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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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

第!"卷第#期!$$#年%!月鞍山科技大学学报&’()*+,’-.*/0+*1*234)/256’-7824*84+*9:480*’,’;6<’,=!">’=#?48=,!!!!!!!!!!!!!!!!!!!!!!!!!!!!!!!!!!!!!!!!!!!!!!!!!!!!!!!!!!!!!!$$#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周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行长办公室,辽宁鞍山%%@$$!)摘要: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商事仲裁制度的核心问题。

通过对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以及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区际司法协助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规定需与国际接轨,使之更加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建议。

关键词: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区际司法协助中图分类号:?A"#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B!C@@%$(!$$#)$#C$##B C$#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是指涉外商事仲裁,是相对于国内商事仲裁而言的。

私法意义上的国际仲裁和涉外仲裁应该是相同的概念,只是称谓不同而已。

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即中国的涉外仲裁[%]。

本文讨论的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既包括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包括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区际司法协助。

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是商事仲裁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

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庭进行仲裁,是为了能够通过仲裁这种便捷的方式迅速解决争议。

而解决争议并不能仅仅依靠仲裁庭作出的一纸裁决,关键在于作出的裁决是否能够在有关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在大多数情况下,仲裁裁决作出后,败诉方是能够自动履行裁决的。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败诉方不履行裁决的情况也常有发生。

鉴于仲裁机构本身没有强制执行裁决的权力,各国立法和有关国际公约均把承认与执行的问题交由法院进行。

国际私法 第十六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一)

国际私法 第十六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一)

国际上市仲裁的类别——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依仲裁庭是否必须按照法律作出裁决为标准,仲裁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1.依法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或仲裁庭必须按照法律对争议实质问题 作出裁决。 2.友好仲裁,也称友谊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 平和善意原则或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实质问题作出裁决。 3.是否进行友好仲裁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授权与愿望。 同时,是否能进行友好仲裁还得受“仲裁地法”或有关国际公约的制约。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2)具有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的效力。 (3)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4)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练习题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A.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只具有民间团体的性质 B.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完全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建立在双方当事 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基础上 C.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般都不公开进行 D.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的自治性大大超过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自治 性 E.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般实行一裁终局制
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1.成立于1892年,是英国伦敦国际商会管辖的一个常设仲裁机构, 2.世界各国的大多数海事案件都提请该院仲裁。 3.其对于提交给它的任何性质的国际商事争议都予以受理,而不管 有关争议发生在哪个国家,跟英国是否有联系。
中国受理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下设的一个全国性的民间常设仲裁机构。 成立于1956年,总部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及其他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总会和分会使用相同的《仲 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在整体上享有一个仲裁管辖权。 2.据2014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下 列争议案件: 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国内争议案件。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国际私法—国际商事仲裁习题与答案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国际私法—国际商事仲裁习题与答案

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1.我国加入《纽约公约》的保留(1)互惠保留:我国只对在作出的适用该公约。

(2)商事保留: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的规定。

2.执行机构被执行人或的。

3.程序当事人,内裁定,裁定承认的,内执行完毕。

裁定不承认的,报审查,高院仍然裁定不承认的,报。

【注意】中国法院的仲裁裁决而不能撤销外国的仲裁裁决,对于外国的仲裁裁决只能。

答案「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1.我国加入《纽约公约》的保留(1)互惠保留:我国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该公约。

(2)商事保留: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的规定。

2.执行机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3.程序当事人申请,2个月内裁定,裁定承认的,6个月内执行完毕。

裁定不承认的,报高院审查,高院仍然裁定不承认的,报最高法审查。

【注意】中国法院只能撤销本国的仲裁裁决而不能撤销外国的仲裁裁决,对于外国的仲裁裁决只能作出不予执行的决定。

4.受理法院①被执行人或其的;②被申请人及,受理或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有权管辖。

5.期间:2年①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可以提出,也可以提出;②只申请承认的,法院;③只申请承认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法院起重新计算。

【注意】对于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我国法院都有权撤销,但撤销的法定理由不同。

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我国法院无权撤销,只能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

而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是相同的。

答案4.受理法院①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院;②被申请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受理关联案件的法院或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有权管辖。

