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3•【字号】济政发〔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6〕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3日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潜能与活力,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我市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指标体系三年行动纲要和2016年目标任务要求,制定本政策。
一、打造重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十三五”期间,围绕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布局,设立重大平台专项经费,每年拿出5亿元重点支持量子通信、数创公社、山东工业技术研究院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提升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
二、引导众创空间专业化发展,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打造“泉城众创空间”品牌,优先支持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众创空间建设,以及利用大数据、互联网技术发展众创空间,支持利用现有闲置厂房、房地产楼盘用于众创空间建设,鼓励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建设众创空间。
对众创空间建设及运营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对创业服务能力强、孵化绩效突出的众创空间每年最高给予10万元创业服务补贴,最多连续支持2年。
三、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给予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
对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规模企业,根据上年度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的企业研发经费支出情况,最高给予300万元支持;对规模以下科技型企业,根据税务部门核定的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情况,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判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判指标体系(试行)为提高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科技型创业企业和科技创业人材的孵化效劳水平,依照《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二五”进展计划》(国科发高[2021]1222号)的要求,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治理方法》(国科发高[2020]680号)的基础上,通过充分论证和普遍征求意见,研究制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判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用于国家级孵化器工作绩效评判,旨在增强和标准国家级孵化器的治理,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健康进展,提升孵化器的效劳能力和绩效,提高社会奉献率,并作为制定有关政策、引领进展和动态治理的要紧依据。
一、评判的原那么 1.目标和导向性原那么。
以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源头企业和科技创业人材为目标,以增强孵化环境和能力建设为导向。
2.科学和客观性原那么。
依照定性与定量、总量与比值相结合的方式,对孵化器的综合能力、整体水平和可持续进展状况进行客观评判。
3. 公平和公正性原那么。
依据各孵化器报送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的统计数据和报告,通过定量分析和专家评审方式实施评判,并适时发布评判结果。
二、评判的组织实施 1.以国家级孵化器为对象,由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依照规定、标准和程序,按期组织专家进行评判,并发布评判结果,作为考核国家级孵化器的重要依据。
2.国家级孵化器依照火炬打算统计和指标评判体系的有关要求,按期如实上报有关数据、报告和佐证资料。
3.各省级科技行政治理部门,对本辖区国家级孵化器的数据统计、报告、评判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协助的职责。
三、评判结果及其应用1.国家级孵化器评判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品级。
2.评判结果为优秀的国家级孵化器,在安排相关科技打算项目和表彰时,予以优先考虑。
3.不按规按时刻和要求提供评判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评判资料的国家级孵化器,视为不合格。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济政字〔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20日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集聚发展,全面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19〕142号)和《山东省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以分层分类、梯次培育为着力点,持续发力、精准服务,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支撑。
(二)主要目标。
1.市场主体数量倍增。
力争到2022年,全市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4400家。
其中,济南高新区力争突破2000家,历下区、历城区、章丘区分别达到400-450家,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长清区分别达到170-200家,其他区县分别达到70-90家。
2.产业成长基础夯实。
到2022年,全市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达到280家,在孵企业达到6000家;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共同体达到60家,引进、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200家。
3.产业发展规模壮大。
济南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一般划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具体形式包括科技创新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国际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统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孵化器以培育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与大学、科研院所及社会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形成创业服务网络。
第五条孵化器应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逐步实现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和发展专业化,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区域科技创业孵化能力。
第二章孵化器认定第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孵化器资质核准和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
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产权和原隶属关系不变。
第七条申报市级孵化器,由本区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第八条申报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应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专业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二)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三)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远城区孵化器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70%以上;(四)具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五)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1年以上,可自主支配场地,综合型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远城区孵化器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六)年均毕业企业数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7%,或综合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8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4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在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2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七)每年用于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孵化资金不少于50万元,并与各类投资和担保机构等建立了合作关系,有2个以上投资案例;(八)专业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研发平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等能力;(九)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十)建立入孵企业选择和在孵企业毕业与淘汰机制。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囯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在孵企业认定标准
在孵企业认定标准在孵企业是指在孵化器内接受培育和扶持的初创企业。
这些企业通常具有创新性、成长潜力和团队能力,并有可能对社会和行业产生积极的影响。
在孵企业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创新性:在孵企业应具有创新的产品或服务,包括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
该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竞争优势,能够满足市场或客户需求,并有可能对行业或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2.成长潜力:在孵企业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能够通过孵化器提供的资源和支持,实现快速发展和壮大。
该企业应具备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和发展动力,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3.团队能力:在孵企业的团队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地推动企业的发展和成长。
该团队应具备创新精神、市场洞察力和执行力,能够适应市场变化和企业发展的需要。
