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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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是指针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要求和措施的法规文件。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含在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中的内容:
1. 火灾防控责任:明确各级单位和个人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责任分工,包括消防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力,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责。

2. 火灾隐患排查:要求各级单位进行定期的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火灾隐患的备案记录。

3. 火灾防护设施:要求各级单位建立和维护消防设施,包括消防通道、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4. 消防应急准备:要求各级单位制定和实施消防应急预案,包括人员疏散、火灾报警、紧急救援等应急措施。

5. 消防培训和演练:要求各级单位进行定期的消防知识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对火灾的应对能力。

6. 火灾事故报告:要求各级单位在发生火灾事故后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并做好事故调查和记录。

7. 火灾责任追究:要求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可能因地区和单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上只是一些可能包含的内容,具体以相关法规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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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4•【字号】•【施行日期】2021.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葫芦岛市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工作职责第三章消防工作组织第四章火灾预防第五章责任落实第六章附则葫芦岛市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切实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2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实现“管理有人抓、规划有内容、经费有保障、宣传有声音、群众有意识、灭火有组织、自救有能力、火灾损失少”的工作目标。

第三条基层消防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村(居)民委员会委员要确定1至2名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每年12月30日前或换届选举后,要将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的商业综合体是指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以下简称“大型商业综合体”),其他商业综合体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先进的消防技术手段,确保建筑具备可靠的消防安全条件。

第五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实际使用功能应当与设计功能一致。

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将特殊消防设计规定的相关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进行巡查、检查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单位”)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内容。

第八条大型商业综合体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经营和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针对建筑物、场所等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

下面是一份常见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内容:
一、消防组织管理
1.设立消防组织,明确消防责任人,责任人要具备相关消防知识和技能。

2.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包括灭火、应急救援、消防巡查等方面的规定。

3.组织消防演练,定期进行火灾应急演练和消防培训。

二、消防设施管理
1.确保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2.进行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3.制定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和消防用水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

三、火灾隐患管理
1.对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并跟踪整改情况。

2.加强对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3.禁止在消防安全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四、消防宣传教育
1.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知识。

2.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各类消防安全培训活动。

3.发布消防安全通知,及时传达消防安全信息。

五、其他管理要求
1.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禁止堆放杂物、障碍物。

2.制定火灾风险评估制度,及时评估火灾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3.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总结,及时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以上是一份常见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内容,具体的办法可以根据地方的消防法规和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和制定。

应急消〔2019〕314号关于印发《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应急消〔2019〕314号关于印发《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的商业综合体是指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以下简称“大型商业综合体”),其他商业综合体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先进的消防技术手段,确保建筑具备可靠的消防安全条件。

第五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实际使用功能应当与设计功能一致。

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将特殊消防设计规定的相关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进行巡查、检查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单位”)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内容。

第八条大型商业综合体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经营和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范文一、综述消防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方面,为了有效预防和应对火灾事故,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本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意识,确保火灾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影响最小化。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消防安全必须放在第一位,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和放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预防为主:采取积极措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各级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4. 综合治理:消防安全是一个综合系统工程,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技术手段、教育宣传等多种措施。

5. 全员参与:单位和个人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参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2.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

3.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加强消防应急能力的培养和提升。

四、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1. 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设备的工作由专人负责,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2. 定期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修和维修,确保其安全可靠。

3. 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的功能和性能测试,确保其符合要求。

4. 加强对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五、消防宣传和培训1. 加强火灾事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2. 定期组织消防知识的培训,提高人员的消防安全技能。

3. 开展消防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六、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1. 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确保火灾隐患的及时发现和整改。

2. 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整改。

3.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整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七、火灾事故的报告和调查1. 发生火灾事故后,要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救援。

2. 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国家粮油仓库消防安全管理

国家粮油仓库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粮库要建立昼夜值班、夜间巡逻和节假日领导带班制度。粮油商品收购入库旺季,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加强防火安全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 粮库要按照《国家粮油仓库消防器材配备表》(见附件)的要求,配齐配足消防器材。
第十四条 粮库消防器材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待用。消防器材设备要在固定地点存放,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 粮库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要按照《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迅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同时要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责任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对待,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对在防火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有冰冻的地区,要在冰冻季节到来之前对惧条 粮库在防火安全检查中查出的火险隐患,要指定人员、限定时间、
采取切实措施予以消除。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在及时上报的同时,要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第十六条 粮库发生火情,要立即报警,防火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尽可能减少损失,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抢救,贻误时机。
第十九条 违反消防法规及本办法的、或忽视防火工作造成火灾的单位和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应当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第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粮库,必须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设计施工。
第五条 粮库主任为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对全库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防火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国有企业(投资类)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类)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类)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为加强国有企业(投资类)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企业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有企业(投资类)的消防安全,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投资类)的消防管理。

