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v0
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办法(暂行)1 目的为建立待岗员工管理机制,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待岗员工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2 适用范围2.1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期内的全体员工。
3待岗情形和条件3。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待岗:3。
1。
1 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和、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3.1.2 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3.1。
3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3。
1.4 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3。
1。
5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3.1。
6 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3.1。
7 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岗位上工作的。
4 权责4.1 用人部门、综合管理部负责待岗员工的管理、培训、培训考试及考核等管理工作。
4。
2 待岗人员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到公司报道、积极参加培训学习、培训考试等公司安排的事项。
5 待岗审批流程5。
1 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并填写《XX项目/部门待岗人员明细表》,报综合管理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5.2 综合管理部向待岗人员下发《待岗通知书》.因工程项目、工程任务原因涉及较多人员的,公司直接发《待岗通知》,《待岗通知》作用等同于《待岗通知书》。
6 待岗管理6。
1 待岗员工由综合管理部或所在部门安排放假待岗、组织培训或安排临时工作。
6.2 待岗人员的考勤管理6。
2.1待岗期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考勤管理相关规定,每天打上、下班卡。
一整天未打卡同时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6.2。
2放假待岗人员必须按公司规定及要求及时回公司报道,未按公司要求报道的需办理请假手续。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连续两次请假的视为旷工。
6。
2.3待岗期旷工的,第一次旷工,需乐捐200元员工活动费;第二次旷工,需乐捐300元员工活动费;第三次旷工,公司有权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员工待岗下岗管理暂行办法
XX公司员工待岗下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发展目标,进一步深化员工动态管理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规范企业内部待岗、下岗(以下简称待岗、下岗)员工的管理,促进企业内部员工合理流动,结合公司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待岗员工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但因机构调整、任务变化、考试考核等原因短期内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
第三条下岗员工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但长期未能竞争上岗,或者因违规违纪等原因受到处罚而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电力公司直属各单位(含控股公司)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长期职工(以下简称员工)。
第二章待岗、下岗员工的范围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列入待岗范围:(一)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种上岗考试不合格的员工;(二)在企业年度绩效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员工;(三)在企业人力资源优化组合、竞聘上岗中,未被组合或聘用的员工;(四)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和电力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未持有职业(工种)资格证书的员工;(五)因企业机构调整或任务变化未能上岗的员工;(六)严重违章或一年内重复发生一般违章的员工;(七)因其他原因被企业确定的待岗员工。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列入下岗范围:(一)待岗期满,仍未重新上岗的员工;(二)因违反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受到处罚且下岗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三)因违章造成人员责任事故或在一年内重复发生严重违章的员工:(四)违法、违规、违纪受处分而下岗的员工;(五)因其他原因被企业确定的下岗员工。
第三章待岗、下岗员工的管理及工资待遇第七条待岗、下岗员工均实行脱产培训。
培训期间,待岗员工人事关系不变,由原所在部门管理。
下岗员工由各企业人力资源、教育培训部门进行管理。
第八条待岗、下岗员工应服从企业管理,积极参加企业举办的待岗、下岗培训,服从企业的工作分配。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企业举办的待岗、下岗培训的,按旷工处理。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待岗人员的管理,切实保障待岗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根据城建集团城建人发(1999)309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内部待岗人员,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不含农民合同制工人)中,因单位生产经营、临时性施工任务不足、工程项目解体、业务岗位人员富余、业务能力一般等原因而下岗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如遇生产、经营、或机构解体、编制调整等方面的原因需要安排职工待岗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各单位在安排职工待岗前,需首先征求同级工会意见。
第二章待岗范围及程序第五条项目经理部工程竣工或宣布解体,除公司规定的留守人员外,其他管理人员、工人统一将实力关系转入人才管理服务中心。
第六条公司机关因机构变动、编制调整压缩而业务系统已无岗位安排的编外、富余人员;一个月内由系统提出意见,将实力关系从机关转入人才管理中心。
第七条各专业分公司因生产任务不足、施工淡季等原因出现人员富余时,采取内部待岗,内部分流;确因业务岗位调整,出现管理人员富余时,先由公司业务系统在公司范围内调剂安置,因无岗位或本人能力原因不能安排的,方可转入人才管理中心。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因生产条件、材料、资金、冬施、甲方等原因影响,出现短时间停工,人员过剩,而内部无法调剂的,采取内部待岗。
并将职工待岗计划、原因、时间、人员、岗位(工种)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研究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经公司批准的单位内部待岗职工的待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其实力关系不得转入人才管理服务中心。
第十条待岗人员的再上岗,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各管理系统,根据各单位生产任务需要,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调剂。