5.期间:2年①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可以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开提出;②只申请承认的,法院仅审查并裁定应否承认;③只申请承认的,申请执行的2年期间自法院承认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一、我国的仲裁法律体系在相关领域的现状争端解决机制是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而前进的。

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凭借其本身的特性往往适合特定的历史阶段。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效率的要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仲裁成为了现在解决国际商事争端比较热门的手段。

然而仲裁的体系离不开一个国家的司法支持,在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尤其明显。

我国仲裁的法律体系主要由《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构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基于互惠原则受理决定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故此,1958年的《纽约公约》成了该领域的重要法律依据。

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的时候做出了两项保留,即:“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互惠保留”是我国政府仅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

“商事保留”明确了可仲裁事项范围为契约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

由于起步较慢,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所建立的仲裁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规范过于简单,同时一些相关的概念缺乏明确的定义,可操作性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解释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解释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解释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商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为了确保仲裁裁决在国际范围内得到有效执行,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和解释。

一、《公约》的起源和目的《公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58年的《纽约公约》,该公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国际仲裁的发展,提倡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有效方式。

《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承认与执行,提供了一种便捷且有效的机制。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根据《公约》的规定,该公约适用于涉及商事争议的仲裁裁决,而不适用于仲裁裁决之外的争议。

此外,该公约还要求在裁决所在国与执行裁决的国家之间存在着合适的国际法律关系。

三、《公约》的具体内容《公约》的具体内容涉及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公约》规定,任何缔约国都应该承认并予以执行来自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

只有在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才能拒绝对仲裁裁决予以执行。

2. 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公约》规定了仲裁裁决的请求程序。

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方应向执行法院递交申请书,并提交必需的文件和证据。

3. 制定相关规则为了保证《公约》的实施,在该公约下的缔约国之间,可以制定相应的规则和程序,以便更好地解释和执行该公约的规定。

4. 与国内法的关系《公约》明确指出,该公约无意取代缔约国国内法对仲裁裁决的规定。

在执行仲裁裁决时,国内法应作为补充,确保仲裁裁决得到适当的执行。

四、《公约》的意义和影响《公约》的出台,为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更加完善和规范的制度安排。

它对促进国际仲裁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并使得仲裁裁决在跨国商事活动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总结起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该公约规定了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为商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便捷且有效的途径。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跨国商业纠纷也随之增多。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逐渐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的重要议题。

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也对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外国仲裁裁决,简单来说,是指在一国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另一国得到认可和执行。

其承认与执行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法律制度、司法实践、国际公约以及国家之间的双边协定等。

首先,法律制度是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基础。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较为开放和包容,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设置的条件相对宽松;而另一些国家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在国际层面,《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是规范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在缔约国之间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统一的规则和框架。

根据《纽约公约》,缔约国应当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除非存在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

这些情形通常包括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不当、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等。

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各国对于公约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可能存在差异,这也给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司法实践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起着关键作用。

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案件的具体情况、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际公约的要求等。

在一些案例中,法院可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约条款进行审查;而在另一些案例中,法院可能会考虑更多的政策因素和公共利益。

例如,在涉及公共政策的问题上,不同国家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标准。

有些国家认为,只有当外国仲裁裁决违反本国的根本公共政策时,才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而有些国家则可能对公共政策的范围作较为宽泛的解释,从而增加了拒绝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

此外,国家之间的双边协定也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产生影响。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国际投资仲裁作为解决跨国投资争议的重要机制,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不断扩大。

然而,由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司法制度以及公共政策等多个方面,因此,各国对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态度各异。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重要的投资目的地,其对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具有特殊的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分析中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以及面临的挑战。

文章首先将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进行一般性的介绍,包括其定义、性质以及国际层面的相关规则与标准。

随后,文章将重点分析中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包括中国对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框架、典型案例以及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进一步探讨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如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冲突、司法资源的配置、公共政策的考量等。

文章将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增进对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理解,推动中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断完善,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提供更加明确和稳定的法律环境。

二、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概述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领域,涉及跨国界的法律互动与协调。

简言之,当国际投资仲裁庭作出裁决后,败诉方可能需要在其本国执行该裁决。

这一过程涉及裁决的承认(即确认裁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和执行(即实际执行裁决的内容,如支付赔偿金等)。

在中国,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受到特定法律和条约的规制。

中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规定了成员国间相互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程序。