第二条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责分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和维护消防设施设备,确保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二章消防安全制度第六条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体系、各级职责和具体措施等。

第七条消防安全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消防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二)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三)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四)消防安全培训与演练制度;(五)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和使用管理制度;(六)消防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七)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制度。

第三章消防安全组织机构第八条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责分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九条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管检查和执法维权等职责。

第十条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岗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核心人员队伍。

第四章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制度和程序第十一条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对企业内存在的消防隐患和问题进行有效管理和治理。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对企业内的防火要求和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进行明确规定,管理和监督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所有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二章消防组织机构和责任制第三条学校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保证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学校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职责,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关系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 1 -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学校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完善学校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及时修订。

第六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学校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章建筑消防设置要求第七条学校校舍建筑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消防技术标准。

学校应当按相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八条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上岗。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消防〔2023〕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

生产、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烟花爆竹的厂房、仓库,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租赁厂房、仓库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违规改变厂房、仓库的使用性质和使用功能。

第四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

出租人、承租人是单位的,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租赁厂房、仓库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第七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

同一厂房、仓库有两个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使用的,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出租人、承租人负责统一管理,并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承租人将租赁厂房、仓库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次承租人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保障租赁厂房、仓库消防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消防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关于印发《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应急消〔2019〕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为推动大型商业综合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消防救援局组织制定了《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宣贯工作,督促、指导大型商业综合体开展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打造一批示范标杆,以点带面推动形成消防安全自我管理长效机制。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消防救援局2019年11月26日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的商业综合体是指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以下简称“大型商业综合体”),其他商业综合体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先进的消防技术手段,确保建筑具备可靠的消防安全条件。

第五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实际使用功能应当与设计功能一致。

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将特殊消防设计规定的相关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进行巡查、检查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具体包括:(一)城市道路上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城市道路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供水、城市道路、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火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包括消火栓布局规划。

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设置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内容,并就城市道路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城市道路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

供水企业负责按照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设工作。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七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总队联合省教育厅制定出台《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提高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水平,近日,总队与省教育厅联合制定印发了《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消防组织机构和责任制、建筑消防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防火巡查和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火灾事故处理、校园微型消防站建设、附则等共九章、三十五条。

该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浙江省内所有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浙江省内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参照执行。

《管理办法》整个起草过程历时半年,是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对学校的消防工作责任和职责、学校消防宣传教育的内容和要求、校园微型消防站的建设标准和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学校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标准,安全管理要求、防火巡查检查工作机制、学校火灾事故的处理机制等。

《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学校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和设施,加强消防安全日常管理、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促进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所有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二章消防组织机构和责任制第三条学校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保证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最新发布《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最新发布《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的商业综合体是指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以下简称“大型商业综合体”),其他商业综合体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先进的消防技术手段,确保建筑具备可靠的消防安全条件。

第五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实际使用功能应当与设计功能一致.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将特殊消防设计规定的相关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进行巡查、检查并存档备查.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单位”)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内容.第八条大型商业综合体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经营和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三篇)

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三篇)

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办公室工作场所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事故的危害和损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办公室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办公室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四条办公室应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五条办公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系统、灭火器材等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六条办公室应有足够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七条办公室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办公室应制定消防器材使用和保养的规定,确保器材的正确使用和有效性。

第三章办公室消防安全组织第九条办公室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组织结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一条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消防工作的专业化和持续性。

第四章办公室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办公室的负责人应对办公室的消防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办公室的员工应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按照相关的规定和要求执行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办公室的消防安全责任应明确制定,包括安全责任的分工、责任的范围和途径。

第十五条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对消防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奖励。

第五章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第十六条办公室应制定适用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一)制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二)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四)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事故的应对措施和救援方式;(五)加强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使用和有效性;(六)建立消防安全档案,保存相关的消防资料和记录。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各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各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发电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化工企业可参照并按照行业有关要求制定规定。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部是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

