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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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办法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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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促进核心区中小微企业发展,完善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17号)、《关于印发金融支持本市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金融〔2011〕3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营造宽松政策环境,鼓励创新创业第五条鼓励中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帮助中小微企业争取国家和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及相关技术创新支持资金,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对我区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研究开发、中试阶段发生的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最高资助金额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资助金额100万元,企业需有等额资金匹配。

第六条积极推动中小微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在我区推广应用,落实中小微企业市场准入相关政策。

第七条吸引合格天使投资人在我区集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新兴孵化服务。

协调相关部门,在合格天使投资人的新兴孵化区域内,为创业企业提供集中办公、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便利服务。

开展海淀区知名天使投资人、优秀创业导师和企业家评选活动,加强宣传推广。

本办法所谓“合格天使投资人”符合如下条件:业内公认的知名天使投资人和投资机构;成功投资5家以上高成长性企业;所投资项目主要为海淀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经相关协会、社会组织推荐并经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确认。

第八条推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创新,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积极落实国家对中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继续精简企业审批服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行政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2.06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要求,区政府对2007年12月31日前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确定废止或失效的文件66件,经2009年1月19日第87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并停止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六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海行规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0〕9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海淀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支持办法》已经2010年6月10日第145次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海淀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海淀金融发展环境,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发展,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以及北京银监局《关于促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京银监发〔2009〕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海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区金融办作为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以下简称专营机构),是指在海淀区内设立的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支行、信贷中心、事业部、专业部门、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

专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海淀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并纳税;(二)对海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信贷业务笔数或余额数不低于总数的50%;(三)属于非法人机构的,应当获得所属总行(总公司)、分行(分公司)的专营机构授权;(四)其他必要条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3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推进核心区科技服务业发展,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国科发计〔2012〕70号)、《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京科发〔2012〕4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支持措施第四条支持研发设计服务业发展,提升行业专业化服务水平,支撑区域创新发展。

对于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面向我区重点产业领域的公共研发、测试服务平台,按其年度新增投资额给予20%的补贴,同一平台每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最多补贴三年。

第五条鼓励技术转移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高校院所、科技金融机构、企业开展合作,搭建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对运行良好、服务效果显著的平台或机构,根据其服务的园区企业数量、服务质量、平台建设投入等给予一定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万元。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管理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管理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完善科技创新孵化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聚集与成长,加快实现开发区高端产业聚集的目标,参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主要载体,是开发区科技创新孵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开发区科技部门是本办法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支持资金由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区内(含一区六园)注册、经营、纳税且运营1年以上。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原则上占70%以上。

可自主支配场地是指具有自主产权或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房产。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

(三) 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

(四)以孵化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具有明确的主要方向,且符合区域的重点发展领域。

孵化器主要专业领域中,在孵企业所占比例应为60%以上。

年度毕业企业数与在孵企业总数之比在5%以上。

(五)具备专业服务的能力,能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专业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及综合商务服务。

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机构在科研仪器、设备、人才、数据等科技资源方面有密切的合作关系,能利用合作机构的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

(六)有孵化资金,并对在孵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或提供融资担保。

(七)按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团队有较丰富的专业领域经验,具有较强的人才、技术、管理、市场等服务能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海行规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7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深化首都科技金融综合改革,加快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其核心区批复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首都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0〕32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完善中小微融资政策扶持体系,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创业投资体系,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引导金融机构聚集,打造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等措施,实现建设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目标。

力争到2020年,实现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紧密结合,把海淀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重要承载区。

(一)形成一个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即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核心,以科技金融服务体制为支撑,以创新型金融机构为主体,以股权投资、证券、信贷、保险等金融业务综合并用为特色的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

(二)建设两个科技金融功能区,即中关村西区和西直门外科技金融商务区,形成科技金融机构集聚效应,成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的重要功能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区创业投资引导工作,经区领导同意,现将《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九年六月三日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向海淀区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海淀区自主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并参照《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京发改〔2008〕1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向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企业投资,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初创期和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成立基金和融资担保三种方式对外合作投资。

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成立基金(包含基金的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其他合作方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融资担保是指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企业【发文字号】海行规发[2009]2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9.10.26【实施日期】2009.10.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09〕26号)各有关单位:《关于促进海淀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已于2009年10月10日经第11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关于促进海淀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进一步优化海淀金融发展环境,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发展,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以及市银监局《关于促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京银监发〔2009〕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海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以下简称“专营机构”),是指在海淀区内设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政办发[2013]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3.01.18【实施日期】2013.0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办发〔2013〕3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18日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海金融〔201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加快海淀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吸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等各类投资主体聚集,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发〔2011〕668号)、《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7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区政府设立,总规模5亿元,重点支持我区特色产业、优势产业领域的初创期(含天使期,以下同)和成长期企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推动引导基金与中国技术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北京软件交易所等要素市场,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等行业协会加强合作、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形成项目、资金、技术、人才、交易上下游完整体系。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试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试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完善科技创新孵化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聚集与成长,加快实现开发区高端产业聚集的目标,参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主要载体,是开发区科技创新孵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开发区科技部门是本办法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支持资金由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区内(含一区六园)注册、经营、纳税且运营1年以上。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原则上占70%以上。