仍不能安排岗位的人员,继续留在人才管理服务中心,时间过长(超过三个月),按市劳动局京劳就发(1998)1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下岗手续。
待岗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待岗管理是指员工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止工作,但保留劳动关系和一定待遇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待岗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待岗条件第五条员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待岗:(一)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产业结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原因,暂时不需要该员工从事原工作;(二)员工本人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经医疗机构证明,需要暂时休养;(三)企业因经营困难,暂时无力支付员工工资,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同意待岗;(四)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待岗的情形。
第六条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待岗:(一)正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二)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三)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四)其他不符合待岗条件的员工。
第三章待岗程序第七条员工申请待岗,应当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待岗原因。
第八条单位收到员工待岗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经审核同意待岗的,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待岗协议,明确待岗期限、待遇、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十条待岗协议签订后,单位应当将待岗员工名单、待岗期限、待遇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章待岗待遇第十一条待岗期间,员工的工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待岗员工的基本工资按照原工资的80%支付;(二)待岗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三)待岗员工的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如有特殊困难,可以向单位申请临时救助。
第五章待岗解除第十三条待岗期限届满或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待岗协议终止:(一)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员工上岗;(二)员工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经医疗机构证明,需要继续休养;(三)员工提出解除待岗协议;(四)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待岗协议的情形。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待岗人员管理,保障公司和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待岗人员。
三、待岗人员定义待岗人员是指因公司生产经营调整、岗位优化、个人能力与岗位不匹配等原因,暂时离开原工作岗位,等待重新安排工作的员工。
四、待岗审批程序1、部门提出:由员工所在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出待岗人员名单,并填写,说明待岗原因。
2、人力资源部门审核:人力资源部门对部门提交的进行审核,核实待岗原因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3、公司领导审批: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五、待岗期间待遇1、工资待遇(1)待岗第一个月,按照原岗位工资标准的____%发放工资。
(2)从第二个月起,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____%发放生活费。
2、社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待岗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3、其他福利待岗人员不再享受原岗位的其他福利待遇,如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餐补等。
六、待岗人员培训1、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待岗人员的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素养培训等。
2、待岗人员应按时参加培训,培训期间的表现将作为重新安排工作的参考依据。
3、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但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七、待岗人员管理1、待岗人员应在接到待岗通知后的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将工作相关物品交回原部门。
2、待岗人员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和培训。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工作,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4、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与待岗人员沟通,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就业意向,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八、重新上岗安排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待岗人员的实际情况,优先安排待岗人员重新上岗。
2、重新上岗的人员,按照新岗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标准执行。
3、待岗人员应服从公司的重新上岗安排,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推进和完善集团公司“三项制度”改革,优化企业内部人力资源配置,规范员工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本办法所称待岗,是指员工因本办法所列原因住手正常工作,但仍与集团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情形。
第二章待岗员工的确定程序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待岗处理:(一) 因公司机构调整、合并或者项目工作人员因项目结束或者转场,暂在家待命人员;(二) 在集团公司总部、权属各单位岗位竞争中落岗的人员;(三) 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四) 违纪员工。
