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适格客体的判断标准

合集下载

《专利权的客体》课件2

《专利权的客体》课件2

保护专利权需要注意的事项
• 及时申请专利保护,尽早将创新成果纳入保护范围。 • 定期维护和更新专利权,确保其在法律上的持续有效。 • 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合作。 • 跟踪市场和竞争动态,有效防范和应对专利侵权风险。
专利图纸
通过详细的图纸描述和说明,展 示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 和实施细节。
专利权要求
专利权中的要求非常重要,它规 定了专利权的范围,即专利权所 保护的技术内容。
对客体的要求
新颖性
发明必须在全世界范围内是 新的,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 或公开过。
创造性
发明必须有一定的技术进步 性,不能是属于常规技术发 展的日常改进。
工业适用性
发明必须具备实际的工业应 用价值,能够应用于生产或 者服务领域。
专利权的主体
1 个人发明者
个人发明者在专利权的主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的创造力推动了技术的创新。
2 企业组织
企业组织通常拥有更多资源,能够进行更加复杂和大规模的创新活动。
3 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专利权的申请、审查和维护工作,保护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专利权的客体》PPT课 件
欢迎大家来到专利权的世界!在这个课件中,我们将深入了解专利权的客体、 保护和实现方式以及专利侵权行为等重要内容。
专利权介绍
专利权是一种法律制度,授予发明者对其发明进行独占性利用的权利。它是 创新活动的重要产物,也是激励创新的重要手段。
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申请
无论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只有 在经过专门的审查程序后,才能 成为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实现方式
1
专利许可
专利持有人可以将专利权授权给他人使用,以获取授权费或技术交流的方式实现 专利权。

怎么判定专利侵权有什么判定原则

怎么判定专利侵权有什么判定原则

怎么判定专利侵权有什么判定原则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他人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涉及专利权范围的产品或方法。

判定专利侵权是需要进行详细的审查和分析的,下面将介绍一些判定专利侵权的原则和方法。

一、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是否适格:适格的行为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涉及到侵权的可能主体有制造商、销售商、进口商等。

对于行为主体的确认,一般需要确定是否存在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行为。

二、专利权是否有效:专利权的有效性是判定侵权的重要前提条件。

对于专利权的有效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是否满足专利法的申请条件:包括是否属于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实际可行性等。

2.是否满足专利法的新颖性要求:是否在专利权申请日之前,该技术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公开发表或者公开使用。

3.是否满足专利法的创造性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即在该领域的技术人员普通技术能力水平的基础上,具有突出的创造性。

4.是否满足专利法的可实施性要求:是否有实施该技术的充分技术方案。

三、对专利侵权范围的判定:专利侵权范围的判定是判定专利侵权的核心问题。

1.专利权要求书的解释:专利权要求书是专利的文本,它规定了专利权的范围。

对于专利权要求书的解释,需要了解专利权要求书中的专利权项(即独立权利要求和依赖权利要求)以及专利权要求书的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例示部分。

通过对专利权要求书的解释,可以确定专利权范围。

2.技术领域内的一般知识:技术领域内的一般知识是指在技术领域内,专业人士普遍掌握的常识、基础知识和常用手段。

在判定专利侵权过程中,需要结合技术领域内的一般知识,判断该行为是否超出了技术领域内的一般知识范围。

四、确定侵权行为的主观因素:判定专利侵权还需要考虑侵权行为主体的主观因素。

1.有意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侵权产品或方法;2.有知识侵权的行为主体,即行为主体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其行为侵犯了专利权。

需要注意的是,判定专利侵权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全面、综合地考虑各种因素。

新业态形式下专利审查的客体判断

新业态形式下专利审查的客体判断

242理论研究1 引言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中央提出要将“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

新业态技术内容包括算法建模、用户体验、新兴技术等,特别是大数据处理、人工智能技术在各个传统领域的渗透融合,涉及人的参与的数据挖掘,以及在传统领域及新兴领域中关于问题和对象的转变。

2 新业态形式下对“技术方案”的判断思路2.1 客体判断理论阐述 新业态形式下我们需要以崭新的视角看待《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关客体的判断标准。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审查指南》中,又对《专利法》第2条第2款进行了解释: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客体。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称技术手段、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是技术方案判断的三要素。

