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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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 7003-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MHT 7003-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MH/T 7003-95引言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因此,进一步完善1988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

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

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

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3 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引用标准和文献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1976〕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1-81《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1-8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51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

3术语3.1 机场控制区Airport rwstricted area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需要限制的区域,机场控制区包括飞行区、航站楼内旅客隔离区及公安保卫工作需要控制的其他区域。

MHT 7003-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MHT 7003-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MH/T 7003-95引言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因此,进一步完善1988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

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

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

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3 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引用标准和文献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1976〕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1-81《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1-8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51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

3术语3.1 机场控制区Airport rwstricted area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需要限制的区域,机场控制区包括飞行区、航站楼内旅客隔离区及公安保卫工作需要控制的其他区域。

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在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方面,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评估和探讨。

我们可以从民用机场的基本安全设施入手,然后逐步深入探讨不同层次和细节的安全保卫设施标准。

接下来,我将会以知识文章的格式,针对这一主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和分析。

一、基本安全设施1. 安检设施在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中,安检设施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环。

它包括X光机、金属探测门、爆炸物检测仪等设备,确保所有乘客和行李都经过全面的安检。

这些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国家民航局的相关规定。

在建设时,还需要考虑设施的安全性、可靠性和便捷性,确保旅客的安全和舒适度。

2. 消防设施另一个基本的安全保卫设施是消防设施。

民用机场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车辆、灭火器、喷淋系统等。

这些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相关要求。

还需要考虑消防设施的布局、覆盖范围和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灭火和救援。

二、进阶安全设施3. 安保设施除了基本的安检和消防设施外,民用机场还需要进一步的安保设施,包括监控系统、安检人员培训、安保巡逻等。

监控系统应当覆盖整个机场的各个角落,能够实时监测并录制影像。

安检人员的培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

安保巡逻也需要进行全面规划和布局,确保机场的安全即使在复杂多变的情况下也能得到有效维护。

4. 防恐设施在当前复杂的安全形势下,防恐设施也成为了民用机场的重要安全保卫设施。

这包括了防爆墙、射击响应系统、防恐培训等。

在建设这些设施时,需要考虑不同恐怖袭击手段和方式,并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和布局,确保机场能够有效抵御各种恐怖袭击。

三、总结回顾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是一个涉及多个维度的复杂课题。

从基本的安检和消防设施到进阶的安保和防恐设施,每一项都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建设。

不仅需要考虑设施本身的功能和性能,还需要考虑它们之间的协调和配合,确保机场的安全能够得到全面的保障。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MH/T7003-95)MH/T 7003 - 95引言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因此,进一步完善 1988 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

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

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

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3 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 引用标准和文献GBJ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 1976 〕 6 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1 - 81 《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1 - 85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151 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

3 术语3.1 机场控制区 Airport rwstricted area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需要限制的区域,机场控制区包括飞行区、航站楼内旅客隔离区及公安保卫工作需要控制的其他区域。

空管设备三级等保建设方案

空管设备三级等保建设方案

空管设备三级等保建设方案一、引言空中交通管制系统是国家安全和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对其安全性和稳定性要求极高。

在当前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的推动下,航空交通管理系统正在向数字化、智能化方向不断发展。

为了保障空管设备的安全和稳定运行,需要制定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建设方案。

本文将提出空管设备三级等保建设方案,以保证其在数字化进程中保持高度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三级等保概述空管设备涉及到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具有较高的安全保密要求。

三级等保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信息系统根据其安全等级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达到保护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一种技术体系。

在空管设备领域,三级等保建设要求更加严格,需要充分考虑空中交通的特殊性和安全性要求。

三、三级等保建设方案1. 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空管设备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安全审核机制和安全事件处置流程。

设立专门的安全保密管理部门,负责对系统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和监控。

2. 物理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对空管设备机房和关键设备的物理安全防护,包括门禁系统、视频监控、防盗报警等设施。