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进行待岗处理:(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或者集团公司规定需进行其他形式处理的。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由所在单位研究后确定为待岗员工,将《待岗决定通知书》送达本人,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员工接到《待岗决定通知书》后,在五日内交接原岗位的工作,到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到,逾期不到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待岗员工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主要事项有: 1、培训、考勤等日常管理; 2、待遇的落实; 3、通告岗位需求信息; 4 协助处理待岗员工的其他事宜。
员工自接到《待岗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待岗期,第四条第一款待岗人员待岗期最长普通不超过 1 年;第四条二、三、四款待岗人员待岗期最短为 1 个月,最长普通不超过 6 个月。
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款原因待岗的员工,待岗期间所在单位应为其提供培训、上岗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机会,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培训或者调岗的按旷工处理。
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四种情形之外,因个人原因长期不在岗的员工,所在单位应提供工作岗位,书面通知其上班,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的按旷工处理。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增强员工工作的责任心和进取心,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职正式员工。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行之一,实行待岗管理(一)因受岗位定员限制未能竞聘上岗的;(二)劳动态度、业务素质、工作技能等不胜任本职工作的;(三)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四)不服从领导安排,且无正当理由;(五)年末考核不合格;(六)公司认为应以待岗处理。
第四条待岗程序1、员工所在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待岗的意见,填写《员工待岗审批表》。
2、人力资源部对待岗意见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交总裁办公会研究确定。
3、待岗人员确定后,由人力资源部下发《员工待岗通知书》通知所在部门,并由所在部门通知本人,待岗人员应自接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交接手续,并持相关证明到人力资源部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培训仍不能上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待岗员工待遇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津贴。
待岗员工从次月起改发生活费,不少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待岗员工管理1、待岗员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2、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加强思想和业务学习,提高对所犯错误的认识,认真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争取重新上岗。
3、对在待岗期间拒不服从公司管理的员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待岗员工须在待岗期满前一周向人力资源部递交待岗期间总结,申请重新上岗,人力资源部和相关部门协商后提出工作安排意见报总裁批准后准予上班。
第八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培养员工工作的责任心和进取心,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体制是本办法。
待岗管理办法
待岗员工管理暂行办法一、目的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建立适应公司管理需要的用人机制。
依据国家、地方劳动法规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公司在册的企劳制员工.三、定义本暂行办法中的“待岗"是指因身体不适应岗位要求、员工本人原因申请离(换)岗、政策性减员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退出工作岗位进行治疗、休养或转岗培训、待上岗(内退人员和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条件出现而未办理手续的人员除外)。
四、职责(一)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待岗员工的管理和待遇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相关政策的实施.(二)分公司1.检查、监督、指导属地各单位待岗员工的管理.2.办理属地各单位待岗员工的调动手续。
(三)综合服务事业部负责待岗员工日常管理工作。
(四)其他事业部负责提出本事业部政策性减员计划。
负责本事业部所属员工的考核工作,提出拟退出本事业部转给综合服务事业部安排治疗、休养、转岗培训和待上岗员工的建议和考核结果。
— 1—负责本事业部所使用的综合服务事业部低岗位员工的考核工作,向综合服务事业部退回经考核不合格的员工。
五、管理程序(一)身体不适应岗位要求1.指因工负伤、非因工负伤、非职业病生病原因,被单位所在地的海洋石油职工医院或县级以上的医院诊断需离岗治疗、休养三个月以上员工;或因工负伤、非因工负伤、非职业病生病原因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需要安排转岗的员工.2.体力、精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年龄偏大(超出岗位素质要求的年龄)需离开现岗位的员工。
(1)因身体原因不能适应原岗位上工作要求,所在事业部无法安排其他岗位工作时,由事业部提出调动申请,经属地分公司审核并确认属地其他事业部暂时无合适岗位安排的员工,转综合服务事业部管理。
(2)员工属地分公司办理员工调动手续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综合服务事业部属地分部负责接收和管理.(3)如员工身体康复,根据个人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按照双向选择、竞聘上岗的原则参加相应岗位的上岗考核、竞聘,员工上新岗位后执行新岗位的工资待遇标准。
公司待岗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合理使用和开发公司人力资源,提高员工工作绩效,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劳动力合理流动机制,规范待岗培训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待岗培训是指员工退出原岗位后,为掌握新岗位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取得新岗位上岗资格或技能所进行的培训.第三条待岗培训对象(一)岗位履职不到位或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职责,多次考评成绩排名靠后人员;(二)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消极怠工,不服从部门管理的人员;(三)部门因生产经营和岗位优化调整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人员;(四)因工伤或病残不能适应现岗位的人员;(五)安全意识淡薄,经常违反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的人员.第四条待岗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通用性培训1.待岗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学习;2。
公司人事规章制度学习;3。
安全教育培训;4。
日常教育培训;5。
企业文化培训。
(二)专业性培训根据各二级单位所列岗位进行专业技能性培训。
(三)现场观摩或实践(四)集体劳动第五条待岗培训时间待岗培训时间原则上为3个月。
待岗员工培训期间积极主动,能熟悉掌握各项培训内容,经考试合格,可提前结束培训,根据各二级部门用工需求,进行重新上岗。
