促,导致审议意见办理质量不高。
“这不是简单的某个部门工作问题,而是督办工作制度性设计层面的问题。
”该负责人表示。
如何推动审议意见督办由“柔”转“刚”?2017 年,江北区人大常委会针对当前审议意见办理存在的问题,探索推出了“一函一单一网三表”审议意见督办法,督促承办单位及时研究、确定方案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推动审议意见办理由“虚”入“实”,最大程度释放审议监督刚性。
“函单网表”环环相扣2017 年5 月26 日,江北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政府关于社会资本办医情况的报告。
会后,审议意见以“审议意见函”的形式交区政府办理。
“这些审议意见不仅仅是常委会会议上简单的审议发言。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蔡伟杰介绍,为了使审议发言更充分、更有针对性,会前,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工委委员、专业组代表成立专题调研组开展深入调研,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在发言前多次听取专业组代表的意见建议;会中,以书面和口头发言相结合的形式确保讨论充分;会后,办公室汇总审议意见,再次组织专题调研组讨论修改审议意见。
慎重对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
在实践中袁 应该正确把握审议意见的功能和运用形
. All 式R袁i进g一h步ts完善R法es律e规r范ve袁避d.免随意夸大审议意见作用袁过 分强调审议意见的野 贯彻落实冶曰又要强化审议意见的法律 效力袁科学运用审议意见袁增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遥 适时依法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遥 在对有关报告的审议 中袁监督法规定了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交由野 一府 两院冶的野 研究处理冶内容曰同时规定袁常委会认为必要时袁 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遥 笔者认为袁野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冶包括两种情况院一是 野 一府两院冶对审议意见野 研究处理冶不到位情形曰二是报 告事项重大袁依法应该作出决议情形遥 常委会应科学把握 审议意见和决议两种形式袁既要注重发挥审议意见的灵活 性袁又要注重发挥决议的强制执行力袁实现二者的有机结 合袁增强监督实效遥 切实提高审议意见的质量遥 打铁还需自身硬袁常委会 应以提高审议意见的质量来追求监督实效的取得遥常委会 要对有关工作进行深入的视察尧 检查或专题调研活动袁充 分归纳组成人员的发言意见袁丰富审议意见的内容袁规范 审议意见的形成程序袁 注重审议意见的针对性和可行性袁 以高质量的审议意见吸引和敦促野 一府两院冶认真野 研究处 理冶袁以期达到不折不扣地野 贯彻落实冶的效果遥
社会 时评 S H I P I N G
慎重对待审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野 一府两院冶有 关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形成的综合性意见遥根据监督 法的有关规定袁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交 由野 一府两院冶野 研究处理冶袁 这直接影响常委会依法监督 的实际效果遥 在实践中袁常委会应严格把握并审慎处理好 几个环节遥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办法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2.25•【字号】•【施行日期】201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办法(2014年2月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增强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实效,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以及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年度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项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确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满意度测评项目应当是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满意度测评项目。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进行满意度测评前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拟测评的专项工作报告内容进行视察或者调研,充分了解该项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调研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测评时参考。
第六条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专项工作报告或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下列情况,确定满意度测评等次:(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二)专项工作目标的实现及社会效果;(三)报告所反映专项工作情况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四)报告查找问题的准确性,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五)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交由研究的各方面意见的回应和处理情况;(六)报告机关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情况;(七)主任会议确定需要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其他事项。
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人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大机关的公文,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各项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发布法律、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公告,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公文的处理,协调和指导本机关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人大机关各委室应当由专职人员负责本工委的公文的处理工作,并逐步改善办公条件。
文秘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秘密、作风严谨,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
第四条人大机关的公文处理,包括公文拟制、审核、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规范、准确、及时、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六条人大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公告,决议,决定,法规、条例、规则、实施办法,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请示,批复,报告,通知,通报,函,意见,会议纪要等。
公告适用于发布法律、地方性法规及其他重要事项。
决议适用于经会议审议或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的决策和安排。
法规、条例、规则、实施办法适用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议案适用于根据法律规定,依据法定程序,提案人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建议、批评和意见适用于人大代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的事项。
请示适用于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批复适用于答复请示事项。
报告适用于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等。
通知适用于传达指示,转发公文,传达需要办理、执行或周知的事项,任免人员等。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事项等。
意见适用于对议案或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等。
关于《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二次审议稿)》的审议意见
关于《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二次审议稿)》的审议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5.04•【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二次审议稿)》的审议意见4月9日上午,宁波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二次审议稿)》(下称二次审议稿)。
现将委员们主要审议意见整理汇总如下:总的看法。
委员们对二次审议稿总体上予以肯定,认为二次审议稿理顺了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了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解决了物业管理中的一些重大实际问题。
同时,有的委员提出,二次审议稿的篇幅过长,地方性法规主要起到查漏补缺的作用,上位法已经有规定的,不必重复规定。
有的委员提出,应当考虑老小区适用条例的衔接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的规定,防止物业服务企业的违规操作。
关于具体条文的审议意见,主要如下:关于第一章总则。
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社区居委会应当指导业主大会、业委会履行自治管理的职责。
有的委员提出,业主大会、业委会和社区居委会是平等的主体,规定由社区居委会指导业主大会、业委会不妥。
关于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有的委员认为,目前业委会没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不能单独设立资金帐户,其资金帐户由物业公司代管,影响业委会在物业管理中发挥其应有作用。
因此,建议赋予业委会的独立法人资格,并允许业委会开设独立帐户。
有的委员认为,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二款直接规定受侵害的业主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业主大会、业委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会加重法院的负担,建议增加调解处理的内容。
关于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有的委员认为,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第二款“不得擅自降低物业服务标准”的内容,本身被该款“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所包含,建议删去该部分表述。
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低收入困难家庭业主申请补贴的内容。
有的委员认为,可以采取凭低保证明直接免交物业费的方式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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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2014修订)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02.25
【实施日期】2014.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
(1999年7月30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改 2014年2月25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处理质量,规范处理程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处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处理结果和市人大常委会对处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研究通过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审议意见应当围绕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审议意见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准确,便于操作。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应当围绕监督议题开展调研、视察工作,掌握真实全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