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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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回购规则

上市公司股票回购规则

上市公司股票回购规则
摘要:
1.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概述
2.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2.1 回购股份用途
2.2 回购股份方式
2.3 回购股份限制
正文: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概述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在公开市场回购本公司发行的股票。

股份回购若用於注销,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

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可以提高每股收益,减少股份供应量,稳定公司股价,增强市场信心。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1.回购股份用途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於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

在回购股份之前,上市公司应当明确回购股份的用途,并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2.回购股份方式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1)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回购报告书披露後五个交易日内进行回购。

(2)大宗交易方式: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回购报告书披露後五个交易日内进行回购。

3.回购股份限制
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应当符合以下限制:
(1)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超过公司股票最近一交易日的涨停价格。

(2)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3)回购股份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结语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主要涉及回购股份的用途、方式和限制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一、引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是指上市公司以现金形式或发行股份形式,经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协议交易等方式,回购已经发行的股份的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中国境内重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行为,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2.1 背景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是上市公司灵活运用自身资金,增强财务实力,维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

而回购股份行为的规范性、透明性、公平性,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具有重要意义。

2.2 意义制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明确回购交易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运行。

三、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回购其股份的行为。

四、实施细则的内容实施细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4.1 回购股份的类型回购股份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协议交易等方式进行。

4.2 回购股份的限额和期限回购股份的限额由上市公司自行决定,但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

回购期限通常不超过12个月。

4.3 回购股份的程序和条件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回购股份的程序包括回购方案的制定、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以及信息披露等环节。

4.4 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及时、全面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回购计划、进展情况、交易金额等相关信息。

4.5 回购股份的风险提示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时,应当向投资者明确告知回购股份的风险,并提醒投资者根据自身情况谨慎决策。

五、实施细则的执行和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行为进行全面监管,并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执行。

同时,监管部门也将加大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第十九条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享有董事会、股东大会提案权的回购提议人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 股份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至少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二)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 及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股份方案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该种股 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在公告回购报告书的同时,将回购所需资金全额存放于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超出预定回购的股份数量的,上市公司 应当按照相同比例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不足预定回购的股份数量的,上市公司应当全 部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
修订信息
中国证监会10月14日发布通知,为支持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实施股份回购、董监高依法增持股份,就修订《上 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修订《回购规则》第二条,将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 购触发条件之一,由“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 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5%”。二是放宽新上市公司回购实施条件。修订《回购规则》第七条,将新上市公 司的回购实施条件,由“上市满一年”调整为“上市满六个月”。三是进一步明确回购与再融资交叉时的限制区 间。为明确监管政策,修订《回购规则》第十二条,明确仅在再融资取得核准或者注册并启动发行至新增股份完 成登记前,不得实施股份回购。四是优化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为降低窗口期过长的影响,修订《回购规则》 第三十条,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窗口期由“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调整为“公告前五个交易日 内”。

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2006年9月20日深证会〔2006〕92号)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4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交易申报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向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提交相应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作为质押物。

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由本所另行公布。

3.5 会员接受客户的债券回购交易委托时,应当对客户证券账户内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

标准券余额不足的,不得向本所申报。

3.6 当日买入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可在当日申报作为质押物,次一交易日可用于进行回购交易。

在质押债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时,融资方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

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可在次一交易日卖出。

3.7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3.8 本所国债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日、2日、3日、4日、7日、14日、28日、91日和182日;企业债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日、2日、3日和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01.18•【文号】深证会〔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01.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9〕41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风险,保障市场稳健运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融入方股票质押回购违约,确需延期以纾解其信用风险的,若累计回购期限已实际满3年或者3个月内将满3年,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可以超过3年。

二、新增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全部用于偿还违约合约债务的,不适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的以下规定:(一)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单一证券公司或资管计划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 股股票质押数量上限,以及第二款关于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上限的规定,但会员应当加强相应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管理、盯市管理;(二)第六十七条关于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股票质押回购的规定,但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中向客户充分揭示该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相关情况,以及因融入方履行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可能产生的风险,且业务协议关于不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声明与保证须作相应修改;(三)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股票质押率上限的规定,但会员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审慎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

三、会员应当核实股票质押回购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出现前述两条规定情形的,会员应当审慎评估融入方的信用风险和履约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评估结果。