4.财务健康:在孵企业应具备较好的财务状况和资金管理能力,能够合理规划和运用资金,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该企业应避免财务风险和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同时应具备盈利能力和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5.社会价值:在孵企业应具备积极的社会价值,能够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增长和科技创新,同时应关注环保、公益和社会责任等方面。
该企业的商业模式和社会价值应相辅相成,实现可持续发展。
6.孵化需求:在孵企业应具备接受孵化器培育和支持的需求和能力,能够充分利用孵化器提供的资源、平台和指导,实现快速成长和转型。
该企业应了解孵化器的运作模式和要求,并能够与之紧密合作,获得最大的支持和帮助。
7.创业精神:在孵企业应具备强烈的创业精神和创新意识,能够勇于面对挑战和风险,不断追求卓越和进步。
该企业的创始人和团队应具备坚定的信念和热情,能够坚持不懈地追求梦想和目标。
8.技术转化:在孵企业应具备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能力,能够通过技术手段解决实际问题并创造价值。
该企业应具备技术转化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能够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或服务。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基本信息表》;
二、孵化器建设发展概况;
三、孵化器服务平台建设及服务开展情况,专业孵化器需详细介绍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四、孵化器管理运营团队情况及参与孵化器管理人员专业资质培训情况;
五、孵化器种子基金设立及运用管理情况;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企业详细信息表(包括企业入驻或毕业时间、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等)
七、相关证明材料:
1、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孵化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孵化器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4、拥有种子基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借用基金的文件等);
5、在孵企业、毕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相关协议,申报专业孵化器,需附专业技术平台主要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和单价等),借用社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需附签约协议复印件;
7、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
复印件;
8、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章程性文件复印件;
9、当地政府对孵化器以及在孵企业的优惠政策文件的复印件。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基本信息表。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一、总体定位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政府支持的科技企业创业和发展的重要支撑点,是政府投资、培训、服务、支持科技企业创业和发展的重要平台,是政府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推动力量。
二、孵化器认定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2、具有完备的孵化设施,包括办公场所、培训室、会议室、实验室、设备等,能够满足科技企业创业及发展的需要。
3、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包括投资银行、咨询机构、技术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为科技企业提供投融资、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法律服务等服务。
4、具有完备的培训体系,为科技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科技企业创业及发展能力。
5、具有完善的支持体系,包括政策咨询、投融资、市场开拓、知识产权保护等,为科技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三、认定流程1、申请认定:申请者向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基本材料,包括孵化器设施、服务体系、培训体系、支持体系等。
2、审核评估:管理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申请者。
3、认定结果:经审核评估,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的,由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发放认定证书。
四、示范性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了推动科技企业创业发展,我国现已建立了一批示范性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中包括:1、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是由上海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上海市科技创新中心共同发起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致力于支持新兴科技企业的创业发展。
2、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是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技创新中心共同发起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致力于支持新兴科技企业的创业发展。
3、中国科学院科技企业孵化器,是由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发起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致力于支持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创新企业的创业发展。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29•【字号】济政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29日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战略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加快打造“科创济南”,推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会建设,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争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一)高标准建设齐鲁科学城。
依托齐鲁科创大走廊建设齐鲁科学城,按照要素集聚原则,围绕加快建设山东产业技术研究院、中科院济南科创城、国家超级计算济南中心、山东大学龙山创新港“四大创新圈”核心板块,打造形成创新一体化的综合性科学中心核心承载区。
重点推进中科院济南科创城建设,统筹承接好中科院驻我市各院所项目,实现集中布局、优势互补、联动发展。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构建大科学装置群。
加强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布局,规划建设空间集聚、方向关联、功能支撑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提升基础研究能力。
围绕信息、生命、材料、空天科技等领域谋划建设2-3个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三)支持高水平实验室建设。
鼓励支持国家实验室济南基地申报建设,重点围绕网络空间安全、微生态生物医学和粒子科学与应用技术等科技前沿领域,强力推进省实验室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努力培育国家实验室、国家实验室网络成员或国家科学研究中心。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是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得较快发展,目前,我省拥有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共计958家,总量居全国第三位。
在孵企业数量近3万家,服务团队超过2万个,为孵化科技型企业、培育壮大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引导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提升科技型企业源头培育能力,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科技厅起草了《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思路(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打造“双创”升级版精神。
《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提出要“提升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服务水平”,推动中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为初创期、早中期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服务。
科技部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指导全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向高质量发展,要求各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孵化器管理办法。
在管理办法中我们把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作为起草的基本出发点。
(二)积极服务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工作。
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9号)要求,“加快科技型企业培育”,“全面释放创新创业活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优化创新创业发展环境”。
通过完善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运行机制,将进一步引导孵化器向高质量、高水平迈进,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能力,加速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快速成长,服务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工作。
(三)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要求。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20200420185027)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2.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六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第七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2019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2019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是指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规定,结合国内外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在政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企业的支持下,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机构,其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对于科技型初创企业的成长至关重要。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应该从孵化器的基本情况入手。
