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参与行政诉讼应注意的问题_张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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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辽宁警专学报July 2012 第4期(总第74期) JOURNAL OF LIAONING POLICE ACADEMY No.4(Sum.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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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参与行政诉讼应注意的问题
张力燕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学部,辽宁大连 116036)
摘 要:行政诉讼所确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目的,与公安机关的根本宗旨是完全一致的。

为了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行政行为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熟悉和掌握行政诉讼规则对于我们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非常必要。

本人认为,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应从程序上充分行使诉讼权,从实体上准确把握规定,做透庭审过程细节三方面做好功课,为诉讼打下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公安行政诉讼;行政行为;举证责任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378(2012)04 -0018-03 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救济法之一,旨在保护公
民组织合法权益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并提供权利救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所确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目的,与公安机关的根本宗旨是完全一致的。

为了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行政行为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熟悉和掌握行政诉讼规则对于我们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非常必要。

因此,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后,不要有反感情绪,应积极认真的准备应诉工作,为胜诉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诉讼中,公安机关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应诉工作:
一、程序上明确行政诉讼的范围
起诉状是原告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法院立案后通知公安机关应诉开始诉讼程序。

公安机关应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立即调取案件的卷综材料,认真阅读起诉状,并对下列问题作出判断:
(一)判断是否属于公安行政诉讼的范围
根据最高法院对“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公安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公安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等。

如果不属于公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需在答辩状中具体说明,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二)判断本案中公安机关是否为被告
认定本案为公安行政诉讼的范围以后,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判断本案中自己是否为被告,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争议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救济方式较为自由,但也有复议诉讼任选其一,及先复议后诉讼的法律规定,特别是经过复议的案件,要特别注意,复议机关是维持还是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时被告是不同的。

因此,如果自己不是本案中的被告,应在答辩状中作出说明。

张力燕:公安机关参与行政诉讼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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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断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章管辖的规定,判断送达应诉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拥有管辖权。

如果认定不应当由该人民法院管辖,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管辖权的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公安行政诉讼案件以后,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提出的受诉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不同意见。

在公安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确定提起诉讼,法院一般不会提出管辖权异议,只有公安机关才会提出管辖权异议。

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公安机关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公安机关提出管辖异议应具备如下法定条件:首先,管辖异议只能向受理第一审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

其次,管辖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然,对裁定不服公安机关可以上诉,由上级法院决定管辖的法院。

(四)判断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起诉不发生法律效力。

起诉期限一般规则是:经复议的,应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时效为3个月。

总之,公安机关在应诉的过程中要充分使用这项权利,通过答辩让法院以及原告了解自己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加快案件的合理解决。

二、实体上把握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规定
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除了从程序上来维权要有充分的重视和准备,同时更要对法院的审判规则、依据等内容有所掌握,这样才能做到心中有数,有理有据有节的依法维权,既体现庭审的严肃性,有充分宣传公安机关的依法行政。

(一)举证责任问题
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一方承担,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
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这项规定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举证优势,还对公安机关的依法行政有积极促进作用。

围绕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和行政程序问题进行有据的合法性说明。

提供证据与收集证据两者都指证据,但有很大区别。

提供证据是指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必须是在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前合法取得的用以认定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的依据,符合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而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无论是被告及其代理人自行收集的证据,还是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二)行政案件调解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需要指出的是,此规定仅指一审,二审不适用。

公安机关在一审中,对那些明显是因为民警执法过错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主动纠正行政行为中的过错,努力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谅解和支持,使原告主动撤诉。

如果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我们就要考虑庭前解决。

一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是适用法规有错误;三是程序不合法;四是超越管辖权限或滥用职权;五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等。

反之,我们就应当出庭应诉,以维护公安机关的依法行使职权。

(三)法院的有限审判权问题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有限审判权是指审查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合不合法,一般不审查合不合理。

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辽宁警专学报 2012年第4期
20 内,除非显失公正,否则司法不干涉行政。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庭审中行政诉讼的细节问题
行政案件进入到诉讼程序要通过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审查,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

因此,行政诉讼的审理过程必须予以细化。

(一)关于出庭人员的确定问题
目前,尽管各地出台了关于公安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的制度规定,但真正落实有一定难度。

具体办案民警因诉讼业务不强,也难参与行政诉讼。

实践中,一般是委托本机关的工作人员代为应诉。

笔者认为最佳出庭人员的设计应由法人代表、专业律师、办案民警共同组成。

至少要有办案民警参加,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民警的办案能力,也是对原告的尊重。

(二)答辩状的制作问题
有些公安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有抵触情绪,甚至不答辩、不举证、不出庭、不应诉。

事实上,是否提交答辩状是被告公安机关的一项诉讼权利,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然而,为了使案件得到公正的解决,公安机关在应诉中充分使用这项权利,通过答辩让法院以及原告了解自己主
张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加快案件的合理解决。

此外,答辩状的内容要有针对性,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言简意赅的逐一辩驳,就程序实体方面的主要问题,阐述主要观点。

(三)准备法庭辩论提纲问题
法庭辩论提纲一般都是在第一次出庭前准备的,是个细节的准备工作。

辩论可能不仅一次,越细越透越好。

例如,研究辩论中有可能提出的问题,说明自身的工作态度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提纲的完成,应在重视文字功底的基础上,把握合理合法性原则。

总之,公安机关应以积极的心态应对行政诉讼案件,并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抓住重点,掌握主动,努力为胜诉提供更为有利的保障。

这不仅是对原告诉讼权利的尊重,是对公安工作的检验,更是对司法审查的尊重。

参考文献:
[1]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
出版社,2002:310.
[2] 李亮生.公安行政法[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出版社,2001:130.
[3] 祝铭山.公安行政类行政诉讼[M].中国法制出版
社,2011.
(责任编辑:李连梅)
Attentive Problems on Public Security Organs Participating in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ZHANG Liyan
(Law Department, Liaoning Police Academy, Dalian Liaoning 116036, China)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are established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citizens, legal person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from infringement, which is entirely in line with the basic aim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n order to ensure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ve acts must be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People's Court. It’s necessary to grasp and be familiar with the rules 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in handling cases by law and civilization, and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and quality of handling cases. After receiving a copy of the bill of complaint,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hould pave the way for litigation from using litigation rights in procedures, exactly grasping regulations in entity and mastering details in the process of court trial.
Key words: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administrative act; burden of pro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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