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新)
稀土行业规范条件
稀土行业规范条件稀土是指某些在自然界中非常稀少,但在工业生产和高新技术领域中应用广泛的一类金属元素。
稀土行业具有战略意义,在国家重点产业和高技术产业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稀土资源的开采与加工往往会对环境造成影响,也容易引发资源国家之间的争端。
因此,稀土行业的规范条件非常重要。
首先,稀土行业需要实行精细管理。
在矿山开采和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土地、水资源、大气环境的影响。
同时,稀土企业还应制定正确的用水、用电、用气和有害气体排放方案,以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环境的最小损害。
此外,通过逐渐加强科技研发力度,还能对稀土储备及其开采技术实施更加精准的管理。
其次,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标准。
比如,制订稀土采矿、加工和回收的安全标准、技术标准和环境标准。
企业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ISO管理体系,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和生产质量。
另外,还应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增强行业内部的自律管理和合作意识。
此外,还需要注重对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稀土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高端的技术人才和经验丰富的管理人才支持。
因此,相应的高等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应逐步完善,为行业未来的发展和创新注入源源不断的人才和动力。
还有,就是要强化行业监管和合作。
不仅要加强对新兴行业的监管,确保竞争秩序的良好和正常运转,还要实现与其他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赢。
这也需要政府部门、学术界、行业协会、企业之间保持密切的联系和合作,共同推动稀土产业的优化和升级。
最后,稀土行业的发展还要注重创新与技术研发。
稀土行业是高科技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不断推进技术创新与合作,加大对创新研发的支持和投入,才能实现产业升级和跨越式发展目标。
总之,稀土行业的规范条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只有切实保障环境、推进科技创新、强化管理和监管,才能让这个行业建立起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模式,并为实现经济发展和供应链的全球化贡献自己的力量。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为科学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稀土资源,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生产布局条件(一)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环保、节能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策、矿产资源规划和行业规划要求,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稀土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要求。
(二)勘查、开采稀土资源,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矿山企业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越界开采和使用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采、选矿工艺。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行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学校与托幼机构、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建设稀土冶炼分离项目。
(四)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属于国家限制类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一)生产规模轻稀土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年处理矿石量应不低于30万吨(1 000吨/日);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能力应不低于3000吨(RE O,以氧化物计)/年。
禁止开采独居石等具有放射性、污染严重的稀土矿。
使用混合型稀土矿的冶炼分离项目规模应不低于8000吨(R EO)/年;使用氟碳铈矿的冶炼分离项目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REO)/年;使用南方离子型稀土矿冶炼分离项目规模应不低于3000吨(REO)/年。
稀土行业相关政策
稀土行业相关政策摘要 (3)一、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1)一、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4)二、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7)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8)四、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10)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12)六、苏波:规范秩序调整结构推动稀土行业健康发展 (13)七、稀土资源税 (17)八、其他相关链接 (18)九、附件 (19)摘要2011年5月出台《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指出,将大幅提高稀土资源税征收标准,抑制资源开采暴利。
改革稀土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大政策调控力度,逐步实现稀土价值和价格的统一。
要按照国家储备与企业(商业)储备、实物储备和资源(地)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稀土战略储备。
此外,积极推进行业兼并重组。
加快转变稀土行业发展方式,促进稀土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开采和冶炼分离能力,大力发展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
《意见》明确,要对稀土资源实施更为严格的保护性开采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严把行业和环境准入关。
实施严格的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编制、下达和监管制度,进一步提高稀土出口企业资质标准。
《意见》强调,要严格控制稀土冶炼分离总量。
“十二五”期间,除国家批准的兼并重组、优化布局项目外,停止核准新建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禁止现有稀土冶炼分离项目扩大生产规模。
坚决制止违规项目建设,对越权审批、违规建设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责任。
自《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来,各部门相关政策也随之推出,2012年8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及《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对稀土矿山、冶炼分离和金属加工三类企业,在规模上设置了准入门槛。
2012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6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分别对稀土开采、生产的指令指标做出了明确的解释。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稀土,这听起来就很神秘的东西,其实在咱们的现代生活里那可是无处不在,就像空气里看不见的小精灵,默默地发挥着大作用。
从咱们日常用的手机、电脑,到高科技的航天航空设备,都离不开稀土元素。
那既然稀土这么重要,稀土行业准入条件这事儿可就不能马虎啦。
稀土行业准入,就像是一场严格的选拔比赛。
这可不是随随便便谁都能进来玩一玩的。
为啥呢?因为稀土资源虽然珍贵,但如果开采、加工得不好,那可就像拿着金饭碗讨饭吃,还把碗给砸了。
比如说,开采稀土要是没有个规范的流程,就像一群没头的苍蝇到处乱撞,把好好的矿山挖得千疮百孔不说,还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这就好比做饺子,本来面粉就不多,你还这儿洒一点那儿洒一点,最后能包成几个饺子呀?那在这个准入条件里,对于企业的生产规模就有要求。
这生产规模就像是一个人的饭量,你要是饭量太小,那在这个行业里就很难生存下去。