可自主支配场地是指具有自主产权或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房产。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

(三) 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

(四)以孵化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具有明确的主要方向,且符合区域的重点发展领域。

孵化器主要专业领域中,在孵企业所占比例应为60%以上。

年度毕业企业数与在孵企业总数之比在5%以上。

(五)具备专业服务的能力,能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专业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及综合商务服务。

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机构在科研仪器、设备、人才、数据等科技资源方面有密切的合作关系,能利用合作机构的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

(六)有孵化资金,并对在孵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或提供融资担保。

(七)按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团队有较丰富的专业领域经验,具有较强的人才、技术、管理、市场等服务能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海行规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5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实现核心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的定位与目标,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强做大有竞争优势的重点产业,促进科技与文化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北京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以及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海淀区具有优势和特色的产业领域。

重点领域及内容将根据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委、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做强做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第五条重点支持移动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导航与位置服务、云计算、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产业。

第六条鼓励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组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研发项目,可按照研发投入资金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500万元。

海淀1+20政策

海淀1+20政策

第八条第 2 款 第八条第 3 款
对企业购买自用业务用房的给予购房补贴。
第八条第 4 款
2
对企业面向社会开展智力密集型服务业专业技 术人才培训、岗前人才输出培训等给予资金支 持。 海淀区促进重大 产业发展实施办 法 对技术密集型制造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给予资 金补贴。 促进企业创新产品销售。 奖励对园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总部。 促进企业总部发展。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境外 各类相关展览、 国际推介会、 取得国际资质认证 等
第十一条
鼓励个人职务发明成果在海淀区实施产业化
高校科研单位职务发明成果在海淀区创新企业实现产业 化,对主要发明人最高 20 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通过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促进企业自主创 新。
编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领域从行政办公类到 海淀园产业规划 市政设施、建筑等十一个类别,保证自主创新产品最大 第二、四、五、 发展处、区科委、 范围的应用。 九条 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依据《目录》进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工作。
第七条
海淀区促进服务 外包产业发展实 施办法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和机构, 在 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购房补贴支持标准不超过 1000 元 海淀区服务外包示范区内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 /平米,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企业 的企业进行补助 对在海淀区服务外包示范区内新租赁办公用房 的企业进行补贴 鼓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聘用人 才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实际发生 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 租房补贴支持标准不超过 20 元/平米/月, 最高补贴金额 不超过 200 万元/企业/年 每新录用 1 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 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不超过 3000 元/人的 培训支持 给予不超过 10%的补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海行规发〔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0〕11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已经2010年6月10日第145次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首都科技金融综合改革,通过上市促进具备“四个一批”潜力的企业做强做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企业上市,应当遵循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选择的原则。

企业应当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实现守法稳健经营,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吸引各方参与发展。

政府应当为企业上市提供良好服务和发展环境,针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所处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条区金融办作为海淀区企业上市的牵头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五条促进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用于海淀区的上市和拟上市企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包括在境内外知名资本市场(含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等场外交易市场)上市和挂牌。

企业直接以自身名义在境外上市的,是境外直接上市;以直接上市以外的方式在境外上市的,是境外间接上市。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培育期企业,是指财务指标基本符合上市要求或组织形式符合上市要求,具有成长性和上市意愿,但处于上市进程早期阶段的企业。

辅导期企业,是指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

海淀区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孵化器创新

海淀区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孵化器创新

《办 法 》 鼓 励 孵 化 器 对 在 孵 企 业 进 行 股 权 投 资 ; 鼓 励 吸 引 符 合海 淀 区
规 划重点 发展 领域 的技术 服 务 项 目及 海外人 才进 入 孵化器 孵化 : 鼓励 孵化器提供增 、
值服 务 .
完善创业 孵化服 务体 系 .
建立 创业导师制 .
提供全程 、
贴身孵化服务 。
申报 一 。
: 通过所在街 ,
乡或 功 能 区 管委 会 申报 。

