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知识——法律基础知识与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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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知识——法律基础知识与相关法律法规
(一)基础知识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含义
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整体意志的法律制度的总和,它包括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概括为16个字,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和条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是:
1、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国家生活以及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外或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3、实现"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前者是指民主的制度、权利、结构、形式和程序均在法律制度中确定下来,使之具有法律的完备形态;后者是指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均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真正实现广泛的民主。
4、国家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形成和良性循环。
5、 "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制度得到有效的保障。
6、在司法和行政活动中普遍地尊重、保护盒实现人权。
7、国家的法律秩序稳定,违法犯罪现象得到有效的控制,人民安居乐业,生活幸福。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条件是: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完善。
3、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和全体公民道德观念、法制(法治)观念、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
4、立法体制、司法体制的改革和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等等。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的,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修订。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我国宪法总纲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即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具体体现。
人民民主专政是一种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有机结合的国家制度。人民在数量上占了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在我国现阶段,人民的范围包括以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为主义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用户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用户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而人民的敌人只包括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对人民实行民主,就是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措施,保证人民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权力,按照
人人平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管理国家,实现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地位。对敌人实行专政,就是要由人民对敌人实行以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的统治和镇压,以维护国家政权的人民性。
民主和专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方面和专政方面是辨证统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是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的保障。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和履行的最主要的义务,又称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宪法第二章集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具体有:
1、政治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的自由。
3、人身自由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相关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4、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6、特定人的权利。所谓特定人是指包括妇女、母亲、儿童、老人、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内的人员。
7、监督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同时规定,公民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国家机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要认真查处,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公民因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对诬告陷害别人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国家对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要求,是公民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的、也是最主要的责任。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制度,而且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的关系的制度,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的制度,以及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制度。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时人民代表大会的首要特征。这种选举实质上是一种委托,把本来属于人民的权力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由这些代表去代表他们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负责。选民或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