为啥这么说呢?因为稀土的开采和加工是需要一定的成本投入的,如果企业规模太小,就没办法实现规模效益。
这就像开个小杂货店,进的货少,进价就高,在市场上就没有竞争力。
只有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才能把成本降下来,像那些大超市一样,薄利多销,这样整个行业也才能健康发展。
再说说技术装备这一块儿。
稀土行业的技术装备就像是厨师做菜的家伙事儿。
你要是拿着钝刀、破锅,能做出啥好菜呢?先进的技术装备对于稀土行业来说那是至关重要的。
有了好的技术装备,才能提高稀土的开采率和加工的纯度。
要是企业用的都是些老掉牙的设备,就像骑着自行车去跟人家开汽车的赛跑,那肯定是跑不过的。
这不仅效率低,而且还容易产生大量的废弃物和污染物,对环境的破坏可就大了。
这就好比一个人不讲卫生,走到哪儿脏到哪儿,谁会喜欢呢?环境保护也是稀土行业准入条件里的重头戏。
稀土行业如果不注重环保,那就像是在自己的家门口倒垃圾,最后臭的还是自己。
稀土开采和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很多污染物,如果企业没有有效的环保措施,这些污染物就会进入土壤、水源和空气当中。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新版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新版 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稀土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3号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稀土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对稀土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安全监管等工作时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7月26日附件:稀土行业准入条件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项目的设立和布局(一)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等要求。
(二)开采稀土矿产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计划进行开采,严禁无证、越界开采和使用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采选矿工艺。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不得建设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
(四)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属于国家限制类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经核准后方可建设生产。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一)生产规模混合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0000吨/年(以氧化物计,下同);氟碳铈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吨/年。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为科学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稀土资源,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生产布局条件(一)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环保、节能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策、矿产资源规划和行业规划要求,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稀土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要求。
(二)勘查、开采稀土资源,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矿山企业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越界开采和使用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采、选矿工艺。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行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学校与托幼机构、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建设稀土冶炼分离项目。
(四)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属于国家限制类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一)生产规模轻稀土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年处理矿石量应不低于30万吨(1000吨/日);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能力应不低于3000吨(REO,以氧化物计)/年。
禁止开采独居石等具有放射性、污染严重的稀土矿。
使用混合型稀土矿的冶炼分离项目规模应不低于8000吨(REO)/年;使用氟碳铈矿的冶炼分离项目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REO)/年;使用南方离子型稀土矿冶炼分离项目规模应不低于3000吨(REO)/年。
稀土金属冶炼项目规模应不低于1500吨/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行业持续健 康发展 , 据《 根 国务 院
关 于 促 进 稀 土 行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 ) 二 工艺 及装 备 混 合 型稀 土 矿 、 氟碳 铈 矿 开 发 应 建有 完 备 的 三废 处 理 设 施 , 门 专
的废 石场 和尾 矿库 。 离 子 型 稀 土 矿 开 发 应 采 用
等法律 、 法规要 求 , 符合 国家产业
政 策 和 相 关 发展 规 划 要 求 , 合 各 符 省( 自治 区 、 辖 市 ) 市 建 设 规 直 城
划 、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 境 保 护 土 环
计 , 同) 氟碳 铈 矿 山企 业 生 产 规 下 ;
模 应 不 低 于 50 0 0吨/ ; 子 型 稀 年 离 土 矿 山企 业 生 产规 模 应 不低 于 5 0 0
( ) 土 矿 山 开 发 、 炼 分 一 稀 冶
原 地 浸 矿 等 适 合 资 源 和 环 境 保
根 本 7 , 取 悦 别 人 而 使 自己 失 敬 于 人 。 6i x  ̄为
政 策 法 觏
护 要 求 的 生 产 T 艺 , 止 采 用 堆 禁
21年第 期 0 2 8。
混合稀 上到单一或 富集稀土化合
总第3 02 4 期2 1年
RE Pol i c
工 禾 息 部 布 业口 化 发 《 信
: 和 信 息 化 部 发 布 2 1 年 r业 02 第 3 号 公 告 , 布 《 土 行 业 准 人 3 公 稀 条件 》 。公 告称 : 为有效 保 护稀 土资 源 和生 态 环 境 , 动稀 土 产 业 结 构 推 调整 和升级 , 范生产 经 营秩序 , 规 促 进 稀二 行业 持续健 康发 展 , E 根据 《 国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发布公示公告 5_项稀土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4要 闻 NEWS 2023年7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发布公示公告,公示了437项行业标准的制修订、1项行业标准外文版的编制及1项行业标准修改单的修改情况,公示期为1个月。
其中涉及《钆铁合金》等5项稀土行业标准(详见下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发布公示公告5项稀土行业标准报批公示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标准主要内容代替标准1XB/T 403-2023钆铁合金 本文件规定了钆铁合金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随行文件。
本文件适用于电解法、熔配法生产的钆铁合金,主要用于制备钕铁硼等稀土永磁材料。
XB/T 403-20122XB/T 631-2023稀土复合钇锆陶瓷材料化学分析方法 氧化锆、氧化钇和氧化铪含量的测定 本文件规定了稀土复合钇锆陶瓷材料中氧化锆、氧化钇和氧化铪含量的测定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稀土复合钇锆陶瓷材料中氧化锆、氧化钇和氧化铪含量的测定。
-3XB/T 617.8-2023钕铁硼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8部分:氢量的测定 惰性气体熔融-热导法或红外吸收法 本文件规定了钕铁硼合金中氢量的测定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钕铁硼合金中氢量的测定。
测定范围 0.0005%~0.20%。
