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债券发行法律依据及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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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债券的种类

发行债券的种类

发行债券的种类
发行债券是企业或政府为了筹集资金而向公众发行的一种债务工具。

根据不同的特点和需求,发行债券的种类也有所不同。

下面将详细介绍发行债券的种类。

一、按照发行主体分类
1.企业债:由企业或公司发行的债券,用于筹集资金或融资。

企业债可以分为普通企业债和可转换企业债两种。

2.政府债:由政府发行的债券,用于筹集国家财政支出所需资金。

政府债分为国库券、地方政府专项债等。

3.金融机构债: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用于满足其融资需求。

二、按照偿还方式分类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型:指在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

2.分期偿还型:指按照约定时间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3.零息票据型:指不支付利息,但在到期日偿还本金的一种特殊形式。

三、按照收益率分类
1.固定利率债券:指债券发行时确定的利率不变,到期前收益率保持不变。

2.浮动利率债券:指债券发行时确定的利率会随着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变化,到期前收益率可能会有所波动。

四、按照抵押担保方式分类
1.抵押债券:指发行人将其资产抵押给投资人作为担保,以提高债券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2.保证担保债券:指由第三方机构提供保证担保,确保投资人能够获得应有的本息偿还。

3.无担保债券:指没有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只能依靠信用评级来评估风险和可信度。

五、按照流通性分类
1.公开发行债券: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可转换性。

2.私募债券:指定向特定投资者或机构进行发行和交易的债券,流通性较差。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本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境内企业的债券发行和流通,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规范企业债券的市场秩序和经营活动,保证债券市场的公正、合法和健康发展。

第一条企业债券是指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发行,在境内上市流通,由企业和其控股子公司承诺按期偿还本息的债权凭证。

第二条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经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审批的独立法人资格;(二)在上市纳入范围内连续实行会计制度两年以上,且会计制度设立、实施和遵守合法有效;(三)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审计机构及其他有相应责任的人员具有良好的道德信用素养和专业素质;(四)有稳定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潜力,经权威部门审核评定,财务状况稳定,企业运营正常;(五)满足企业上市申报、相关专业审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有关企业债券的流通过程中,投资者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有关企业应当准确、及时向发行账户和投资者公布有关资料、披露有关信息,并对投资者准确、及时发放利息和本金。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券时,应当提供真实可信的信息,对披露的信息及时准确的披露。

同时应当清楚说明发行债券以及其他担保的本金和利息支付方式、期限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积极扩大其承担的企业债券登记结算范围,妥善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加强其业务管理。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为投资者提供严格、有序的投资咨询和服务,保证其获取企业债券发行和流通真实、准确、及时、可靠的信息披露服务;应当及时披露关于企业债券发行、流通及结算情况的信息,严格执行债券发行以及后续过程中的各项管理办法,遵守市场准入、发行、流通及结算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企业及其他有关方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查处、处罚等行政处罚,并作出禁止发行债券的决定,并向公众公布相关情况。

第八条有关企业债券发行、上市、流通及结算等相关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各类债券分类标准

各类债券分类标准

各类债券分类标准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款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

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即债权人。

下面从不同的维度对债券进行分类:1. 按发行主体1.1 政府债券:由政府发行,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等。

1.2 金融债券:由金融机构发行,主要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1.3 企业债券:由企业发行,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债、企业私募债等。

2. 按付息方式2.1 附息债券:在债券上附有息票,定期按息票利率支付利息的债券。

2.2 贴现债券: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到期时按面值偿还的债券。

3. 按利率是否固定3.1 固定利率债券:在债券期限内,利率固定不变的债券。

3.2 浮动利率债券:在债券期限内,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变动而变动的债券。

4. 按期限长短4.1 短期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

4.2 中期债券:期限在一年以上五年以内的债券。

4.3 长期债券: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债券。

5. 按发行方式5.1 公募债券:通过公开方式发行,面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公开发行。

5.2 私募债券: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面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