限制机房人员进出权限,确保机房内安全。

3. 网络安全保护建立严格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等技术手段,保护系统对外部攻击。

对系统进行定期的漏洞扫描和安全漏洞修复工作。

4. 数据安全保护加强对空管设备中关键数据的安全保护,包括数据备份、加密传输、权限管理等措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5. 应急响应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的应急响应机制,包括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置流程,对潜在威胁和安全漏洞进行快速响应和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安全事件对系统的影响。

6. 人员安全培训对空管设备操作和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安全事件的能力。

7. 第三方安全评估定期邀请第三方安全机构对空管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和检测,确保系统安全性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及时针对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完善。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8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 年5月22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航空安保)工作,保证旅客、工作人员、公众和机场设施设备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安全保卫工作,与机场安全保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机场航空安保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一)督促和指导机场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建立和运行航空安保管理体系;(二)督促和指导机场及其他民用航空有关单位的航空安保方案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三)确定并划分机场及航空安保部门的职责,确定和建立不同单位之间协调的方法和渠道;(四)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为其航空安保部门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包括人员、经费、办公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五)指导、检查机场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六)指导机场制定航空安保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七)对机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航空安保工作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八)收集、核实、分析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责对航空安全进行威胁评估,并指导、部署分级防范工作;(九)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机场及其航空安保部门采用这些措施;(十)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涉及机场的航空安保事件及其他重大事故。

第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在本地区机场的贯彻执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主要职责包括:(一)对辖区内的机场执行航空安保法规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二)按规定审查机场及其他民用航空有关单位的航空安保方案,并监督实施和督促及时修订;(三)审查辖区内机场预防和处置劫机、爆炸或其他严重非法干扰事件的预案,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辖区内涉及机场的航空安保事件及其他重大事故;(五)指导、检查和监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六)检查、监督机场安保设施、设备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七)指导机场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制定安保质量控制方案。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MH/T 7003-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引言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因此,进一步完善 1988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

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 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

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

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3 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引用标准和文献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 1976〕 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1-81《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1-8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151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

3术语3.1 机场控制区 Airport rwstricted area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需要限制的区域,机场控制区包括飞行区、航站楼内旅客隔离区及公安保卫工作需要控制的其他区域。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8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 年5月22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航空安保)工作,保证旅客、工作人员、公众和机场设施设备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安全保卫工作,与机场安全保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机场航空安保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一)督促和指导机场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建立和运行航空安保管理体系;(二)督促和指导机场及其他民用航空有关单位的航空安保方案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三)确定并划分机场及航空安保部门的职责,确定和建立不同单位之间协调的方法和渠道;(四)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为其航空安保部门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包括人员、经费、办公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五)指导、检查机场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六)指导机场制定航空安保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七)对机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航空安保工作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八)收集、核实、分析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责对航空安全进行威胁评估,并指导、部署分级防范工作;(九)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机场及其航空安保部门采用这些措施;(十)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涉及机场的航空安保事件及其他重大事故。

第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在本地区机场的贯彻执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主要职责包括:(一)对辖区内的机场执行航空安保法规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二)按规定审查机场及其他民用航空有关单位的航空安保方案,并监督实施和督促及时修订;(三)审查辖区内机场预防和处置劫机、爆炸或其他严重非法干扰事件的预案,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辖区内涉及机场的航空安保事件及其他重大事故;(五)指导、检查和监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六)检查、监督机场安保设施、设备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七)指导机场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制定安保质量控制方案。