这包括孵化器的注册情况、资金来源、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等方面的情况。
在评价指标体系中,这些基本情况的综合评价可以反映孵化器的整体实力和发展潜力,给予科技企业和投资者一个参考。
评价指标体系应该从孵化器对扶持企业的支持力度和方式入手。
这包括孵化器为创业企业提供的场地、资金、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支持情况。
通过评价这些指标,可以了解孵化器在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方面的力度和方式,从而为创业企业选择合适的孵化器提供依据。
另外,评价指标体系还应该从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和成效入手。
这包括孵化器为创业企业提供的培训、沟通、对接等方面的服务内容和效果。
通过评价这些指标,可以了解孵化器在服务创业企业方面的实际效果,从而为创业企业和投资者提供参考。
评价指标体系还应该从孵化器的社会影响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入手。
这包括孵化器在促进科技创新、就业创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社会影响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通过评价这些指标,可以了解孵化器在社会方面的实际贡献和未来发展潜力,从而为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孵化器的支持提供依据。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应该全面、深入地评价孵化器的基本情况、支持力度和方式、服务能力和成效、社会影响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投资者提供准确、全面、深入的参考,为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孵化器的支持提供依据。
个人观点上,我认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是非常有必要和重要的,它可以对孵化器的发展起到有效的引导和监督作用,促进孵化器提高服务水平,推动科技型初创企业健康发展,对整个国家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实施《 国家 中长期科学和技
第七条
地级 以上 ( 地级 ) 含 城市 建立
术发 展 规 划纲 要 (0 6 2 2 年 ) ( 发 2 0 - 00 》 国 [ 0 ]4 . 2 5 4 号 以下简称《 划纲 要》 , 0 规 )营造 激 励自主创新的环境 ,加快 科技成 果转化 , 培 育科技型中小企业 ,发展 高新技 术产业 , 规 范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 理 , 促进其健康
维普资讯
科技企业孵化器(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 章 总 则 的 认定 与 管理
20 0 万元 ;六 )企业租用 创业 中心孵化场 地 (
面 积 低 于 10 平 方 米 ; 七 ) 企业 从 事 研 究 、 00 (
第一条
达 5 0 元 以 上 , 有 10 元 以 上 的 固 定 资 0万 且 0万
术创 业服务 中心 , 以下 简称创业 中心 ) 以 是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 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 培 业家为宗 旨的科技 创业服 务机构 。 创业中心 是国家创新体 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 , 是区域创
新体系的重要核心 内容。
第十 三条 国 务院科技 行政 主管部 门
每年将 对国家高 新技 术创业服 务 中心进行 考核 ,对连续2 年达 不到条件的高新技术创 业服务中心 , 将取 消其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
务中心的资格。
第四章 政 策 与措 施
第 五条
创 业 中 要建 立适应 社会 主
社会提供50 0 个以上的就业机 会) ( 创业 ; 八)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为高新技 术企业 ;
要 (0 6 2 2 年 ) 2 0 - 0 0 )的若干配 套政 策的通 知》 国发[0 6 6 , ( 2 0 ) 号)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 化器( 也称高新技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推动科技创新与创业的重要平台,为了更好地促进科技企业的发展和成长,国家逐步建立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部分:认定办法一、认定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科技创新的需求以及孵化器的发展情况。
孵化器必须与国家重点科技任务和产业政策紧密结合,积极支持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和培育。
二、认定条件1. 孵化器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 孵化器要能提供合适的场所设施,并具备科研实验、办公和交流会议等场所。
3. 孵化器要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项目,并有能力提供创业孵化的相关服务。
4. 孵化器要有一支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并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作为顾问。
5. 孵化器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并且能确保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的保密。
第二部分:管理办法一、管理机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由科技部负责,设立管理机构进行具体的管理工作。
二、管理职责1. 编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2. 组织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及时公示认定结果。
3. 指导和监督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管理,加强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指导。
4. 组织评估和验收,对符合要求的孵化器予以续期或者取消认定。
5. 加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
三、管理要求1. 孵化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诚信经营,促进创新创业环境的健康发展。
2. 孵化器应定期与入孵企业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其需求,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3. 孵化器要建立健全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4. 孵化器要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入孵企业的合法权益。
结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科技创新和创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支持,促进创新创业的深入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公开征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公开征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24.10.3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公开征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稿)》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培育和管理,我司组织修订形成了《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邮编:100804。
请在邮件或信件上注明主题“孵化器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并留下联系方式。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30日。
附件: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4年10月31日。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针对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新服务、技术支持和产业化转化促进的专业机构,是推动科技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为了确保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质量和有效性,制定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二、认定标准1.基本要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拥有以下基本条件:•完备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适合科技企业孵化的场地和设施;•具备开展科技创新支撑服务的能力;•有较强的企业管理和运营能力;•有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具备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
2.评估指标•财务指标方面,应当具备较大的自有资金,并有稳定的经营收益;•科技创新支撑服务方面,应当拥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和技术转移能力;•组织管理方面,应当具备完备、专业和高效的管理机制;•运营管理方面,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或领域的资源整合和服务能力;•社会影响方面,应当具备一定的公益性和社会责任感。
三、认定程序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程序分为申报、现场评估和审批三个阶段。
1.申报阶段: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在适当的时间向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营业执照、企业登记证书、场地证明、财务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2.现场评估阶段:经过初步审核后,管理部门将会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现场评估,检查其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和指标。
3.审批阶段:经过现场评估,管理部门将评估报告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最终对申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认定。
四、管理措施为确保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务质量,需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及时了解和处理孵化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创新管理培训,完善孵化器服务体系;•支持孵化器开发创业项目,积极推荐创新企业和优秀团队进驻孵化器;•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数据库,实现科技企业孵化数据分类存储、查询和分析功能。
