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风险预警:对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测和警示,以 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应对措施:针对不同风险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确保进出口食品的安全性 和合格性。
风险评估:对进出口食品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包括生产、加工、储存、 运输等各个环节,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监控体系:建立完善的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控体系,对食品生产、加工、 储存、运输等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合格性。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 W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O )
食品进出口检验检疫协议(SPS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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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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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食品检验检疫合作组织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的协调作用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 W TO ) 框 架下的食品安全与检验检疫 合作
区域性食品安全与检验检疫 合作组织的经验分享
国际合作与互认: 加强国际间的检验 检疫合作,推动互 认机制,减少贸易 壁垒
定制化服务:针对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 特定需求,提供定 制化的检验检疫服 务,提升食品出口 的竞争力
汇报人:
风险评估原则:科学、客观、 公正
风险评估指标:致病菌、重金 属、农药残留等
风险评估流程:危害识别、危 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 特征描述
风险评估方法:定性、定量、 半定量评估
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进出口食品进行全面评估,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加强检验检疫力度:对进出口食品进行严格检验,确保食品质量符合标准。 实施动态监控:对进出口食品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完善追溯体系: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确保问题食品能够追溯到源头。
检验结果:对进出口食品进行检验,包括感官、理化、微生物等方面的检测,得出检验结果。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粮食、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接受相应的培训。
第二章食品进口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体系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疫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食品安全法与食品检验检疫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与食品检验检疫的关系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而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检验检疫则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法律和措施。
本文将探讨食品安全法与食品检验检疫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作用。
一、食品安全法的概述食品安全法是一项法律法规,旨在保障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它规定了食品生产、销售、加工、运输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责任和管理措施,确保人们在食用食品时不受到危害。
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食品的监管和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质量检验和监测、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等。
这些内容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具体措施,使得食品安全能够得到监管和保障。
二、食品检验检疫的基本概念食品检验检疫是指对食品进行检验、检疫并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措施。
它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为消费者提供了安全、健康的食品。
食品检验检疫的主要职责包括:对食品进行抽检、检验和监测,确保食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对进出口食品进行检验和审批,限制不合格食品的流入市场;对食品生产、销售企业进行抽检和监督,推动企业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
三、食品安全法与食品检验检疫有着密切的关系,二者相互合作、相互依存,共同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首先,食品安全法为食品检验检疫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通过制定食品安全法,国家对食品质量和安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管理措施,指导和规范了食品检验检疫的工作进行。
其次,食品检验检疫是食品安全法的执行者。
食品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食品进行抽检、检验和监测,确保食品质量符合标准;对进出口食品进行审批,限制不合格食品的流通;对食品企业进行监督和指导,推动其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这些工作的开展不仅需要法律的支持,也需要食品安全法对其进行规范和指导。
最后,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检验检疫共同推动了食品安全管理的不断完善。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逐渐完善了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检验检疫则通过不断提升技术手段和监管水平,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浅谈食品安全与检验检疫
害 。微 生物包 括肠 炎沙 门 氏菌 、致 病性 大肠 埃希 氏 菌、 金黄 色葡 萄球菌 、 变形 杆 菌 、 副溶 血性 弧菌 、 核 单 细胞 增 生性 李斯 特 菌 、 乱 弧菌 、 霍 致病 性链 球 菌 等 。 微生 物危 害是食 品安 全最 大 的危 害 ,过去几 十年进 食被 沙 门氏菌 、 肠弯 曲菌 、 出血性 大肠杆 菌 污染 空 肠
品的供应 , 前提 必须证 明是 安全 的 。 但 化学 污染 物对 健康 的危 害可分 单剂 量暴 露或低 剂量 长期 暴露 , 对农 药 、 药 和食 品添加剂 的危 险性 兽 评价 必须 以丰 富的 资料 为基础 。进行 危 险性 评 价时
应特别 考 虑高敏 感人 群如 儿童 、 孕妇及 老年 人 , 久 永
出 口检 验检 疫 负责 进 出 口食 品的监 控 工作 。
金 属碎 屑 , 这个 可 能还 比较 容 易发 现 , 但加 工 过程 中
玻璃钢 、 棉 等产品的广泛应用 , 不容易检 测 出 石 就
来, 石棉 是 一种 致 癌物 质 , 的时候 却 不会 感觉 到 。 吃 另外 , 近几 年 转 基 因 食 品逐 渐 出现 在 老 百 姓 最
寄生虫 一般 在水 产 品和禽 肉 中发现 , 以 , 所 生猛
植 物生 长调 节剂 、 粮食 熏蒸 剂等 ; 按其化 学组 成分 为
有 机氯 、 有机磷 、 机氟 、 机氮 、 有 有 有机硫 、 机砷 、 有 有 机 汞 、 基 甲酸酯类 等 。 氨 兽药 残 留 : 合理 使用 兽药 , 在上 市前一 段 时间停 止使 用 。 比如 , 现在 很多 瘦 肉猪 , 的是采 用瘦 肉型 有 品种 ,也有 个别 的使 用兴 奋剂 ,比如盐酸 克仑 特罗
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出口贸易法规
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出口贸易法规随着全球化的发展,食品贸易成为了国际间重要的经济往来之一。
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制约食品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保障国际食品贸易的顺利进行,各国纷纷出台了食品出口贸易法规,并结合本国的食品安全法进行有效监管。
本文就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出口贸易法规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各国为保障本国食品供应安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它旨在确保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环节的安全与卫生。
食品安全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食品生产管理:包括对食品加工企业的许可与监管,食品生产工艺的规范与标准等。
2. 食品添加剂使用:对食品添加剂的种类、用量和限制进行明确规定,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3. 食品标签与包装:要求食品标签必须真实、准确地告知消费者有关食品的成分、产地、生产日期等信息,以防止误导和欺骗。