6. 按信用状况6.1 无担保债券:没有担保人担保的债券,完全靠发行人的信用发行的债券。

6.2 担保债券:有担保人担保的债券,主要包括抵押债、质押债和保证债。

7. 按担保性质7.1 抵押债券:以不动产作为担保品而发行的债券,在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按法律程序将抵押财产没收。

7.2 质押债券:以动产或权利作为担保品而发行的债券,在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将担保品兑现。

7.3 保证债券:由第三者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人,担保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或政府机构等单位,或者由无亲属关系的人所组成的公民联合体或财团担任保证人。

专项债券政策汇总

专项债券政策汇总

专项债券政策汇总随着专项债券规模的增长,各地区偿还债务压力也在逐步增大,据统计,2024年新增专项债券即将达到偿债高峰,政府债权债务管理面临挑战增加,以“借、用、管、还”为四大抓手,从项目申报、资金投向、风险管控、偿债责任等方面出实招、求实效,充分发挥专项债券补短板、惠民生、稳投资、促发展的作用。

借一、地方政府举债权限2014-09-2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二、政府举债合法方式之一2014-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三、预算管理2014-09-2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四、限额管理2014-09-2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

五、期限要求2015-04-0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已废止)发行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50%。

2018-05-09《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61号)合理设置地方政府债券期限结构。

债券发行的法律与合规风险防范

债券发行的法律与合规风险防范

债券发行的法律与合规风险防范在金融市场中,债券发行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

作为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务工具,债券发行涉及到许多法律与合规风险。

本文将针对债券发行的法律问题和合规风险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的防范措施。

一、法律风险债券发行涉及到众多法律法规的遵守,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债券法等。

若在发行过程中出现法律违规行为,将会面临法律风险的可能。

1.披露义务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发行人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如果披露不当导致信息不对称或者误导投资者,将面临法律追责的风险。

为应对这一风险,发行人应建立健全的内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加强对披露信息的审核与监督,避免披露不当造成的法律风险。

2.违约风险债券发行人作为债务人,需按时、足额履行债务。

如果发行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债务,将面临违约的风险,可能被债权人采取法律行动,要求弥补损失。

为规避违约风险,发行人应制定合理的还本付息计划,并确保资金来源充足。

同时,加强对财务状况的监测与预警,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如寻找替代融资途径等。

二、合规风险债券发行还涉及一系列的合规风险,包括内幕交易、价格操纵等。

1.内幕交易风险内幕交易是指未公开信息被利用用于买卖证券等金融交易。

若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为防范内幕交易风险,发行人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和保密,并建立内幕信息的披露制度。

同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和监督,确保其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非法交易。

2.价格操纵风险价格操纵是指通过虚假交易或其他手段,人为地改变证券价格。

如果债券发行过程中存在价格操纵行为,将面临违法处罚和民事索赔。

为避免价格操纵风险,发行人应建立健全的交易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测和分析。

同时,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督,发现异常交易及时采取措施。

三、防范措施为应对债券发行的法律和合规风险,发行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发行人应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专项债 详细 解读

专项债 详细 解读

专项债详细解读专项债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项具体工程或者项目,由政府发行的债券。

这种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政府,通常以项目的未来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具有相对较高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以下是关于专项债的详细解读:一、专项债的种类1.交通专项债:用于修建铁路、高速公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

2.水利专项债:用于投资水利工程、防洪抗旱等水利项目。

3.公共服务专项债:用于建设学校、医院、文化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

4.市政专项债: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桥梁、隧道等。

5.产业专项债:用于支持特定产业的发展,如新能源、新材料等。

二、专项债的发行流程1.项目确定:政府确定需要建设的项目,并对其进行评估和筛选。

2.债券发行: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或私下协商的方式发行专项债券,吸引投资者购买。

3.资金使用:募集到的资金将用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通常需要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

4.债券偿还:项目建成后,政府通过项目的收益偿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三、专项债的优势1.资金用途明确:专项债券的发行通常明确规定资金的使用用途,可以保证资金用于特定的项目或领域。

2.期限较长:专项债券的期限通常较长,可以为大型项目建设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

