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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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说明:前面带有“!”考的可能性很大,带有“无,不用背”的可以略过。
第一章导论
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
(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
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
国际商法的客体:
(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
(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
(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
(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
(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
(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非常重要,肯定考这个题
(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衡平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依约履行)
(2)根据普通法,即使对于有发生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之虞的情况,法院原则上也不能发出禁令预先采取防止措施;但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法院可以发出禁令,预先防止不法行为或违约行
为的发生。
(3)根据普通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须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和口头答辩的方式;而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但需采取书面诉讼程序。
(4)原则上讲,普通法包括刑法、合同法和民事责任法等;而衡平法包括不动产、公司法、信托法、破产法和继承法等。普通法归法院王座法庭管辖,衡平法归法院的枢密大臣法庭管辖。
(5)法律术语不同
第二章第二章合同法(重点)
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下述条件:
(6)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7)要约必须是由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8)要约的内容需十分确定。
(9)要约只有传达到受要约人处方为有效。
3.要约的约束力(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一旦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的强制力。
(1)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一般来讲,要约对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德国和日本)
(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①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而在要约尚未生效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阻止其生效。
各国法律的规定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即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②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将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丧失。
对撤销要约的有关规定,两大法系存在较大的差别。
英美法系: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
大陆法系:原则上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销售合同公约》:原则上可撤销,但是,有两种情况要约人则不得撤销要约。即:
如果要约中明确地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其不可撤销,并已按要约作出了某些行为时。(案例题)
4.要约消灭的原因
要约的失效主要有下列情形:
(1)要约因过期而失效。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该期限终了时,要约自行失效;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有效期,则在合理期限内未被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也归于失效。
(2)要约因被要约人的有效撤回或依法撤销而失效。
(3)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或更改实质性条件而失效。
(4)要约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终止。
5.承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一项要约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承诺需具备下列条件:
(1)承诺必须由特定的受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
(2)承诺不得变更要约的实质性内容。
(3)承诺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4)承诺的传递方式应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6.逾期承诺的效力
按照各国法律和《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逾期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只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
不过《销售合同公约》在上述规定的同时,还规定了一个灵活处理的方法,即:
逾期的承诺如果得到要约人认可并及时通知承诺人,则该项承诺仍然有效;
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实在传递正常就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承诺仍然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将相反意见通知受要约人。
7.对要约内容作了变更的承诺的效力
《销售合同公约》: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果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则除要约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外,仍可作为承诺,合同仍有效成立。不过,在此种情况下,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要约所提出的条件以及承诺中所附加或变更的条件为准。
*所谓实质性条件即是指: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质量、数量和履行时间、地点以及赔偿责任范围和解决争端的方法,等等。(案例)
8.承诺生效时间
英美法系:
投递主义——凡以信件、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的函电一经投邮、拍法,承诺即告生效。
大陆法系:
到达主义——凡承诺的函电只要送达要约人的支配范围就即告生效,而不管要约人是否已知悉其承诺的内容。
9.对价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对价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的同时须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或者说,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的结果。这种相互给付的关系就是对价。
有效对价的必备条件:
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2.对价必须具有一定的物质价值。
3.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
4.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11.违约的概念及形式划分
违约,是指合同依法或成立后,合同当事人在缺乏正当合法理由情况下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