若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或因本人原因不能重新上岗,需延长培训时间。
第六条员工待岗培训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一)待岗员工在第一个月培训期间内,执行原岗位工资标准的80%;(二)待岗员工在第二个月培训期间内,执行原岗位工资标准的70%;(三)待岗员工在第三个月培训期间内,执行原岗位工资标准的60%;(四)待岗员工培训期间考核、考试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不能重新上岗,需延长培训时间.从第四个月开始,执行月度工资减半发放.(五)待岗员工培训期间享受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第七条待岗人员培训合格后的上岗安置各二级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岗位人员需求信息,从待岗培训合格人员中采取合理安排上岗和自荐上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人员补充;待岗人员多于岗位人员需求时,由二级部门采取竞聘方式择优选聘上岗。
公司待岗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待岗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待岗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促进其再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因公司业务调整、岗位变动等原因暂时离岗的员工。
第三条培训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位待岗员工都能得到合适的培训机会。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四条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专业技能培训:针对员工原岗位或潜在岗位的专业技能提升。
2. 通用能力培训:如沟通能力、团队协作、时间管理等。
3. 职业素养培训:包括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
第五条培训内容应根据市场和公司发展需要,定期进行更新和调整。
第三章培训方式第六条培训方式可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 内部讲师授课。
2. 外部专家讲座。
3. 在线课程学习。
4. 工作坊和研讨会。
第七条培训应注重实践性,鼓励员工参与实际操作和案例分析。
第四章培训计划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公司战略和员工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第九条培训计划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预算。
第五章培训实施第十条培训实施前,应进行充分的宣传和动员,确保待岗员工了解培训信息。
第十一条培训过程中,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反馈机制,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二条培训结束后,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章培训效果评估第十三条培训效果评估应包括员工满意度、知识掌握程度、技能提升情况等。
第十四条评估结果应作为改进培训内容和方法的依据。
第七章激励与约束第十五条对于积极参与培训并取得显著进步的员工,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于无故缺席培训或培训效果不佳的员工,公司应进行提醒和指导。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通过上述办法,公司旨在为待岗人员提供一个系统化、专业化的培训体系,帮助他们提升个人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为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管理行为,提高待岗人员工作效率,保障待岗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及个人对待岗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暂时没有合适的工作岗位,但仍然以持续就业为目标,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帮助和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阳光和人性化的原则。
第二章待岗人员管理机制第五条待岗人员管理机制包括信息登记、动态管理、培训转岗、社会保障等环节。
第六条待岗人员应按照单位或个人的要求进行信息登记,提供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技能特长等相关信息。
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并由待岗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待岗人员动态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待岗人员的信息变动情况,并做出相应的管理决策。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待岗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转岗安排,提升其就业竞争力和技能水平,鼓励其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活动。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应与正式员工相同。
第十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管理制度,做好获取、使用、保护和处理待岗人员的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待岗人员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待岗人员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得因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婚姻状况、政治观点、宗教信仰等原因被歧视。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从单位或个人的管理,不能擅自离开待岗岗位,不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应积极参与培训和转岗安排,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和竞争力。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有权要求单位或个人提供工作机会和培训机会,不得将其用于不合理竞争或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有权了解自身待岗期限和待遇,对单位或个人的处理决策有权进行申诉和求救。
第四章待岗人员管理的责任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
电力公司员工待岗下岗管理暂行办法(DOC6)
电力公司员工待岗下岗管理暂行办法(DOC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进展目标,进一步深化员工动态管理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规范企业内部待岗、下岗(下列简称待岗、下岗)员工的管理,促进企业内部员工合理流淌,结合公司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下列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待岗员工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但因机构调整、任务变化、考试考核等原因短期内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