: 通 过 区 工 商联 .
区 私 营个体经
济 协 会 向 区 发改委 申报 。 三 : 企 业 直 接 向 区 发 改委 申报 。 符 合条件 的企 业 将 获得 朝 阳
区政府 一 定 额度 的资金 支 持 。
今年 专项 资金 支持 的重 点有两 类
<办 法 》
还 鼓励孵化器开 展对外合作 ,
开 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
共享 孵化资源 i
开 展区域 国际化程 度 。
为此 , 海淀 区还 将建立 孵化器绩效评价体系 . 对绩效考评优秀的孵化器给予重点支持。

东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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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创新企业国际化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创新企业国际化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创新企业国际化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创新企业国际化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海淀区促进创新企业国际化发展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3月30日第9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九年四月一日海淀区促进创新企业国际化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为鼓励海淀区创新企业积极参与和融入全球创新资源分配,促进企业国际化发展,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从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主要用于补助海淀区内创新型企业为促进国际市场拓展、国际合作研发、对外投资设立跨国分支机构和国际资源整合等国际化业务而实施国际合作研发项目,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及购买中介服务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支持方向与措施第四条大力支持海淀区创新企业与国外企业、机构共同开展国际合作研发项目。

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内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1.中方引进国外的专利技术或关键人才,对国外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引进的关键人才需对项目的核心技术研发、项目融资或市场拓展有突出作用;2.中外合作研发,进行集成创新;3.中方为拓展高技术产品的国际市场,委托外方提供技术服务;4.中方向外方提供技术服务。

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办法》实施细则(试⾏)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办法》实施细则(试⾏)为进⼀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发展,规范孵化器资助资⾦的管理,提⾼资助资⾦使⽤效率,依据《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建⽴孵化器评价体系,引导孵化器发展(⼀)孵化器评价体系建⽴海淀区孵化器评价体系,对海淀区孵化器进⾏评价,推动孵化器健康发展。

评价指标包括孵化器整体情况、在孵企业情况、服务能⼒、孵化效率四⼤类。

评价结果分为三级,A级80分以上,B级60—80分,C级60分以下。

(⼆)评级有效期评级结果有效期2年。

(三)评审程序1.发布海淀区孵化器评价通知。

2.受理孵化器申报材料。

3.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服务体系与公共平台建设处(以下简称服体处)负责组织评审。

4.公布评审结果,颁发评级证书。

⼆、⿎励孵化器开展增值服务,促进企业发展(⼀)⽀持政策为⿎励孵化器开展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市场拓展、中介代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增值服务,给予孵化器年度增值服务投⼊经费最多30%的补贴。

(⼆)认定标准年度增值服务投⼊经费是指孵化器开展增值服务⽽⽀付外部中介机构、创业导师等直接发⽣的费⽤,不包括员⼯⼯资等内部管理费⽤。

(三)⼯作要求1.孵化器必须有相应增值服务管理制度、⽅案、计划及总结报告。

2.增值服务投⼊必须有相应的正式⽀出凭证。

三、⿎励孵化器对在孵企业进⾏股权投资,缓解在孵企业融资困难(⼀)⽀持政策⿎励孵化器对在孵企业进⾏股权投资,解决初创企业融资难问题。

根据孵化器上⼀年度对在孵企业实际现⾦投资额予以不超过30%的资助。

(⼆)股权投资的界定孵化器股权投资是指孵化器以现⾦形式投资孵化器内企业,且已履⾏出资⼿续,完成⼯商变更。

(三)申请条件1.与在孵企业签署了股权投资合同;2.被投资企业须是注册在孵化器的在孵企业;3.被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北京市和海淀园的产业发展政策。

北京市海淀区促进科技中介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13号

北京市海淀区促进科技中介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13号

北京市海淀区促进科技中介发展支持办法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促进科技中介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机构,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在海淀区发展,使海淀区成为科技中介机构的聚集地,根据海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海淀园管委会作为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享受本办法支持的科技中介机构,是指与科技密切相关,围绕企业的创新创业需求提供科研条件、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知识产权等专业化服务机构。

具体包括:(一)利用技术、管理和市场等专业知识为科技企业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科技评估中心、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科技咨询机构等。

(二)为科技资源有效流动、合理配置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常设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财务税务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

(三)为科技中介机构有效服务,提供科技咨询及行业信息并服务于海淀区科技企业的机构,如行业协会、中介行业专业服务联盟和组织等。

(四)金融及投融资相关机构参照其他有关办法执行,暂不列入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享受本办法支持的科技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海淀区注册、登记或备案的科技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

(二)科技中介机构为海淀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在业界具有一定知名度和信誉度。

(三)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

(四)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最近两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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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发展,规范孵化器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率,依据《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孵化器评价体系,引导孵化器发展
(一)孵化器评价体系
建立海淀区孵化器评价体系,对海淀区孵化器进行评价,推动孵化器健康发展。