同时,中国还通过其《民事诉讼法》等国内法,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框架。

国际私法 第17章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私法 第17章 国际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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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西门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2005年9月23日,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下称黄金置地公司)
与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西门子公司)通过
招标方式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西门子公司应于
2006年2月15日之前将设备运至工地,如发生争议须提交新加
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解决。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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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性质
2. “商事”的含义 对于何为“商事”,也多取广义和具有弹性的解释或
定性,且多由仲裁机构设立国自己的法律作出或由各 种仲裁公约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 商事仲裁示范法》对“商事”的注释说明如下:对 “商事”一词应作广义解释,使其包含不论是契约性 或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事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情。 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 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 代理;保付代理;租赁,建造工厂;咨询;工程或设 计;许可证;投资;融资;银行;保险;开发协议或 特许权;合营和其他形式工业或商业合作,货物或旅 客的天空、海上、铁路或公路的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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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性质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的规定。
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 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快车道,是不争的事实。2017年,全国仲裁机构中,中
国国际商会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共3家), 受理案件
2370 件,占全国案件总数的1%;标的额729 亿元,占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关键环节。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商事活动不可避免地导致跨境商事纠纷的增加。

为了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各国普遍承认和支持仲裁作为一种快速、高效和争议解决方式。

本文将探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原则和实践操作。

一、法律原则1.《纽约公约》的适用《纽约公约》是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已经被183个国家批准和生效。

根据该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义务是普遍的,并且仲裁裁决应当受到尊重和执行。

在此框架下,各国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时,应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执行相应的程序和标准。

2.公平公正原则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仲裁程序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庭的裁决应被认定为公正和合理的。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应确保裁决是以公正程序下做出的,并且没有违反基本的公平原则。

二、实践操作1.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经过两个程序,即审查程序和认证程序。

首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外国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做出认证决定,并将其视为国内裁决一样进行执行。

这两个程序保证了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公正评估和充分保护。

2.审查的标准人民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应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裁决是否涉及国家的公序良俗;当事人是否享受了充分的申辩权利;仲裁裁决是否以有效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外国仲裁庭是否有合法的权威和裁决权。

审查的标准是严格的,以保证审查程序的公正和可靠性。

3.拒绝承认与执行的例外情况尽管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被广泛支持,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能会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例如,如果裁决违反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范围;如果裁决的主题不适于仲裁;或者如果裁决违反了人民法院的判决或决定等等。

在这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能根据具体情况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灵活和中立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国际商事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仲裁裁决的效力并非在所有国家都能自动得到承认和执行,这就涉及到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这一重要问题。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法律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予以认可,并赋予其与本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从而允许在本国境内执行该裁决的程序。

这一程序对于维护仲裁的权威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个重要的公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范,即 1958 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和 1965 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

《纽约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具影响力的公约,截至 2023 年 7 月,已有 170 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该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程序,为各国之间的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提供了统一的法律框架。

《华盛顿公约》则主要针对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规定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除了国际公约,各国国内法也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作出了规定。

一般来说,各国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时,会依据本国的法律和公共政策来判断是否予以承认和执行。

例如,在一些国家,如果仲裁裁决违反了本国的公共政策或者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法院可能会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那么,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是什么呢?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前提条件。

国际私法中的程序规则

国际私法中的程序规则

国际私法中的程序主要是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近两年,这部分的分值有所增加,我们来看需要掌握那些知识点。

⼀、国际商事仲裁 1、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分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我们要注意,中国国内仲裁法上是不承认临时仲裁的,但对于国外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我国是承认的。

常设仲裁机构要注意区分哪些是国际性的,哪些是国内的仲裁机构,判断标准有两点:⼀是设⽴主体,国际组织设⽴的,通常是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国家或民间设⽴的,通常是国内的常设仲裁机构。

⼆是设⽴依据,依据国际条约设⽴的,通常是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依据国内法设⽴的,通常是国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2、仲裁协议 (1)、认定机构:仲裁机构、法院(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院或被告所在地中院),若仲裁委员会约定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院来认定,如果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中院来认定,当发⽣冲突时,法院原则上优先,除⾮仲裁机构已作出认定决定。

