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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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对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1、久病不愈超过一个月者;

2、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上班者。

第三条凡属第二条第1款情况的,由分管领导填写“停薪留职通知单”,经人力资源部核准报送公司领导审批后呈送本人。

第四条凡属第二条第2款情况的,由员工个人提交“停薪留职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填写“停薪留职通知单”,报人力资源部核准报送公司领导审批后呈送本人。

第五条停薪留职以一年为限,如需延长,应经公司最高行政领导批准。停薪留职期间不计工龄。

第六条员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包括房贴),且不享受公司的各种福利待遇、劳保津贴和社会保险。

第七条员工在停薪留职期间与其他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或有其他收入者,一经核实,予以除名。

第八条凡停薪留职人员,公司概不保留原任职位,申请复职时若无相应职位空缺或已无需要时,不能复职。若停薪留职期满仍不能复职者,按辞职处理。

第九条凡停薪留职员工要求复职时,需提交“复职申请”,经人力资源部门和原任部门经理核准报送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复职手续。

附件:停薪留职通知单

附件:

停薪留职通知单

年月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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