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是公司本部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公司系统火电单位、新能源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公司工程建设部是公司系统火电、风电项目施工阶段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第五条各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各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保证和监督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并纳入正常生产管理系统。

各单位要把消防设施等同于主设备进行管理,明确消防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监督部门。

消防管理部门职责由保卫部门、生产管理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承担,消防安全监督部门职责由安全监察部门承担。

各单位应确保消防管理和安监部门的人员配置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应急消〔2019〕314号关于印发《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应急消〔2019〕314号关于印发《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的商业综合体是指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以下简称“大型商业综合体”),其他商业综合体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先进的消防技术手段,确保建筑具备可靠的消防安全条件。

第五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实际使用功能应当与设计功能一致。

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将特殊消防设计规定的相关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进行巡查、检查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单位”)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内容。

第八条大型商业综合体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经营和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XXXX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消防安全是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XX省消防条例》、《XX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XX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

凡在本校工作、学习、居住的师生员工、家属和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自觉维护消防安全。

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遵循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机制,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每年∏月9日为全国“消防日”,学校确定每年的∏月为消防安全宣传月。

第七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承担消防安全的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与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合署办公,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第十条保卫处是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XXXX大学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规定的相应职责。

《辽宁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篇:辽宁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xx年12月30日辽宁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xx〕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以及发生火灾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单位,主要包括:(一)甲、乙类生产厂房;(二)储存石油化工液体产品总储量不小于10万立方米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库区;(三)储存可燃气体总储量不小于5000立方米的可燃气体储罐区;(四)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六)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的地下公共建筑;(七)地下交通工程;(八)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并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职责,确定责任人,依法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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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各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各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发电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化工企业可参照并按照行业有关要求制定规定。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部是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

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是公司本部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公司系统火电单位、新能源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公司工程建设部是公司系统火电、风电项目施工阶段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第五条各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各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保证和监督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并纳入正常生产管理系统。

各单位要把消防设施等同于主设备进行管理,明确消防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监督部门。

消防管理部门职责由保卫部门、生产管理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承担,消防安全监督部门职责由安全监察部门承担。

各单位应确保消防管理和安监部门的人员配置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第六条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司系统各火力发电企业、新能源企业,以及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严格管理。

第七条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必须成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企业的火灾扑救工作。

公司系统各单位必须成立志愿消防队。

第八条为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组织的落实,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各单位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及时进行调整。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上级公司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章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九条公司的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保证和监督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保障消防安全。

(三)制定公司的消防安全目标并组织落实,定期研究、部署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开展各类消防安全大检查,定期深入基层企业,了解企业消防安全情况,推广消防先进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对存在的重大或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督促措施的落实。

(五)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六)对消防安全作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或处罚。

(七)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公司对消防工作负总责,承担管理责任;公司对本区域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承担本区域消防事故的管理责任;各单位承担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程制度落实。

(二)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和上级单位,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三)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四)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与单元控制室或主控室合并设置,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 人,并持证上岗。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保障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八)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护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九)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十)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开展灭火及应急疏散演练。

(十一)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十二)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新技术技防物防措施。

(十三)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十四)对消防安全作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档案第^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各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各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动火管理、消防安全操作规定、消防设施运行规程、消防设施检修规程(二)电缆、电缆间、电缆通道防火管理,消防设施与主体设备或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管理,疏散、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管理,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五)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演练。

(六)根据有关规定和单位实际需要制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消防档案(一)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发电企业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二)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4)消防安全制度;(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6)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包括:消防水最不利点水压试验及放水记录、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定期检查、试验情况登记表、水消防系统定期(月度)检查、试验情况登记表、气体灭火系统定期(月度)检查、试验情况登记表、消防系统设备压力表校验记录、灭火系统启动试喷试验情况登记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定期检查、维护登记表等。

(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8)火灾情况记录;(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2)、(3)、(4)、(5)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6)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7)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十三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五章消防定期工作第十四条各级安全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把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纳入会议内容,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结合安全大检查或组织专项检查,至少每月集中组织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十)防火巡查情况;(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标准,以及本单位消防安全规程、运行规程、检修规程,做好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等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确保完好有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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