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 环发[201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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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进行验收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进行验收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进行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1.15•【文号】•【施行日期】2004.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进行验收的通知为全面提高环境监测站的综合能力和整体水平,自2004年开始,总局将依据《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对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进行验收。

现将《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验收办法(试行)》(附件一)、《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验收内容及考核评分办法》(附件二)印发给你们,请你局按此要求组织本省环境监测站的达标验收工作。

你局预审合格后,总局将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环境监测站以及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总体达标情况进行验收。

申请总局验收时,需提交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总结报告,并填写《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书》(附件三)和《全省环境监测站预审达标情况汇总表》(附件四),报我局规划与财务司。

通过总局验收的环境监测站,总局授予“全国环境监测系统达标监测站”的称号和证书。

联系人:总局规划与财务司王圻联系电话:(010)67118479,传真:67114354二00四年一月十五日附件一: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验收办法(试行)附件二:验收内容及考核评分办法附件三: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书附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预审达标情况汇总表附件一: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118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和整体水平,特制定本验收办法。

第二条《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为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验收(以下简称达标验收)的基本依据。

达标验收考核内容包括人员构成、业务经费、业务用房、仪器设备配置等情况。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的通知-鄂环办[2013]136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的通知-鄂环办[2013]136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的
通知
正文:
----------------------------------------------------------------------------------------------------------------------------------------------------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的通知
(鄂环办[2013]13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97号)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省环保厅决定成立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全省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二级、三级达标验收和复检工作,并对各地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成人员
主任:李国斌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副主任:李瑞勤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
朱津桥厅规划与财务处处长
徐松厅人事处处长
卢梅驻厅纪检监察室主任
成员:孟树国、刘爱华、孙斌、陈孝华、黄冬生、魏娜、张莉
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孟树国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省环境监察总队承担。

办公室成员为:黄冬生魏娜张莉。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5月23日
——结束——。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

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

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一、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二、监测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

环境监测运行费是维持各项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应予重点保证,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系统运行维护费是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基础条件,应予以支持。

环境监测经费标准详见表2。

表2 监测经费注:业务费包括常规监测、质量保证、报告编写、信息统计等费用。

三、监测用房监测用房是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必备的基础之一,特别是实验室用房、大气、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用房是环境监测机构的基础条件,应予以重点保证。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用房面积及要求,详见表3。

四、基本仪器配置基本仪器是保障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加强有机污染物监测和前处理仪器的基础条件。

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内容及评分细则

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内容及评分细则
单项
分值
评分说明
监测
用房
监测用房
面积
监测用房面积达到标准
实验室用房面积每低,扣分;实验室用房辅助条件(水、电、通风、防腐蚀、紧急救援、恒温等)不符合相关规范,每处扣分;监测业务用房,人员基数按定编计算,监测业务用房面积每低扣分,扣完为止。







环境质量例行监测
承担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根据工作计划开展监测工作,按时出具监测报告并上报。
按比例要求,每低扣分,扣完为止。
高、中技术人员比例达到: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中级。
高、中级技术人员比例之和在以上,且高级技术人员比例达到要求,不扣分;比例达不到要求,每低扣分,扣完为止。




监测站经费
监测站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科研经费和专项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质量体系不完整,发现不符合要求,每处扣分,扣完为止。
严格按照质量体系文件要求运行,有监测质量日常监督检查记录。
未按质量文件体系要求运行并做好相应记录,该项不得分。
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符合规范
查阅档案卷宗,有不符合规范的,发现处扣分,扣完为止。
有专人管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有专门档案室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监测站业务经费(不含人员经费)达到相应标准。
人员经费以外的所有用于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均经费,按照标准下限值,每少扣分,扣完为止。
仪器设备
基本配置
现场查验站内的仪器设备,达到标准中基本仪器设备配置表(表)项规定的配置标准。
以规定的仪器设备项目和数量计算,每缺项扣分,有该项仪器设备但数量不足,每缺台(套)扣分,扣完为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和《全国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和《全国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