-4XB/T 632-2023富钇富集物化学分析方法 十五个稀土元素氧化物配分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本文件规定了富钇富集物中十五个稀土元素氧化物配分量的测定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富钇氧化物富集物、富钇碳酸盐富集物、富钇液体富集物中十五个稀土元素氧化物配分量的测定。
-5XB/T 633-2023稀土氧化物中杂质元素化学分析方法 辉光放电质谱法 本文件规定了氧化镧、氧化铈、氧化镨、氧化钕、氧化钐、氧化铕、氧化钆、氧化铽、氧化镝、氧化钬、氧化铒、氧化铥、氧化镱、氧化镥、氧化钇和氧化钪中73种杂质元素含量的测定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氧化镧、氧化铈、氧化镨、氧化钕、氧化钐、氧化铕、氧化钆、氧化铽、氧化镝、氧化钬、氧化铒、氧化铥、氧化镱、氧化镥、氧化钇和氧化钪中73种杂质元素含量的测定。
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和稀土行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
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本)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项目的设立和布局(一)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等要求。
(二)开采稀土矿产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计划进行开采,严禁无证、越界开采和超总量控制指标开采,严禁选用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采选矿工艺。
(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投资项目应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经核准后方可建设生产。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一)生产规模企业或大型稀土集团生产规模:混合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0000吨/年(以氧化物计,下同);氟碳铈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吨/年。
禁止开采单一独居石矿。
使用混合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8000吨/年;使用氟碳铈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使用离子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00吨/年。
以上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
(二)工艺及装备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成熟技术。
不得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高能耗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中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生产落后产品。
混合型稀土矿、氟碳铈矿开发应建有完备的三废处理设施,专门的废石场和尾矿库。
稀土管理条例
稀土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稀土资源,促进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和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稀土管理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保护资源与开发利用并重,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稀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稀土资源。
国家依法加强对稀土资源的保护,对稀土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
第五条 国家对稀土产业发展实行统一规划。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和组织实施稀土产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稀土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持续提升稀土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推动稀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七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稀土行业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稀土行业管理政策措施。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稀土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稀土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稀土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确定的企业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
第九条 稀土开采企业应当依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采矿权、采矿许可证。
投资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等项目,应当遵守投资项目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国家根据稀土资源储量和种类差异、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市场需求等因素,对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并优化动态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
《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
《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为规范稀土行业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制定了《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稀土行业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推进稀土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设立的稀土矿山开发和冶炼分离企业(含稀土资源综合回收利用企业的冶炼分离项目,以下简称稀土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符合《稀土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的稀土企业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准入管理。
有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稀土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提出《规范条件》公告申请。
第二章申请与公告第五条申请《规范条件》公告的稀土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规范条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符合《规范条件》的稀土企业填报《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情况(附后),对本企业符合《规范条件》中规定的企业布局、生产规模、工艺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如下材料:(一)稀土企业营业执照。
(二)建设项目立项申请、项目核准文件、采矿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
(三)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
稀土企业完成上年度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确认文件,完成上年度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情况的确认文件。