3.相对安全:由于政府作为发行主体,专项债券的安全性相对较高,对于投资者来说风险相对较小。

4.利率优惠:在某些情况下,专项债券的利率可能比其他类型的债券更具优势。

四、专项债的风险1.项目风险:虽然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政府,但项目的具体实施和运营仍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建设延期、成本超支等。

2.利率风险:专项债券的利率受到市场环境的影响,如果市场利率上升,债券的持有者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3.违约风险:如果项目收益不足以偿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政府可能面临违约风险。

4.流动性风险:虽然专项债券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较高,但流动性可能不如其他类型的债券。

在急需资金时,投资者可能难以在短时间内出售债券。

五、专项债的监管为确保专项债券的规范、安全和有效运作,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对其进行监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5年1月15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债券发行种类

债券发行种类

债券发行种类债券是企业、政府和金融机构等在资本市场上融资的一种工具,也是一种固定收益类证券。

债券发行种类可以根据发行主体、期限、付息方式、发行方式等多个方面进行分类。

以下是常见的债券发行种类:1.企业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企业主体发行的债券。

根据企业债券所发行的市场和期限,可以分为企业公开发行债券和企业私募债券。

企业债券常见的发行方式包括发行人优先认购、公开发行等。

2.政府债券:政府债券是由国家或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券,用于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融资需求。

政府债券通常以国债、地方债等形式出现。

3.机构债券:机构债券是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包括商业银行债券、证券公司债券、保险公司债券等。

这种债券通常以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作为发行主体,以募集资金满足业务拓展和资本金要求等目的。

4.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具有附带权利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将其转换成股票。

这种债券通常拥有较低的利率以及更高的风险和潜在回报。

5.零息债券:零息债券是指不按照固定利率计息,而是在到期时支付本金和一定的附加回报的债券。

零息债券的利息通常在发行时预先计算并包含在债券的发行价中。

6.特许债券:特许债券是指发行主体根据特许权收入或特许权财产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的债券。

这种债券通常由特许权人发行,并以特许权相关收入偿还债务。

7.可交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是同时具备债权和股权特点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在预先规定的时间段内选择将其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

8.公益债券:公益债券是政府或特定机构为满足社会发展需要而发行的债券。

公益债券可以用于融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社会福利事业等。

此外,根据付息方式和期限等因素,还可以有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债券、永续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

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企业债券发⾏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都对企业债券发⾏做了规定,关于企业债券发⾏的法律法规有哪些的更多内容,下⾯由店铺⼩编为你解答。

⼀.《证券法》种对企业发⾏债券的规定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以⽀付公司债券⼀年的利息;4.募集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平;6.发⾏公司债券募集资⾦必须⽤于审批机关批准的⽤途,不得⽤于弥补亏损和⾮⽣产性⽀出。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对企业发⾏债券的规定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3.具有偿债能⼒;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5.所筹资⾦⽤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6.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于银⾏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三.《国家发展改⾰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企业发⾏债券的具体规定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以⽀付企业债券⼀年的利息;4.筹集资⾦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业发展⽅向,所需相关⼿续齐全。

⽤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资本⾦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额不得超过该项⽬总投资的60%。

⽤于收购产权(股权)的,⽐照该⽐例执⾏。

⽤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于补充营运资⾦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平;6.已发⾏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付本息的状态;7.最近三年没有重⼤违法违规⾏为。

债券的四种分类

债券的四种分类

债券的四种分类债券是一种借贷工具,是企业、政府或其他实体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一种长期借款凭证。

根据发行主体和债券特点的不同,债券可以分为四种分类:政府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和可转债。

一、政府债券政府债券是政府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

政府债券通常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发行,用于满足政府支出需求或投资项目。

政府债券的特点是安全性较高,因为政府有征税权和发行货币的权力。

政府债券通常以固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照约定的时间返回本金。

二、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由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

公司债券通常由大型企业或有信用评级的企业发行,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投资项目或偿还债务等。

公司债券的特点是收益相对较高,但风险也较大。

公司债券通常以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照约定的时间返回本金。

三、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由金融机构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

金融债券通常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用于满足资本金需求、扩大业务规模或投资金融产品等。

