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原因、事故责任的调查及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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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原因、事故责任的调查及重新认定

(一)火灾原因、事故责任的调查程序

1、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2、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或者由市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3、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火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4、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5、起火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

6、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询问、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调查研究,做出火灾原因认定,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

7、《火灾原因认定书》自做出之日起七日送达有关当事人;

8、火灾损失应当由受损单位或者个人如实统计,并由受损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后报公安消防机构;

9、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查明事故责任,制作《火灾事故责任书》;

10、《火灾事故责任书》自做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11、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市(州)公安消防支队申请重新认定;对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做出的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向省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12、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应当在两个月内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消的决定;

13、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申请重新认定的范围

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均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

1、申请重新认定须知

(1)申请重新认定必须在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

(2)申请重新认定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

(3)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为申请重新认定的受理机关。

对本级公安消防机构做出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按照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要求,支队只对县一级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重新认定;

(4)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2、申请重新认定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调查--重新认定--出具重新认定决定书--送达

3、申请重新认定期限

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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