国家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国家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国家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通知(民航发〔2009〕85号)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通用)、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局内各部门:现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试行)以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其中“法律责任”一章内容,待以规章形式正式发布后再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或者有修改的意见,请及时报告民航局公安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执行,最大限度保证旅客、机场设施设备和公众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以及与机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各项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督促机场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建立和运行航空保安管理体系,根据需要提供指导;(二)审定省会市机场和年旅客吞吐量在200万人次以上机场的航空安全保卫方案;(三)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确定并划分机场及安全保卫部门的职责,确定和建立不同单位之间协调的方法和渠道;(四)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为其航空安全保卫部门提供必需的辅助设施设备,包括办公场地、通讯设备、有关的安全保卫设备和训练设施设备;(五)确保机场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符合航空安全保卫的规定和标准; (六)指导机场制定航空安全保卫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七)对机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运行有效性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八)收集、核实、分析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威胁评估,并指导、部署分级防范工作;(九)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机场及其航空保安部门采用这些措施;(十)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涉及机场的航空保安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

MD-SB-2017-007 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管理规定

MD-SB-2017-007  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管理规定

管理文件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管理规定《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管理规定》制定和修订记录表1.总则目录………………………………………………………………12.组织机构和职责 .................................................................................... 23.机场安全保卫等级和设施标准符合性 ............................................. 44.机场安保设施建设管理5.机场安保设施运行管理………………………………………… 5………………………………………… 86.监督检查 ............................................................................................... 117.附则 ........................................................................................................ 11附件1民用运输机场安保设施验收检测合格记录单附件2民用运输机场安保设施定期检测合格记录单…………13…………14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管理规定1.总则1.1目的为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安全保卫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a)新建、改建和扩建机场安全保卫设施(以下简称“ 安保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b)机场安保设施的更新改造、重大维修和日常运行管理。

1.3依据文件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b)《民用机场管理条例》;c)《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d)《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e)《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f)《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g)《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7003);h)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概要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概要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1本标准所列条款作为《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7003-2008中要害部位部分的扩充内容,凡未注明的引用文件,均出自该标准,并依据其最新版本执行。

2.2《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防范监控系统技术规范》(MH7008-20022.3《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GB/T7946-20083 总则3.1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应能提高民航空管系统要害部位的防入侵、抗冲击能力,提高对异常事件、突发事件的识别和处置能力,防止非法干扰事件,保障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3.2根据民航空管系统工作区域的对安全保卫的要求程度,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区域等级划分为三类。

3.2.1一类安全保卫区域区域、进近、塔台管制及相关辅助设施等区域(区管中心、塔台等。

3.2.2二类安全保卫区域为民航空中交通管制指挥提供保障的雷达、通信、网络、气象、导航、情报设施等区域(站、台、气象楼、重要机房等。

3.2.3三类安全保卫区域办公楼及保管重要物品、重要凭证、现金、档案等场所。

3.3新建、改扩建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4 安全保卫区域的防范要求4.1 一类安全保卫区域4.1.1设置安保监控室,监控室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其中塔台可视情况而定。

4.1.2设置围栏(墙,安装防攀爬设施。

4.1.3在主要进出通道配备防冲撞装置。

4.1.4安装周界报警系统,建筑物内重要部位安装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由保安监控室对闭路电视画面和报警系统进行监控。

4.1.5主要建筑物或核心工作区域安装防入侵报警系统、室内红外及微波探测报警系统、门禁系统。

4.1.6安装紧急报警按钮,且可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网。

4.1.7可配置电子巡更系统。

4.2二类安全保卫区域4.2.1设置围栏(墙,安装防攀爬设施、周界报警系统,凡无人值守部位,可增加弱电防入侵设施。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1本标准所列条款作为《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7003-2008)中要害部位部分的扩充内容,凡未注明的引用文件,均出自该标准,并依据其最新版本执行。

2.2《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防范监控系统技术规范》(MH7008-2002)2.3《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GB/T7946-2008)3 总则3.1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应能提高民航空管系统要害部位的防入侵、抗冲击能力,提高对异常事件、突发事件的识别和处置能力,防止非法干扰事件,保障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3.2根据民航空管系统工作区域的对安全保卫的要求程度,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区域等级划分为三类。