第三条下岗员工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但长期未能竞争上岗,或者者因违规违纪等原因受到处罚而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电力公司直属各单位(含控股公司)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长期职工(下列简称员工)。
第二章待岗、下岗员工的范围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列入待岗范围:(一)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类上岗考试不合格的员工;(二)在企业年度绩效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员工;(三)在企业人力资源优化组合、竞聘上岗中,未被组合或者聘用的员工;(四)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与电力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未持有职业(工种)资格证书的员工;(五)因企业机构调整或者任务变化未能上岗的员工;(六)严重违章或者一年内重复发生通常违章的员工;(七)因其他原因被企业确定的待岗员工。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列入下岗范围:(一)待岗期满,仍未重新上岗的员工;(二)因违反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受到处罚且下岗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三)因违章造成人员责任事故或者在一年内重复发生严重违章的员工:(四)违法、违规、违纪受处分而下岗的员工;(五)因其他原因被企业确定的下岗员工。
第三章待岗、下岗员工的管理及工资待遇第七条待岗、下岗员工均实行脱产培训。
培训期间,待岗员工人事关系不变,由原所在部门管理。
下岗员工由各企业人力资源、教育培训部门进行管理。
第八条待岗、下岗员工应服从企业管理,积极参加企业举办的待岗、下岗培训,服从企业的工作分配。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企业举办的待岗、下岗培训的,按旷工处理。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待岗人员的管理,保障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公司人力资源配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待岗人员的定义待岗人员是指因公司业务调整、组织机构变动、岗位撤销、个人工作能力不适应岗位要求等原因,暂时离开原工作岗位,等待公司重新安排工作的员工。
三、待岗人员的产生1、公司因业务调整、组织机构变动、岗位撤销等原因,导致部分员工无合适岗位安排的。
2、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应当待岗的。
4、其他因公司原因导致员工待岗的情况。
四、待岗人员的申报与审批1、当出现需要员工待岗的情况时,由所在部门填写《待岗人员申报表》,说明待岗原因、待岗时间等相关信息,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2、人力资源部门对《待岗人员申报表》进行审核,核实待岗原因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
3、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待岗人员办理待岗手续。
五、待岗人员的管理1、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管理。
2、待岗人员应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3、待岗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公司及时与其联系。
4、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六、待岗人员的待遇1、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公司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2、待岗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
3、待岗人员不再享受公司的其他福利待遇。
七、待岗人员的培训与再就业1、公司根据待岗人员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培训活动,帮助待岗人员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为重新上岗创造条件。
2、人力资源部门应积极为待岗人员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及时安排待岗人员重新上岗。
3、待岗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的培训和再就业安排,主动寻找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规范待岗人员的行为,保障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待岗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因公司生产经营调整、组织机构变动、岗位精简、个人能力不适应岗位要求等原因,暂时离开原工作岗位,等待重新安排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产生第四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员工可能进入待岗状态:1、公司因业务调整、生产任务不足等原因,需要精简岗位时,相关岗位上的员工;2、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较轻,不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4、其他因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导致员工待岗的情况。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第五条待岗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待岗人员档案,记录待岗人员的基本信息、待岗原因、待岗时间等。
第六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活动。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公司及时联系安排工作。
如因通讯不畅导致公司无法联系的,视为自动放弃重新上岗机会。
第四章待岗人员的待遇第八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第九条待岗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缴纳,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条待岗人员不再享受原岗位的津贴、补贴和福利。
第五章待岗人员的培训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待岗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发展需要,组织待岗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待岗人员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培训成绩将作为重新上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培训期间,待岗人员应遵守培训纪律,按时参加培训,完成培训任务。
第六章待岗人员的重新上岗第十四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优先安排待岗人员重新上岗。
第十五条重新上岗的待岗人员,应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管理、提升效能、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坚持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原则(二)坚持能上能下原则(三)坚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原则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主业划转、社会招聘员工。