评价指标包括孵化器整体情况、在孵企业情况、服务能力、孵化效率四大类。

评价结果分为三级,A级80分以上,B级60—80分,C级60分以下。

(二)评级有效期
评级结果有效期2年。

(三)评审程序
1.发布海淀区孵化器评价通知。

2.受理孵化器申报材料。

3.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服务体系与公共平台建设处(以下简称服体处)负责组织评审。

4.公布评审结果,颁发评级证书。

二、鼓励孵化器开展增值服务,促进企业发展
(一)支持政策
为鼓励孵化器开展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市
场拓展、中介代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增值服务,给予孵化器年度增值服务投入经费最多30%的补贴。

(二)认定标准
年度增值服务投入经费是指孵化器开展增值服务而支付外部中介机构、创业导师等直接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员工工资等内部管理费用。

(三)工作要求
1.孵化器必须有相应增值服务管理制度、方案、计划及总结报告。

2.增值服务投入必须有相应的正式支出凭证。

三、鼓励孵化器对在孵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缓解在孵企业融资困难
(一)支持政策
鼓励孵化器对在孵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解决初创企业融资难问题。

根据孵化器上一年度对在孵企业实际现金投资额予以不超过30%的资助。

(二)股权投资的界定
孵化器股权投资是指孵化器以现金形式投资孵化器内企业,且已履行出资手续,完成工商变更。

(三)申请条件
1.与在孵企业签署了股权投资合同;
2.被投资企业须是注册在孵化器的在孵企业;
3.被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北京市和海淀园的产业发展政策。

四、鼓励孵化器引进项目、人才,聚集优质企业
(一)支持政策
为鼓励孵化器吸引海外人才回国创业,吸引符合海淀区规划重点发展领域的技术、服务项目入驻孵化器,每引入一家留学人员企业给予孵化器5000元奖励。

(二)申请条件
1.本款奖励所指留学人员企业,系指申报年度内(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入驻孵化器的新设立企业或从海淀区外首次迁入孵化器的企业。

入驻时间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外区迁入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两年。

2.企业主营业务领域为电子信息产业、光机电一体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产业、节能环保等产业领域。

3.孵化器提出申请时,上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和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地必须在海淀区。

4.孵化器给予入孵企业房租优惠。

五、鼓励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共享孵化资源
(一)支持政策
为鼓励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共享孵化资源,按孵化器对外服务的优惠额给予最多50%的补贴。

(二)申请条件
孵化器公共技术平台面向园区所有企业开放,并给予相应的优惠。

(三)工作要求
1.仅对上一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对外服务优惠额给予补贴,对一年以前发生的服务不进行追溯。

2.优惠额的计算以申报时的市场价格,或平台年度最高服务价格为基准。

六、鼓励孵化器开展对外合作,提升区域国际化程度
(一)支持政策
鼓励孵化器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升区域国际化程度。

支持孵化器加入国际行业协会并积极参与交流活动;支持孵化器管理人员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发表演讲,鼓励在重要国际行业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

对上述国际交流活动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关支出费用最多20%的补助。

(二)申请条件
1.国际交流活动具有明确的目标,包括加入国际行业协会、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担任国际重要行业组织领导职务等;
2.仅对上一年度内完成的国际合作项目给予支持,对一年以前发生的国际合作项目不进行追溯。

(三)支持范围
参加在国际上有广泛影响的国际行业协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活动;其中,孵化器管理人员参与重要国际学术交流、发表演讲并在国际行业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优先支持。

七、鼓励孵化器自身发展,服务区域经济
(一)支持措施
鼓励孵化器经营管理主体在海淀区发展,为区域经济发
展做贡献。

2009年1月1日以后从孵化器毕业且年度实现区级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将其区级财政贡献5%一次性用于奖励该企业原毕业孵化器经营管理主体。

(二)申请条件
1.孵化器经营管理机构的注册地和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地必须在海淀区;
2.孵化器经营管理机构对区级财政贡献要保持正增长;
3.毕业企业仍在海淀区发展;
4.该孵化器毕业企业未曾用于此项奖励申报。

八、项目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
每年第二季度,服体处发布孵化器支持项目申报通知。

符合规定的孵化器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项目申报,申请金额不能高于进行此项工作所必须的资金量,同时不超过有关规定的最大限额。

(二)项目评审
服体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拟定支持方案。

(三)项目公示
经批准的项目,在规定媒体上予以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海淀园综合办将资金支付申请材料报区财政局。

未批准的项目,由服体处告知申请人。

(四)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收到海淀园综合办递交的资金支付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材料完整、齐全的,将资金直接
拨付到申请单位提供的帐户上。

九、其他
(一)本细则由服体处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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