化建设一级标准 ; 地市级执行标准化建设二
级标 准 ; 级监察 机构 执行标 准 化建设 三级 县
标准。 从而全面提升全 国各级环境监察机构
执法 与减排 核查 工作 能力 。
成立项 目实施机构 , 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要

】 一 9维普资讯 Nhomakorabea加强对巩 目实施机构的领导 , 从环境监察机 构和财务部门抽调专人具体负责本省项 目 中的执法车辆和执法装备的招标 、 采购 和项 目 管理工作 。项 目实行法人责任制 , 各项 目
实 施 方 案
为了确保污染减排 “ 三大体系” 建设 , 推进 主要 污 染 物 减 排 工 作 ,07年 7月 9 20 日, 财政部印发《 于下达中央财政 主要污 关 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第二批项 目预算的通知》 ( 财建[o7 2 1 )下达 了全 国环境监察 2o ]6 号 , 执法标准化建设项 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 为加 强项 目的建设 和管理 , 我局 按照项 目预
源流 动监 控车 。 省级环 境监 察机 构执行 标准
总局 环境 应急 与 事故 调查 中心 、 环 5个
境保护督查 中心 由总局环监局统一负责项 目组织实施和管理 。 规划与财务司负责项 目 资金使用管理和项 目 实施情况 的监督检查。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环保 部门负责本
省 项 目的组织 领导 和项 目管理 工作 。 各省要
项 目预算 , 目资金计划已下达各地。现将 项
有关 项 目实施 工作安 排如 下 :


项 目建设基本 原 则
等共 19 个单位。不包括中西部没有国控 95 重点污染源 的县级环境监察机构 和地市级 ( 划单 列市 和省会 城市 除外 )所属 区 的环 计 境监 察机 构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26•【文号】环办[2011]140号•【施行日期】2011.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全面推进环境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提升环境监测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我部将组织开展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原则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逐年考核、按期达标的原则,推动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

二、目标“十二五”期间,争取完成对全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辖区内环境监测站的整体验收,努力实现“市县能监测、省市能应急、国家能预警”的建设目标。

三、验收程序(一)各省(区、市)环保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按《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简称《验收办法》)要求,对所属省级站达标情况进行预验收,对辖区地市级、区县级站进行达标验收。

(二)达到整体验收要求的,各省级环保厅(局)向我部递交《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整体达标验收申请》(简称《整体验收申请》)。

(三)我部验收组对省级环保厅(局)递交的《整体验收申请》进行审查,认为达到整体验收要求的,根据《验收办法》组织对该省(区、市)进行整体验收。

四、验收形式验收组按照《验收办法》,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核查、考评打分等方法步骤进行现场验收,并填写验收评分表,出具验收意见,提交验收报告。

五、进度安排(一)针对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原则上东部地区于2014年上半年前、中部地区于2014年底前、西部地区于2015年底前组织完成整体达标验收工作。

全 国 环 境 监 察 标 准 化 建 设 标 准

全 国 环 境 监 察 标 准 化 建 设 标 准

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东部地区标准中部地区标准西部地区标准备注:1. 第22项“标准采样设备”包括:水质标准采样设备、大气标准采样设备和土壤标准采样设备等;2. 第33项“污染源自动化监控系统”包括:独立的能承担24小时监控工作需要的监控中心用房,服务器、用于监控指挥的大屏幕、实时监控报警接收设备和联网通讯设备等硬件,以及基于电子地图、实现对污染源现场排放情况在线、实时、自动的监控和报警、并可对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及应用的软件;3. 第35项“应急指挥系统”指应急指挥信息调度平台;4. 第37项“车载通讯、办公设备”包括: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便携打印机、传真机、GPS卫星定位仪、数码相机、胶卷相机、摄像机、管道探测仪,对讲机3对、车载电话;5. 第38项“应急防护设备”包括:应急防护服、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救生衣、防酸长统靴、耐酸手套、放射性个人剂量报警器;6. 第39项“应急取证设备”包括:水质多参数快速测定仪、水质检测管、便携式水质采样器、事故气体检测箱;7. 基本硬件装备和应急设备都应保持完好,可正常使用,按照规定定期更新;8. 省级及副省级城市环境监察机构应达一级标准,地市级及县级市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二级标准,其余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三级标准。