3.2.1一类安全保卫区域区域、进近、塔台管制及相关辅助设施等区域(区管中心、塔台等)。

3.2.2二类安全保卫区域为民航空中交通管制指挥提供保障的雷达、通信、网络、气象、导航、情报设施等区域(站、台、气象楼、重要机房等)。

3.2.3三类安全保卫区域办公楼及保管重要物品、重要凭证、现金、档案等场所。

3.3新建、改扩建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4 安全保卫区域的防范要求4.1 一类安全保卫区域4.1.1设置安保监控室,监控室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其中塔台可视情况而定。

4.1.2设置围栏(墙),安装防攀爬设施。

4.1.3在主要进出通道配备防冲撞装置。

4.1.4安装周界报警系统,建筑物内重要部位安装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由保安监控室对闭路电视画面和报警系统进行监控。

4.1.5主要建筑物或核心工作区域安装防入侵报警系统、室内红外及微波探测报警系统、门禁系统。

4.1.6安装紧急报警按钮,且可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网。

4.1.7可配置电子巡更系统。

4.2二类安全保卫区域4.2.1设置围栏(墙),安装防攀爬设施、周界报警系统,凡无人值守部位,可增加弱电防入侵设施。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加强民航空防安全和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职责分工】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领导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章标准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航空安保主管部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设置民航公安机关,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民航公安机关职责】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和空中警察机构的民航公安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民用机场公安机关、空中警察机构依照规定负责民用机场、飞行中航空器的民航公安工作。

第六条【民用航空企业职责】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与规章,承担以下工作:(一)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送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审定;(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三)根据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反恐及安全保卫培训和演练;(四)发生非法干扰事件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民航空管安全保卫系统设计方案及风险防控设计

民航空管安全保卫系统设计方案及风险防控设计

72 《 质量与认证》2018·10民航空管安全保卫系统设计方案及风险防控设计文/李慧洁[摘要] 结合民航空管安保设施典型设计方案,针对围栏及道口车辆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更系统以及安防集成平台的设计要求;阐述了空管安保设施的可靠性设计和产品质量保证及评测要求;探讨在机场设计阶段就引入风险防控理论,辨识风险,有效防控风险,保证空管安防设施设计的合理性、可靠性、有效性。

[关键词] 民航空管安保设施设计 产品质量 风险控制【DOI】10.16691/ki.10-1214/t.2018.10.009实务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民用航空业发展迅猛,各地机场建设速度空前,新建和扩建机场众多。

民用机场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航空管安保设施设计,它是机场安全运转和管理的重要保证。

本文以典型的民航空管安保系统设施建设设计方案为基础,进行风险源的辨识和风险评估分析,利用风险管理理论,在机场空管安保设施设计过程中进行风险识别、风险估计分析、风险防控措施实现。