(2)、约定不明,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就视为约定不明。

效⼒:效⼒待定,需事后补充。

注意:约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视为约定明确,当事⼈任择其⼀提起仲裁。

只约定仲裁地点,⽽没有约定仲裁机构名称的,如约定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属约定不明确,需要事后协议补充完整,补充完整才有效。

(3)、程序问题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经济、海事海商纠纷,如有仲裁协议,法院认为该协议⽆效、失效或约定不明⽆法执⾏,在决定受理前应报⾼院审查,⾼院同意受理的,应再报院,院答复前,可暂不受理。

这⾥要遵循层报制度。

3、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何时能拒绝:《纽约公约》第5条,这⼀点以前还未考过。

(1)、当事⼈⽆⾏为能⼒,仲裁协议⽆效。

仲裁机构⽆管辖权,仲裁裁决当然也就⽆法得到承认与执⾏。

(2)、未适当参与。

被执⾏⼈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者进⾏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

这种情况下,侵犯了当事⼈的权利,当然仲裁裁决不能得到承认与执⾏。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国际商事交往日益频繁,涉及到跨国的商业纠纷也逐渐增多。

在解决这些纠纷的过程中,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灵活且具有保密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受到了广泛的应用。

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则成为了保障仲裁结果得以有效落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外国仲裁裁决,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得到认可和执行。

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它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司法体系以及公共政策等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重要性。

对于当事人而言,仲裁裁决如果不能在相关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那么他们通过仲裁所期望获得的权益就无法实现,仲裁的价值也将大打折扣。

从国际商业秩序的角度看,有效的承认与执行机制能够增强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公信力,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稳定和可预测性。

那么,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需要遵循哪些原则呢?其中,最主要的原则之一就是“公约优先原则”。

这意味着,如果相关国家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那么应当按照公约的规定来处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纽约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国际法律框架,极大地促进了国际仲裁的发展。

另一个重要原则是“互惠原则”。

有些国家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会考虑本国与裁决作出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

如果存在互惠,通常会更倾向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接下来,我们看看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如果仲裁协议本身存在瑕疵或无效,那么基于该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可能难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二是仲裁程序的公正性。