附件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关于“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考核验收管理。

第三条《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基本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可根据实际制订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性标准。

第四条《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的依据。

达标验收考核内容包括机构与人员、基本硬件装备、应急装备、基础工作等情况。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豫环办[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环办〔2012〕9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环境监察工作,提高环境监察效能,省环保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河南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监察工作,提高环境执法效能,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环发〔2007〕160号)和《河南省环境监察责任制暂行规定》(豫环文〔2009〕5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环保厅对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环境监察工作的考核。

省环境监察总队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各省辖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下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工作实施考核,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三条考核内容(一)制度建设。

包括环境监察责任网格化制度、辖区企业监管分类化制度、环境监察稽查制度、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制度、工作报告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环境执法工作。

包括上级环保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重点污染源、建设项目及省环保厅安排部署的生态农村环境监察等日常环境监察工作,各类环境投诉举报、环境违法案件办理工作,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排污收费工作。

包括排污申报、排污量核定、排污费征收、排污费稽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基础保障。

包括本级和辖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环境监察队伍培训、廉洁执法情况。

(五)奖惩情况。

包括综合性工作、重点工作、开拓创新工作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得到社会广泛好评情况,以及受到市厅级以上通报批评、辖区企业环境违法情况严重、环境监察人员被追究违法违纪责任情况。

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东部地区标准中部地区标准西部地区标准备注:1. 第22项“标准采样设备”包括:水质标准采样设备、大气标准采样设备和土壤标准采样设备等;2. 第33项“污染源自动化监控系统”包括:独立的能承担24小时监控工作需要的监控中心用房,服务器、用于监控指挥的大屏幕、实时监控报警接收设备和联网通讯设备等硬件,以及基于电子地图、实现对污染源现场排放情况在线、实时、自动的监控和报警、并可对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及应用的软件;3. 第35项“应急指挥系统”指应急指挥信息调度平台;4. 第37项“车载通讯、办公设备”包括: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便携打印机、传真机、GPS卫星定位仪、数码相机、胶卷相机、摄像机、管道探测仪,对讲机3对、车载;5. 第38项“应急防护设备”包括:应急防护服、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救生衣、防酸长统靴、耐酸手套、放射性个人剂量报警器;6. 第39项“应急取证设备”包括:水质多参数快速测定仪、水质检测管、便携式水质采样器、事故气体检测箱;7. 基本硬件装备和应急设备都应保持完好,可正常使用,按照规定定期更新;8. 省级及副省级城市环境监察机构应达一级标准,地市级及县级市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二级标准,其余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三级标准。

附件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关于“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考核验收管理。

第三条《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基本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可根据实际制订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性标准。

第四条《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的依据。

达标验收考核容包括机构与人员、基本硬件装备、应急装备、基础工作等情况。

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环发[]号

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环发[]号

附件一: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第一部分:队伍建设第二部分:装备建设第三部分:业务用房备注:1.硬件装备包括标配和选配。

标配属于必配的装备,除信息化设备外其他均为最低建设指标;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将部分选配列入标配,也可增加选配内容。

2.该标准中按照人员数量配备的工程,其人员基数指的是执法人员数量(不含正式编制的后勤和工勤人员)。

例如,执法车辆1辆/2人,即为每2名执法人员配备1辆执法车。

3.第一部分5项“环保相关专业”主要包括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生态学、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大气科学、给水排水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管理、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农业资源与环境、土地资源管理以及其他环境保护部认可的环境保护相关专业。

4.第二部分2项“车载GPS卫星定位仪”应具有导航和轨迹定位功能。

5.第二部分19项“采样设备”包括:符合环境监测规范的水质采样设备、大气采样设备和土壤采样设备等。

6.第二部分20项“勤务随录机”为具有录像、拍照和/或录音等功能的取证设备。

7.第二部分22项“个人防护设备”:分为重型防护设备和轻型防护设备。

重型个人防护设备应包括重型防护服、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救生衣、防酸长筒靴、耐酸手套和放射性个人剂量报警仪;轻型个人防护设备,应包括轻型防护服、防毒面具、救生衣、防酸长筒靴、耐酸手套。