4. 食品流通环节:对食品经销、运输、储存等环节进行监管,保障食品的质量与安全。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对食品行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食品贸易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二、食品出口贸易法规食品出口贸易法规是各国为了管理食品出口行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其重点是保障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遵守国际贸易规则。
食品出口贸易法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有关食品质量的规定:确保食品出口质量符合国际标准与贸易伙伴的要求,保障出口食品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2. 进出口文件与报关手续:规定出口食品必须进行报关并提供相关的食品检验证明,确保食品合法合规地进入目标国家市场。
3. 标签与包装要求:要求出口食品的标签和包装符合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4. 接受目标国检验检疫:出口食品需要符合目标国的检验检疫要求,确保出口食品的质量与安全。
食品出口贸易法规的制定与落实,不仅可以保障出口食品的安全性,也有助于提高我国食品行业的竞争力和形象,增强国际贸易的信任与合作。
三、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出口贸易法规的关系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出口贸易法规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与互相补充的关系。
食品安全与食品出口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
食品安全与食品出口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食品安全与食品出口食品安全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尤其是在食品出口方面。
因为食品出口涉及到国际贸易和跨国消费者的健康,食品出口的质量和安全要求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食品安全与食品出口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一、食品安全意识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意识的提升对于食品出口至关重要。
在国际市场上,食品安全是各国和地区之间的贸易壁垒之一。
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加强食品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能够使我国的出口食品获得国际市场的认可,增强竞争力。
二、食品出口食品的质量要求1.产品质量要求食品出口必须符合目的国或地区的质量标准和法规要求。
比如,一些国家对食品中添加的化学物质有明确的限制,要求无激素、无重金属残留等。
因此,出口食品必须符合目的国家的相关标准。
2.生产质量管理要求为确保出口食品的质量,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从原料采购、生产过程到产品包装,都需要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
国际上通常采用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等质量管理方法,以防止风险和保障产品质量。
三、食品出口食品的安全要求1.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出口必须符合目的国或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
每个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对于食品中的微生物、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方面都有要求。
出口食品必须保证不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安全检测与认证为确保食品出口符合目的国家的要求,必须进行安全检测和认证。
通常包括对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等的检测,以及对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体系的审查。
只有通过这些检测和认证,才能获得出口许可。
四、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为保障食品安全,不断提高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需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监管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对生产、加工、储存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督,确保食品出口符合安全要求。
2.优化生产管理生产企业应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控制原料采购、生产工艺、产品检测等环节,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1. 引言食品安全是当今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进出口食品成为各国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食品安全不容忽视,因此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成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的相关问题,包括食品安全的定义、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的意义和流程,以及当前面临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2. 食品安全的定义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不含有有害物质,并具备足够的营养价值,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食品安全涉及到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需要对食品进行全面的监控和控制,以确保食品的品质和安全性。
3.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的意义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是指对进出口的食品进行全面检验、监控和控制,以确保食品符合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规。
其意义如下:•保护国内消费者的权益:通过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可以防止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入国内市场,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提升国内食品质量:通过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可以促使国内企业提升自身的食品生产水平,提高食品质量和安全性。
•促进国际贸易:通过加强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可以增加国际间的互信,促进贸易畅通,提升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竞争力。
4.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流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流程一般包括以下环节:4.1 申报、备案进出口商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检验检疫部门提交进出口食品的申报文件,并在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备案。
4.2 抽检、检测根据风险评估和监控计划,检验检疫部门会抽取一定比例的进出口食品进行抽检,并对样品进行检测,以确保食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
4.3 审核、复核检验检疫部门会对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和复核,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4 鉴定、评估对于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食品,检验检疫部门会进行鉴定和评估,以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
4.5 验证、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会对通过检验的食品进行验证和监督,确保进出口商或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为了规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卫生和质量,保护消费者健康和贸易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1.1 本规范适用于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1.2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1.3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应与国际标准和规则接轨,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职责分工2.1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全国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2.2 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地方检验检疫局)负责本地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2.3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企业应依法承担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的义务,确保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三、检验检疫要求3.1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2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的方法进行。