相关会员应当在合约延期或者相关交易发生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见附件)。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各用途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各用途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各⽤途的会计处理2019年1⽉11⽇,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回购细则》”)。

《回购细则》规定了四种回购股份的⽤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将股份⽤于员⼯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于转换上市公司发⾏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那么,不同的回购⽤途,如何进⾏会计处理?下⾯⼩编结合市场案例,按顺序分别列⽰其会计处理⽅式:⼀、回购股份⽤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股份时:借:库存股贷:银⾏存款(实际⽀付的⾦额)股份注销时:借:股本(实际注销股份的⾯值)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股本溢价不⾜冲减时,冲减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盈余公积仍不⾜冲减时)贷:库存股(实际注销库存股的账⾯余额)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融⼯具列报》第⼆⼗六条:回购⾃⾝权益⼯具(库存股)⽀付的对价和交易费⽤,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不得确认⾦融资产。

案例:2018年8⽉15⽇,上市公司SXYL发布《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拟使⽤不低于⼈民币2亿元,且不超过⼈民币5亿元(含)的⾃有资⾦以集中竞价交易⽅式回购公司股份,⽤于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019年2⽉12⽇,SXYL发布《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及股份变动公告》,截⾄2019年 2⽉1⽇,SXYL回购股份实施期届满,累计已回购股份数量为31,428,461股,占SXYL总股本的⽐例为2.22%,成交的最⾼价为7.30元/股,成交的最低价为5.60元/股,累计⽀付的资⾦总额为200,951,667.62元(不含交易费⽤),本次回购股份⽅案实施完毕。

2019年4⽉23⽇SXYL发布2019年第⼀季度报告:本次回购股本注销完毕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31,428,461股,具体股本结构变化如下:⼆、回购股份⽤于股权激励(以限制性股票为例)上市公司回购后实施股权激励:回购股份时:借:库存股贷:银⾏存款库存股转换为限制性股票时:借:银⾏存款(员⼯缴纳的认股款)贷:库存股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部分)同时确认负债借:库存股贷: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注:将回购的库存股⽤作限制性股票激励时,按实际收到的员⼯缴纳款项,借记银⾏存款,按转让库存股账⾯⾦额,贷记库存股,如出现借⽅差额,则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股本溢价不⾜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上市公司回购方案规则

上市公司回购方案规则

上市公司回购方案规则
上市公司回购方案是指上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的计划和规则。

这是一种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回购其已发行的股票的行为。

回购股票通常有几个主要目的,包括提高股东价值、增加每股收益、提高股价、稳定股价等。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主要规则:
1. 股东大会决议:上市公司通常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并由股东大会通过回购方案。

回购方案需要获得股东过半数以上的同意才能生效。

2. 回购股数限制:回购方案一般规定回购的股票数量上限,即最多回购多少股份。

3. 回购价格:回购方案明确回购股票的价格或价格范围。

通常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市场的平均价格。

4. 回购期限:回购方案规定回购股票的时间范围。

回购期限可能是一段时间,例如半年或一年。

5. 回购方式:回购方案规定回购股票的方式,可以是公开市场回购或是通过竞价交易进行回购。

6. 报告要求:上市公司通常需要在回购期结束后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股东披露回购情况和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规则和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具体的回购方案要遵循当地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

上市公司进行股票回购时,需要慎重考虑市场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回购股票的目的和预期效果等因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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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号公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第63号公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第63号公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市场行为。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管理办法》,现将相关规则公告如下:一、回购股份的目的1. 维护公司股价稳定。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回购股份来稳定股价,提升投资者信心,促进股价的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2. 提高股东回报。

通过回购股份,公司可以增加每股收益,提高股东回报率,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3. 管理股本结构。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回购股份来调整股本结构,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整体财务表现。

二、回购股份的限制1.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侵占公司合法的经营资金。

2. 回购股份的总额度限制。

上市公司每年回购股份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3. 回购股份的时间限制。

上市公司在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情况下,不得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或者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前进行股份回购。

三、回购股份的披露和公告1.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回购股份的计划和进展情况,做到信息透明。

2. 回购股份的公告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回购的时间、地点、方式、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3. 回购股份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发布,并在公司全球信息站和证监会指定全球信息站上公开披露。