强调风险管理应在机场设计中重视,尤其是安防系统必须有意识地去认识和辨识,达到控制风险、减少风险、防止风险的最终目的。

一、民航空管安保设施典型设计方案和要求根据《民航空管单位安全保卫设施配置及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一类安保区域应实施封闭式管理,外围设置围栏(墙),围栏(墙)内侧、外侧的净高度均应不低于2.5m,具备防攀爬功能,对外应设有醒目的禁止翻越警告标识,围栏(墙)应符合机场净空和导航台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围栏(墙)应配置视频监视系统、报警系统和电子巡更系统,视频记录应至少保存30天以上;围栏区域与外界相通的道口应设置保安岗亭,其中在车辆进出通道应配置阻车装置、车牌视频摄录装置等,阻车装置水平方向的抗冲击能力应不小于30t;主建筑物人员进出通道应配置门禁系统,门禁系统设有不同授权级别且具有存储人员进出时间、地点及个人信息的功能,记录至少保存30天以上;设备存放地、航空器监控指挥场所等核心工作区域应配置防入侵报警系统、门禁系统等;主建筑物内应配置视频监视系统,监视范围应覆盖主建筑物内的出入口、通道等,视频记录至少保存30天以上;应设置安保监控室对视频监视系统和报警系统进行监控,监控室面积不小于15m 2;主建筑物主要入口处应设置X光机、安全门等安检设备的使用接口。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安 全检查人员在航站楼 内的工作场所 ( 验证、 包括 X光机 、 行李物品检查 、 开包检查 、 人身检查等 使用 的场地)和安检值班室等 。 4 飞行区封 闭设施 41 飞行 区周边须修 建围栏 ( 围墙 )及 其配套设施 ,使之 与航站区及周边地 区隔离 。飞行 区围栏 . 或 ( 墙)应当坚 固耐久,防攀 ( ) ,使人 员、车辆及牲畜等不能随意进入 飞行 区。 飞行区等级为 4 钻 越 对 D ( 4 ) 以上 的机 场 ,围栏 ( 含 D 墙)净高度应不低于 25 . m;对飞行区等级为 4 ( )以下 的机场 , C 含 C
6 机 控 公 控 警 统 ・・・・・ ・・ ・・・ ・・・ ・・・ ・. ・… ( 场 制区 安监 报 系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7 飞行区消防 供水设施 ・・・・・・・・・・・・・・・ ’・・・・・・・・・・・・ ・・・・・・・・・・・・・・……, ・・・ ・・・・・・・・…… () ・・・・・・・・・・・・・・ ・・・ ・・・・・・・ ・ 5
3 机 制 A p t r eaa . 场控 区 io rt t r 1 r r e i d sc e
根 据 安全 需要 ,在 机 场 内划 定 的进 出需要 限制 的 区域。机场 控制 区包 括飞行 区 、航 站楼 内旅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2 7 95 -1 批准 19-0-0 实施 95 6 1
站楼 、机库 、维修基 地等 ,以后再专 门制定 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 。在上述规范颁布 之前 ,机场专 用设 施的建筑 防火标 准参 照有关国家标准 ) 。
主 题 内容 与 适 用 范 围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2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2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2第四十七条【安保人员及装备配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在运载旅客的民用航空器上配备航空安全员及相应安全保卫装备。

航空安全员应当接受专门的训练,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方能获得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颁发的执照,担任其职责载明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机长等人员的安保职责】机长、航空安全员和机组其他成员,应当严格履行安保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空中警察机构根据安保风险评估,派遣空中警察执行飞行中安全保卫任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和支持。

第四十九条【机长安保职权】机长应当接受安全保卫培训,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在民用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有关方面对民用航空器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安全保卫措施的,有权拒绝起飞;二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中,对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干扰机组人员正常工作而不听劝阻的人,在必要时采取管束措施。

在航空器起飞前或降落后要求其离开航空器。

三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中,对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四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对民用航空器的处置作最后决定。

机长行使前款二、三项权力时,可以要求或授权航空安全员、机组其他成员给予协助,可以请求或授权旅客给予协助。

第五十条【安全员职责】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或物品进入驾驶舱;二对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干扰机组人员正常工作而不听劝阻的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三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和制止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机组其他成员应当协助机长、航空安全员完成安全保卫各项工作。

发生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紧急情况,无法与机长联系时,航空安全员及机组其他成员应当立即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第五十一条【潜在威胁物品的保管】机组人员有理由认为旅客携带的物品,可能用于实施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可以采取安全保管措施。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封闭设施:机场控制区应设置封闭设施,以限制无关人员进入,确保空管系统安全。

封闭设施包括围墙、铁丝网、门禁系统等。

监控系统:机场控制区内应设置完善的监控系统,对重要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并记录监控视频。

监控系统应包括摄像头、监视器、录像机等设备。

报警系统:机场控制区内应设置可靠的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报警。

报警系统可以采用红外线、微波等多种方式进行监测。

安检设施:机场控制区内应设置安检设施,对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安检设施包括安检门、X光机、金属探测器等。