在目前的专利审查过程中,我们正是通过三要素进行客体的判断。

利用三要素进行客体的判断,需要考虑要解决的问题与所采用的手段的集合之间的关系是否受到自然规律的约束。

但是《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都没有对自然规律作详细说明。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自然规律是指“存在于自然界的客观事物内部的规律”,即物质运动固有的、本质的、稳定的联系。

现代自然科学揭示的规律大体有两类,即机械决定论规律和统计学规律。

(1)机械决定论规律。

按照这种规律,物质系统在每一时刻的状态都是由系统的初始状态和边界条件单值地决定的。

(2)统计学规律。

这种规律是由大量要素组成的系统的整体性特征,而系统中的任一单个要素仍然服从机械决定论的规律。

一般而言,在利用机械决定论规律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手段必然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其通过技术手段解决的问题是技术问题,实现的效果为技术效果。

专利类型专利适格

专利类型专利适格
权人。
专利权转让需经过专利局登记 公告,并需要办理专利权变更
登记手续。
专利权转让可以是部分权利转 让,也可以是全部权利转让。
专利权转让可以是永久性转让 ,也可以是有期限转让。
专利权许可
专利权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将其拥有的 专利使用权许可给他人使用,被许可 人需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用。
专利权许可需签订书面合同,并需要 经过专利局登记公告。
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
担法律责任。
海关保护
专利权人可以向海关申 请扣留侵权产品,以防 止侵权产品进入国境。
维权援助
政府设立的维权援助中 心可以为专利权人提供 法律咨询、维权指导等
服务。
05
专利权转让与许可
专利权转让
01
02
03
04
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权人将其 拥有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受让 人,受让人从而成为新的专利
专利权保护期限
发明和实用新型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可续展
在保护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续展,但需缴纳相关费用。
专利权保护措施
行政保护
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向专 利行政部门提出侵权投
诉来维护自身权益。
司法保护
为公众所知,以及是否属于现有技术的
范畴等因素。
创造性原则
创造性原则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相 对于现有技术来说是独一无二的、前所未有的。
创造性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的重要标准之一,只有具备创造性的发明创造才 能够获得专利保护。
在审查创造性时,审查员会考虑该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 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以及是否能够为产业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等因素。

最新整理从Enfish案和LI案简析美国软件专利适格客体的判断标准.docx

最新整理从Enfish案和LI案简析美国软件专利适格客体的判断标准.docx

最新整理从Enfish案和TLI案简析美国软件专利适格客体的判断标准从Enfish案和TLI案简析美国软件专利适格客体的判断标准Alice Corp. v. CLS Bank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在20xx年针对美国专利法第101条专利适格主题作出的重要判决,在此案例之后,不论是在美国商标专利局的专利审查程序还是在双方复审(Inter Partes review,IPR)无效程序中,与软件相关的专利申请都倍受挑战而被大量驳回或者被无效。

据统计,Alice案之后,软件相关的美国专利申请的授权率由47%骤降至3.6%,而受其影响,利用双方复审程序无效成功率也创新高,达到惊人的87%。

后Alice时代美国软件专利适格主体的判断为什么后Alice时代美国专利软件会面临这么大的困境,这就不得不提到Alice案中最高院对Mayo两步测试的新解释,最高院认为所有被挑战不满足专利适格客体的软件专利(或者其他有客体问题的专利,例如商业方法),均需要通过Mayo两步测试才能被认定有效。

所谓的Mayo两步测试,第一步是判断该专利要求保护的内容是否属于自然规律、自然现象或者抽象概念;如果属于三者之一,第二步再行判断该专利是否存在足以确保整体专利方案“明显多于”(significantly more)非适格客体的发明概念,也就是说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否带来了与众不同的技术改良,而使得该专利被转换为适格客体。

而对于大部分美国软件类专利而言,往往在第一步时会被认定属于抽象概念(abstract idea),然后在第二步时被认为仅仅是利用了计算机实现了常规的组织行为或者商业方法,因此不属于适格的专利客体,从而被认定不具备可专利性。

Enfish案和TLI案而最近的一个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Circuit,下简称CAFC)的案例(Enfish LLC v. Microsoft Corporation,Fed.Cir., 20xx,下简称Enfish案)给后Alice时代的美国软件专利带来了一缕曙光。

专利审查中的判断客体是什么

专利审查中的判断客体是什么

专利审查中的判断客体是什么行确定外,还应当根据简要说明中是否写明请求保护色彩、“平面产品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简称为不限定边界) 等内容加以确定。