四、回购股份的方式和价格1. 回购股份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交易、二级市场交易等多种方式进行。

2. 回购股份的价格应当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3.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明确的回购股份实施方案,符合市场规律和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

五、回购股份的报备和监管1. 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报备回购股份的计划,经证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2. 证监会将对上市公司的回购行为进行监管,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发布将有力规范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行为,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解读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解读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解读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解读如下: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制定旨在推动上市公司重视回购、实施回购、规范回购,积极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

其中,部分条款予以优化完善,着力提高股份回购便利度,放宽并增设一项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的条件,取消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适度放宽上市公司回购基本条件,优化回购交易申报的禁止性规定。

此外,该规则还进一步健全回购约束机制,鼓励上市公司形成实施回购的机制性安排,明确触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情形时,“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变化,并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治理文件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总体来说,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修订有利于提高股份回购的便利度,放宽相关条件和规定,优化回购交易申报的禁止性规定,健全回购约束机制,旨在更好地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

回购公告规则

回购公告规则

回购公告规则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1. 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2. 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告。

3. 在回购股份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4. 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5. 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引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作为中国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通过制定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来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本文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以及回购股份对公司和投资者的影响。

一、回购股份的定义和背景回购股份是指上市公司以现金、股份或其他资产方式,以市场价格回购自己已经发行的股份的行为。

回购股份的出现,旨在提高公司股价、增加投资者信心、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回购股份政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政策主要包括回购目的、回购股份的数量限制、资金来源、回购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1. 回购目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主要目的有: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减少流通股、维护公司稳定发展、防范并购风险等。

2. 回购股份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数量有一定限制,一般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具体回购数量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回购目的来确定。

3. 资金来源: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可以来源于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资产处置等方式。

同时,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回购股份时必须具备充足的流动性和财务稳定性。

4. 回购方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上市公司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方式进行回购股份的交易,确保回购行为的公开透明性。

三、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为明确回购股份的具体操作步骤和规范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该规定主要包括回购申请、信息披露、回购期限、交易方式等内容。

1. 回购申请:上市公司需要向深交所提交回购计划申请,包括回购原因、回购数量、回购资金来源等相关信息,深交所将根据申请审核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在获得批准后,上市公司才能进行回购行为。

2. 信息披露:在回购股份过程中,上市公司需要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回购计划、回购进度、回购成本等,以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23 年修订〕特别说明:本指南仅为便利会员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之用,并非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章或对规章的解释。

本所将依据股票质押回购的进展状况,对本指南作出修订,并保存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为指导股票质押回购顺当开展,依据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方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方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股票质押回购概述本指南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商定在将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会员开展股票质押回购,须向本所申请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会员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本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章及规定,切实执行会员股票质押回购内部治理制度,认真履行与融入方、融出方签署的协议,自觉承受中国证监会、本所和中国结算的监视治理。

会员办理与本所相关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适用本指南。

股票质押回购的登记结算,适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

其次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一、业务资格具备证券经纪和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申请开展股票质押回购。

本所通过指定或配置专用交易单元,对会员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进展治理。

二、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申请会员应当在开通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前,通过本所会员业务专区申请开通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该交易单元用于股票质押回购质押标的证券的保管和处置。

会员可以通过增或变更现有交易单元类别的方式开通质押特别交易单元。

交易单元名称为“〔会员简称〕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交易单元类别为“股票质押专用交易单元”,申请材料依据自营交易单元执行。

上市公司回购方案规则

上市公司回购方案规则

上市公司回购方案规则
首先,在回购方案中,上市公司需要明确回购股份的目的。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通过回购股份来优化股本结构、提升股东权益、维护投资者利益、改善公司估值等。

明确回购的目的可以帮助上市公司制定合理的回购策略,确保回购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包括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市场进行集中
竞价回购、大宗交易方式回购和协议转让方式回购等。

其中,集中竞价回
购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市场向所有投资者公开发出回购买
入要约,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回购。

大宗交易方式回购是指通过多个交
易所交易大宗股票的机构进行交易。

协议转让方式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与特
定交易对方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由特定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股份。