上年度由环境监测站或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局的监测报告及含辐射环境监测报告,近三个月的在线监测数据;危险废物规范处置情况(台账记录、转移联单齐全)。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新版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3号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稀土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对稀土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安全监管等工作时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7月26日附件:稀土行业准入条件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项目的设立和布局(一)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等要求。
(二)开采稀土矿产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计划进行开采,严禁无证、越界开采和使用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采选矿工艺。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不得建设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
(四)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属于国家限制类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经核准后方可建设生产。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一)生产规模混合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0000吨/年(以氧化物计,下同);氟碳铈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吨/年。
稀土行业规范条件本
稀土行业规范条件本稀土是指17种元素的氧化物,在科技、工业和国防等领域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稀土的开采、提取和加工等环节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条件,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环境友好性和产品质量。
本文将介绍稀土行业的规范条件,并探讨其对产业发展的意义。
1. 稀土矿山的规范条件稀土开采是稀土产业的首要环节,矿山的规范条件对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稀土矿山应建立完善的采矿管理制度,确保矿工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矿山应进行有效的水、土地、空气污染控制,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 稀土提取工艺的规范条件稀土的提取工艺是将稀土氧化物转化为纯稀土金属的关键步骤。
提取工艺的规范条件包括从矿石中提取稀土的方法、提取条件的控制以及副产物的处理等。
规范条件的遵循可以提高稀土提取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3. 稀土冶炼和精炼的规范条件稀土冶炼和精炼是稀土转化为最终产品的重要环节。
冶炼和精炼的规范条件涉及到炉温、反应时间、原料比例和杂质控制等方面。
良好的规范条件可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 稀土产品的规范条件稀土产品的规范条件包括产品纯度、成分控制、粒度分布和产品检测等。
规范的产品条件可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稀土产品需要符合国际标准或行业标准,以满足市场需求和客户的要求。
稀土行业规范条件的意义:1. 保护环境稀土行业的规范条件可以降低生产过程对环境的污染,并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废弃物和尾矿的产生,稀土行业可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2. 提高产品质量规范条件的遵循可以提高稀土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
稀土产品是众多高科技产品的重要原材料,质量的稳定性直接影响到最终产品的性能和可靠性。
3. 促进产业升级稀土行业的规范条件可以促进产业的技术升级和转型升级。
通过引入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率和资源利用效率,稀土行业可以进一步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就《稀土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就《稀土管理条例》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6.29•【分类】问答正文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就《稀土管理条例》答记者问2024年6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5号国务院令,公布《稀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前,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稀土是现代工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和关键战略资源。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稀土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
近些年来,我国围绕稀土行业准入标准、行业整合、环境保护等方面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有效促进和保障了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我国稀土管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覆盖全产业链的管理职责、监管措施有待完善,产业创新能力和绿色化智能化水平亟需提高,行业秩序需要进一步规范,整治非法开采或非法冶炼分离、无指标或超指标生产、买卖非法稀土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手段不足、处罚力度不够。
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为稀土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总结近年来各地区稀土管理实践经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向国务院报送了《条例(草案送审稿)》。
司法部在广泛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入开展调研,听取有关企业、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对重点问题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
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和产业安全。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建立稀土全产业链监管体制机制,提高产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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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本)
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项目的设立和布局
(一)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含稀土资源综合回收利用企业的冶炼分离项目,下同)应符合国家资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等要求。
(二)开采稀土矿产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计划进行开采,严禁无证、越界开采和超总量控制指标开采,严禁选用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采选矿工艺。
(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投资项目应按照《政府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经核准后方可建设生产。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生产规模
企业或大型稀土集团生产规模:
混合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0000吨/年(以氧化物计,下同);氟碳铈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吨/年。
禁止开采单一独居石矿。
使用混合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8000吨/年;使用氟碳铈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使用离子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00吨/年;稀土资源综合回收利用企业的冶炼分离项目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00吨/年。