这包括仲裁庭的组成是否合法、仲裁程序是否符合当事人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等。

三是裁决的确定性和可执行性。

裁决应当是明确、具体的,并且不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

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政策

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政策
T 认 为这种 迟 延 是 由于 不 可抗 力 造 成 的。R A AKTA 不 同
国际 商 事 仲 裁 是 一 项 当 事 人 各 方 将 他 们 之 间 发 生 的 具 有 国际 性 或 涉 外 性 的 商 事 争 议 提 交 由一 名 或 数 名 仲 裁 员 组
成 的 仲 裁 庭 , 仲 裁 庭 做 出 对 当 事 人 各 方 有 约 束 力 的 裁 决 意 这 种 说 法 , 为 O esa 已 构 成 违 约 , 据 合 同 中 的 仲 裁 由 认 v re s 根 制 度 。它 以 其 自愿 性 、 便 性 、 局 性 的 特 点 , 经 成 为 最 条 款 向第 三 方 仲 裁 机 构 提 出 仲 裁 申请 。1 7 简 终 已 9 0年 , 裁 庭 作 仲
反 美 国 的 公 共 政 策 , 裁 决 不 应 该 被 执 行 。 本 案 中 的 裁 决 该 是对美 国公共政 策的违反 , 当拒绝 。 应 对 于 Ovres 抗 辩 , 回法 院认 为 : esa 的 巡 《 约 公 约 》 5条 ( ) ( ) 允 许 法 院 拒 绝 执 行 外 国 纽 第 2款 b项 仲 裁 裁 决 的 前 提 是 “ 行 该 裁 决 可 能 与 国 家 的 公 共 政 策 相 执
出 初 步 裁 决 , 为 O e sa 提 出 的 不 可 抗 力 只 存 在 于 1 6 认 v re s 97
年 5月 2 日至 6月 3 日 , 其 并 未 尽 力 去 争 取 特 殊 批 准 , 8 0 且
遂 作 出 利 于 RAKT 的 裁 决 。RAKT 向美 国 法 院 申请 要 A A 求 确 认 执 行 根 据 外 国 仲 裁 裁 决 。 Ovres对 此 提 出 的 抗 辩 esa
第 二 百 五 十八 条 规 定 , 民 法 院 认 定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国际私法 第34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私法 第34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港澳台地区执行内地的仲裁裁决 1.港澳地区执行内地仲裁裁决 内地裁决在香港的执行: 回归之前:由香港高等法院按照香港生效的《纽约公约》以及
香港的《仲裁条例》执行,对大陆裁决只进行形式审查。
回归之后:直到2000年修订《仲裁条例》才执行大陆裁决 内地裁决在澳门的执行 2.台湾地区执行内地仲裁裁决 (1)1982年以前,对大陆裁决不予执行;之后到1992年。 在理论上可参照外国仲裁裁决执行;1992年颁布《台 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内地裁决在 不违背台湾公共秩序的基础上可以申请执行。” (2) 《台湾地区与香港澳门地区关系条例》
二、 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1.仲裁协议无效 2.违反正当程序 3.仲裁员超越权限 所谓仲裁员超越权限是指,仲裁员所作的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 未曾提到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的争议或者裁决内容含 有在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因仲裁协议无效而导致的仲 裁员不具管辖权的问题不属仲裁员超越权限范畴。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是指,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 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之间未约定此种协议时,仲 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仲裁地国的法律。 5.裁决对当事人尚未发生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 6.争议事项不可用仲裁方式解决 7.违反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
思 考 题 1.各国一般将仲裁裁决分为内国裁决和外国裁决,对内国裁决的承 认和执行,程序比较简易,对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则限制较多。 2.只要仲裁裁决作出地国和被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地国在不同国家, 就是外国裁决。 3.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缺席裁决。 4.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要申请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必须取得双重执行令。 5.外国仲裁机构可以申请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其仲裁裁决。 6.我国只承认与执行在1958年《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作成的仲 裁裁决。 7.在1997年以前,内地与香港之间的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是 按1958年《纽约公约》进行的。 8.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9.如果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我国法院 一般不受理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10.对于我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争议的仲裁裁决,我国可根据1958年 《纽约公约》予以承认与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证明该 裁决具有管辖权,且不具有《纽约公约》规定的 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
申请执行的形式要求
当事人需要向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 的法院提出申请,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文 件和证据。
执行程序
在获得法院的承认裁定后,当事人可以向执行地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措 施。
当事人需注意各国公共政 策例外的规定,以避免仲 裁裁决因违反公共政策而 被拒绝承认与执行。
法律适用问题
当事人需注意适用正确的 法律,以避免因法律冲突 导致仲裁裁决无法得到承 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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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 执行的未来发展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面临的挑战
法律适用问题
不同国家在法律体系和法律解释 上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国际商事 仲裁裁决在承认与执行过程中遭
国家间相互信任与合作原则
基于国家间相互信任与合作的原则,各缔约国应承认与执行对方国家的仲裁裁 决。
互惠原则
在某些国家,互惠原则是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重要依据,即如果一国承 认与执行了另一国的仲裁裁决,则另一国也可能承认与执行该国的仲裁裁决。
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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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要求
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
《纽约公约》
全称为《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 决的公约》,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最 重要的国际条约,目前有超过150个 国家加入。
国内法规定
各国国内法通常也有关于承认与执行 仲裁裁决的规定,与《纽约公约》共 同构成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的法律框架。
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基本原则
全球化趋势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需求将进一 步增加,推动相关规则和制度的完善。

外国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的内部报告制度

外国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的内部报告制度

外国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的内部报告制度20121.内部报告制度的法律依据根据1995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凡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和涉台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

二、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之后,在1998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2000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这一制度又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强调。

2.内部报告制度的基本含义根据上述这些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国目前的内部报告制度针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审查,以及涉外和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其内涵可概括如下:1.中国法院受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案件,如果发现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起诉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论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论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高效 , 仲裁 费用 易于控 制等 等 。 然而 , 这些 只是 仲裁 的 一个 方 面 。从 另 一方 面
私人投资者之间投资争端的解决 。这两个公约的实
施 , 得 国际商 事 仲裁 裁 决 的 承认 与 执 行要 远 比外 使 国法 院判决 的承认 与 执行容 易得 多 ; 且 , 而 它们 的实 施 还 限制 了 国内法 院拒绝 承认 与执行所 涉 仲裁裁决
银行) 主持起 草的、 目的在于鼓励 国际私人资本 向
发 展 中国家 流动 的一项 国际公 约 。世界 银行是 一个
仲裁裁决公约》 简称《 ( 纽约公约》 和 16 年的《 ) 95 解 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简称《 ( 华盛顿
为促进其成员 国经济发展而提供信贷支持的国际性
收稿 日期 :0 00 —2 2 1 -11 基金项 目: 北京 市高等教 育精 品教材项 目(0 4 20 )