3.3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结果应真实、准确、完整。
四、监督管理4.1 国家检验检疫局和地方检验检疫局应加强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确保检验检疫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4.2 国家检验检疫局和地方检验检疫局应加强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4.3 国家检验检疫局和地方检验检疫局应加强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和使用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营企业和使用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五、法律责任5.1 违反本规范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食品进口与出口的风险控制
食品安全食品进口与出口的风险控制食品安全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而食品进口与出口涉及到跨国贸易和供应链的安全。
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合法权益,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控制食品进出口的风险。
本文将探讨食品进口与出口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其影响。
一、食品进口风险控制措施1.1 质量检验与监测体系各国对食品进口进行质量检验与监测,以确保进口食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
这包括对食品样品进行化验、检测,以确定是否存在有害物质、微生物污染等风险因素。
1.2 认证与标准化许多国家要求进口食品必须通过认证,以证明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认证体系有助于提高食品供应链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减少食品贸易中的不合规行为。
1.3 风险评估与溯源体系各国建立食品风险评估与溯源体系,以追踪和评估进口食品的风险。
通过风险评估,国家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
而溯源体系则可以追溯食品的生产、加工和分销过程,对问题食品实施追溯、召回等措施。
二、食品出口风险控制措施2.1 生产加工规范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操作规范。
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2.2 出口检验和认证出口食品需要通过严格的检验和认证程序,以确保产品达到进口国家的要求。
这包括对产品样本进行化验、检测,对企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等。
2.3 信息共享与合作出口国家和进口国家之间需要建立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共同应对食品安全问题。
通过共享信息和合作,可以提高食品进出口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降低食品风险。
三、食品进出口风险控制的影响3.1 贸易壁垒的增加为保障食品安全,各国加强了对进口食品的监管措施,这也导致了一些非贸易性的壁垒的增加。
例如,各国可能对某些特定食品进行限制或禁止进口,从而限制了跨国食品贸易的自由。
3.2 供应链的透明度与可追溯性提升食品进出口的风险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提供更多的信息和数据,以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这促使企业加强了食品生产和供应链的管理,提高了透明度和可追溯性,有利于减少供应链中的风险因素。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前言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是中国政府制定并执行的食品安全管理法规之一,旨在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申报申报资料对于进出口食品,需要向相关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检验报告、生产许可等必要文件;•相关证明文件,例如产地证明等;•进口食品需要提供海关进口信息表或国际物流运输单证等。
申报途径申报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网上申报:可以通过电子认证和签名方式进行申报。
•纸质申报:可以通过填写《出入境食品、动物及植物及其产品申报单》等申报材料进行纸质申报。
•代理申报:可以通过拥有进出口权或已承揽开展申报代理业务的企业代理申报。
检验检疫检验检验是对进出口食品进行检查,判断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应检验检疫规程。
检验方法主要包括:•目视检查:对食品的外观、包装、标识等进行检查。
•嗅味检查:对食品的气味进行检查。
•物理检验:对外观、结构、质地等进行检查。
•化学检验:对食品中的成分和添加剂等进行检查。
•微生物检验:对食品中的微生物和菌落进行检查。
•辐射检验:对进口食品中的放射性物质进行检验。
检疫检疫是对进出口食品中的病原微生物、害虫、有害植物等进行检查,以防止其带入我国,造成安全隐患。
检疫方式主要包括:•检查贴签:对进出口食品进行标记,标识是否已经过检验检疫。
•检查堆存:对进口食品进行集中隔离和存储,以防止潜在病原体的传播。
•检查留样:对进出口食品中的部分样品进行留样,以便后续检验检疫操作。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是指对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进出口食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监督管理方式包括:•业务监管:对检验实验室、检验人员等进行监管,保证检验检疫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信息化监管:建立进口食品电子信息平台,开展进出口食品的信息化监管。
•统一检验检疫标识:对进出口食品进行标识,维护公众消费安全,促进流通。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简介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健康和提高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国家发布《进出口食
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食品检验检疫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出口食品的监督管理,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
包装材料、以及其他与食品相关的进出口产品。
检验检疫
清单管理制度
进口食品应在进货前检验检疫,包括申报品名、产地、规格、数量、包装、单
证等信息,应当填制并提交《进口食品清单》。
同时出口商还需符合进口国及地区的相应规定。
抽样检验制度
对进口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不合格、可疑和其他需要进一步检验的样品进
行详细检验。
鉴定制度
对含有非法添加物、超标及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进行鉴定,确定其品种名称、质量状况、危害程度及处理方法。
监督管理
进口证明
进口商应向我国的出口商提供有效的信用证、委托付款证、保函等进口证明文件,以保证食品质量。
监督检查
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间和频次,对进出口食品及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抽检制度
对进出口食品进行抽检,并对不合格的产品提出改正措施,确保产品合格。
处罚制度
对不符合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要求的企业和单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结语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为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提供了一系列的规范和管理措施,增强了消费者的信心,保障了人民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也提醒国内外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进出口食品质量的安全稳定。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为了确保进出口食品安全、维护国家的公共卫生和国际贸易的健康进展,我国设立了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的管理机制。
该机制严格掌控不合规的食品添加剂进入我国市场,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将予以拦截或退回。
下面是针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规范。
一、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责1. 受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工作,审核检验检疫申报材料,确保报检资料的真实合法和精准无误。
2. 对于申报进口食品添加剂,应依照出口国或地区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后发放进口许可证,进口商方可在规定期限内进境。
3. 对于出口食品添加剂,应依照在中国国内生产食品添加剂必需符合的规定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后发放出口证书,才能出口。
4. 对于已经入境的进口食品添加剂,实行抽检制度。
对于问题食品添加剂,应作相应的处理,同时对进口商进行保存、禁止销售、销毁处理。