无效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涉案专利,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的判断客体简称对比设计。

外,还应当根据简要说明中是否写明请求保护色彩、“平面产品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 (简称为不限定边界) 等内容加以确定。

判断客体的涉案专利有下列六种类型:(1)单纯形状的外观设计单纯形状的外观设计是指无图案且未请求保护色彩的产品的形状设计。

(2)单纯图案的外观设计(3)形状和图案结合的外观设计形状和图案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未请求保护色彩的产品的形状和图案设计。

(4)形状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形状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请求保护色彩的无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设计。

(5)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请求保护色彩的并且不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的图案和色彩设计。

(6)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请求保护色彩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设计。

判断主体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

不同种类的产品具有不同的消费者群体。

作为某种类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应当具备下列特点:有常识性的了解。

例如,对于汽车,其一般消费者应当对市场上销售的汽车以及诸如大众媒体中常见的汽车广告中所披露的信息等有所了解。

常用设计手法包括设计的转用、拼合、替换等类型。

(2) 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第二章 专利保护的客体

第二章 专利保护的客体

足球比赛规则。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是指确定或消除有生命的人体和动物体 病症及病因的步骤过程。 其实施对象是人或动物。
出于社会利益的考虑,不允许某个医生 对疾病诊断和治疗过程进行垄断,因此不 能授予其专利权。
但是,对人或动物的血液、毛发、 尿样、粪便等脱离了人体的物质的化 验方法则不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 法,只要其具备专利条件,可以被授 予专利权。 同样,诊断或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 或器械等,只要其具备专利条件,可 申请被授予专利权。
第二章
专利权客体
我国专利权的客体有三种: 发 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一、发 明
(一)概念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 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特征:
1.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
不是单纯揭示自然规律的理论;
(如,牛顿定律;哥白尼天体运行学说)
是解决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2.发明是一种具体的技术方案
不是单纯地提出课题或者设想。 (例如,太空电站。)
当然,并不要求必须已经实施过。
3.发明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
与现有技术相比,必须是前所未有的; 必须具有实质性的进步。
4.发明必须是一种符合法律要求 的技术方案
必须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三)发明的种类
产品发明 ◆ 方法发明 ◆ 改进发明

产品发明,是指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 能以有形形式表现的各种制成品或产品。
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如液体、气体、 粉状物等,都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
3、定义中的“其结合”,是指形状和构
造的结合;也包括产品和产品的结合。
例如,螺栓和螺帽、锁和钥匙、带橡皮 的铅笔 等。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 保护客体的区别:

最新整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docx

最新整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docx

最新整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前述条款是对可获得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一般性定义,由此可得出外观设计的三要素——形状、图案和色彩,同时还明确了保护客体应满足的四个条件——产品、美感、适于工业应用和新设计,下文中笔者将对外观设计保护客体作出详细的分类解析。

一、三要素作为外观设计产品,其三要素应当是稳定的,不能处于一种非常态或不可预知的变化状态下进行保护。

故而,下述情况不能作为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

首先,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由于内含物质的不固定性,使该产品没有固定状态,不能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

其次,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例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

手帕作为外观设计产品,其处于动物形态下是一种非常规状态,是可变的,故不能以此来进行外观设计申请。

再次,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

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xxxx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

由于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会由于产品断电、通电状态的改变而消失或改变,其不具有一个稳定的状态,不能作为外观设计保护客体。

二、产品20xx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1节规定,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其载体应当是产品。

产品,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生产出来的物品。

基于产品的定义,以下内容将被排除在外观设计保护客体之外。

1、自然物不是人类生产出来的产品;农产品、畜产品中包含有植物、动物等,也不能认为是人类自行“生产出来的物品”,不符合产品定义,故均被排除在外观设计保护客体之外。

2、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棋子等,由于其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产品,不能作为外观设计保护客体。