第四条待岗的定义待岗员工指没有岗位但仍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五条待岗产生的原因(一)公司公开竞聘时,未竞聘到岗位的员工及未报名参加竞聘的员工;(二)部门内部月考核连续3次不合格的员工;(三)试岗期不合格的员工;(四)因个人原因主动辞去岗位的员工;(五)其他符合待岗条件的,经总经理办公会决定,需要的待岗的员工。
第六条待岗期间待遇(一)待岗生活费:员工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及工资性补贴,不参加绩效工资分配,发给待岗生活费(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二)社会保险:员工待岗期间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待岗人员管理(一)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待岗员工申请上岗的,根据公司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竞聘上岗,择优聘用。
(三)对待岗后重新上岗员工规定试岗期(3个月),试岗期间生活费标准(2000元/月)。
试岗不合格的,再次待岗。
(四)待岗员工由人力资源部直接管理,提供转岗培训,严格考勤制度。
(五)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员工在待岗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2、累计待岗满6个月的;3、试岗2次不合格的;4、员工拒绝上岗的;5、符合《劳动纪律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
(六)员工在待岗期间暂不批准年休假。
(七)员工待岗期间仍计算连续工龄。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企业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优化员工队伍结构,促进员工合理流动,充分调动在岗员工的积极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期内的全体员工。
第一条待岗情形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息工待岗:1.公司经营战略发生重大改变,原经营业务歇业或暂时停产;2.因工程项目完工,现无工作任务、项目任务不能衔接;3.经员工个人要求,中断工作去参加脱产学习、社会活动、休养等,经集团同意,可作为停薪留职性质的待岗。
第二条待岗审批程序:1.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集团总裁办公会(党群办列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2.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附件1),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附件2)。
第三条待岗期限:1.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OA邮件发送或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待岗期限最长为一年,待岗期限届满,重新安排上岗。
2.女员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
第四条待岗期间待遇:1.对于待岗正式员工,根据浙劳社厅字[2003]123号文件规定,企业需支付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为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待岗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其待岗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不变。
3.待岗期间可以计算为公司连续工龄。
4.待岗期间不参加提薪和年度绩效考核,不享受奖金及其他福利。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待岗人员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待岗人员。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认定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认定为待岗人员:1、因公司生产经营调整、组织机构变动等原因,导致工作岗位撤销或合并,暂无合适岗位安排的;2、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3、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4、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基于特殊情况给予待岗处理的;5、其他符合待岗条件的情形。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符合待岗条件的员工,由所在部门填写《待岗人员申请表》,详细说明待岗原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待岗原因及相关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六条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员工进入待岗状态,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通知待岗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待岗人员的待遇第七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第八条待岗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继续缴纳,其中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待岗人员自行承担。
第九条待岗人员不再享受公司的绩效奖金、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待岗人员的管理第十条待岗人员应在接到待岗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待岗手续,包括交接工作、领取待岗相关资料等。
第十一条待岗人员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学习等活动。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公司及时联系。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如有重新就业意向,应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就业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待岗人员进行调配,待岗人员应服从安排。
第六章待岗人员的培训与再就业第十五条公司将根据待岗人员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转岗培训等,提高待岗人员的就业能力。
员工待岗管理方案计划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方案计划暂行办法1.引言员工待岗管理是指在员工因其中一种原因暂时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时的一种管理方式。
对于企业而言,合理有效地管理员工待岗,可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本文将制定员工待岗管理方案计划暂行办法,以便企业能够根据该办法进行员工待岗的管理工作。
2.目的和范围2.1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员工待岗管理行为,保证员工待岗的公平、公正、公开,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的权益。
2.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员工待岗管理相关工作,包括员工待岗的申请、审批、安排等。
3.基本原则3.1公平原则员工待岗的安排应该公平公正,不得因种族、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等原因对员工待岗进行歧视。