5. 定期公开进口食品添加剂的通关时间、检验结果及检验统计等相关情况,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二、申报条件及材料1. 申请进口食品添加剂时,进口商应供给进口食品添加剂的中文标签和标志标识符;2. 具备执业资格并在中国境内设有食品安全监测检验机构的机构在批准后可以进行食品添加剂检验,并开出检验报告;3. 相关检测报告、检验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证明进口商与生产商或销售商的货源合法性的文件;4. 有关部门出具的准予入境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批文或许可证明。
三、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1. 依照进口食品添加剂的不同特征,加强有害物质(如有毒物质、有害金属等)的掌控,并全面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等方面。
在检验过程中,要注意对食品添加剂中添加成分进行检测;2. 对于一些关键性的需要特别监管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在进口前或者其他阶段进行食品添加剂的特别专项检验;3. 对于常规检测方法检测不出有害成分的进口食品添加剂,可以实行加强食品添加剂的桶式检测方法,确定食品添加剂是否含有草酸酐、板钌等物质;4. 对于已经入境的食品添加剂,按肯定比例实施复检制度,重要是针对食品添加剂存储时间过久的进行抽检。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食品检验检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适用范围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人员要求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五条企业要求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并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负责;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优良企业名单”和“违规企业名单”制度;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监管职责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第二章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第七条检验检疫标准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进口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第八条风险评估国家质检总局对首次进口的具有动植物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的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对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对风险可以接受的进口食品,可以与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订检验检疫议定书,确定检验检疫要求;第九条国外企业注册登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实施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和注册等工作;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国外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第十条检疫审批进口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审批名录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十一条指定口岸入境对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风险的进口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对外公布;第十二条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应当符合我国关于食品标签标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其他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就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第十三条报检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报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报检规定,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第十四条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检验检疫类别对报检的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将样品送符合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同时,应当明确相应的检测项目和检测要求;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第十五条指定场所存放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第十六条合格与不合格处理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进口食品须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加施检验检疫标志;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第十七条收货人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食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八条分类管理检验检疫机构依据企业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食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食品及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第十九条安全监控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实行质量安全监控制度,依据风险评估和检验检疫实际情况制定重点监控计划,确定重点监控的进口食品种类和项目,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控;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监控结果对进口食品采取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措施;第二十条已进入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国内外食品安全情况,组织对已进入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进行抽查;第二十一条非贸易性物品进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违规企业名单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进口食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存在违规问题的,可以将其列入违规企业名单,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三章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标准出口食品应当符合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第二十四条管理模式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用的原料必须来自于符合规定要求的种植养殖基地,种植养殖基地应当按照农业标准化要求种植或者养殖;第二十五条基地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对用于生产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的原料种植、养殖基地实施备案管理,实施备案管理的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应当备案而未获得备案的基地生产的原料不得用于加工出口食品;基地备案由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相关要求对申请备案的种植、养殖基地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并及时向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第二十六条对备案基地的日常监督备案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备案基地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基地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原料出具原料供货证明,并及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监管情况;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食品的要求和基地提供原料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情况;第二十七条对备案基地的疫病疫情监测备案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备案基地实施疫病疫情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要求备案基地采取相应的防疫措施,防止疫病疫情的发生;第二十八条农药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年度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农药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根据食