8.第二部分39项“环境执法管理及移动执法系统”包括:“移动执法终端”支持平台、服务器、网络设备、存储设备、操作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地理信息系统软件、遥感软件等。

“移动执法系统”具有照相、摄像、录音、视频通话、GPS定位与导航、法律法规查询、企业基本情况查询等功能,可实现与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平台音频、视频同步双向传输,并具有现场执法和任务管理等功能。

“移动执法系统”配套终端主要包括移动执法工具箱(内有上网本、3G上网卡、便携式打印机、数码摄像机、扫描棒、录音笔等)和/或手持PDA。

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完整版

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完整版

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东部地区标准中部地区标准西部地区标准1.第22项“标准采样设备”包括:水质标准采样设备、大气标准采样设备和土壤标准采样设备等;2.第33项“污染源自动化监控系统”包括:独立的能承担24小时监控工作需要的监控中心用房,服务器、用于监控指挥的大屏幕、实时监控报警接收设备和联网通讯设备等硬件,以及基于电子地图、实现对污染源现场排放情况在线、实时、自动的监控和报警、并可对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及应用的软件;3.第35项“应急指挥系统”指应急指挥信息调度平台;4.第37项“车载通讯、办公设备”包括: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便携打印机、传真机、GPS卫星定位仪、数码相机、胶卷相机、摄像机、管道探测仪,对讲机3对、车载电话;5.第38项“应急防护设备”包括:应急防护服、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救生衣、防酸长统靴、耐酸手套、放射性个人剂量报警器;6.第39项“应急取证设备”包括:水质多参数快速测定仪、水质检测管、便携式水质采样器、事故气体检测箱;7.基本硬件装备和应急设备都应保持完好,可正常使用,按照规定定期更新;8.省级及副省级城市环境监察机构应达一级标准,地市级及县级市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二级标准,其余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三级标准。

附件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关于“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考核验收管理。

第三条《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基本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可根据实际制订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性标准。

第四条《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的依据。

机关单位办公用房自查报告

机关单位办公用房自查报告

机关单位办公用房自查报告机关事业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等行政、事业单位等所用的房屋。

下面是小编为您推荐的机关单位办公用房自查报告,请参阅。

机关单位办公用房自查报告【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7号)精神。

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县委办发〔20**〕101号文件)及中共临泽县纪委、临泽县监察局转发《中共张掖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填报办公用房情况表和平面图的通知》(县委办发〔20**〕101号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成立机构,安排专人,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县环境保护局机关办公用房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工作情况自查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临泽县城建环保综合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是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由临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泽县环境保护局联合修建的,项目于XX年由张掖市发改委批复立项(张发改投资〔XX〕37号),XX年4月由甘肃沙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工建设,并于20**年7月竣工投入使用。

该项目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含地下室面积约620平方米)。

其中,县环保局共分摊建筑面积为平,实用面积为平方米。

县环保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总投资约700万元(其中:省财政厅XX年下达基层环保监测和执法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基建支出预算200万元(甘财建〔XX〕511号)、XX年下达第一批省预算内基建支出预算50万元 (甘财建〔XX〕54号);按照当时项目申报及资金承诺要求,下剩资金均由地方政府予以配套解决)。

二、县环保系统办公用房使用情况1.县环境保护局属行政单位,行政编制6人,设办公室、农村自然生态股、开发污控股。

目前,局机关除4名科级领导干部外,使用其他人员6人(含3名股室负责人,会计1人,公益性岗位人员2人。

临泽县环境保护局下辖县环境监察大队、县环境监测站2个副科级建制单位。

某社消零工作自查报告

某社消零工作自查报告

某社消零工作自查报告我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任务68.78亿,截止10月底完成51.9亿,距离市下达的任务还差16.88亿。

同比增长速度指标为12.5%,到10月底,实际增长速度只达到10.8%。

为此,我局就此项工作进行了自查。

情况如下:一、2014年社消零工作的现状:1、XX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任务重、基数大,限上企业数量少、规模小。