消防设施:机场控制区内应设置消防设施,确保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应对。

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照明等。

紧急救援设施:机场控制区内应设置紧急救援设施,确保在发生人员伤亡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救治。

紧急救援设施包括急救箱、应急药品等。

以上是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的主要内容,具体标准可能因机场规模、等级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建设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建设方案,确保空管系统安全可靠。

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民用机场是国家的门户和窗口,是洲际、国际航空运输的重要枢纽。

为了保障机场的安全,维护乘客和航空器的安全与保障,民用机场需要建设完善的安全保卫设施。

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的建设标准包括了飞行区、航站楼、停机坪、货运区等各个区域的安全设施以及管理措施。

在飞行区方面,机场应建设起降道、跑道、滑行道等,以保证航空器起降的安全。

起降道应保持平坦,无障碍物,地面应具备良好的排水系统,避免积水影响飞行。

跑道应具备足够的长度和宽度,以供大型客机、货机等顺利起降。

此外,机场应配备性能可靠的除雪设备,以保障雪天的飞行安全。

同时,机场应设置风向标、高度测量设备等来提供准确的气象信息,以确保飞机在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安全起降。

航站楼是机场内最重要的区域之一,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来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

航站楼应具备完善的消防系统,包括灭火器、报警器、喷淋设备等,以应对火灾等紧急情况。

此外,机场应设置视频监控设备,监测航站楼内的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

同时,机场应加强对进入航站楼区域的人员的管控,设置安检设备对乘客和行李进行安全检查,以确保进站人员的安全。

停机坪是航空器起降后的停放区域,也是机场内重要的安全保卫区域。

机场应设置固定的防火墙、划定安全标志线,防止飞机起火传染或碰撞。

此外,停机坪应设置火警报警设备,配备专业的消防队伍,以便及时处置火灾。

停机坪应配备可靠的通讯系统,以便飞行员与地勤人员进行及时的沟通,保证停机坪操作的安全与顺利。

货运区也是民用机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设置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

在货运区应设置货运楼、货运站等,以保障货物的安全运输。

货运区应配备专业的安检设备,检查货物是否有危险品和违禁品,以避免对飞行安全造成威胁。

同时,货运区应有严格的进出检查制度,检查货车或其他运输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以保证货物的安全运输。

综上所述,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是保障机场内航空器和乘客的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围界防护设施:设置围墙或围栏等物理障碍物,确保机场范围内的安全边界。

2. 进出口管控设施:设置进出口检查通道、登机口、安全门等,以确保只有经过安全检查的人员和物品可以进入机场。

3. 安全检查设施:包括行李安检机、金属探测器、爆炸物检测仪等设备,用于对旅客、行李和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4. 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摄像头和监控设备,对机场内外的各个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和录像,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件。

5. 出入口控制设施:包括刷卡门禁系统、人脸识别系统等,用于控制出入口人员的身份和权限,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敏感区域。

6. 紧急通讯设备:设置紧急呼叫装置、对讲机等设备,以方便员工在紧急情况下进行通讯和寻求帮助。

7. 灭火设施:设置灭火器、消防栓、火灾报警系统等设备,以应对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

8. 逃生通道和应急疏散设施:制定完善的逃生通道规划,设置应急疏散标识、应急照明、应急广播等设施,确保在紧急情况
下人员能够快速、安全地疏散。

9. 安全宣传教育设施:设置安全宣传栏、广播公告等设施,用于向旅客和员工宣传安全知识和安全规定。

10. 车辆和货物安全设施:设置车辆防撞设施、货物查验区等,防止非法车辆和危险物品进入机场。

以上是一般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主要标准,具体标准可能根据机场的规模、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的要求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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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本标准所列条款作为《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7003-2008)中要害部位部分的扩充内容,凡未注明的引用文件,均出自该标准,并依据其最新版本执行。

