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移交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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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建设工程竣工

档案移交承诺书

编号:201 - 号工程名称: 批文号: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地址: 总投资:

结构类型: 建筑面积:

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甲方: 克拉玛依市城建档案馆

地址: 克拉玛依市友谊路255号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乙方:建设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邮编:

第一条承诺书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

设档案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克拉玛依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就工程竣工档案移交签定本承诺书。

第二条移交范围和要求:本工程项目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及场外工程(含道路、管线等)施工准备、施工及竣工三个阶段中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管的文件材料均属移交范围。列入移交范围的竣工档案必须是原件,并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50328-2001)要求组卷,确保档案完整、齐全和准确。重点工程、重大工程必须移交声像资料(含照片、录音、录像带)。

第三条移交时间:工程竣工档案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移交。

第四条甲方承诺:

1、向乙方提供城建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并及时对乙方城建档案人员进行上岗培训。根据乙方要求对工程竣工档案的形成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2、收到乙方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后,及时参加验收会,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档案验收整改意见。预验收符合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认可书》、工程竣工档案全部移交并审核合格后,发给《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证》。

3、接收工程竣工档案后,应出具《城市建设档案移交书》。

4、甲方可受乙方的委托对其档案资料进行组卷装订和其他

综合服务。

第五条乙方承诺:

1、乙方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城建档案工作,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归档工作,按移交的要求向甲方做好工程竣工档案的移交工作。

2、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甲方参加,在收到甲方告知的工程档案整改意见后,应及时配合整改。预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竣工备案。

3、因故改变、停建或缓建的工程项目,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做好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六条违诺责任:

1、甲、乙双方对各自承诺负有法律责任,必须严格履行。

2、甲方违诺:不进行业务指导,不参加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档案符合归档要求的情况下,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认可书》、《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证》、不出具《城市建设档案移交书》,按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部令第9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3、乙方违诺:不通知甲方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预验收,不按规定时限移交工程竣工资料,或竣工资料不合格,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建设部令第90号第十四条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其他:

1、受克拉玛依市城建档案馆的委托,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小区建设单位以及市政设施管理处等单位配合做好与相关专业管线单位

签定《承诺书》的工作。

2、本工程共有管线种,分别为:

给水:管径:毫米,长度米;

排水(雨水、污水):管径:毫米,长度米;燃气(煤气、天然气、液化气):高、中、低压;

电力(供电、路灯):千伏,长度米;

通讯(市话、长话、有线电视、各种专业通讯):孔,长

度米;

热力:管径:毫米,长度米;

工业管道:(氢、氧、炔、石油、排渣等):管径:毫米,长度米;

人防:平方米。

第八条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本《承诺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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