品种类和风险确定监控项目;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监控计划对本辖区内出口食品实施监控,根据残留监控的结果对出口食品采取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并将残留监控结果向当地政府通报;第二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实施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和注册等工作;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出口;第三十条自控体系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控制体系和出口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提高自检自控能力;第三十一条添加剂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如实报告生产出口食品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情况;第三十二条派驻检验检疫人员根据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向风险较高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派驻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原料来源、生产加工、装运出口等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报检出口食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报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报检规定,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第三十四条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检验检疫类别对报检的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将样品送符合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同时应当明确相应的检测项目和检测要求;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第三十五条合格与不合格处理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同时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口;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第三十六条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以确保货证相符,便于追溯;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对从产地运往口岸的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监视装载、实施铅封、加施电子锁以及使用全球定位系统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口岸与产地协作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实施产地检验检疫和口岸查验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20%的比例实施抽查检验;口岸查验发现货证不符或者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除该批食品不得出口外,负责查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于24小时内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预警,将该食品生产企业、报检人、代理报检企业报检的所有出口食品的查验比例提高到50%;再次发现货证不符或者不合格的,查验比例提高到100%;只有当连续90天或者连续50批次查验全部符合要求,方可恢复到正常查验比例;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提高或者降低口岸查验比例;第三十八条口岸查验不合格处理出口食品经口岸查验不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适载检验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运装;第四十条非贸易性物品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我国企业驻外工程队等自用的食品,符合出口条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分类管理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食品风险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和卫生管理水平,实行分类管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出口食品实施批批检验、抽查检验、免验等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方式;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第四十二条优良企业名单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中,对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和卫生自控体系,信誉良好,质量长期稳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将其列入优良企业名单,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措施;第四十三条违规企业名单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中,发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代理报检企业存在违规问题的,可以将其列入违规企业名单,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三章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第四十四条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进出口食品发生质量安全和卫生问题,或者国内外发生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问题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时,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采取快速反应措施;第四十五条信息收集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时发现的不合格信息,国际组织、国内外政府机构、社团发布的以及消费者反映的食品不合格信息、风险预警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信息;第四十六条信息整理、上报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核实、整理、归纳、分析,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第四十七条风险评估国家质检总局对上报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核查和分析,组织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和程度;第四十八条快速反应措施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风险类型和程度,决定并公布采取以下快速反应措施: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三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快速反应措施的实施工作;第四十九条临时性或者应急性的快速反应措施对不确定的风险,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未经风险评估的情况下直接采取临时性或者应急性的快速反应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评估;第五十条解除警示对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解除警示;第五十一条召回对于发现进入我国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或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进口企业应当主动召回;食品进口企业应当立即将有关信息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查,并根据产品影响范围发布警示信息;同时,食品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食品,并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批发、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批发、销售该食品,配合做好召回工作;检验检疫机构对召回实施监督管理;对于发现出口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或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出口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对召回实施监督管理;食品进出口企业拒不实施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可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要求停止进口、出口相关食品,提醒消费者停止消费该食品,或者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法33条将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食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食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法35