五、总结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认定制度和管理措施将起到促进和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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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一般划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
具体形式包括科技创新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国际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统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
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孵化器以培育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与大学、科研院所及社会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形成创业服务网络。
第五条孵化器应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逐步实现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和发展专业化,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区域科技创业孵化能力。
第二章孵化器认定
第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孵化器资质核准和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
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产权和原隶属关系不变。
第七条申报市级孵化器,由本区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第八条申报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专业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二)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远城区孵化器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70%以上;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
融资、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五)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1年以上,可自主支配场地,综合型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远城区孵化器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
(六)年均毕业企业数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7%,或综合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8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4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在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2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七)每年用于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孵化资金不少于50万元,并与各类投资和担保机构等建立了合作关系,有2个以上投资案例;
(八)专业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研发平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等能力;
(九)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十)建立入孵企业选择和在孵企业毕业与淘汰机制。
第九条市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 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月;
(四)企业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得超过300万元;属迁入企业的,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和试销阶
段,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五)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研发办公用房一般不高于1000平方米,厂房、中试基地一般不高于2000平方米;
(六)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范围,或符合本市经济发展需求的新技术、新产品;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技术领域应当同孵化器本身专业方向相一致;
(七)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条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300万元以上,且有8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四)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认定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孵化器,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 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下文认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二)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推荐意见。
(三)附件:
1.申报主体关于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请。
2.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孵化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4.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文件复印件。
5.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表及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复印件。
6.在孵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复印件。
7.毕业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毕业企业符合毕业条件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8.在孵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9.拥有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上年度资金使用说明。
10.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创业服务体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1.申报专业孵化器,需附能提供专业技术平台或中试基地等专业化技术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2.孵化器内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13.近两年成功孵化案例介绍(2-3个)。
14.其他附件。
第三章孵化器管理与扶持
第十三条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其经营场地(地址、面积)、单位名称、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视其变更情况确认其孵化器资格。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科技部的要求,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填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表,对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市级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
对连续2年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对绩效评价优秀的予以奖励。
对符合省级或国家级认定条件的孵化器,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请省级或国家级认定。
第十六条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按照法律和有关约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级孵化器认定或年度绩效评价的,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责令其退回科技项目经费及各项补贴(资助),并在
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第十八条各类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战略规划和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十九条孵化器应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
驻济高校全日制学生(包括各类研究生)凡进入孵化器开展创业工作,可视为其参加学习、实训、实践教育,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并免费享受创业导师辅导。
第二十条鼓励引导各类投资基金优先支持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
市级金种子计划对在孵企业给予倾斜,重点助推具有高成长潜力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跨入规上行列。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市孵化器建设工作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引导和支持孵化器不断发展壮大。
各县(市)、区要将孵化器建设纳入本地区科技发展计划,为孵化器发展提供支持。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各类孵化器。
对于利用现有存量房产资源改(扩)建的市级孵化器,按照其新增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给予15元/平方米标准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安排。
第二十三条鼓励孵化器合作共建或自建专业或特色公共技
术服务平台。
按照孵化器自身平台建设年度投入费用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所需资金由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安排。
第二十四条对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一次性奖励孵化器10万元。
第二十五条初次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给予3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初次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初次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济南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