2014年限上企业37家,从行业类型看,批发4家,零售企业15家,住宿餐饮业18家。

从企业规模看,过亿的企业仅3家即步步高、梅尼、中石化。

2、大气候的影响下,市场疲软、经济萧条、增长放缓。

客观原因主要有:首先是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整个社会经济的增长放缓,多家企业出现了负增长。

其次,限制公务消费,减少三项费用支出,使部分行业进入调整期,经济指标下滑严重,尤其是住宿餐饮业,18家住宿餐饮业企业中,除南航福利来、湘投阳光酒店和晨天酒店3家外都出现了较大幅度的负增长。

3、企业上报数据的积极性不高。

主要原因:一是许多企业没有专业会计,会计人员换得太过频繁;二是企业还是比较担心报表会和企业的纳税、缴纳费用等产生联系;三是企业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报不报表与他关系不大,无形中增加企业财务成本;四是企业担心自己的商业机密泄露,不敢报表。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1、商务部门责权利不统一,有责无权。

自取消行业法定统计以来,完全失去抓手,只有责,毫无权,统计工作完全插不上手,统计数据在统计局,目标考核却在商务部门。

2、职能部门配合机制欠灵活,企业不支持,工作开展难度大。

三、整改和推进措施:1、做好上门服务工作。

巩固现有的37家限上企业,对部分企业怕增加税收,怕量家底的情况耐心解释打消他们的思想顾虑,让其如实报表。

2、积极培育限上企业,做好社消零扩容工作。

为了壮大我区社消零数量和质量,我们将加大摸排力度,努力增加纳入统计的限上企业数量。

一是根据本部门所掌握的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统计范围。

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

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

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我国不断加大对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力度,以确保环境监察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首先,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要加强对环境监察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环境监察标准体系,确保环境监察工作有明确的依据和规范。

其次,要加强环境监察技术手段和装备的研发和应用。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环境监察技术手段和装备也在不断更新换代,需要加大对环境监察技术手段和装备的研发和应用力度,提高环境监察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另外,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还需要加强监察人员队伍建设。

环境监察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监察人员队伍来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要加强对环境监察人员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监察水平。

此外,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还需要加强环境监察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环境监察工作的重要手段。

要加强对环境监察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提高环境监察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高环境监察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最后,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需要加强对环境监察工作的督导和评估。

要建立健全的环境监察工作督导和评估机制,加强对环境监察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环境监察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总之,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才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环境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希望全国各地能够高度重视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共同为美丽中国的建设贡献力量。

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中部地区样本

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中部地区样本

附件:
全省环境监控机构原则化建设原则
注:1. 第16-22项市级监控中心可参照省级监控中心已配备设备进行购买,省级监控中心污染源现场端监测设备详细状况如下:
2. 第24项因平台接受数据、视频监控及控制大屏电脑禁止随意上网,故1台/1人台式计算机只能用于办公(可以上网)。

3. 第27、29项“污染源自动化监控系统”涉及:独立能承担24小时监控工作需要监控中心用房,服务器、用于监控指挥大屏幕、实时监控报警接受设备和联网通讯设备等硬件,以及基于电子地图、实现对污染源现场排放状况在线、实时、自动监控和报警、并可对关于数据进
行汇总、分析及应用软件。

4. 基本硬件装备和应急设备都应保持完好,可正常使用,按照规定定期更新。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统一规范环境监察机构名称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统一规范环境监察机构名称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统一规范环境监察机构名称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7.01
•【文号】环发[2002]100号
•【施行日期】2002.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察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统一规范环境监察机构名称的通知
(环发[2002]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树立执法权威,加强环境现场执法监督工作,决定将全国各级环保局(厅)所属的“环境监理”类机构统一更名为“环境监察”机构。

现通知如下:
一、将各级“环境监理”类机构更名为“环境监察”机构,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环境现场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可以更加充分地体现行政执法职能,区别于社会中介性质的监理机构,有利于树立环保执法权威。

考虑到与国务院即将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配套规定的衔接,请各级环保部门及时与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取得联系,在2002年10月31日前完成环境监察机构统一更名工作。

