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产品质量对抗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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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产品质量对抗买卖合同纠纷

能否以产品质量对抗买卖合同纠纷

2011-09-28 14:01:39| 分类:以案说法|字号订阅

能否以产品质量对抗买卖合同纠纷

据不完全调查,企业在合同领域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占到合同纠纷的30%左右。,实践中尤其是买卖合同(或称购销合同)关系中,质量问题更加突出,卖方要求买方支付全部货款,买方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瑕疵为由拒绝付(剩余)货款,这类纠纷占到合同纠纷70%以上,僵持不下往往成讼。与此相对应,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中,当原告方请求对方给付货款起诉的,随之很多对方当事人就提出所购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这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且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23日某水泵制造厂(原告)与某水利设备公司(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方于2008年2月5日前向被告提供250QJ50-320/16井用潜水泵三台(含电机及辅助件),额定流量50立方米/小时±3立方米,扬程250

米±10米,长度1900m ±50m,产品总价75000.00元。预付定金10000.00元,产品实行包安装、包调试、包使用、保修期一年,若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包维修、包换、包退货,待安装完毕使用合格后付清余款。违约一方应向守约一方付10000.00元违约金。

在此前后,原告又向被告出售各类配件、材料总价181007.60元。2008年1-- 4月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0.00元、40000.00元、50000.00元,共计120000.00元。2008年5月10日,原、被告双方组织有关人员对引水工程相关设备进行安装调试,经过两次调试,出具了双方签字的调试合格报告。在被告向原告购材料过程中,退还减压启动柜一台,价值3750.00元,现被告尚欠货款132257.60元。多次催讨无果,原告起诉至浙江宁海市法院。被告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反诉。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某公司出售的潜水泵等其他货物,被告应按约定给付货款,被告拒付货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即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被告某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32257.60元;

二、驳回被告某公司的反诉请求。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律师解析:

本案是买卖合同关系无疑,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原告有证据证明己方已经按时送货,并调试合格,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在接受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后,理应依约支付货款。但买方往往不服:卖方的产品有瑕疵难道没有违约吗?难道符合产品质量要求不属于合同义务吗?这实际涉及到合同如何约定以及诉讼如何举证的问题。

被告某公司主张原告出售的货物存在产品质量瑕疵,如出水不稳定,部分零部件锈蚀等未能举出足够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或反驳原告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于产品质量问题是不是就没有办法请求救济了呢?其实

不然,有以下方式可以解决:

1、合同签署时制定严格的质量标准、验收标准

购买产品,有权要求卖方出具合格证,非标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本案对于买卖标的缺少严格的标准参数,特别是零配件没有材质、规格等要求,导致收货时只是清点种类、数目,验收也缺少必要的流程和步骤,双方互不配合,导致安装调试期限过长,被告为赶工期,在明知调试还有问

题的情况下签署调试合格报告。正是这些合同条款缺陷,为日后纠纷留下隐患。

2、出现质量问题及时保留证据,以便索赔

在安装调试中,被告的技术人员发现钢管材质低劣,不符合行业常用的管材材质要求,但是仅仅口头抱怨;出水不稳定也没有客观的测试报告说明到底是因为水泵的质量原因还

是由于本身来水不稳定。没有任何可以作为证据的书面资料,无法对抗原告提交的《调试合格报告》。

3、诉讼中可以申请质量鉴定,证明产品是否合格

如果前期没有保留证据,诉讼中一个可以补救的措施是申请第三方权威部门进行质量检测,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由该检测机构做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也是法定的证据之一,但是由于鉴定费需要申请方垫付,有些当事人基于经济原因就放弃检测,最终导致举证不能,因此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4、亡羊补牢,另案起诉

本案,原告证据充分,被告只是口头喊冤,又不愿意做鉴定,自然败诉。但是如果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被告仍旧可以寻找证据包括第三方鉴定,重新以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为由起诉。故法院认定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起诉,法院的认定和裁决是正确的。

5、《产品质量责任法》的保障

作为产品用户,即使买卖合同纠纷败诉,不等于丧失其他合法权益。对此《产品质量责任法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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