3.2公开原则3.3协商原则员工待岗的相关事宜应该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4.员工待岗管理程序4.1员工待岗申请4.1.1员工需向企业提出待岗的书面申请,说明待岗的原因、时间和希望的待遇等。
4.1.2企业收到员工的待岗申请后,应尽快对申请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批准。
4.1.3如果员工的待岗申请被拒绝,企业应向员工说明拒绝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合理解释。
4.2员工待岗安排4.2.1企业应根据员工的待岗申请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员工待岗安排。
4.2.2待岗期间,企业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和相应的待遇,确保员工的基本生活权益。
4.2.3企业应主动配合员工待岗期间的培训和学习,提供适合的培训机会和资源。
5.员工待岗管理的监督和评估5.1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待岗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待岗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5.2企业应定期对员工待岗管理相关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6.员工待岗管理的奖惩措施6.1对于违反员工待岗管理规定的员工,可以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措施。
6.2对于积极参与员工待岗管理,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7.员工待岗管理的法律责任7.1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员工待岗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规范待岗人员的行为,保障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待岗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因公司生产经营调整、岗位优化、个人能力与岗位不匹配等原因,暂时离开原工作岗位,等待重新安排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产生第四条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业务调整、机构重组等,导致部分岗位撤销或合并,相关岗位人员可能成为待岗人员。
第五条员工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转为待岗人员。
第六条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按照公司规定需给予待岗处理的。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第七条待岗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待岗人员档案,记录待岗人员的基本信息、待岗原因、待岗时间等。
第八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公司及时与其联系安排工作。
如因个人原因导致无法联系,影响工作安排的,后果自负。
第四章待岗人员的待遇第十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第十一条待岗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缴纳,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不再享受原岗位的绩效奖金、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待岗人员的培训与再就业第十三条公司根据待岗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公司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待岗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为重新上岗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门应积极为待岗人员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优先在公司内部进行调配。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招聘活动,主动寻求再就业机会。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后,按照新岗位的薪酬待遇执行。
第六章待岗人员的解除劳动关系第十七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待岗期满,仍未重新安排工作的;4、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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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司用工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在职正式员工。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待岗管理:
(一)因受岗位定员限制,未能竞聘上岗的员工;
(二)因劳动态度、业务素质、技能或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适应岗位规范要求而未能上岗的员工;
(三)因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责令待岗的员工;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待岗:
(一)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待岗程序
由所在部门提出建议并书面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和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待岗人员确定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待岗通知书》通知所在部门,并由所在部门通知其本人,待岗人员应自接到通知3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并持相关证明到人力资源部或公司指定部门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经培训仍不能上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八条待岗员工待遇
(一)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各类奖金和津补贴,从待岗次月起改发生活费,待岗3个月内,生活费标准为1500元/月,待岗4-6月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月(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原工资标准作为档案工资封存,如遇统一的工资调整,届时可按规定相应调整其档案工资标准。
(二)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住房补贴按在岗时标准发放,工龄连续计算。
第九条待岗员工的管理
(一)待岗员工由人力资源部或公司指定部门负责管理。
(二)待岗员工要坚持正常上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争取竞争上岗或转岗。
重新上岗者,享受新岗位薪酬待遇。
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包括临时性工作)需补充人员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聘用待岗人员。
(四)对在待岗期间拒不服从企业和所在部门管理,不坚持正常上班,不遵守规章制度,或拒不参加培训学习和临时性工作的,应按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如上级另有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