二、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具体设置,仍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1999]141号)的规定执行。

即:省级环保部门设环境
监察总队,地(市)级环保部门设环境监察支队,县(市)级环保部门设环境监察大队。

环境监察机构所承担职能,工作制度、程序等有关管理要求仍按现行环境监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一日。

环境保护部关于成立全国环境监测技术委员会的通知-环发[2011]72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成立全国环境监测技术委员会的通知-环发[2011]72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成立全国环境监测技术委员会的通知
正文:
---------------------------------------------------------------------------------------------------------------------------------------------------- 环境保护部关于成立全国环境监测技术委员会的通知
(环发[20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推进环境监测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专家审议咨询作用,切实提高环境监测管理科学决策水平,我部决定成立全国环境监测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监测委”)。

监测委是环境保护部常设的环境监测技术审议咨询机构,为国家环境监测事业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监测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顾问、委员若干人,名单如下:
主任:吴晓青
常务副主任:万本太
副主任:魏山峰、罗毅
顾问:魏复盛、刘鸿亮、孟伟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于红霞、山祖慈、XXX辉、王桥、王业耀、王瑞斌、刘耀炜、华蕾、多克辛、庄世坚、吴文伟、吴景峰、吴舜泽、张小曳、张太生、张丽华、张远航、张煜星、李玉浸、李国刚、杨良、杨坪、汪劲、汪小泉、周怀东、金银龙、秦保平、黄业茹、傅德黔、滕恩江
监测委下设秘书处,负责监测委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在环境监测司,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环境监测司司长、副司长兼任。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结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97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97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97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04.22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97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997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32-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4.5、4.7.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8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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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
第一部分:队伍建设
第二部分:装备建设
第三部分:业务用房
备注:
1.硬件装备包括标配和选配。

标配属于必配的装备,除信息化设备外其他均为最低建设指标;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将部分选配列入标配,也可增加选配内容。

2.该标准中按照人员数量配备的项目,其人员基数指的是执法人员数量(不含正式编制的后勤和工勤人员)。

例如,执法车辆1辆/2人,即为每2名执法人员配备1辆执法车。

3.第一部分5项“环保相关专业”主要包括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生态学、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大气科学、给水排水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野生动物与自
然保护管理、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农业资源与环境、土地资源管理以及其他环境保护部认可的环境保护相关专业。

4.第二部分2项“车载GPS卫星定位仪”应具有导航和轨迹定位功能。

5.第二部分19项“采样设备”包括:符合环境监测规范的水质采样设备、大气采样设备和土壤采样设备等。

6.第二部分20项“勤务随录机”为具有录像、拍照和/或录音等功能的取证设备。

7.第二部分22项“个人防护设备”:分为重型防护设备和轻型防护设备。

重型个人防护设备应包括重型防护服、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救生衣、防酸长筒靴、耐酸手套和放射性个人剂量报警仪;轻型个人防护设备,应包括轻型防护服、防毒面具、救生衣、防酸长筒靴、耐酸手套。

8.第二部分39项“环境执法管理及移动执法系统”包括:“移动执法终端”支持平台、服务器、网络设备、存储设备、操作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地理信息系统软件、遥感软件等。

“移动执法系统”具有照相、摄像、录音、视频通话、GPS定位与导航、法律法规查询、企业基本情况查询等功能,可实现与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平台音频、视频同步双向传输,并具有现场执法和任务管理等功能。

“移动执法系统”配套终端主要包括移动执法工具箱(内有上网本、3G上网卡、便携式打印机、数码摄像机、扫描棒、录音笔等)和/或手持PDA。

“移动执法系统”地市级以上为标配,县区级为选配,并可自行选择配备移动执法工具箱或手持PDA,也可两者都配备。

9.第二部分40项“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包括:服务器、用于监控指挥的大屏幕、实时监控报警接收设备和联网通讯设备等硬件,以及基于电子地图、实现对污染源现场排放情况在线、实时、自动的监控和报警、并可以对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及应用的软件。

10.第二部分41项“12369环保举报热线”若已在应急或其他机构配备的不再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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