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食品冒充合格进出口食品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法36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进口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生产、出口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食品,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出口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生产者生产出口食品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对进出口食品未办理报检手续,逃避检验检疫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食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口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不如实提供出口食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和食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食品的进货人、销售者不如实提供进口食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和食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食品的报检人、代理人,不如实提供出口食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第五十九条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擅自调换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出口食品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第六十一条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食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已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进口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提供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机构适载检验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提供或者使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合格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进出口检验检疫概述
进出口检验检疫概述进出口检验检疫是指对进口和出口的货物、包装、器具、运输工具和随附文件进行检查、检验、监督和控制的一系列措施。
旨在保护人类、动植物、自然资源和财产安全,防止疫病、有害动植物、有害物质和病毒等危害进入本国或者向其他国家传播。
每个国家都会根据国情和要求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形成自己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制度。
进口检验检疫进口是指商品由国外进入本国领土,进口检验检疫是用户我国对进口商品进行检查、检验、监督和控制,保障人、畜、植物的安全,并同步管理进口流通的商品质量。
(1)检验检疫范围: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纺织品、皮革制品、日用品、玩具、电子产品、建筑材料及制品、金属、塑料、木材、化工品、原材料,以及有害动植物、有害物质、病毒等。
(2)检验检疫方式:入境前、入境后的现场检验、抽样检验、实验检测。
(3)检验检疫标准:由出口国、进口国制定的检验检疫标准。
出口检验检疫出口是指商品由本国出口到国外,出口检验检疫是用于我国对出口商品进行检查、检验、监督和控制,消除植物、动物和人体健康风险,防止外来病原体侵入他国,体现我国进一步开放的姿态,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
(1)检验检疫范围: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化工产品、化纤、纺织、原木、木材、造纸、印刷、纸制品、文教、工艺品、竹和藤制品。
(2)检验检疫方式:进入国家的检验检疫、出口前的法定检验、核酸检测、现场查验。
(3)检验检疫标准:根据目的国的相关检验检疫标准和产品标准制定。
进口出口检验检疫的意义进口出口检验检疫是维护疫病、有害动植物、有害物质和病毒等危害进入本国或向其他国家传播的重要措施,是维护公共卫生、保护消费者健康和提高出口质量的基础,它能够有效的防范食品中毒、动植物疾病、环境破坏、劳动保护、生产安全、技术贸易、知识产权等问题。
进出口检验检疫有利于保护本国的动植物、人类安全、环境安全,对于引进优质商品,保障出口质量、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的可能权益。
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是每个国家都非常关注的重大问题。
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的健康,也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
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以确保食品安全。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是指对进出口食品进行质量、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检验和检疫工作。
其目的是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形象。
食品检验检疫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农产品、畜产品等。
检验检疫主要内容包括食品质量检验、卫生检验、安全检验等。
通过对食品的外观、气味、口感等进行检验,可以有效地筛选出不合格食品,保障人民的健康。
在全球化的今天,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更显得至关重要。
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不断增加,食品流通也变得越来越频繁。
因此,各国需要加强合作,共同推动食品安全的工作。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有效地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
总之,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是一个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重大问题,各国都需要高度重视。
只有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动食品安全工作,才能有效地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重大问题。
随着全球化的加剧,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进口食品市场也日益扩大,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这样的背景下,食品检验检疫成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的一道重要关口。
食品贸易是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各国之间交流的重要载体。
甚至,在一些国家,食品出口也是其经济的主要支柱之一。
然而,因为各国的国情不同、风土人情不同、食品生产标准不同,国际间的食品安全问题也相对复杂。
为了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维护全球食品安全,各国纷纷加强食品检验检疫力度,采取一系列举措,共同致力于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首先,各国需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规范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的全过程。
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法规进行生产,从源头上保证食品的安全性。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国家食品安全和国际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二、进出口食品的定义本办法所称进出口食品,包括:1. 出口食品:指在我国境内生产,用于出口的食品。
2. 进口食品:指从境外进口,用于我国境内销售、加工、使用的食品。
三、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1. 从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2. 从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符合我国和进口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3.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食品标签标识,标明食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1. 国家对进出口食品实行检验检疫制度。
进出口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出口。
2.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3. 进口食品经营者应在进口食品到达我国境内后,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
五、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1. 国家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进出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
2. 发现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风险扩大。
