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政策影响企业经营的一个实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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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政策影响企业经营的一个实例分析

及改革建议

2009年7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对白酒消费税加强征收管理,文件对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为了加强管理,2017年,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44号),堵住了有些企业利用多层级代理销售的方法降低计税价格的漏洞。国家税务机关为了与纳税人避税行为做博弈,可谓是费尽了心思。一方面,加强监管增大了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等征管成本,另一方面,对于纳税人,由于要适应这种税收政策,不得不采取措施将企业的销售业务另立门户,人为割裂出去,造成管理上不便。

笔者认为,从放管服的角度,从节约社会资源的角度,从改善企业管理的角度都应当改革这种白酒消费税的征管方式。下面笔者仅从企业经营管理的角度,对这种税收政策对企业的不当引导提几点商榷意见。

按比例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税收政策,对企业造成的最本质的影响是生产企业不得不将自己的销售行为独立出去,人为将经营要素割裂。这种割裂至少在四个方面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产生消极的影响。

一、增加管理成本

为了达到能够享受70%价格差的优惠政策,基本上所有白酒生产

企业都有自己的销售公司,有的甚至不是一家。这些销售公司的职能除了对销售业务进行管理外,最大的存在意义就在于节约30%的消费税税负。而设立并运营这样的公司是需要成本的,这其中包括:注册登记的费用,投入资本的资金占用费,交纳的印花税,要为这个公司的正常运行配备管理人员,至少处理财税业务的会计人员不可缺少。为了有效的管控销售业务,很有可能组建一套独立的管理高管团队,造成机构的冗肿,试想,如果没有这样的机构,就不需要设置子公司董监高这样的高管。另外,由于人员设置上的职能冲突,造成额外的沟通成本也是一个不小的开支,这不仅是资金上成本,更是时间上的成本。

二、利润被动分割,造成盈亏不均

为了达到节税的目的,白酒生产企业设立了销售子公司,生产母公司与销售子公司两家企业之间最基本的商业模式是生产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给子公司,而子公司绝不会承接其他品牌的产品的销售。双方之间的结算价格,如果不去税务机关核定的话,必须事先按《管理办法》的规定框定好,基本是70%多一点。如果产品比较强势,品牌比较高端的话,适用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话,也应当在60%-70%之间,比如茅台是65%左右。

这样的分割对于企业的增值税及其附加总体来说是不影响的,当然也会存在子公司所在地的城建税税率与母公司所在地不一至的情形,但总体影响不大。不过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就不好估量了。在具体运营中,有的企业通过预算,将本年度的成本费用按目标利润提

前设定好,以便让两个公司的利润相对均衡。也有的企业根本没有预算,而是只有到年终结算时才发现母子公司之间的利润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的表现是在年度中列入销售子公司的各项销售费用可能远小于销售公司的毛利,而生产母公司由于要承担生产成本、企业的各种管理费用、融资费用、材料产品的毁损等,可能最终是亏损的。这样,子公司做为独立纳税主体,要先行支付现金以完成所得税纳税义务,而母公司却可能要产生未来不可弥补的亏损。这样对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

三、对企业内部控制造成不便

对企业内控造成不便,也是因为人为将母公司的销售业务割裂出去形成的。首先,由于母子公司业务模式的不同,按照销售业务结算方式不同,子公司的发出货物可能不需要确认营业收入,而母公司由于完成了货物的产权转移,就必须确认营业收入,就样就形成了子公司销售成本与母公司销售收入产生差异,为避免因这种差异长期存在而造成账务混乱,必须设计内控措施对这种事项加以规范。而销售业务不分割的企业是根本不需要这样的控制措施的。其次,在一般企业当中,销售业务流程设计是整合在整个企业的管理系统中的,只需要一套流程与制度。而销售业务独立为一个单独子公司的企业就发生了改变,生产母公司的销售业务因没有人去关注而不去控制,但子公司的业务流程由于要和母公司发生千丝万缕的关系,就需要设计跨组织机构的业务流程,造成流程延长、效率降低。

四、对信息系统造成不便

由于企业要适应这样的税收政策,就需要将销售业务独立出去,也就导致了经营信息产生过程和传递过程也人为区隔开来,本来一套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经营指标体系,被分割开。由于数据分割,只有等到月底结账出数才可以进行财务分析,否则每个单独企业的数据都不是完整的。真实的销售收入在销售子公司,而完整的成本信息却在生产母公司,管理费用与销售费用的区分也很难建立原则。另外在实施管理信息系统时两个账套的衔接也是一个技术难题,会造成不小的开支,因为企业要保证从生产母公司发生的销售业务要在销售子公司产生不能有丝毫错误的采购业务,应当一一对应,否则就会造成数据紊乱。再有,帐套的分离对企业应收款项的管理,对库存的管理都会有一定影响。

针对以上因适应税收政策对企业管理造成的不便,笔者认为,政策制定当局应当与时俱进,在评估税收政策在为国家财政收入服务的同时,也应当帮助企业解决问题,降低企业管理成本。为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供税收管理部门参考。

一、取消最低计税价格

取消按比例控制最低计税价格制度,而是采用100%以最末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作为消费税计税价格。这样的话,由于设立销售子公司与不设立销售子公司没有什么区别,也就引导了企业不去为避税而设立众多的销售机构,以上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但这样做会造成

企业消费税税负的提高,税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调整税率,或者实施差异化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解决。

二、取消消费税价税

将取消的消费税价税并入增值税一并征收。针对国家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适度调高增值税率(比如,白酒可以适用30%)。让生产消费品的企业销项税远高于进项税,从源头上保证了税源。而当消费品进入批发零售环节,由于具有较高的税率,所以还会产生一部分额外税收收入,而在征管方面却不必付出额外的成本。

三、扩大消费品专卖销售范围

对象白酒这样的部分消费品实施向烟草专卖一样的管制销售,在全社会范围内将生产功能和销售功能区分开。国家可以实施垄断经营,根据社会消费习惯合理布局生产企业,即节约管理成本,也可以实施规模化运营,而不是象现在这样,无序竞争,大量浪费社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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