回购股份的数量是回购方案中的另一个重要规定。

上市公司需要明确
回购的数量,并在回购期间内控制好回购量。

回购数量的控制需要考虑到
公司自有资金的情况、市场情况以及股东利益等因素,确保回购行为的稳
定性和可持续性。

回购股份的价格也是一个关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明确回购股份的价格,并在回购期间内按照规定的价格进行回购。

回购价格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公司估值以及回购目的等因素进行确定,确保回购行为的合理性和公
平性。

最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也是回购方案的一项规定。

上市公司
需要明确回购股份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内
进行回购。

回购时间的合理安排可以确保回购行为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制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制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制1. 引言1.1 背景介绍股份回购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股市,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股市就开始出现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现象。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股份回购逐渐进入中国企业的视野。

自2001年中国首次提出上市公司可以进行股份回购以来,我国的股份回购市场逐渐成熟,企业越来越多地选择通过回购股份来调整股本结构、提升股价水平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股份回购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制度框架和规定。

2019年出台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管理办法》明确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相关程序、条件、监管要求等,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行为。

1.2 股份回购概述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使用自己的资金回购其已发行的股份,从而减少公司的股东人数和股本总额。

股份回购通常被视为一种提高股东价值、优化资本结构的手段。

通过回购股份,公司可以提高每股盈利,增加每股净资产,降低股本规模,进而提高股价和投资者回报。

股份回购的方式包括公开市场回购和集中竞价回购。

公开市场回购是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二级市场中自行回购股份,而集中竞价回购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竞价交易系统集中回购股份。

股份回购的数量、价格和时间等均受到严格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

股份回购可以为公司提供灵活运用资金的机会,以应对市场变化和未来发展需求;同时也可以提升公司的股东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

股份回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监管挑战,需要公司充分考虑风险控制措施,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

2. 正文2.1 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定1. 《公司法》规定了股份回购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进行股份回购活动。

2. 《证券法》对于股份回购的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披露相关信息、保护投资者利益等。

3.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业务的规定》规定了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条件和程序,强调了规范操作的重要性。

4. 《公司章程》也会对股份回购进行一些规定,上市公司需要遵守公司章程规定开展股份回购活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关键信息项:1、回购股份的目的2、回购股份的方式3、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4、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5、回购股份的数量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7、回购股份的用途8、回购股份的决策程序9、信息披露要求1、总则11 本细则旨在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12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回购股份的一般规定21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211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12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213 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214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2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制定回购方案,明确回购股份的目的、方式、价格区间、资金来源、数量、实施期限、用途等事项。

3、回购股份的方式和价格31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回购股份。

32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4、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41 上市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

42 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金融机构借款或者其他合法资金。

5、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实施期限51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数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2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6、回购股份的用途61 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可以用于注销、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

62 用于注销的,应当自回购股份完成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7、回购股份的决策程序71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

72 因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8.10.11•【文号】深证上〔2008〕148号•【施行日期】2008.10.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行为,确保相关业务的顺利进行,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八年十月十一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但不以终止上市为目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的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并公告:(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二)回购报告书(预案);(三)独立董事意见;(四)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回购报告书(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回购股份的期限、价格区间;(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三)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四)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五)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七)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规则理解一本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规则理解一本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规则理解一本通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迅猛,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更是呈现出蓬勃的发展势头。

作为上市公司的一项重要活动,股份回购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而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则更是备受瞩目,对于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来说,了解这一规则显得尤为重要。

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定义和意义回购股份,即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融资,以市场价格从现有股东手中回购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并将其撤销或转为自有股份。

回购股份是一种重要的公司治理手段,可以提高公司的财务结构、优化资本结构,增加每股收益,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相关行为应当遵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管理办法》。

上交所还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了主板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条件和程序。

三、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条件和程序1.回购股份的条件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具有稳定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现金流;股份回购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偿付能力;公司股份回购的数量和资金来源得到股东大会的授权等。

2.回购股份的程序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回购预案;进行公告并报备;依法进行回购交易;披露回购情况等。

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风险和收益回购股份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务活动,既有其积极的意义,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公司在回购股份时需要考虑市场的变化、股价的波动等因素,同时也需要考虑回购所带来的财务压力、股东利益保护等问题。

但总体来说,回购股份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每股收益,为公司长期发展创造更多机会。