3.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主动收集国内外食品安全信息,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自我排查,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续)4. 检验检疫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对进出口食品进行严格检验检疫,确保食品安全。
海关检验检疫制度与实施—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3.检验检疫处理
对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海关 出具合格证明,予以放行,准予销售、 使用。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海关 出具不合格证明。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根据不合格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退运或技术处理等,同时出具不合格证 书。
4.检验检疫监督
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重点在于对 各相关方的责任进行合理配置,以建立完 善的进口食品追溯体系和质量安全责任追 究体系。
3
感官检验
海关应当对食品性状是否正 常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行感官检验。进口食品, 特别是加工食品,其包装上 必须加施中文标签,标签中 应注明进口商、经销商、生 产商、成分、保存期等我国 标签标准规定的内容。
3
实验室检测
海关技术机构按照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对进口食品进行检 验。对于进口预包装食品, 海关就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 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 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02 出口食品报检程序
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卫生注册和 登记制度。货主或其代理人向主管海关报检的出口 食品,须产自或储存于经卫生注册或登记的企业或 仓库,未经卫生注册或登记的企业和仓库所生产或 储存的出口食品,不予受理报检。 出口预包装食 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进口 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2.报检及检验检疫程序
(2)检验检疫实施 现场检验检疫程序
第四步:检查有需要进行冷藏、冷冻运输的、 其运输工具温度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步:检查反复使用的大型包装容器(如 液罐、液袋等)是否已进行了消毒、清洗处 理,并取得境外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 书或证明。
第六步:检查食品的品名、原产地、生产日 期等信息是否与申报单一致。
进出境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境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进出境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国家食品安全和国际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二、进出境食品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进出境食品:(一)进出口食品;(二)过境食品;(三)跨境电子商务食品;(四)其他涉及进出境的食品。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进出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出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食品进出口1. 进口食品(1)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3)进口食品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2. 出口食品(1)出口食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
(2)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3)出口食品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五、食品过境过境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二)具有过境国家或地区要求的食品安全证明;(三)包装完好,标识清晰;(四)经检验检疫部门审核批准。
六、跨境电子商务食品跨境电子商务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遵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二)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三)具有合法的进口渠道;(四)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国家建立进出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监测。
发现食品安全风险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食品安全。
八、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十、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1.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1)进口食品到达口岸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严把检验检疫关口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
1 影 响食 品安全 的因素分析
食品安全 ,就是指确保食品消费对人类健康不 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地危害。然而 ,目前随着市场经
针对寄生虫最好 的解决办法是进行加热 。昆虫造成 的食 品安全问题 :昆虫容易被发现并且消除,但是
昆虫所产生的毒素是人类用 肉眼看不的种类主要包括 济的深入发展 ,一些食品生产者为追求利益的最大 细菌 、病毒以及真菌 ,其增多的主要原因有食品的 化 ,而 忽视 食 品安全 问题 ,造 成 了对 人 民生命 安 全 生产 方式 问题 、食 品分配 问题 以及人 口学 问题等 。 的 危 害 。 影 响 食 品 安 全 的 因 素 主 要 有 以下 3个 方 1 . 2 物理 性危 害 因素
中图分 类号 : T S 2 0 1 . 6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1 6 7 3 — 6 0 0 4 ( 2 0 1 3 ) 0 1 — 0 0 0 1 —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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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 年第 1 期
3月 出 版
食 品 工 程
F 0OD E NGI NE E RI NG
严把检验检疫关 口 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
Ca r r y o u t r i g o r o u s i n s p e c t i o n a n d q u a r a n t i n e f or i mp o r t a n d e x p o r t f o o d
面。
物理性危害主要是指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带人的
1 . 1 生物 性 危害 因素
食品中的食品检疫
食品中的食品检疫食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消费品,关乎着每个人的健康与生活质量。
然而,由于全球化和市场开放,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食品检疫成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食品中的食品检疫,分析其意义和具体实施方法,以及对食品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一、食品检疫的意义食品检疫是指对进出口食品进行法定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活动。
其主要意义在于保障食品安全、促进国际贸易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1.1 保障食品安全食品检疫是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进出口食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确保市场上的食品是安全的、合格的。
这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1.2 促进国际贸易食品检疫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道门槛。
各国通过对进口食品进行检疫,可以有效控制疫病传播、外来有害生物侵入以及食品污染等问题,保护国内食品产业和农业生产的利益。
同时,它也为出口食品提供了质量保证和国际信誉,促进了食品贸易的发展。
1.3 维护消费者权益食品检疫可以提高消费者对食品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通过严格把关进口食品的安全与质量,消费者可以更加放心地购买和使用食品,减少了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不安全感和经济损失,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食品检疫的具体实施方法食品检疫主要包括食品进口检验、食品出口检验以及国内市场食品监督管理等环节。
下面将分别对这些环节进行介绍。
2.1 食品进口检验食品进口检验是确保进口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环节。
在食品进口环节,主要包括预检验、抽检验和检疫审批等程序。