金融债券的特点是流动性较高,因为它们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买卖交易。

金融债券通常以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照约定的时间返回本金。

四、可转债可转债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债券,具有债券和股票的特点。

可转债在发行时是债券形式,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其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

如果持有人选择转换,可转债就不再是债券,而成为普通股票。

可转债的特点是在债券期限内,持有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选择转换或继续持有债券。

可转债通常以固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照约定的时间返回本金。

债券可以根据发行主体和债券特点的不同进行分类。

政府债券安全性高,适合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公司债券收益相对较高,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投资者;金融债券流动性高,适合追求灵活交易的投资者;可转债具有债券和股票特点,适合对未来发展潜力有信心的投资者。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债券投资品种。

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2024

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2024

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2024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2024债券市场是指国家或地区借贷资金的市场,主要通过发行债券来实现资金的融通。

债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运行具有重要影响。

在2024年,债券市场发展迅速,各类债券发行条件也较为多样化,本文将对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进行汇总。

首先,要了解债券发行的条件,需要了解债券的基本概念。

债券是指债务人以书面文件形式发行的一种债权凭证,表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债券是一种固定收益类证券,通常由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主体发行。

债券的发行条件包括发行主体条件、发行规模条件、发行方式条件、发行利率条件等方面。

发行主体条件是指能够发行债券的主体条件。

在2024年,中国的债券市场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金融债以及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发行国债需要国家开展债务管理,并由国家财政部核准发行。

发行地方政府债需要地方政府具备法定债务管理权限,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

企业债一般由具备发债资质的企业发行,并由相关监管机构审核批准。

发行规模条件是指债券发行的规模条件。

发行规模一般由发行主体根据自身融资需求和市场需求来确定。

在2024年,各类债券发行规模普遍较大,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的规模均达到了数亿甚至数千亿元。

发行方式条件是指债券的发行方式条件。

债券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私人发行、定向增发等方式进行发行。

公开发行是指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债券,公开募集资金。

私人发行是指向特定的投资者非公开发售债券,不通过公开市场募集资金。

定向增发是指向特定的投资者非公开增发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的项目或对债务的重组。

发行利率条件是指债券的发行利率条件。

债券的发行利率根据市场利率以及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进行确定。

在2024年,由于国内经济增长放缓,市场利率普遍下降,债券的发行利率也相对较低。

此外,债券的发行利率还受到发行主体的信用评级的影响,信用评级高的债券发行利率较低。

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关键文件解读

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关键文件解读

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关键文件解读债券发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多方的合作和协调。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重要的文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债券发行过程中的一些关键文件进行解读,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债券发行的流程和相关法律要求。

1. 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公司在发行债券之前提交给证监会备案的文件,它包含了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法律风险等重要信息。

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是债券发行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为投资者提供了决策依据,也是债券发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保护机制。

2. 债券承销协议债券承销协议是发行人与债券承销商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规定了债券发行的具体内容、价格、数量、期限等重要条款。

债券承销协议既是发行人向承销商提供的法律凭据,也是投资者了解债券情况的重要参考文件。

3. 债券募集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是发行人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的一份法律文件,它详细介绍了债券的发行情况、债券的基本特征、风险提示等内容。

债券募集说明书是投资者了解债券情况和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4. 债券信托合同债券信托合同是债券发行过程中的一份重要文件,它规定了债券发行人与债券受益人(投资者)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债券信托合同通常包括债券的基本条款、债券持有人权益、债券偿付与兑付安排等内容,通过签订该合同可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5. 债券法律意见书在债券发行过程中,一般还需要律师出具债券法律意见书。

这份文件是对于发行过程中各个法律环节的合规性承诺和解读,旨在保障债券发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债券发行过程中的这些关键文件对于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保护至关重要。