个条 件 , 约 允 许 缔 约 国实 行 “ 先 用 尽 当 地 救 公 居
济原则 ” 。这一 条件 既 可 以规 定在 东 道 国与 外 国私 人投资者所订立的投资协议 中, 也可以纳入到东道
将其主持制定 的《C I IS D公约》 目标确定 为 : 的 提升 国际合 作 , 动私人 资本 向发 展 中国家 投资 , 推 以促 进
法律 以及 可适用 的国际法 规则来 裁判 案件 。 世界 银 行 执行 董 事会 在 其 报告 中认为 , 旦 某 一

Hale Waihona Puke 国私人投资者相互间的信任等等 。 J 该公约于 16 96
执行。为了便于这类跨越国界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的承认 与执 行 , 为 世 界各 国 国 内法 院提 供 若 干统 并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公共秩序保留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公共秩序保留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公共秩序保留在国际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议题。

而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公共秩序保留,简单来说,是指当外国法的适用或者外国裁决的执行违背了内国的公共秩序时,内国法院可以拒绝适用该外国法或者拒绝执行该外国裁决。

这一制度的存在,旨在维护内国的根本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基本原则。

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并非随意的。

首先,应当明确公共秩序的内涵和外延。

公共秩序是一个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的概念,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界定。

一般来说,它涵盖了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道德等多个方面的根本利益和基本原则。

例如,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善良风俗、基本人权等方面的问题,通常会被认为是与公共秩序相关的。

然而,对于公共秩序的具体范围和判断标准,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这就导致了在实践中,不同国家在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存在差异。

有些国家可能采取较为严格的标准,只有在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会对本国的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时,才会拒绝承认与执行;而有些国家则可能相对宽松,稍有违背公共秩序的迹象就予以拒绝。

这种差异给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一方面,当事人在寻求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时,可能会面临不同国家不同标准的考验,增加了法律风险和成本;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国际仲裁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受到影响,削弱了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信心。

为了减少这种不确定性,国际社会一直在努力寻求一定的共识和协调。

例如,一些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对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就是其中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一个国际公约。

《纽约公约》在规定各缔约国应当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同时,也允许缔约国在特定情况下基于公共秩序保留拒绝承认与执行。

《纽约公约》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

《纽约公约》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

《纽约公约》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国际商事争端的频繁发生,对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和《联合国统一仲裁法》的实施,为跨国商事争端解决提供了更为完备的法律基础,然而,随着国际商事活动的不断增加和发展,对于《纽约公约》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也日益受到重视。

一、《纽约公约》的基本原则和内容《纽约公约》是国际上首部涉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文件,于1958年在纽约正式通过,并于1960年生效。

《纽约公约》的宗旨是为了促进国际商事争端的解决,并保障仲裁裁决在国际范围内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该公约规定了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二、《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该公约适用于由合同方或者其代理人的协议达成的仲裁协议,并且当协议一方为外国人或者合同所涉及的地点位于不同国家时,适用于由合同争议引起的仲裁裁决。

*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

仲裁裁决必须在依据仲裁协议进行的仲裁程序中达成,并且该程序合法有效。

裁决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并且没有受到任何违法的影响。

* 申请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需要提出申请的,通常由裁决的一方向有关法院提起申请。

法院在审理申请时,需要对裁决的内容以及程序进行审查,并且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之后,裁决方可获得承认和执行。

三、《纽约公约》的基本原则和指导《纽约公约》在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和标准上做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导,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 条件严格性原则《纽约公约》规定,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是受到一定的条件和限制的,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下的裁决才可以得到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这一原则保障了仲裁裁决在国际上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2. 公平和公正原则《纽约公约》要求法院在审理申请时,必须保证申请程序的公平和公正,对裁决的内容进行独立、公正的审查,确保申请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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