预检验是通过对进口食品的文件、标签、包装等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合规性和准确性。
抽检验是对进口食品中的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检疫审批是根据食品检验结果,决定是否允许该批进口食品进入国内市场。
2.2 食品出口检验食品出口检验是确保出口食品符合目标国家或地区质量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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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 :食品安全的影响因素
(四)加工与贮运营销因素 1、操作不规范、设备机器具不卫生或杀菌违规,使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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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 :食品安全的影响因素
(二)社会与传统文化因素 (风土人情、饮食的禁忌和规定、传统的习俗、不同宗 教信仰)
▲西方发达国家高热量、高脂肪膳食不利人体健康;(三 高)
▲素食者其摄入的营养素比例多是不利身体代谢的; ▲日本人偏爱“筛希来”(生鱼片),很容易患副溶血性
微生物如大肠菌群、平酸菌等繁殖至超标,使人中毒 甚至死亡。 2、原辅料、包装容器重金属超标或受污染。用二层镀铝 膜包装的即食蔬菜,接触镀铝膜一侧的,铝等金属的 含量比内侧的高出了3~5倍。 3、采用超剂量防腐剂、禁用防腐剂和合成色素等来防止 和掩盖食品的变质,如福州台江农贸市场曾发现水产 品浸泡甲醛或浓碱或明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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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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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食品相关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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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 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 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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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 :食品安全的影响因素
(一)收入与生活(存)条件因素 ▲低收入:可支配收入少-----就买不到较安全的食品
或无法增加利于保护食物安全的设施-----或常买低 值食物(多已受污染或变质)。(保质期、货架期) ▲生活条件差:即交通运输不便-----或贮藏加工设施 简陋-----或饮用水不卫生-----或手工作坊、街上小摊 贩贮藏和加工食品过程中其卫生条件很难保证----烹调处理不当-----家庭卫生条件差等,都会致因食 物导致的伤害更趋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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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 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 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 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 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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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 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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弧菌所引起的胃肠炎; ▲泰国北部,人们喜欢吃发酵的猪肉,这可能带来旋毛虫
的幼体; 传统的或宗教的饮食文化是要继承的,但不能危害
人类健康,人类必须走科学的饮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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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 :食品安全的影响因素 (三)环境与原料生产因素 ▲ 环境因素主要有: 1、水、土、空气污染造成食物富集有害化学物质,
•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 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 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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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 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 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 物质。
•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 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诱发脂肪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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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 :食品安全的影响因素 2、人为食品伤害----“餐桌污染”
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烟尘、违规使用化 工产品作为食品添加剂、保鲜剂(如瘦肉精、孔雀 石绿等)造成人为餐桌污染。
浙江发现粉丝掺“吊白块”;重庆查出不法 厂商用“毛发水”兑制酱油;广东发现几百吨黄曲 霉素严重超标的大米;注水肉、有毒农药严重超标 的果蔬、增白剂超标的面粉等等也常有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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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
• 发达国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农业 和食品工业中应用而产生的污染,同时生物 污染(微生物污染、寄生虫污染、昆虫污染 )占很大比重。
• 发展中国家:化学污染、生物污染以及发达 国家所面临的问题。
• 欠发达国家:粮食短缺、食品安全还没提上 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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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
• 1986年,英国发生了首列疯牛病,不久在 美国、加拿大、巴西和日本等国家也发现了 疯牛病。
• 1990年,在西班牙发生全球第一例瘦肉精事件。
• 2000年,日本雪印牌奶粉发生金葡萄球菌 污染,14500人腹泻、呕吐,21个厂停业 整顿至雪印倒闭,食品安全已成为无国界的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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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食品安全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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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 : 食品安全的常见影响因素 人类饮食伤害主要由于:有害的微生物、农兽
药残留、抗生素、添加剂、重金属、食物自身有 害物质(含转基因成分)以及营养素不平衡等等, 这是直接的,也有很多间接因素。如: (一)收入与生活(存)条件因素 (二)社会与传统文化因素 (三)环境与原料生产因素 (四)加工与贮运营销因素 (五)营养与人为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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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 :食品安全的影响因素 (五)营养与人为相关因素 1、各类营养素的平衡 1)缺维生素A使人患夜盲症、干眼病,儿童失明; 2)缺蛋白质儿童蛋白质热能营养不良(干瘦、水肿); 3)缺碘致使甲状腺肿大,智力下降(先天性); 4)缺钙使儿童骨骼发育异常,老人骨质疏松易骨折; 5)多吃盐致高血压; 6)高蛋白、高脂肪食品摄入量过大可能导致血脂增高,
•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 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 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 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 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
•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 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 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 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 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