发行人和相关机构要认真履行文件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以保持债券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投资者在购买债券前,应该仔细阅读这些文件,了解债券的发行情况和相关风险,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所提及的文件仅为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几个重要文件,实际债券发行过程中可能还涉及到其他文件和合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各个发行主体和市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1号现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第三条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但是,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第二章企业债券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六条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企业的名称、住所;二企业债券的面额;三企业债券的利率;四还本期限和方式;五利息的支付方式;六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七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第七条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第八条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第九条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第三章企业债券的管理第十条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第十一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三具有偿债能力;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十三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制订发行章程;发行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二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三财务报告;四企业自有资产净值;五筹集资金的用途;六效益预测;七发行对象、时间、期限、方式;八债券的种类及期限;九债券的利率;十债券总面额;十一还本付息方式;十二审批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一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发行章程;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告;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第十五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公布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发行章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第十六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第十七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第十九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下列资金购买企业债券:一财政预算拨款;二银行贷款;三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第二十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第二十一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债券,应当对发行债券的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第二十二条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第二十三条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纳税;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冻结并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券的,冻结并责令退还超额发行部分或者核减相当于超额发行金融的贷款额度,处以相当于超额发行部分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超过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最高利率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处以相当于所筹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用财政预算拔款、银行贷款或者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购买企业债券的,以及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用所吸收的储蓄存款购买企业债券的,责令收回该资金,处以相当于购买企业债券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反批准用途使用资金所获收益,并处以相当于违法使用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或者转让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承销或者转让企业债券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决定;第三十三条对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地方审批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根据情况相应核减该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第三十五条企业债券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解释;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要求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要求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要求企业债券通常又称为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

以下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关于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和要求,希望对你有帮助。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和要求企业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等规定,企业债券发行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关于净资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但在实践中,企业单独发债的净资产需大于12亿元,不足12亿元的主要以集合债的方式实现融资。

2、关于盈利能力。

拟发债企业需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连续三年盈利,最近三年净利润平均值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3、关于发行规模(1)拟发债企业自身发行债券累计余额(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债总额,主体评级AA级以下企业还应含短期融资券),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2)拟发债企业自身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4、关于募资用途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余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棚户区改造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60%执行;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募投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

发行债券种类

发行债券种类

发行债券种类债券是指借款人向债权人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也是一种借贷关系的体现。

债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行债券种类也非常多。

本文将介绍常见的几种发行债券种类。

1. 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通常由公司或其子公司发行。

公司债券通常支付固定或浮动的利息,并在到期日偿还本金。

公司债券的利率通常高于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和出售公司债券。

2. 政府债券政府债券是由政府发行的债券,用于筹集资金以满足国家支出需求。

政府债券可以分为中央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

中央政府债券由中央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由地方政府发行。

政府债券通常被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因为政府可以使用税收收入来偿还债务。

3. 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一种特殊的债券,可以在一定时间内转换为公司的股票。

持有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从而获得股票的收益。

可转换债券的利息通常低于普通公司债券的利息。

4. 零息债券零息债券是一种不支付利息的债券,发行者在到期日支付本金。

零息债券的优点在于可以免除投资者支付利息的负担,但持有期间没有收益。

5. 浮动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是一种利率根据市场利率浮动的债券。

浮动利率债券的利率通常与基准利率相联系,如央行利率或市场基准利率。

浮动利率债券的利率风险较低,但收益也相对较低。

6. 抵押债券抵押债券是一种有抵押资产的债券,其本金和利息支付受到资产担保的保障。

抵押债券通常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以抵押房地产或其他有价资产为担保。

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抵押债券获得较高的收益率,但投资风险也相对较高。

7. 优先债券优先债券是一种在公司破产时优先偿还的债券。

优先债券在公司破产时优先偿还本金和利息,通常比普通债券更具安全性。

优先债券的利率通常低于普通债券的利率。

债券市场是一个多样化的投资工具,投资者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债券种类进行投资。

不同类型的债券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点,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进行选择。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解读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解读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解读根据央行公布的《2015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数据报告》显示,2015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15.41万亿元,比上年少4,675亿元,其中企业债券净融资2。

94万亿元,同比多5,070亿元;从融资结构看,2015年对实体经济发行公司债券占比19。

1%,同比高3。

8个百分点.公司债券成为代替银行贷款、票据融资、股票融资的一种更为理想的融资方式,在社会融资规模环比大幅下滑背景下,公司债券逆势而上,呈现井喷之势,成为社会融资规模的一股新增力量.一、背景介绍2015年1月15日证监会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相比以往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管理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实施了更有效的监管,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以下修订:(一)扩大发行主体范围。