专利适格性

专利适格性

專利審查實務基準彙編
• 「在請求項中簡單附加電腦軟體或硬體,無法使原本 不符合發明之定義的申請標的(如數學公式、商業方 法等)被認定符合發明之定義。請求項中藉助電腦軟 體或硬體資源實現方法,若僅是利用電腦(或網路、 處理器、儲存單元、輸出入裝置)取代人工作業,且 相較於人工作業僅是使速度較快、正確率高、處理量 大等申請時電腦之固有能力,難謂其具有技術思想, 此時該電腦軟體或硬體無法令原本不具技術性的發明 內容產生技術性。
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
• 第 21 條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 方法 – 倘以應用、使用或用途為申請標的之「用途發明」,則視 同方法發明 – 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 – 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 – 微生物
物的 發明
物品:例如具有一定空間之機器、裝置或產品 等 物質:例如化學物質或醫藥品等
專利類型 專利適格性
楊智傑老師
專利種類
發明專利 patent 新型專利 New model 設計專利 New design 係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專利法第2 條),其分為物品發明及方法發明兩種(專利法 第56條)。 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 造或裝置之創作(專利法第93條)。 係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 視覺訴求之創作(專利法第109條第1項)。
– 找到自然界中原本已經客觀存在的事物,例如天然礦石、 微生物,非創作
– 必須以發現之事務為基礎,進一步加以運用
• 例如發現某一材料在一定溫度下具有某種特性,而利 用此特性做成具有特定功能之物品
• 將其自天然物分離,成為化學物質或成為「純培養物」 之微生物 • 新用途之發現
發明、新型:技術思想上之創作
• 將三、四、五項刪除,是因為其非利用自然法則,原 本就不具專利性

人工智能专利申请的专利保护客体判断

人工智能专利申请的专利保护客体判断

公告,对于包含算法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特征的专利申请,如何判断其是否符合专利保护客体、如何进行创造性的判断,进行了具体的说明。

在2020年11月10日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第二批征求意见稿)》中,同样涉及上述内容。

本文重点针对这两次修改中的相关内容,对涉及人工智能方案的专利保护客体判断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人工智能保护客体创造性算法技术特征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0引言人工智能技术当前正得到迅速的发展。

对于“人工智能”的定义,众说纷纭。

在我国制定的《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18》中认为,人工智能是利用数字计算机或者数字计算机控制的机器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感知环境、获取知识并使用知识获得最佳结果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

由于人工智能技术能够大幅促进技术创新、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因此,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申请当前呈现大幅增加的趋势,此类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由此成为业内十分关注的问题。

在我国,有关是否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判断,是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二条第二款来进行的。

1基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判断涉及人工智能的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专利保护客体,首先要判断其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中所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果属于,则该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1.1何谓“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专利审查指南2010》(以下简称《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中就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进行了说明,其指出: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1]。

从上述定义可见,智力活动的根本属性在于主观性或抽象性,由此,用于对其进行指导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也具备主观性或抽象性的特点。

人工智能领域的发明专利客体判断

人工智能领域的发明专利客体判断

人工智能领域的发明专利客体判断摘要:针对人工智能领域,分析该领域的专利申请的客体问题判断方法,避免因而客体问题导致人工智能领域的创新成果无法获得有效的专利权保护。

关键词:人工智能客体判断发明专利1、引言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A2.2)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进一步细化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六种情形。

本文主要针对发明专利是否满足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客体判断讨论。

在判断发明专利是否满足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时,一般通过三要素进行判断: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是否采取了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是否取得了技术效果,而其中最为关键的要素即在于是否采取了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

2、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申请客体判断在涉及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专利审查实践过程中,发现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申请容易出现不满足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问题。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

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包括机器人、语言识别、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和专家系统等。

由于人工智能能够广泛地应用到括机器人、语言识别、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和专家系统等各种应用领域和/或场景,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申请,其权利要求容易写得过于宽泛和上位,将其发明点定位在针对通用的深度学习或者机器学习模型进行改进上,未限定深度学习或者机器学习模型具体的应用领域和应用场景,未限定深度学习或者机器学习模型可能使用到的特征的具体含义,未限定深度学习或机器学习模型输出结果的具体含义。

因此,原始权利要求往往无法体现出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导致存在客体问题。

实用新型专利中关于计算机程序客体的审查

实用新型专利中关于计算机程序客体的审查

实用新型专利中关于计算机程序客体的审查一、引言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新型的产品、装置或者方法进行发明保护的一种形式。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程序在实用新型专利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实用新型专利中关于计算机程序客体的审查的相关问题。

二、实用新型专利中计算机程序的定义计算机程序是指一系列按照某种顺序组织的指令,用于控制计算机进行特定运算和处理的工具。

在实用新型专利中,计算机程序被视为一种实用新型产品或者方法的实现技术手段。

三、计算机程序客体的审查标准在实用新型专利中,计算机程序客体的审查需要满足以下标准:1. 技术性:计算机程序客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性,即该程序必须包含创新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有所区别。