五、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则,我认为需要深入理解和把握。

作为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公司的发展动向,为投资决策提供更多依据。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了解回购股份的规则可以帮助公司更好地进行财务管理,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咱今儿就来好好唠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这回事儿。

就说我认识的一位朋友吧,老张,他在一家上市公司工作。

有一回,公司股价不太理想,领导层就琢磨着回购股份。

老张作为公司的老员工,那心里也是七上八下的。

为啥?这回购股份可不是小事儿,关系到公司的未来,也关系到他们这些员工的利益。

先说说这细则到底是啥。

简单来讲,就是给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画了个清楚的“框框”,告诉他们能怎么做,不能怎么做。

比如说,回购股份得有合理的目的,不能瞎折腾。

而且回购的资金来源得合法合规,不能搞那些歪门邪道。

那具体都有啥规定呢?首先,得把回购的方案说清楚,包括回购的数量、价格、期限等等,不能含含糊糊的。

就好比你去买菜,得告诉人家你想买多少,啥价位能接受,啥时候买完。

然后呢,信息披露得及时、准确、完整。

不能今天说回购,明天又变卦,让投资者摸不着头脑。

再说说回购的方式,那也是有讲究的。

可以集中竞价交易、可以要约,反正得按照规矩来。

这就好比你走在路上,得走人行道,不能乱穿马路。

还有啊,回购完了也不是就万事大吉了。

公司得好好处理这些回购回来的股份,该注销的注销,该留着的留着,都得有个明白账。

老张他们公司在操作回购股份的时候,那可是小心翼翼,生怕违反了细则。

财务部门的同事天天加班核算资金,法务部门的同事逐字逐句研究细则,生怕出一点差错。

其实啊,这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台这个实施细则,也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让市场更加规范、透明。

就像咱们过日子,得有个规矩,才能过得安稳、踏实。

最后回到老张他们公司,经过一番努力,回购股份的事儿顺利完成,公司股价也慢慢稳定下来,老张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

总之,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就是给上市公司的一个行为指南,让他们在回购股份这件事儿上,走得稳当,走得合规,也让咱们投资者能更放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的,适用本细则:(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上市公司除上述情形外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意见》《通知》、本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者审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防范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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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的,适用本细则:(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上市公司除上述情形外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意见》《通知》、本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者审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防范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项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全体董事应当承诺回购股份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第六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回购股份,不得滥用权利、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违法违规本所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依法提供资金支持。

第七条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八条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提供服务、出具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回购股份的一般规定第十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二)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三)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本所同意;(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并为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要求。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依法采取集中竞价、要约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回购。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依法采取集中竞价或者要约的方式回购。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回购股份:(一)自有资金;(二)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三)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四)金融机构借款;(五)其他合法资金。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并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包含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等多种情形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各种用途的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拟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售的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

回购方案中未明确披露用于出售的,已回购股份不得出售。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50%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

前款规定的交易均价按照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额除以股票交易总量计算。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回购的具体实施期限。

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并为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每日回购股份数量,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回购股份的,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但每五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一百万股的除外。

上市公司回购B股原则上按前款规定执行,未按前款规定执行的,应当充分披露理由及其合理性。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一)开盘集合竞价;(二)收盘前半小时内;(三)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优先股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回购股份。

回购专用账户仅限于存放所回购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与回购股份相关的申领股东名册、开立回购专用账户、查询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买卖股票情况、注销回购股份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回购股份情况复杂、涉及重大问题专业判断的,上市公司可以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相关问题出具专业意见,并与回购股份方案一并披露。

第三章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第二十六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享有提案权的提议人可以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

提议人的提议应当明确具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至少包括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内容。

提议人拟提议公司进行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收到回购股份提议后,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将回购股份提议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

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一)提议人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三)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方式、价格区间、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资金总额至少有一项明确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四)提议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五)提议人将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的承诺(如适用);(六)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七)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现金流以及股价等情况,审慎论证、判断和决策回购股份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就公司的财务和资金等情况是否适合回购、回购规模及回购会计处理等事项与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在听取会计师意见后,审慎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金额、价格区间和实施方式等关键事项。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回购股份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授权议案及决议中,明确授权实施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拟予以注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

上市公司已发行公司债券的,还应当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或者收到该情形回购股份提议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方案、独立董事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及时发布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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