《管理办法》将原来限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发行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

(二)丰富债券发行方式。

《管理办法》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非公开发行以专门章节作出规定,全面建立非公开发行制度。

(三)增加债券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

(四)简化发行审核流程。

《管理办法》取消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以简化审核流程。

(五)实施分类管理。

《管理办法》将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发行和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两类,并完善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六)加强债券市场监管。

《管理办法》强化了信息披露、承销、评级、募集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监管要求,并对私募债的行政监管作出安排。

(七)强化持有人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完善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并对契约条款、增信措施作出引导性规定.二、详细解读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债券按发行方式不同,区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发行方式有如下区别:(续)此外《管理办法》还做出以下修订:(一)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专项债发行主体要求的相关文件

专项债发行主体要求的相关文件

专项债发行主体要求的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项债券条例》:该条例于2024年5月1日正
式实施,明确了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发行用途、信用评级要求、募集资
金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相关要求。

2.《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债券融资行为的通知》:该通知发布于
2024年4月9日,对专项债券的融资活动进行了更加详细地规范,要求
各地区和部门加强专项债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风险。

3.《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项债务数据收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于2024年5月28日发布,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格
式和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专项债务的相关数据信息。

4.《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发行与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24年9
月23日公布,规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务的发行与管理机制,包括发行审
批程序、发行期限、发行方式、发行对象、用途监管等方面的要求。

5.《关于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管理的意见》:该意见于2024年12月26日发布,旨在规范专项债券资金的投向管理,明确了专
项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配套措施,强调了资金的监管和风险防控。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的文件和规定,如各地的专项债发行实施办法、发行主体人员任职资格要求等文件,这些文件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总的来说,专项债发行主体要求的相关文件主要以国家层面的法律法
规和部门规定为主,并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规范,旨在保障专项
债券的发行与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控制,促进资金的合理使用和
效益最大化。

债券的常见种类及发行条件

债券的常见种类及发行条件

债券是一种债务证券,发行债券是企业或政府筹集资金的常见方式之一。

根据债券的不同特点和用途,可以将债券分为以下几类:
1.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用于筹集政府的资金需求。

国债的发行条件通常比较宽松,通常需要符合国家的财政政策和宏观经济状况。

2.企业债:是由企业发行的债券,用于筹集企业的资金需求。

企业债的发行条件相对较严格,需要符合一定的信用评级和财务指标要求。

3.金融债:是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用于筹集资金以满足其业务需求。

金融债的发行条件也比较严格,需要符合一定的信用评级和财务指标要求。

4.可转债:是可以转换为股票的债券,是一种混合证券。

可转债的发行条件相对较宽松,需要符合一定的信用评级和财务指标要求。

5.可交换债:是可以交换为股票的债券,是一种混合证券。

可交换债的发行条件相对较宽松,需要符合一定的信用评级和财务指标要求。

除了以上分类外,还有一些特殊类型的债券,如绿色债券、社会责任债券等。

不同类型的债券的发行条件会因发行机构和市场环境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债券的发行条件包括债券的利率、期限、偿付方式、信用评级、财务指标要求等方面。

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流程及监管法律汇编

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流程及监管法律汇编

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流程及监管法律汇编第一篇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一、地方政府债券(一)一般责任债券1、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4)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5)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2、监管机构:财政部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5、发行条件: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审批方式: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发行流程: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

(二)专项债券1、法规依据:(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3)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2、监管机构:财政部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5、发行条件: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境外债发行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境外债发行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境外债发行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境外债是指境外机构或个人向我国境内机构或个人借款形成的债务。

境外债发行规则是指我国制定的用于规范境外债发行行为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境外债发行规则的制定是为了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优化外债结构、保障外债安全,保持资本项目的良性流动。

境外债发行规则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和综合性,涵盖了境外债发行主体、境外债种类、境外债额度管理、境外债发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规范境外债发行行为,可以有效防范外债风险,维护我国经济金融稳定。