2. 新颖性:计算机程序客体必须是新颖的,即在申请日之前,该程序不能被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公开过。

3. 实用性:计算机程序客体必须具备实际应用的可行性,能够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或者带来实际的技术效果。

四、计算机程序客体审查的难点1. 抽象性:计算机程序客体往往具有较高的抽象性,难以直接观察和理解。

因此,在审查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程序内部逻辑和技术实现。

2. 非技术性特征的排除:计算机程序中可能存在一些与技术无关的非技术性特征,如美学设计、商业模式等。

在审查过程中,需要将这些非技术性特征排除,以确保审查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五、计算机程序客体审查的方法1. 技术比较法:将申请的计算机程序客体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分析其技术特征与区别,评估其技术创新性和实用性。

2. 技术解度法:对于具有较高抽象性的计算机程序客体,可以通过解析源代码或者程序流程图等技术手段进行审查,以确保对其技术特征的准确理解和评估。

六、计算机程序客体审查的意义1. 促进创新:对于具备技术特征创新的计算机程序客体,通过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和保护,能够鼓励和促进更多的技术创新。

2. 保护知识产权:计算机程序客体作为创新成果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受到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7司考知识产权法讲义:专利权的客体

2017司考知识产权法讲义:专利权的客体

2017司考知识产权法讲义: 专利权的客体
2017司考知识产权法讲义:专利权的客体。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
一、发明
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实用新型
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三、外观设计
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四、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注意:2、8是新《专利法》增加的内容)★★★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如伪钞机、毒品的制造方法等。

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 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3、科学发现。

如爱因斯坦的相对论。

4、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如英语单词速记法、计算机程序等。

5、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和社会伦理原因的考虑, 但是药品和医疗器械可以申请专利。

6、动物和植物品种。

例外: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 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

7、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8、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做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
计。

★★★。

专利权的客体主要有哪些

专利权的客体主要有哪些

专利权的客体主要有哪些专利权客体包括:发明、实⽤新型、外观设计。

具体是指对⼀定的产品或者⽅法进⾏创新设计,形成新的、具有现实意义的产品和⽅法或者技术⽅案。

统称为发明创造,其中⼀定要具有新颖性、实⽤性,能够为⼤众所利⽤,同时要向专利部门进⾏登记。

关于专利权的客体主要有哪些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专利权的客体主要有哪些(⼀)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客体包括发明、实⽤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三)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第⼆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案。

实⽤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的新的技术⽅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业应⽤的新设计。

⼆、专利公开后多久授权1、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国内外申请⼈可以向中国专利局提起的专利申请有三种:发明专利、实⽤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发明和实⽤新型是对技术改进提起的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可以保护产品和⽅法发明;实⽤新型专利申请不保护⽅法发明,只保护产品及其结构的改进;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对产品的外观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与⾊彩的结合进⾏保护。

3、发明专利授权时间较长,⼀般三⾄五年,但因其需要经过实质审查程序,专利授权后的专利权稳定性很⾼;实⽤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需经过实质审查程序,授权较快,实⽤新型⼀般⾃申请⽇起六个⽉⾄⼗⼆个⽉可获得授权,外观设计⼀般在申请⽇起6个⽉左右即可授权。

4、国务院专利⾏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应当⾃收到通知之⽇起2个⽉内办理登记⼿续。

申请⼈按期办理登记⼿续的,国务院专利⾏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期满未办理登记⼿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专利客体的限制

专利客体的限制

专利客体的限制在当今科技创新日新月异的时代,专利制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为创新者提供了法律保护,激励了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然而,并非所有的创新成果都能够成为专利的客体,专利客体存在着一定的限制。

理解这些限制对于创新者、企业以及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专利客体。

专利客体通常指的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然而,并非所有的想法、创意或成果都能被纳入这个范畴。

自然规律、自然现象和抽象的科学理论通常被排除在专利客体之外。

例如,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爱因斯坦的相对论等,这些是自然界固有的规律和人类对世界本质的认识,不能被个人独占。