以上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
(二)工艺及装备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行业
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成熟技术。
不得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高能耗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中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生产落后产品。
混合型稀土矿、氟碳铈矿开发应建有完备的三废处理设施,专门的废石场和尾矿库。
离子型稀土矿开发应采用原地浸矿等适合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工艺,禁止采用堆浸、池浸等国家禁止使用的落后生产工艺。
采用氨皂化稀土冶炼分离工艺的项目须建有完备的氨综合回收利用设施并正常运行,且各项排放指标达到《稀土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应采取清洁高效萃取分离工艺,不得采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落后生产工艺。
三、能源消耗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应采用先进工艺和装备,有完善的节能措施,能源消耗须达到《稀土冶炼加工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9435-2012)要求。
电机、水泵、变压器等通用设备满足相应能效标准限定值要求,应依据《节约能源
法》接受节能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资源利用
混合型稀土矿、氟碳铈矿采矿损失率和贫化率不得超过10%,一般矿石的选矿回收率达到75%以上(含,下同),低品位、难选冶稀土矿石选矿回收率达到65%以上,生产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85%以上。
离子型稀土矿采选综合回收率达到75%以上,生产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处理混合型稀土矿和氟碳铈矿的冶炼分离项目,从稀土精矿到混合稀土,稀土总收率大于92%,从混合稀土到单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总收率大于96%;处理离子型稀土矿的冶炼分离项目,从混合稀土到单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总收率大于94%。
稀土资源综合回收利用企业的冶炼分离项目,从混合稀土到单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的稀土总收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环境保护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应符合区域环保规划,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落实规划环评,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全国主体功能区划中划定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
(二)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
(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应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执行《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按照有关法律和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有效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及时公开监测数据,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按要求进行排污申报、履行排污缴费等环保义务。
(四)稀土矿山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按照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
对含伴生放射性元素的稀土矿山,应采取相应的辐射
防护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
(五)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含钍、铀等放射性废渣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要求,严格进行管理。
(六)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达到《稀土冶炼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Ⅱ级水平;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七)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按规定制定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定期演练。
六、产品质量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法》,应当有独立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有健
全的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七、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消防和社会责任
(一)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建设项目必须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稀土矿山开发建设项目需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严格遵守安全评价和职业危害评价制度,达到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法律法规要求。
(二)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条件。
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对重大危险源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设施。
尘毒作业场所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过程涉及放射性污染物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GB14585-93)、《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及《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39-2002)等法律法规要求,配套建设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
(四)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项目设计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执行,消防验收手续齐全。
生产过程要严格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五)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
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在B级及以上。
八、其他规定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设立的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
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应符合上述规范条件。
列入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
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相关政策将不予支持。
(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有关标准和行业政策、法律法规若进行了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7月26日公布的《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3号)同时废止。
(四)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
行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