本文将对境外债发行规则进行详细介绍,包括概述境外债发行规则的背景和意义,分析境外债发行规则的主要内容和流程,探讨境外债发行规则对我国经济金融的影响及未来发展趋势。

愿本文能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发。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将概述境外债发行规则的背景和意义,介绍文章的结构和目的。

正文部分将详细讨论境外债发行规则的概述、主体和程序,包括规则的内容、适用范围和要求等方面。

结论部分将对文章进行总结,分析境外债发行规则的影响和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

通过这样的结构,读者可以全面了解境外债发行规则的相关内容和重要性。

1.3 目的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介绍境外债发行规则,深入探讨境外债发行的相关内容以及其对于国家经济和金融体系的重要性。

通过对境外债发行规则的详细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境外债的发行主体、发行程序以及相关政策法规,为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债融资方面提供指导和参考。

同时,也可以加深对国际金融市场的理解,促进我国金融体系与国际市场的交流与合作。

通过本文的撰写,希望可以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我国境外债发行规则,提高境外债融资的效率和质量,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健发展。

同时,也希望可以引起更多人对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关注,推动我国金融体系的不断优化和完善。

2.正文2.1 境外债发行规则概述境外债发行规则是指国家对企业或政府机构在境外借款所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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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债券发行法律依据及详细解读每天一篇行业深度文章与一群金融人悦读金融世界CYFC金融学院CYFC投行资管·中阶班第3期招募手册一文读懂CYFC金融学院如何成为投行资管·中阶班第3期学员:微信朋友圈转发活动帖子并截图,发送截图和工作名片至小助手微信(cyfcer1),获邀加入意向群。

2、监管机构:财政部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5、发行条件: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审批方式: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发行流程: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

(二)专项债券1、法规依据:(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3)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2、监管机构:财政部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5、发行条件: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6、审批方式:财政部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各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7、发行流程: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

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各地可以在专项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专项债券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二)企业债券1、法规依据:(1)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2)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3)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4)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5)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6) 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2、监管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审批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省级发改委)4、发行主体: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5、审批方式: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

6、发行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70% 。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

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40%;(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发行流程(1)申报央企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申报流程根据《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的规定,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预审,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国家发改委收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后转报的材料和预审意见,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发改委在审核发债申请有关文件过程中发现需要补充有关文件材料的,一次性书面通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超过5个工作日不能提供的,按退回处理。

根据10月发布的最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方向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申报程序改为“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

”申报材料由于篇幅限制,详见《银行间债券市场监管政策报告》(2)审核国家发改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根据最新的《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明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直至我委核准时间,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其中第三方技术评估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新规还新增了两条豁免条款:1、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可豁免委内复审环节;2、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可直接向发改委申报发行债券(须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由其并行出具转报文件)。

大幅度简化了审核流程。

(3)资金使用规定《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明确“支持企业利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债券资金补充营运资金”;“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单个企业发行规模小于1亿元的,可全额补充企业营运资金,但须由所在地市政府承诺其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规定,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AA,且债项级别不低于AA+的债券,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4)数量指标限制《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规定,主体信用等级为AA的发债主体,以自身合法拥有的资产进行抵质押或由担保公司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债券,或项目自身收益确定且回报期较短的债券,亦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明确放宽信用优良企业发债指标限制。

债项级别在AA+以上的发债主体(含县城企业)、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此处略去了担保要求,对发债主体信用评级没有要求,而只强调债项评级在AA+以上。

(三)金融债券(一)金融债券1、法规依据:(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2)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7]58号)(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4) 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8号)2、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3、审批机构:中国人民银行4、发行主体: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发行条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规定:(1)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2)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具有从事金融债券发行的合格专业人员;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请前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申请前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拨备充足;申请前1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到期不能支付债务;财务公司已发行、尚未兑付的金融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0%,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审批方式:金融机构向央行报送申请7、发行流程: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发行金融债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金融债券。

发行金融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招标承销等方式。

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

(二)次级债券1、法规依据:(1)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4号)(2)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5号)(3)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2、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3、审批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4、发行主体:商业银行、保险公司5、发行条件: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4号)规定,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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