因为它们是全人类共同的知识财富,对其授予专利将阻碍科学的发展和知识的传播。

单纯的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也不能成为专利客体。

比如,一种数学算法、一种游戏规则或者一种管理方法。

这是因为它们往往是人类思维的抽象表达,不具有实际的物质形态和技术效果。

如果对这些进行专利保护,可能会限制其他人的思维创新,不利于知识的交流和社会的进步。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也受到专利客体的限制。

这是基于人道主义和公共健康的考虑。

如果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被授予专利,可能会导致医疗成本的大幅增加,使一些患者无法获得必要的治疗。

然而,用于诊断和治疗疾病的药物、器械等则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计算机程序本身在某些情况下也不能成为专利客体。

如果计算机程序仅仅是一种算法或者数学逻辑的表达,没有与特定的技术硬件相结合产生技术效果,那么它可能无法获得专利。

但如果计算机程序与特定的硬件设备共同作用,解决了技术问题并产生了技术效果,就有可能被授予专利。

此外,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也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比如,一种用于犯罪的工具或者一种严重破坏环境的技术,显然不能被专利制度所认可。

专利客体的限制并非是对创新的打压,而是在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商业方法领域发明专利客体判断浅析

商业方法领域发明专利客体判断浅析

商业方法领域发明专利客体判断浅析摘要:在发明专利的审查过程中,商业方法领域的客体判断是该领域的重点和难点,如何准确的判断发明是否属于可授权的客体对案件的走向尤为重要,本文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五条和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为切入点,对商业方法领域发明专利的客体判断方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分析。

关键词:商业方法;发明专利;客体判断一、前言随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发布,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受到更大程度的重视,商业方法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中涉及新领域新业态的申请也占了一定比例。

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可分为单纯商业方法发明和商业方法相关发明,单纯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是指以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实施商业方法为主题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具体的客体判断中需要视情况分析。

二、商业方法领域概述商业方法领域通常意义是指发明专利申请的IPC分类号为G06Q10/00、G06Q20/00、G06Q30/00、G06Q40/00、G06Q50/00、G06Q90/00、G06Q99/00及其下的所有小组的案件所在的审查领域。

而商业方法是指实现各种商业活动和事务活动的方法,是一种对人的社会和经济活动规则和方法的广义解释,例如包括行政、商业、金融、管理、监督或预测目的的数据处理系统或方法等。

相比其它计算机领域,商业方法领域的审查中尤其需要关注案件是否存在客体问题,客体判断是本领域的重点和难点。

客体判断,顾名思义,需要在理解发明后判断发明专利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二款、专利法第五条和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不可授权的客体。

三、商业方法领域发明专利的客体判断(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利适格客体的判断标准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In re Bilski案中认为“机器或转换”测试是唯一经美国最高法院认可的检测专利适格客体的标准,并依此拒绝了本案中的商业方法申请。

本案改变了State street案以来注重专利适格客体“实用性”的观点,提高了商业方法和软件类申请获得专利保护的难度。

案情回顾专利申请人Bernard L.Bilski和Rand A.Warsaw(以下统称申请人)质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1条关于专利适格客体的规定驳回避免商品贸易领域风险方法的专利申请。

USPTO专利申诉与抵触委员会(BPAI)持续驳回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

申请人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提起上诉。

CAFC自愿进行全院审理。

2008年10月30日,CAFC就申请人提起的上诉案作出判决,维持BPAI的决定。

CAFC的判决(一)背景申请人于1997年4月10日向USPTO提交申请号为No.08/833892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892申请),申请包括11项权利要求,就使用对冲交易控制大宗商品贸易风险的方法申请专利。

其中,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一种管理供货商以固定价格销售的大宗商品的消费风险成本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启动一系列交易,前述大宗商品供货商和前述消费者,消费者基于历史平均值,在一固定利率下购买大宗商品,此固定利率与前述消费者的风险立场相对应;(2)识别大宗商品的市场参与者,对于消费者而言,具有反风险立场;(3)启动一系列大宗商品供货商和市场参与者在第二固定利率的交易,如前述一系列市场参与者交易与前述一系列消费者交易的风险头寸相平衡。

审查员最终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1条驳回第1~11项权利要求,陈述如下:“根据权利要求第1~11项,该发明并不是基于特定的装置来实施,仅仅是抽象概念,解决纯粹的数学问题,而不受任何实际运用的限制,因此,发明不是科学技术。