2.2《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防范监控系统技术规范》(MH7008-2002)
2.3《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GB/T7946-2008)
3 总则
3.1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应能提高民航空管系统要害部位的防入侵、抗冲击能力,提高对异常事件、突发事件的识别和处置能力,防止非法干扰事件,保障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3.2根据民航空管系统工作区域的对安全保卫的要求程度,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区域等级划分为三类。

3.2.1一类安全保卫区域
区域、进近、塔台管制及相关辅助设施等区域(区管中心、塔台等)。

3.2.2二类安全保卫区域
为民航空中交通管制指挥提供保障的雷达、通信、网络、气象、导航、情报设施等区域(站、台、气象楼、重要机房等)。

3.2.3三类安全保卫区域
办公楼及保管重要物品、重要凭证、现金、档案等场所。

3.3新建、改扩建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4 安全保卫区域的防范要求
4.1 一类安全保卫区域
4.1.1设置安保监控室,监控室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其中塔台可视情况而定。

4.1.2设置围栏(墙),安装防攀爬设施。

4.1.3在主要进出通道配备防冲撞装置。

4.1.4安装周界报警系统,建筑物内重要部位安装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由保安监控室对闭路电视画面和报警系统进行监控。

4.1.5主要建筑物或核心工作区域安装防入侵报警系统、室内红外及微波探测报警系统、门禁系统。

4.1.6安装紧急报警按钮,且可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网。

4.1.7可配置电子巡更系统。

4.2二类安全保卫区域
4.2.1设置围栏(墙),安装防攀爬设施、周界报警系统,凡无人值守部位,可增加弱电防入侵设施。

5.5 电子围栏
5.5.1 电子围栏作为围栏(墙)、周界报警系统的强化安全保卫设施,在进行建设、安装时须先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公安部门申报后,方可予以实施。

5.5.2 电子围栏应具有威慑、阻拦、报警功能,对入侵人员既形成有效电击又无伤害。

5.5.3 电子围栏安全性应符合GB/T7946-2008要求,同时符合航空无线电导航设施对电磁环境的要求和无线通讯管理有关规定。

5.6 室内红外线及微波探测报警系统
5.6.1 需使用室内红外线及微波探测报警系统的安全保卫区域,在重要出入口、重要操作区域应安装室内红外线及微波探测报警系统。

5.6.2 室内红外线及微波探测报警系统应全面覆盖需探测报警区域,设备应耐用有效。

5.6.3 室内红外线及微波探测报警系统应与所在安全保卫区域内监控室、值班室进行报警的功能。

5.7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5.7.1 需使用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安全保卫区域,在主要出入口、通道,主要场所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5.7.2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设计、安全应满足监控区域覆盖严密,监控图像清晰可辨的基本要求,并符合在现场环境条
件下运行可靠、操作便捷、维修方便及可持续使用等条件。

5.7.3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应符合MH7008-2002的要求。

5.7.4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应与所在安全保卫区域内监控室相联通。

5.7.5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图像记录技术,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5.8 门禁系统
5.8.1 需安装门禁系统的安全保卫区域,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应安装门禁系统,根据具体情况和环境条件设单、双向门禁系统。

5.8.2 对于安装门禁系统的入口应根据出入人员身份、工作需求,设有不同授权级别。

5.8.3 门禁系统应具有存储有效进入人员进出时间、地点及个人信息,记录应保存30天以上。

5.9 安全保卫设施的设计和安装
安全保卫设施的设计和安装,须聘用所在地公安部门认可的具有二级以资质的单位实施。

6 附则
6.1 本标准是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的基本配置要求,在新建、改建涉及本标准的工程项目时,须涵盖相应等级的安全保卫设施。

6.2在进行安全保卫设施工程建设前,须报本单位及上级单
位内部保卫办公室同意并备案。

6.3本标准由民航空管局内部保卫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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