”审查员指出,申请人已经承认他们的权利要求不受计算机运作的限定,他得出结论,他们未受到任何具体装置的限制。

申请人向BPAI提出上诉。

BPAI认定,审查员错误地依据了“科技技术(technologicai arts)”测试标准,因为没有先例支持该测试。

另外,BPAI认为将“特定装置”作为必备条件也是错误的,因为未记载特定装置的权利要求仍可能是具备专利性的客体。

但是,BPAI认为申请人的权利要求先占(Preempt)实施申请专利保护方法步骤的所有可能方式,由人或者任何机器或者任何前两者的组合,因此得出结论,他们只要求保护一种不符合专利保护要求的抽象概念。

最终,BPAI认定申请人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方法没有产生“有用的、具体的和有形的结果”,因此不属于专利适格客体。

申请人不服,向CAFC提起上诉。

申请人认为对专利适格客体的唯一规定是《美国专利法》第i01条,而且权利要求1清楚地请求了具有有形结果的物理活动,并产生了“有用、具体和有形的结果”。

CAFC认为争议的权利要求不能通过“机器或转换”测试,因此作出判决,维持BPAI的决定。

由于本案颠覆了State street案之后“商业方法属于专利适格客体”的观念,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二)基本事实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业界有“商业方法例外”的观点,认为涉及商业方法类的专利申请不应受到专利权保护,可以采用特殊标准审理此类申请。

与此不同的是,目前CAFC和美国最高法院都拒绝对商业方法,软件等类型的客体采用广泛排除的方式,认为“商业方法例外”的说法不符合《美国专利法》的立法本意。

涉及商业方法的权利要求与任何其他方法(process),技术或者方式(method)皆受同样的法定专利适格性要求所规范。

也就是说,在专利适格客体认定的问题上,对待商业方法和任何其他类型的申请应一视同仁。

892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管理供货商以固定价格销售的大宗商品的消费风险成本的方法。

涉及商业经营方法的专利申请可能是方法、机器,产品和组合。

毫无疑问,892申请主张的是一种纯粹的方法权利要求,不属于机器,产品或者组合。

CAFC认为基于892申请的情况,本案仅限于解决方法类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问题。

在上述事实基础上,CAFC逐步澄清了以下问题:①专利适格容体的唯一法定规范是《美国专利法》第101条;②如何理解《美国专利法》第101条中的术语“方法”;③美国最高法院认定“基本原则”是《美国专利法》第101条中“方法”的例外(即“基本原则”是法定例外);④确定指导将《美国专利法》第101条应用于实际案件的操作规范。

(三)讨论焦点1判断专利适格客体的法律依据“专利适格客体”是一个模糊的概念。

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1条(以下简称101条),权利要求是否属于专利适格客体是最起码的要求,任何不符合101条规定的申请都必须驳回,即使该申请满足专利适格性的其他所有法律规定。

CAFC同意申请人的观点,美国国会对专利适格性施加的唯一限制是发明落入101条所列举的四个种类“方法、机器、制品、组合物”之一。

一项申请如果属于上述四个种类之一,就属于专利适格客体。

892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管理供货商以固定价格销售的大宗商品的消费风险成本的方法。

本案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是上述方法是否属于101条所列举的“方法”。

美国国会在《美国专利法》第100条(b)规定了“方法”的定义:“‘方法’这个术语的意思是方法(process)、技术或者方式(method),包括对已知方法、机器、制品、组合物或物质的新的使用。

”CAFC认为此规定用“方法”这个术语来定义自身,对于解释没有帮助。

来自法院之友(amici)的观点是,“方法”的含义十分宽泛,至少使用得十分普遍。

1793年专利法最初使用“技术(art)”而不是“方法”,直到美国国会颁布1952年专利法才发生了改变。

但是美国最高法院认定这个变化并没有改变方法类专利适格客体的范围,因为专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方法就是技术,其通常的含义是:“通过一种程序,一系列行为,动作或者操作明确地得出结果,无论自动或者非自动。

”这里对于申请人的权利要求满足“方法”的定义不存在争议。

2美国最高法院认定的法定例外――“基本原则”例外但是美国最高法院认定101条中“方法”的含义窄于其通常含义。

美国最高法院明确认定,如果权利要求主张的是“自然法则、自然现象或者抽象概念”,该权利要求就不是专利适格的“方法”。

这种“基本原则”(也就是“自然法则、自然现象和抽象概念”)是所有人的知识库中的一部分,任何人都可以不受限制地免费使用。

Benson案认定“思维方法”、“人类思考方法”和单独依靠人类智力运作的系统不属于专利适格客体。

在Diehr案中,法院认为这些权利要求的区别一方面是就基本原则的使用寻求先占的权利,仅仅是要求将其他人排除于对该基本原则的特定运用之外。

Diehr案可以被理解为暗示权利要求是否仅仅属于基本原则对于排除于专有权之外是必要的,即,是否授予这些权利要求专利权即授予专利权人实质性的先占对于基本原则的所有使用。

如果这样,该权利要求不属于专利适格客体。

美国最高法院有关101条的法学理论还包括其他两个重要方面。

首先,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无论请求保护的方法是新颖的还是非显而易见的,都与101条的分析无关,虽然101条涉及“新的而且有用的”方法,其整体上是“‘依据本章节(title)的考虑和需求’对能够得到专利保护的客体类型的总体陈述”。

101条的立法历史所展示的美国国会的意图是:101条的“新的而且有用的”表述构成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要求与《美国专利法》第102条和第103条更具体详细的要求各自互不相干。

因此,此处对101条的分析与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方法是否具备新颖性或非显而易见性无关。

基于同样理由,说明书的充分公开、实用性、最佳实施例等同样与此101条的分析无关,因为它们也是由专利法的其他条款规定的。

其次,美国最高法院澄清了基于选择的限定部分是否构成可专利客体来判断权利要求整体的可专利性是不恰当的,即将权利要求分解成旧组成部分和新组成部分然后在分析时忽略旧组成部分的存在,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

别忘了,即使基本原则本身是不可专利的,包含基本原则的方法也可能是可专利的。

因此,任何独立的步骤或对上述方法的限定本身依据101条不可专利与方法是否可专利是不相关的。

3机器或转换测试基于上述推理,属于基本原则的权利要求是不可专利的,但是将自然法则或者数学公式运用于已知结构或者方法也许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虽然科学真理或者数学算法不可获得专利,而科学真理的知识加上新颖和实用的结构也许可以获得专利。

然而如何区分属于基本原则的权利要求和应用基本原则的权利要求?很多受到质疑的21世纪的方法类权利要求很少是清楚明晰的限定具体明确的工业制造方法范围内,也很少像数学运算法则那么纯粹抽象。

美国最高法院已经阐明了判断方法类权利要求是否仅仅包含在一定范围内具体的基本原则的运用还是原则先占本身的衡量标准。

根据101条在下述条件下所主张的方法明确属于专利适格客体:①与特定的机器或装置相联系;②特定物质转换为不同状态或其他物质。

其中所主张的方法涉及运用于特定机器或装置的基本原则,而不是主张该原则运用于该特定机器或装置以外的先占使用。

所述方法应用基本原则将特定物体转换为某种不同状态或其他物质,不是先占使用该原则转换任何其他物体,以权利要求中未包括的方式转换相同物体,或者转换特定物体外的其他运用。

有观点认为美国最高法院并未认定机器或转换测试标准是101条唯一的分析方法。

但是,在Benson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明确表示“物质转换和转化为不同的状态和东西是未包括特定机器的方法权利要求专利适格性的判断线索(clue)”。

更确切地说,美国最高法院将其表述为唯一线索(theclue),而不仅仅是一种(a)线索。

CAFC不认为“线索(clue)”这个词是指机器或转换测试标准是可选的或者仅仅是建议性质的。

然而,科学技术的未来发展可能会对机器或转换测试标准造成调整,在过去十年只是由于计算机的广泛运用和互联网的出现就已经开始不断产生挑战。

因此,CAFC承认美国最高法院可能最终裁决改变或者不再使用本测试标准来解决新技术问题。

但是,在本案中,CAFC认为机器或转换测试标准可以作为根据101条判断方法专利适格的判断标准。

4机器或转换测试的进一步阐述――“使用领域限定”和“无关紧要的解决方案之后的活动”在Diehr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还认为,仅凭使用领域限定通常不足以使本身不可专利的方法权利要求变成专利适格客体,任何根据101条不可专利的客体都不能通过试图将公式的用途限定到特定技术环境而规避101条。

一项基本原则在所有领域的所有用途的先占和该基本原则在某个领域的所有用途的先占都意味着权利要求不限于基本原则的特定应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